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泰格(000409)诉讼公告
股票简称:*ST 泰格 股票代码:000409 编号:2009-009 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相继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2、203、258、259 号和(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104、105、106、107、108、109、110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和2008年3月14 日分别正式受理了李绍连、孙念祖等11人(以下简称“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1、原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原告为李绍连、孙念祖、陈世炎、万章英、李铭、丁崎、周健、纪晨霞、房芬、吴兴云、万学英。 委托代理人: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 2、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被告为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武小兵。 (二)有关本案的简要情况 原告诉称:本公司于2000年9月至2003年1月期间,共有5笔借款总计18,750 万元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114 份总计金额 97,000 万元。上述重大债务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部分重大协议签订后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原告认为因公司没有披露,属重大遗漏,对于因虚假陈述致使其遭受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上述 11位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793,927.93元。 三、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诉讼分别作出了判决如下: 1、被告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述11位原告赔偿人民币474,264.85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5,478.89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 6,241.55 元,由被告(本公司)负担人民币9,237.34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2006年3月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6)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于2006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进行了详细披露,截止2008年3月18 日已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本次诉讼涉及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2、203、258、259号 《民事判决书》,(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104、105、106、107、108、109、110号《民事判决书》;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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