[公告]南方航空(60002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08年08月19日 08:01:06 中财网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
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
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
分考虑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7、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5、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在符合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信息;
6、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2、信息采集: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规范的信息收集、整理流程;参加公司重大会议;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3、信息沟通:按照有关要求及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投资者、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参加;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4、信息披露: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报告文本的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5、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6、投资者接待: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来访,并与其保持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7、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的良好交流、合作关系;
8、媒介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
9、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10、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大重组、高层人士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11、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按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3、在公司网站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
4、参加境内外各类分析员会议、资本市场研讨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其他符合上市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第九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沟通时,不得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须避免投资者有机会获得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支持工作的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聘请财经公关公司,协助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公司的战略、生产流程、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5、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比较规
范地撰写各类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6、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待投资
者时,应认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应当热情对待、耐心解答投资者的问题;
2、回答问题和待人接物时应做到有礼貌、仪态大方;
3、应当尊重每位投资者,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4、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应编造相关公司
信息。
第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服从公司的安
排,参加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努
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六章 危机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遇到下列危机事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积极采取应对措
施,以保证投资者了解真实情况:
1、媒体对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
2、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
3、监管部门的处罚;
4、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
5、其他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二十一条 针对媒体对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公司应按照
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1、发现有对公司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
2、跟踪媒体、判断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争取在影响尚未扩大之前处理问题;
3、当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若公司或公司管理层负有责任,公司或公司管理层应当刊登对股东的致歉信;
4、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门部门对媒体报道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就报道真实性、解决处理结果,在上报监管部门后,予以公告。
5、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就其事态及时与投资者沟通。
第二十二条 针对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公司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1、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2、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若有需要,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3、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过组织召开分析员会议或者拜访重要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针对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司应按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1、收到处罚通知时,应及时公告,
2、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就整改措施予以公告,
3、若公司认为相关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牵头与处罚内容相关的职能部门或者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同时就事情的进展和处理结果,予以公告,
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就相关情况与投资者沟通和通报。
第二十四条 针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公司应按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1、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分析原因及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2、预计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时,公司应及时发布业绩预警公告;
3、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对策;
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就相关情况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发生变化,导致本制度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冲突时,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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