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南方航空(600029)董事会决议公告

时间:2008年12月31日 09:18:53 中财网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本公司董事会以董事签字同意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批准通过公司网站向 H 股股东发出或提供“公司通讯”;
批准自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本公司可以通
www.csair.com )向符合下述条件的H 股股东过本公司的网站(发出或提供公司通讯:(i)本公司已个别请求本公司每一位H 股股东同意本公司可通过本公司的网站向其发出或提供一般公司通讯或特定公司通讯;及(ii)于本公司上述请求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本公司并未收到该H 股股东的反对意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H 股股东将被视为已同意本公司可通过本公司的网站向该H 股股东发出或提供公司通讯。
“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本公司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董事会报告、本公司的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委派代表书。
二、审议通过因修改本公司通知方式而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建议如下:
1、原第九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四十五日(含四十五日)以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

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2、原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修改为:“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或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向内资股股东发送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四十五日(含四十五
日),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向外资股股东发送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四十五日(含四十五日),通过公司网站(www.csair.com)发出,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外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3、原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修改为: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四十五日(含四十五日)以公告方式或其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4、在第二十六章增加以下条款:“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发送、电邮、寄发、发放、公告或提供任何公司通讯的任何要求,公司在符合上市地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均可通过公司网站(www.csair.com )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
5、在第二十七章增加关于“公司通讯”的解释。“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本公司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本公司的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委派代表书。
6、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结果对章程条款依次排序。
三、审议通过因修改本公司通知方式而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建议如下:
原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通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在计算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A股股东以公告方式通知,H 股股东以书面方式通知,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需发给有权在该股东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东。”
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四十五日(含四十五日)以公告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如需要)通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在计算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A股股东以公告方式通知;H股股东通过公司网站(www.csair.com)发出通知的公告。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需发给有权在该股东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议案一为普通决议案,议案二和议案三为特别决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 12月 3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