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博云新材(002297)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08年申请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及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12号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简介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有关情况 (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原名湖南楚天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于1994年经湖南省司法厅湘司律(94)59号文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号:28256)。本所共有注册律师24名。本所的主要业务为证券法律业务、公司法律业务、公司的收购与兼并、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服务,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企业合资、合作中涉及的各种法律事务。 电话:0731-2953777 2953778 传真:0731-2953779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37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邮政编码:410007 主页:http://www.qiyuan.com E-mail:qiyuan8801@vip.sina.com 本所具备《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鼓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下列条件: 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签字律师 蔡波 三级律师,曾参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长沙市商业银行集合委托贷款项目、长沙新大新集团收购隆平高科项目、二十三冶国企改制项目、华菱收购内蒙信托和锡钢集团、隆平高科收购亚华控股种子业务及华 5-2-2 2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菱执行湘财证券持有华欧国际证券、湘财荷银基金股权案等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 蔡波律师具备《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鼓励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下列条件: 1、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张倩 律师,曾参与电广传媒、隆平高科股权分置改革、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中钨高新、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中钨高新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拓维信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等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 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具体核查过程 (一)审查范围及核查方法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书》的约定,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根据《管理办法》和《12号规则》的要求,本所对发行人下列事项进行了审查: 1、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3、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发行人的设立;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6、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7、 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 8、 发行人的业务;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2-3 3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发行人的税务; 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本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2 号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其中: 1、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只作形式审查,即核查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直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 依据; 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并就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 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本所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2、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3、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出判断的,本所要求发行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 5-2-4 4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4、本所进行核查和验证的方法主要包括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计算、复核等。 (二) 进行的主要核查工作 接受发行人委托后,本所进行的工作主要有: 1、指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项目法律服务的经办人员,包括签字律师及其助理,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 2、多次参与发行人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召开的协调会,提出律师工作意见和方案; 3、先后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发出多份调查提纲,对发行人公司办公室、市场营销部、条件保障部、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研究院、质管部、审计部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了解、调查并收集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走访有关负责人; 4、对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进行了问卷调查; 5、实地调查发行人生产场所和经营场所; 6、向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调取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 7、核查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8、对于发行人的各项执法情况,本所分别向发行人工商、税务、环境保护、海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监督、土地等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查; 9、对本所收集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包括与其原件的核对,询问发行人的有关管理人员等; 10、起草、参与讨论并审查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若干重要法律文件等。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本所共计投入逾300个工作日。 5-2-5 5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已于 2008 年 1 月 18 日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经核查, 1、2008 年 1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及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及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A 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法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决定于2008 年 1 月18 日召开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本次董事会通过的上述议案。 2、2008 年 1 月2 日,发行人董事会就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宜通知了发行人全体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3、2008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会议由发行人董事长蒋辉珍主持,发行人的25 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了会议,代表股份数 8000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100%。 会议就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发行数量、拟上市地、发行对象、发行地区、发行方式、发行价格、本次发行A 股的有效期等)、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法及上市后第一个年度股利分配计划、公司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和管理办法、公司上市后的章程(草案)等事宜进行了逐项表决。经核查,付诸会议表决的事项均为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5-2-6 6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经出席会议的 25 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所有事项均依法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已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以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如下事宜: 1、遵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场情况,在与主承销商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在暂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的基础上调整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额,适当调整发行方式,决定最终发行价格。 2、签署本次发行A股募集资金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3、向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股票公开发行的申请,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股票发行的正式材料,签署与批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合同、招股说明书。 4、如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授权董事会在公司股票发行后,因股本变动等事宜而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如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指定报刊与网站上发布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并提供齐备的申请资料。 6、办理与本次发行A股及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7、本次发行A股授权的有效期限为:本次授权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 月。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对董事会作出的授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5-2-7 7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否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 1、发行人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在将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以下简称“粉冶所”)截至2000年12月31日的经评估净资产价值 3865.02 万元按照 1:0.9314 的比例整体折股为 3600 万股,以法人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粉末冶金研究中心”)、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总公司”)、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创投”)、深圳市盛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城投资”)和自然人黄伯云为发起人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1年7月30 日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 2、根据财政部 2001 年 6 月 14 日出具的财企(2001)416 号《关于批复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函》,同意各发起人将粉冶所经评估的净资产 3865.02 万元按照 1:0.9314 的比例折为 3600 万股股本,未折入股本的265.0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财政部教科文司于 2007 年 12 月 24 日对发行人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进行了确认,同意发行人的股本总数、出资人名称、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 根据教育部 2008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教财函[2008]1 号《关于申请批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函》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8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国资产权[2008]52 号《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确认发行人截至2007年12月31 日的股本总数为 8000 万股,并对发行人国有股东的股东性质、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进行了确认。 3、发行人目前持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30000000017678 (3-1)N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的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松路500号,法定代表人为蒋辉珍,注册资本为 5-2-8 8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捌仟万元整,企业类型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研究、生产、销售粉末冶金摩擦材料、炭/炭复合材料、纳米材料及其制品、其他新型材料及相关新设备(以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另行报批);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发行人已经通过 2004 年度、2005 年度、2006 年度工商年检。 4、根据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系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5、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12 月 26 日更名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后出具的编号为天职湘审字[2008]第 0018号的《审计报告》及其附注(以下简称“《申报财务报告》”),截至200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总额(合并数)为 425,219,042.17 元,负债总额(合并数)为 175,418,754.43 元,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目前不存在资不抵债需要破产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最新《公司章程》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批复,且教育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对发行人现行的股权结构设置予以确认,故不会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实质障碍,发行人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是否在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目前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于 2001 年 7 月 30 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根据湖南恒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1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编号为 5-2-9 9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湘恒基审字(2001)第 271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认缴的出资已经按时全额缴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已经全部交付给发行人,财产转移手续办理完毕。(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 2、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有权部门批复、相关增资协议以及天职国际验证,发行人设立后历次增资时各股东认缴的出资均为现金,且已经按时全额缴足。(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主要财产及相关购置合同,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和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已经办理完毕转移手续,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粉末冶金复合材料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经核查, 1、根据发行人《申报财务报告》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一直为从事粉末冶金复合材料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2、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和最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 5-2-10 10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一直为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实际控制人一直为中南大学,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权是否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 1、发行人自设立历次以来股权结构的变动均依法履行了有关程序,发行人的股权清晰。(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本所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实际控制人中南大学所做的调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粉末冶金研究中心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受粉末冶金研究中心支配的股东;除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外,不存在受中南大学支配的股东。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条件 5-2-11 11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如下条件: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人是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1)发行人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决策和监督机构,同时在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有公司办公室、市场营销部、条件保障部、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研究院、质管部、审计部等部门,处理日常经营事务。发行人还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为经营决策提供制度保障。 (2)根据天职国际于2008年1月18日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编号为天职湘专审字[2008]第0018-3号的《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以下简称“《内控报告》”)认为, “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相关具体规范,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运行规范。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要求。 2、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1)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合并利润表,发行人2005 年度净利润为 8,828,098.34 元,2006 年度净利润为 14,280,479.12 元,2007 年度净利润为 30,010,442.12元,最近三年持续盈利。 (2)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合并利润表,发行人 2005 年度、2006 年度、 2007 年度营业总收入分别为 95,406,814.87 元、104,489,883.27 元、 5-2-12 12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64,959,480.52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总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合并现金流量表,发行人 2006 年度、2007 年度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035,745.88 元、18,436,738.54元。 (4)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发行人2007年度资产负债率为41.25%。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1)根据《申报财务报告》以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2)本所对发行人工商、土地、海关、质量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进行了相关调查,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均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过该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3)本所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进 行了调查,上述人员均向本所证明,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要求。 4、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发起人股本总额为 8000 万股,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5、根据发行人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发行人拟发行社会公众股 2700 万股,拟发行的社会公众股高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后股本总额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要求。 5-2-13 13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依据《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发行条件,本所对发行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主体资格: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2、独立性: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五部分“发行人的独立性”及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规范运行: (1)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2)发行人的保荐人海通证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上述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 (3)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本所对上述人员的调查,上述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列情形: Ⅰ.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5-2-14 14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Ⅱ.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Ⅲ.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5) 根据本所对有关政府机关的走访调查以及本所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询问和调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六种情形: Ⅰ.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Ⅱ.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质量监督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Ⅲ.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Ⅳ.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Ⅴ.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Ⅵ.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对发行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要求。 (7)根据发行人财务部提供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对发行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发 5-2-15 15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 4、财务与会计: (1)根据《申报财务报告》以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要求。 ☆ (2)根据发行人董事会2007年1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合理保证,在完整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障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天职国际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证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要求。 (3)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经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 (4)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作为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2005年度、2006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007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5-2-16 16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根据《申报财务报告》、独立董事对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的专项意见、有关关联交易的协议以及本所对发行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要求。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根据发行人的《申报财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下列要求: Ⅰ.发行人200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055,288.99元,200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3,056,481.82 元,200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9,128,912.73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Ⅱ.发行人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营业总收入分别为95,406,814.87 元、104,489,883.27 元、164,959,480.52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总收入累 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Ⅲ.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8000万元,发行及上市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Ⅳ.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249,800,287.74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32,638,476.54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549,999.94 元。发行人最近一年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Ⅴ.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未分配利润余额为51,946,175.96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发行人有关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根据本所对发行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询问和调查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不存在依赖税收优惠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六部分 “发行人的税种、税率及享定的要求。(受的优惠政策”) (8)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 5-2-17 17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要求。(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二十部分“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9)发行人的申报文件 鉴于发行人申报文件中的财务数据均出自《申报财务报告》,根据发行人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Ⅰ.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Ⅱ.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Ⅲ.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本所对发行人有关行业主管机关、发行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Ⅰ.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的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Ⅱ.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Ⅲ.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和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Ⅳ.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Ⅴ.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Ⅵ.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运用: 5-2-18 18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根据发行人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高性能炭/炭复合材料产品技术改造工程、粉末冶金飞机刹车副技术改造工程、环保型高性能汽车刹车片技术改造工程、高性能模具材料技术改造工程四个项目。发行人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应用于主营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要求。 (2)根据发行人聘请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要求。 (3)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在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南省发改委”)进行了备案登记,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在自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获得了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且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要求。(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八部分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根据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董事会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5)根据本所对发行人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经营范围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所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 (6)经核查,发行人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已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5-2-19 19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本次发行及上市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粉冶所整体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粉冶所的设立 (1)1994年,中南工业大学作为出资人设立粉冶所,1994年8月8日,长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开)长会验字第19号《验资报告书》,证明粉冶所已经收到股东投入的注册资金。 (2)1994年8月11日,粉冶所获得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8389896-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粉冶所注册资本为捌佰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及各种特种粉末、金属、非金属及合金制品、其他新型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据此,本所认为,粉冶所的设立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取得了有效的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的设立 1、发行人设立的方式、资格、条件、程序 (1)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在对粉冶所整体改制的基础上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程序 5-2-20 20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Ⅰ.2000年12月6 日,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出具教技发中心函(2000)24号《关于同意“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同意粉冶所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Ⅱ.2001年1月2日,教育部出具教技发函(2001)3号《关于同意设立“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的批复”》,同意对粉冶所进行改制,以粉末冶金研究中心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设立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筹)。 Ⅲ.2001年1月15日,中南大学向教育部呈报《关于申请“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资产评估立项备案的请示》,主管单位及财政部企业司在《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申报表》上盖章确认立项。 Ⅳ.2001年3月2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粉冶所改制设立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兴评报字第12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粉冶所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600万元,评估值为3865.02万元。 Ⅴ. 2001年,财政部出具财企(2001)307号《关于对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意见的函》,确认了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资格和评估结果。 Ⅵ. 2001年7月,粉末冶金研究中心、中航总公司、高创投、盛城投资和黄伯云五名发起人签署《关于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拟整体改制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的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各发起人同意将粉冶所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以粉冶所截至改制基准日(2000年12月31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为基础,按照1:0.9314的比例折合成各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同时,该协议还就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各发起人权利义务等事宜作了具体约定。 Ⅶ. 2001年4月18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 (湘)名称预核内字(2001)第2184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发行人名称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Ⅷ. 2001 年 6 月 14 日,财政部出具财企(2001)416 号《关于批复湖南博 5-2-21 21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函》,同意各发起人将拟投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评估的净资产3865.02万元按照1:0.9314的比例折为3600万股股本,未折入股本的265.0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所有发起人中,粉末冶金研究中心、中航总公司和高创投分别持有发行人 71.2%、12%、5.2%的股权,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Ⅸ. 2001年7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具湘政函(2001)121号《关于同意设立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发行人设立,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600万元,每股面值为1元,其中国有法人股为3182.4万股,占总股本的88.4%,法人股172. 8万股,占总股本的4.8%,个人股244.8万股,占总股本的6.8%。 Ⅹ. 2001年7月17日,湖南恒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湘恒基审字(2001)第271号《验资报告》,截至2001年7月17日,发行人各发起人已经缴足认购的出资额。 Ⅺ. 2001年7月29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粉末冶金研究中心、中航总公司、高创投、盛城投资和黄伯云均参加了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股份3600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工作报告》、《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说明》、《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筹办费用的审核报告》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非职工代表监事。 Ⅻ. 2001年7月30日,发行人获得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300001005199(3-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的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大学科技园,法定代表人为黄伯云,注册资本为叁仟陆佰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ⅩⅢ. 2007年12月24日,财政部教科文司对发行人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进行了确认,同意发行人现行股本总数、出资人名称、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 ⅩⅣ. 2008年1月3日,教育部出具教财函[2008]1号《关于申请批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函》,对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各发起人持股比例以及发行人整体改制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予以了确认,并 5-2-22 22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请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进行批复。 ⅩⅤ. 2008年1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资产权[2008]52号《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确认发行人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股本总数为8000万股,国有股东持股明细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粉末冶金研究中心 1,955.20 24.44 国有股东 高创投 1,507.20 18.84 国有股东 中航材 1,040.00 13.00 国有股东 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80.00 4.75 国有股东 浏阳市信用投资有限公司 320.00 4.00 国有股东 广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 280.00 3.50 国有股东 司 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 250.00 3.13 国有股东 合 计 5,732.40 71.66 -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方式、资格、条件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经核查,粉末冶金研究中心、中航总公司、盛城投资、高创投和黄伯云五名发起人于2001年7月签署《关于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拟整体改制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的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各发起人同意将粉冶所整体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以粉冶所截至整体改制基准日(2000年12月31日)经湖南恒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湘恒基审字(2001)第271号《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额为基础,各发起人以其于粉冶所所有者权益项下经评估的净资产额相应折为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同时,该协议还就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各发起人权利义务等事宜作了具体约定。 5-2-23 23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的各发起人签署的上述 《发起人协议》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的纠纷。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和验资 1、资产评估 经核查, (1)2001年1月15日,粉冶所填报《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申报表》,就各发行人拟投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申请评估立项,其上级主管部门中南大学和教育部相关领导均在该申报表上签章同意。 (2)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聘请的评估机构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编号为0000007的 《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并依法出具了编号为天兴评报字第12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3)财政部出具财企(2001)307号《关于对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意见的函》,确认了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资格和评估结果,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验资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机构为湖南恒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1、2001年7月29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粉末冶金研究中心、中航总公司、高创投、盛城投资和黄伯云参加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600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100%。 2、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5-2-24 24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工作报告》、《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说明》、《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筹办费用的审核报告》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非职工代表监事。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主要核查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在资产、产供销系统、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在独立性方面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一)关于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通过自身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设立了市场营销部,构建了独立的市场营销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关于发行人资产是否完整 经核查: 1、根据湖南恒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验证,发行人设立时和设立后历次增资时各股东认缴的出资均已经按时全额缴足。 2、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专利技术等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该等财产一部分为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折股投入,一部分为发行人自行或与他方合作取得。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5-2-25 25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三)关于发行人产、供、销系统是否独立 经核查: 1、在生产方面 (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目前的主要产品为航空航天产品(粉末冶金飞机刹车副、炭/炭复合材料飞机刹车副、航天用炭/炭复合材料)。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下设摩擦材料厂、炭/炭复合材料厂、设备厂负责发行人具体生产工作。 (3)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真空中频感应化学气相烧结炉、热等静压机、真空感应气相沉积炉、外热式电阻预抽真空充氮炭化炉、CVI炉、变压吸附氮气成套设备等,辅助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低压开关柜、水泵房设备、箱式变压机等。经核查,发行人拥有上述主要生产和辅助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其中真空中频感应化学气相烧结炉和热等静压机系向粉末冶金研究中心购买,该等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关程序,且独立董事已经就该等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没有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对发行人独立性不构成负面影响。(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八部分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发行人目前的生产场地主要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青山村,发行人对其主要生产场地的厂房、土地拥有合法所有权,不存在发行人的主要生产场地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情形。 (5)发行人制定了《军品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现场管理制度》、《生产作业计划管理规定》、《生产调度工作管理规定》、《产品投入产出管理制度》等制度,对生产程序进行了规范化管理。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核查,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制发行人生产的情形。 5-2-26 26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生产系统独立。 2、在原材料采购方面 (1)经核查,发行人的采购由条件保障部负责。根据发行人说明,条件保障部的主要职能包括编制年度设备采购计划,组织设备评审、招标、采购、验收,对设备进行检定检修,对合格供方进行评审,组织物资验收入库,负责水电气供应及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 (2) 根据发行人条件保障部负责人说明,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有二硫化钼、铬铁粉、硅铁粉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前五大原料供应商名单如下: 时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1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公司 2 宜兴市天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2007 年 3 国营长江动力机械厂 4 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 黄山华兰化工有限公司 1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公司 2 湖南省资江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2006 年 3 韶山开达金属冲压制造公司 4 南阳市军龙实业总公司 5 宜兴天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1 株州硬质合金集团公司 2 宜兴市天鸟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2005 年 3 韶山杨林电器厂 4 宜春第一机械厂分厂 5 国营长江动力机械厂 经核查,最近三年来位列发行人前五名的主要供应商中没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5-2-27 27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采购系统独立。 3、在销售方面 (1)经核查,发行人设置了市场营销部,负责公司的销售。根据发行人市场营销部负责人说明,发行人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国内外各航空公司、航空器材维修公司和航天军工单位,销售方式主要采用直销或代理,多为集团采购或大宗采购,客户关系较稳定。发行人的销售工作主要由总经理负责,市场营销部为核心进行。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最近三年发行人前五大销售客户名单如下: 时间 序号 客户名称 1 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 军方 2007年 3 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5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1 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 军方 2006年 3 成都飞舟高科技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4 南方天合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5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1 军方 2 Avia Technic Group(俄罗斯) 2005年 3 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4 重庆红宇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5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最近三年来位列发行人前五名的主要销售客户中没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4)根据发行人市场营销部负责人说明,发行人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制的情形。 5-2-28 28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销售系统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四)关于发行人人员是否独立 经核查, 1、发行人设有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发行人的人力资源的管理、工资管理、档案管理、员工培训计划的制定、审核、实施及管理等工作。目前发行人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制定了《人力资源控制程序》、《考勤管理制度》、《薪酬实施方案》、 《关于合同工参加社保、医保的有关规定》等一系列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2、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 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中南大学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关于同意熊翔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同意熊翔等人停薪留职,不再担任中南大学任何职务,并同意熊翔等人专职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作,但其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仍然保留在中南大学。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上述员工已经全部与发行人或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书》,并专职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工作。上述员工详细名单及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处任职情况如下: 编号 姓名 任职 1 熊翔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 易茂中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 张红波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4 郭超贤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5 姚萍屏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6 冯志荣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 7 贺雪迎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5-2-29 29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8 刘伯威 湖南博云汽车制动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9 李度成 湖南博云汽车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发行人目前持有编号为社险湘字43010111601104号《社会保险登记证》。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册员工共计 550人,该等员工均购买了的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 保险、大病医疗六项保险。 ☆ 4、通过审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发行人、中南大学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职务的情况如下: 姓 名 职 务 其他兼职 熊翔 总经理 中南大学博士生导师 易茂中 副总经理 中南大学博士生导师 张红波 副总经理 中南大学博士生导师 石伟 副总经理 无 财务总监 郭超贤 无 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郭超贤和发行人副总经理石伟外,发行人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被中南大学聘为博士生导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没有在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和中南大学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行政职务。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7、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共计12名,所有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8、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5-2-30 30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董事会的历次人事任免决议及有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干预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人员独立。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是否独立 经核查: 1、发行人设立有财务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发行人制定了《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货币资产管理制度》、《备用金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专门就财务工作的管理和运作等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明和开户许可证,发行人基本银行账户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中南大学分理处,帐号为43001545061050000051。根据发行人财务总监说明,并经核查,不存在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经核查,发行人现持有长沙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湘国税登字430104183898967号的《税务登记证》和长沙市岳麓区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湘地税字430104183898967号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发行人《申报财务报告》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不存在发行人纳税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控制的情况,亦不存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况。 4、根据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总监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能够独立地作出财务决策。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六)关于发行人机构是否独立 经核查: 5-2-31 31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经核查,目前发行人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权力、决策和监督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置了3个独立董事席位,独立董事均已到位任职。董事会还成立了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2、发行人设有公司办公室、市场营销部、条件保障部、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研究院、质管部、审计部等部门,公司办公室下设保密办公室、档案室,条件保障部下设炭/炭复合材料厂、摩擦材料厂、设备厂,质管部下设质管办、质检办、计量办。所有部门均按照发行人赋予的职能及相关制度运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 3、发行人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发行人董事会独立聘任,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制发行人部门设置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情形。 4、目前发行人的主要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青山村,且自行拥有办公及生产场所的产权,不存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合署办公、混合经营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 (七)关于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 经核查: 1、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型企业,主要从事粉末冶金复合材料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2、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南大学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相同,不存在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八部分 “关联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交易及同业竞争”) 3、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订立委托经营、租赁经营协议的情况。 5-2-32 32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目标等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不存在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制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八)关于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是否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资产、产供销系统、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共计5名,分别为粉末冶金研究中心、中航总公司、高创投、盛城投资和黄伯云。 1、发起人情况 经核查, (1)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30000100503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长沙市麓山南路中南大学校内,法定代表人为黄伯云,注册资金为捌仟万元,且经2000年度工商年检合格。 (2)中航总公司: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000001000055(4-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里中街25号,法定代表人为白志坚,注册资金为肆仟捌佰贰拾万元,且经 2000年度工商年检合格。 (3)高创投: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5-2-33 33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4300001004516(3-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组团C-610房,法定代表人为李静安,注册资本为壹亿元,且经2000年度工商年检合格。 (4)盛城投资: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27932713-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滨东路统建楼一号楼B区首层,法定代表人为吴振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且经2000年度工商年检合格。 (5)黄伯云:身份证号码430105451124055,男,汉族,1945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西区中南工业大学西苑十六栋401号。根据中南大学2001年4 月18日出具的书面证明,黄伯云系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南大学教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有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2、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及出资比例 如上所述,发行人5名发起人共计认购股份数3600万股,且上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发起人出资比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三)项“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据此,本所认为,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发行人设立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 根据发行人创立大会决议、《发起人协议》、湖南恒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各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资均已缴足。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所有财产均产权关系明确,没有法律障碍,且均已办理完毕财产转移手续。 据此,本所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 5-2-34 34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障碍或风险。 4、经核查,在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 5、经核查,在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二)现有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后经过历次股权变动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43名股东。 1、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详细情况: (1)粉末冶金研究中心:粉末冶金研究中心现持有注册号为4300001005034 (3-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显示,粉末冶金研究中心住所位于长沙市麓山南路中南大学,法定代表人为蒋辉珍,注册资金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已经通过2006年度工商年检。 (2)高创投:现持有注册号为430000000002189(3-2)N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住所位于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 组团C-610房,法定代表人为程鑫,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叁亿元整。高创投已经通过2006年度工商年检。 (3)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材”):现持有注册号为1000001003720 (4-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乙8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海,注册资金为人民币陆亿叁仟肆佰捌拾陆万柒仟元。中航材已经通过2006年度工商年检。 (4)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信资产”):现持有注册号为 440301108882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0号8楼,法定代表人为佘关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7900万元。邦信资产已经通过2006年度工商年检。 5-2-35 35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浏阳市信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信投”):现持有注册号为4301811017062(2/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住所位于浏阳市北正北路61号,法定代表人为谢冰,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0 万元。浏阳信投已经通过2006年度工商年检。 (6)广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科创”):现持有注册号为44010110882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住所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国际企业孵化器A区1107房,法定代表人为黄中发,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贰亿叁仟万元。广州科创已经通过2006年度工商年检。 (7)熊翔:身份证号码为430104630228435,男,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西区中南工大胜利村十四栋101号。 (8)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华”):现持有注册号为 310115101749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住所位于浦东新区新金桥路828号8幢218室,法定代表人为卢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亿元。上海嘉华已经通过2006年度工商年检。 (9)孙林:身份证号码为440301196908224613,男,汉族,1969年8月22 日出生,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花园6-103。 (10)张凯: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7303235434,男,汉族,1973年3月23 日出生,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畅春园61公寓524号。 (11)谢冰:身份证号码为430104681128251,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西区石佳冲6号。 (12)文南旋:身份证号码为430102194112052021,女,汉族,1941年12 月5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号6区7栋601室。 (13)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伟业”):现持有注册号为440301001869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东深圳国际商会大厦1918、1919,法定代表人为郑伟鹤,注册资金为人民币8000万元。同创伟业已经通过2006年度工商年检。 (14)田小卓:身份证号码为432301621217103,男,汉族,1962年12月17 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静宜园11栋706号。 (15)李詠侠:身份证号码为430202195912164013,男,汉族,1959年12 5-2-36 36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月16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10栋2门16房。 (16)湖南置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利投资”):现持有注册号为430000200520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住所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70号金源大酒店天麒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为杨小夫,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肆万伍仟柒佰捌拾捌元整。置利投资已经通过 2006年度工商年检。 (17)孙壮志:身份证号码为430123197303170018,男,汉族,1973年3月 17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中南大学2002级研究生集体宿舍。 (18)蒋辉珍:身份证号码为430104194904054319,男,汉族,1949年4月5 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静宜园6栋507房。 (19)郭超贤:身份证号码为440105196609190171,男,汉族,1966年9月 19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西苑2栋103房。 (20)蔡神元: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6701048912,男,汉族,1967年1月4 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芙蓉区二里牌8号1门502号。 (21)石伟:身份证号码为430204631016403,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南区董家段友好村33栋605号。 (22)张红波:身份证号码为430104196410134019,男,汉族,1964年10 月13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天马新村12栋404房。 (23)易茂中:身份证号码为610103196202122010,男,汉族,1962年2月 12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中南工大西苑16栋503房。 (24)刘美华:身份证号码为430103500303055,男,汉族,1950年3月3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雨花区马家冲附10栋1楼。 (25)姚萍屏:身份证号码为430104196910124319,男,汉族,1969年10 月12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胜利村静宜园12栋703号。 (26)韩斌:身份证号码为43010319531006055X,男,汉族,1953年10月6 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天心区东瓜山三村19栋505号。 (27)殷京良:身份证号码为430104195001174314,男,汉族,1950年1月 17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静宜园6栋708房。 (28)程秋平:身份证号码为430104620822353,男,汉族,1962年8月22 5-2-37 37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西区麓山南路科学村3栋2门103号。 (29)贺雪迎:身份证号码为43060219731204254X,女,汉族,1973年12 月4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高家坪10栋701房。 (30)苏堤:身份证号码为430104196207293516,男,汉族,1962年7月29 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高家坪4栋607房。 (31)刘伯威:身份证号码为430104196603124378,男,汉族,1966年3月 12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胜利村30栋208房。 (32)吕进元:身份证号码为430104195011144311,男,汉族,1950年11 月14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静宜园6栋808房。 (33)冯志荣:身份证号码为420111196909174150,男,汉族,1969年9月 17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立宪村29栋503房。 (34)徐惠娟:身份证号码为150102196902034524,女,汉族,1969年2月3 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高家坪5栋501号。 (35)杨晓明:身份证号码为61014196209270517,男,汉族,1962年9月27 日出生,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11号。 (36)谢暄:身份证号码为430104690425431,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西区中南工大胜利村28栋603房。 (37)谭爱来:身份证号码为430104195104294319,男,汉族,1951年4月 29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高家坪7栋102房。 (38)李度成:身份证号码为510102196502128473,男,汉族,1965年2月 12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高家坪4栋605房。 (39)晏长青: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7306041811,男,汉族,1973年6月4 日出生,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 (40)蒋建纯:身份证号码为430104194609134324,女,汉族,1946年9月 13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静宜园11栋604房。 (41)康建安:身份证号码为430104196302084325,女,汉族,1963年2月8 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岳麓区高家坪16栋601房。 (42)浦保健:身份证号码为620111350218101,男,汉族,1935年2月18 日出生,住所为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7号街坊6号。 5-2-38 38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43)邹志强:身份证号码为430104360521431,男,汉族,1936年5月21 日出生,住所为长沙市西区中南工业大学西苑五栋302号。 2、现有股东的人数、住所及出资比例 如上所述,发行人现有股东共计43名,共计持有股份数8000万股,且上述股东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现有股东出资比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 ) 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四)项“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 1、粉末冶金研究中心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之一,目前持有发行人1955.2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4.44%,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 (1)发行人的现任董事会共有6名非独立董事,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在发行人董事会中拥有3名席位,占发行人非独立董事半数; (2)经核查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粉末冶金研究中心提出的议案均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3)2005年1月2日,粉末冶金研究中心与高创投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高创投在作为发行人股东行使提案权,或在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均与粉末冶金研究中心保持一致,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以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前提。高创投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获得核准后的36个月。经核查发行人2005年至今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粉末冶金研究中心与高创投的表决结果均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粉末冶金研究中心能够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5-2-39 39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中南大学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粉末冶金研究中心为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下属企业,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系中南大学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南大学对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具有绝对的控制力。 (2)发行人与中南大学签署了《专利技术独占许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作协议》,中南大学同意将其拥有所有权的部分专利技术许可发行人独占使用,并与发行人共同投入人力、物力及技术在金属基摩擦材料、炭/炭复合材料、树脂基摩擦材料等领域进行合作研究,开发技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中南大学的技术优势和技术研发能力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 据此,本所认为,中南大学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力,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粉冶所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 1、中南大学以粉冶所股权出资 (1)2000年12月5日,中南大学(中南工业大学于2000年与湖南医科大学、长沙铁道学院合并后更名为中南大学)出具中大人字(2000)37号《关于成立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并整体转制为企业法人的决定》,同意将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实际占用的全部资产以及中南大学拥有粉冶所的权益作为出资设立粉 末冶金研究中心。 2001年1月8日,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出具教技发中心函(2001)12号《关于同意成立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中心的批复》,同意中南大学成立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并以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实际占用的资产和中南大学所持粉冶所的权益作为 对粉末冶金研究中心的出资。 (2)2001年2月9日,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粉冶所成为粉末冶金研究中心的全资下属企业。 5-2-40 40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粉末冶金研究中心转让股权 (1)2001年3月5日,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出具教技发中心函(2001)13号 《关于同意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部分产权转让的批复》,同意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将其持有的粉冶所部分股权转让给中航总公司、高创投、深圳正汇投资有限公司和黄伯云。转让后中航总公司、高创投、深圳正汇投资有限公司和黄伯云持股比例分别为12%、5.2%、4.8%、6.8%。 (2)2001年3月6日,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议通过了同意将粉末冶金研究中心持有的粉冶所28.8%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中航总公司、高创投、深圳正汇投资有限公司和黄伯云的决议。 (3)2001年4月26日,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分别与中航总公司、高创投、深圳正汇投资有限公司、黄伯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将其持有粉冶所12%的股权转让给中航总公司,5.2%的股权转让给高创投,4.8%的股权转让给深圳正汇投资有限公司,6.8%的股权转让给黄伯云,转让价格按照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01)天兴评报字第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 (4)2001年7月4日,深圳正汇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决定终止与粉末冶金研究中心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5)2001年7月5日,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出具教技发中心函(2001)101 号《关于同意变更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部分产权转让受让方的批复》,同意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将原来拟转让给深圳正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盛城投资。 (6)2001年7月5日,粉末冶金研究中心与盛城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将其持有粉冶所4.8%的股权转让给盛城投资,转让价格按照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01)天兴评报字第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 2001年7月30日,粉冶所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本次变更进行了工商登记。 5-2-41 41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据此,本所认为,粉冶所上述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 1、根据教技发中心函(2000)24号《关于同意“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函》、教技发函(2001)3号《关于同意设立“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的批复”》、财企(2001)416号《关于批复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湘政函(2001) 121号《关于同意设立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发行人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宜以及设立后的股本结构、产权界定已经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 2、根据湖南恒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湘恒基审字(2001)第 271号《验资报告》及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及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持股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粉末冶金研究中心 2563.2 71.2 2 中航总公司 432.0 12.0 3 高创投 187.2 5.2 4 盛城投资 172.8 4.8 5 黄伯云 244.8 6.8 合 计 3600.0 100.0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三) 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立后共进行过九次股权变动: 1、发行人设立后第一次股权变动 (1)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出具国函(2002)85号《关于组建中国航空器 5-2-42 42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在中航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中航材,据此,中航总公司持有的发行人的全部股权共计432万股无偿划转给中航材。 2004年7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中航总公司将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全部无偿划拨给中航材。 (2)2004年8月2日,发行人与高创投签署《投资协议书》,约定高创投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1320万股,每股认购价格1.57元。 2004年8月18日,发行人与广州科创签署《投资协议书》,约定广州科创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280万股,每股认购价格1.57元。 2004年7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会议通过了同意高创投和广州科创以现金认购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2004年9月30日,天职国际出具编号为天孜湘验(2004)3-583号《验资报告》,证明发行人已经收到高创投和广州科创认缴的增资款,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5200万元。 2004年9月20日,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湘金证办字 (2004)118号《关于同意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1600万元,并由高创投和广州科创按照每股1.57 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3)2004年8月26日,盛城投资与长沙泓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泓瑞”)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盛城投资将其持有发行人172.8万股股份以1.57元的价格转让给长沙泓瑞,转让总价格为2,712,960元。 2004年7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会议通过了同意盛城投资将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转让给长沙泓瑞的决议。 2004年9月20日,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湘金证办字 (2004)118号《关于同意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的批复》,确认盛城投资转让股份行为合法有效。 (4)2004年10月10日,发行人就上述股权变动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发行人本次股权变动完成后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持股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粉末冶金研究中心 2563.2 49.29 5-2-43 43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 高创投 1507.2 28.98 3 中航材 432.0 8.31 4 广州科创 280.0 5.38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