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许继电气(00040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09)第BJE2007010 号 二○○九年十一月 上海办公室 北京办公室 香港办公室 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 号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 中国香港中环夏道12号 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双子座大厦东塔709 美国银行中心7 楼710 室 邮编:200120 邮编:100022 电话: +86 21 6881 5499 电话:+86 10 587 9 4371 / 4372 电话:+852 2899 2588 传真: +86 21 6881 7393/6069 传真:+86 10 5879 4370 传真:+852 2899 2468 释 义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本所 指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许继电气/发行人 指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许继集团 指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 本次交易/ 本 指 发行人向许继集团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释义如下)暨关 次发行 联交易。 平安信托 指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集团、实际控制人 指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工程 指 许继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天宇 指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暂用名为“福建天宇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 年 12 月 12 日更名为“福州天 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宇 指 福建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福州天宇 指 一家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资产置 换后(释义如下)更名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为“000723”。 美锦集团 指 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置换 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3 号《关于同 意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方案的意见》 批准,原福州天宇、美锦集团与许继集团根据签署的《资 产置换协议》,将原福州天宇的整体资产与美锦集团持有的 山西美锦焦化有限公司90%的股权进行置换,并于2007 年 2 月 28 日完成置换资产交接之事项。通过本次资产置换, 原福州天宇置出资产及其附带的所有利益及权益已交付受 让方许继集团指定的第三方即福州天宇接收。 许继电源 指 许继电源有限公司。 上海许继 指 上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设立时名为“上海晟泰电力技术有 限公司”,于2003 年 12 月 25 日更名为“上海许继电气有 限公司”)。 上海晟泰 指 上海晟泰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许继的曾用名。 晶锐科技 指 许昌许继晶锐科技有限公司。 许继软件 指 许昌许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中机电公司 指 中机电亿万商务网络有限公司,曾为国际工程股东。 标定工程 指 香港标定工程有限公司,许继电源外方股东,持有许继电 源25%股权。 大功率电力电子业务及 指 许继集团经营的直流输电换流阀、新能源发电并网变流器、 相关资产 静态无功补偿装置(SVC)、直流融冰装置等电力系统大功 率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试验和工程服务,为客户 提供全面解决方案和系统集成服务,及该等业务涉及的设 备、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债权、债务,具体以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 (2009)第319 号《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向许继集团有限 公司定向增发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所载明的范围为准。 标的土地 指 目前由发行人使用的许继集团于许市国用(2004) 字第 005001194 号、许市国用(2000)字第05007427 号及许市国用 (2004)字第005000015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拥有的土 地使用权。 标的房产 指 许继集团于许房权证市字第0201001962号《房屋所有权证》 项下拥有的房产。 标的资产 指 许继集团持有的国际工程 100%的股权、占福州天宇股份总 数97.85%的股份、许继电源75%的股权、上海许继50%的 股权、晶锐科技 45%的股权、许继软件 10%的股权,大功 率电力电子业务及相关资产(具体范围以中企华评报字 (2009)第319 号《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向许继集团有限 公司定向增发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列明范围为准),目前 由发行人使用的许继集团于许市国用(2004)字第 005001194 号、许市国用(2000)字第05007427 号及许市国用(2004)字第 005000015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 许继集团于许房权证市字第0201001962 号《房屋所有权证》 项下拥有的房产。 标的资产公司 指 国际工程、福州天宇、许继电源、上海许继、晶锐科技及 许继软件。 《重组方案》 指 许继电气第五届第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购买资产协议书》 指 发行人和许继集团于2009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 的《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书》。 《利润补偿协议》 指 发行人和许继集团于2009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 的《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 指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 告书(草案)》。 《财务顾问报告》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审计报告》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标的资产 的文号为(2009)京会兴审字第 1-165 号、(2009)京会兴审字 第 1-166 号、(2009)京会兴审字第 1-167 号、(2009)京会兴 审字第 1-168 号、(2009)京会兴审字第 1-169 号、(2009)京 会兴审字第 1-170 号《审计报告》及(2009)京会兴核字第 1-38 号《专项审核报告》。 《备考报告》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许继电气 的文号为(2009)京会兴审字第6-252 号的备考《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文号为中企华评 报字(2009)第 319 号《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向许继集团 有限公司定向增发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文号为(2009) 京会兴核字第 1-35 号、(2009)京会兴核字第 1-36 号、(2009) 京会兴核字第 1-37 号、(2009)京会兴核字第 1-39 号、(2009) 京会兴核字第 1-40 号、(2009)京会兴核字第 1-41 号、(2009) 京会兴核字第 1-42 号、(2009)京会兴核字第 6-108 号及 (2009)京会兴核字第6-109 号《审核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出具的瑛明法字(2009)第BJE2007010 号《关于许继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 国信证券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企华评估公司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第53 号)。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 30 号)。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监发行字 [2007]302 号)。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5 号)。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许昌市工商局 指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基准日 指 2009 年 5 月31 日。 元、万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元”、“万元”。致: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 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09)第BJE2007010 号 本所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受许继电气委托,担任许继电气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及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和许继集团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发行人和许继集团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和许继集团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及相关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及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符,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全部属实,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受下列之规限: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存在或发生的事实及已经颁布并生效的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法律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发行人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但本所律师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就本次交易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为本次交易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将对有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交易的主体 本次交易的主体包括作为资产购买方和股份发行人的许继电气,及作为资产出售方 和股份认购方的许继集团。 1.1 关于许继电气 1.1.1 许继电气的前身为许昌继电器厂。1993 年3 月,经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豫 体改字[1993]6 号《关于改组设立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定向募股的批复》同 意及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许昌继电器厂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改组设立 许继电气,设立时的股份总额为 8,800 万股,其中,国家股为 6,660 万股,占总股本 的比例为75.68%;法人股为390 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43%;内部职工股为1,750 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19.89%。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豫股批字[1996]107 号《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确认的批复》认定许继电气符合《公司法》的 要求,确认其为股份有限公司。 1.1.2 1997 年4 月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101 号文和证监发字[1997]102 号文 批准,许继电气以“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 万股,并于 1997 年 4 月 18 日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交易,现股票简称为“许继电气”,股票交易代码为“000400”。 1.1.3 1999 年3 月 12 日,许继电气召开1998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一九九八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和《一九九九年配股方案》。根据《一九九八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许继电气 以1998 年 12 月31 日总股本13,80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送 5 股,共送 6,900 万股; 根据《一九九九年配股方案》,许继电气以 1997 年末总股本 13,800 万股为基数,以 10:3 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2,942 万股。1999 年 8 月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 公司字[1999]91 号《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核准许继电气向 全体股东配售2,942 万股。2000 年4 月27 日,许继电气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 记,许继电气股份总数增至23,642 万股。 1.1.4 2000 年 4 月 8 日,根据199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九九九年度利润分配及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许继电气以23,642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送2 股,同时以资 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4 股。2000 年9 月 13 日,许继电气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 记,许继电气股份总数增至 37,827.2 万股。 1.1.5 2005 年 11 月 11 日,许继电气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许继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截至方 作为非流 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6,220.8 万股公司股份, 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 获送3.2 股。2005 年11 月17 日,许继电气实施完毕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1.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378,272,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份为 114,232,036 股,无限售条件股份为264,039,964 股。 1.1.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通过2008 年度工商年检,现持有河南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于 2008 年 5 月2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10000100052224 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该执照显示,发行人的住所为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法定代表人 为王纪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37,827.2 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 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配电网自动化、变电站自动化、电站自动化、铁路供电自动 化、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设备,电力管理信息系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继电保 护及自动控制装置,继电器,电子式电度表,中压开关及开关柜,电力通信设备(不 含无线),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及其他机电产品(不含汽车);承办本企业自产的机电 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低压电器生产经营;房屋租赁(凭证经营)。营业期限自 1996 年 12 月26 日至2013 年4 月8 日。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据当时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并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 资格。 1.2 关于许继集团 1.2.1 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许政文[1996]66 号文及许昌市人 民政府以许政文[1996]125 号文批准及通知,许继集团于 1996 年 12 月27 日在许昌 市工商局登记成立,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8,615.8 万元,许昌市人民政府持有 100% 股权。 1.2.2 1998 年,经许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许市体改[1998]3 号文及许昌市人民政府以 许政文[1998]12 号文批准,许继集团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 后注册资本为 28,615.8 万元,其中,国家股为 18,615.8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65%, 由许昌市人民政府持有;社团法人股为10,000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35%,由许继集 团职工持股会持有。 1.2.3 2003 年 8 月,许继集团工会委员会与许继集团职工持股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许继集团职工持股会将持有的许继集团股权全部转让给许继集团工会委员会。本次 股权转让完成后,许继集团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变更为:许昌市人民政府的出资占注 册资本的65%;许继集团工会委员会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 1.2.4 2007 年 10 月26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批准许昌市人民政府转让所持许继集团的全部国有股权。 此外,许继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及许继集团工会委员会通过决议,同意许昌市人民政 府和许继集团工会委员会转让其各自持有的许继集团全部股权。经依法履行审计、 评估及国有产权挂牌交易程序后,2008 年 4 月 21 日,平安信托分别与许昌市人民 政府和许继集团工会委员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由于许继集团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许继集团所持有发行人国有股权(股权比例为29.9%) 的间接转让,2008 年 11 月 17 日,国务院国资委以国资产权[2008]1264 号《关于许 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性质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许继电气的股东变 更为非国有股东。就本次发行人股权的间接转让,股权受让方平安信托依法公告了 相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权转让方许昌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告了相关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2009 年 1 月6 日,许继集团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在许昌市工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许继集团成为平安信托的全资子公司。 1.2.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许继集团已通过2008 年度工商年检,现持有许昌市工商 局于2009 年 1 月6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1100010001141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执照显示,许继集团住所为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纪年;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28,615.8 万元;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 对电力装备、信息、环保、矿产品、轨道交通、房地产、高新技术行业进行投资和 经营管理;商贸(涉及许可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房屋租赁。营业期限自2005 年 7 月 11 日至2035 年6 月 16 日。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许继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许继集团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3 关于许继电气与许继集团的关联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许继集团持有发行人 29.9%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根据《重组管理办 法》第二十二条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款的规定,许继集团与发行人之间存 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 本次交易的授权及批准 2.1 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2.1.1 2009 年7 月2 日,许继电气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条件之预案》、《许继电气股份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买资产框架协议书之预案》、《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重 大关联交易之预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宜之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许继集团免于以要约 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之预案》和《关于暂不召集公司股东大会的预案》。 许继电气董事王纪年先生、尚衍国先生、王道麦先生、程利民先生和檀国彪先生作 为关联董事,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了对上述除《关于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条件之预案》及《关于暂不召 集公司股东大会的预案》外其他预案的表决,由与会的其余四名无关联关系的发行 人董事对该等预案进行表决。 2.1.2 许继电气全体独立董事于2009 年7 月2 日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确认本次交易 的实施有利于有效减少关联交易、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及有效增强发行人输变电装备 系统集成能力和综合配套能力、显著提升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提升发行 人整体承接国际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能力,有利于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发行 人及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预案及协议安排 具备可操作性;关联董事对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1.3 2009 年 11 月 10 日,许继电气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公司拟与许继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许继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关于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交易涉及的相关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议案》、《关于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评估事项的说明》、《关于召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许继电气董事王纪年先生、尚衍国先生、王道麦先生、程利民先生和檀国彪先生作 为关联董事,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了上述《关于许继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拟 与许继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许继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表决,由与会的其余四名无关联关 系的发行人董事对该等预案进行表决。 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为许继电气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的机构中企 华评估公司与许继集团和许继电气之间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利益冲突关系,具 备了为许继电气提供评估服务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选用的评估方法恰当, 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公允、合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依据该评估 结果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条件之预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宜之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批准许继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之预案》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通过的《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与许继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 案》、《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提交 许继电气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1.4 2009 年 6 月28 日及2009 年 9 月30 日,平安信托作为许继集团的唯一股东作出决 定,同意许继集团以其拥有的标的资产,认购许继电气拟发行之新股,并就滚存利 润的享有、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前述资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的交易价格及对许继集 团董事会的授权等事项作出决定。 2.1.5 2009 年7 月2 日及2009 年9 月30 日,许继集团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许继集团以 其拥有的标的资产认购许继电气拟发行之新股,并同意了滚存利润的享有、新增股 份的锁定期、前述资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的交易价格等事项。 2.1.6 2009 年6 月29 日,国际工程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股东许继集团将其持有的100% 股权转让给许继电气。 2.1.7 2009 年 9 月 30 日,福州天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股东许继集团将其持有的 97.85%股份转让给许继电气。福州天宇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对许继集团本次 转让的股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1.8 2009 年 6 月 30 日,许继电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股东许继集团将其持有的75% 股权转让给许继电气,另一股东标定工程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2.1.9 2009 年 6 月 30 日,上海许继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股东许继集团将其持有的50% 股权转让给许继电气。许继电气已持有上海许继其余 50%的股权。 2.1.10 2009 年 6 月 30 日,晶锐科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股东许继集团将其持有的45% 股权转让给许继电气,其余股东上海海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徐鑫、黄 斌、白玉良同意放弃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1.11 2009 年 9 月 30 日,许继软件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股东许继集团将其持有的10% 股权转让给许继电气。许继电气已持有许继软件其余 90%的股权。 2.2 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上述批准,本次交易方案如下: 2.2.1 购买资产方案 (1) 交易双方:许继电气与许继集团。 (2) 交易标的:许继集团持有的国际工程 100%的股权、占福州天宇股份总数97.85% 的股份、许继电源75%的股权、上海许继50%的股权、晶锐科技45%的股权、 许继软件 10%的股权、大功率电力电子业务及相关资产、标的土地及标的房产。 (3) 交易价格:根据许继电气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中企华评估公司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基准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的评估 ☆ 净值总计为 168,860.43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国际工程 100%股权的评估价值 为4,712.75 万元,占福州天宇股份总数 97.85%股份的评估价值为 35,383.18 万 元,许继电源75%股权的评估价值为2,653.81 万元,上海许继 50%股权的评估 价值为 1,389.39 万元,晶锐科技45%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166.34 万元,许继软件 1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13,065.87 万元,大功率电力电子业务及相关资产的评估 价值为 102,556.93 万元;标的房产和标的土地的评估价值为 8,932.16 万元。 根据前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以前述合计的标的资产评估价值 168,860.43 万元作为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即交易价格确定为 168,860.43 万元。 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经调整后 最终确定的交易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8,860.43 万元。 (4) 标的资产于过渡期损益的归属:标的资产及其相关业务在过渡期间产生的盈利 由许继电气享有;如发生亏损的,则由许继集团以现金方式补足。本次交易价 格不因此而作任何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许继电气本次发行股份所购买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价格是交易双 方依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的,不存在损害许继 电气或其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合法有效。过渡期损益归 属的安排合理,不存在损害许继电气或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合法有效。 2.2.2 向许继集团发行股份的方案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 个月内向 特定对象许继集团发行A 股股票。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次发行的唯一特定对象为 许继集团。许继集团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4) 发行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许继电气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09 年7 月6 日。 (5) 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许继电气股票交易均 价,即人民币 15.18 元/股(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许继电气A 股股票在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发行价格。 (6)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数量为 111,238,754 股(含本数)。若公司A 股股票在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或者发生其他影响发行数量的情形的,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相应调整发行数量。 (7)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本次发行完成后,许继集团本次认购的许继电气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8) 上市地点: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次发行的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9) 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本次发行前许继电气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 老股东共享。 (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 其他足以使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许继电气带来不利后 果之情形时,酌情决定该等发行计划的延期实施或暂时搁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许继电气本次发行方案未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 定,合法有效。 2.3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授权及批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及《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尚待获得如下授权及批准: 2.3.1 许继电气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交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上述议案; 2.3.2 中国证监会核准许继电气本次交易申请; 2.3.3 中国证监会豁免许继集团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许继电气股份的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许继电气就本次交易已完成 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授权及批准程序,有关内部授权和批准程序合法有效,在完成上 述尚待获得的授权和批准后,本次交易即可生效并实施。 三. 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经合理查验,交易双方就本次交易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书》及《利 润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合法性及效力如下: 3.1 关于《购买资产协议书》 2009 年 11 月 10 日,许继集团与许继电气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书》,该 协议约定,许继集团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认购许继电气本次发行的 111,238,754 股 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购买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支 付方式、标的资产的交割、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安排和损益归属、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他或有负 债、本协议的生效和先决条件、竞业禁止、声明和保证、保密及信息披露、税项和 费用、不可抗力、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协议的变更及解除和终止等。 3.2 关于《利润补偿协议》 许继集团与许继电气于2009 年 11 月 10 日签署《利润补偿协议》,约定为充分保护 许继电气及许继电气其他股东的利益,促使许继电气在本次交易中实现绩效提升, 许继集团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及本次交易实施后许继电气的控股股东,同意 就本次交易中注入许继电气的、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定价参考依据的许 继软件和大功率电力电子资产,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的三个年度(包括实施完成当 年年度) 内任何一个年度,各自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各自相应年度的净利润预测数的, 由其负责以货币资金向许继电气补足不足部分。 《利润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偿依据、补偿义务、补偿数额的确定、补偿 的实施及违约责任等。 3.3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合法性及效力 3.3.1 关于《购买资产协议书》 经本所律师审阅,《购买资产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 法律约束力。根据约定,该协议待本次交易经许继电气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3.3.2 关于《利润补偿协议》 经本所律师审阅,《利润补偿协议》的内容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 律约束力。根据约定,该协议自《购买资产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生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主体均具有签署上述协议的主体资格;上述协议内 容合法,不存在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上述协议已获签署并 待各自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即可生效和实施。 四. 关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许继集团持有的国际工程 100%的股权、占福 州天宇股份总数97.85%的股份、许继电源75%的股权、上海许继50%的股权、晶锐 科技 45%的股权、许继软件 10%的股权,大功率电力电子业务及相关资产以及标的 土地和标的房产。 4.1 标的资产的审计结果 根据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 2009 年 5 月31 日,标的资产如 下部分的审计结果如下: 标的资产 持股比例(%) 净资产(元) 国际工程 100 47,150,542.02 福州天宇 97.85 272,689,440.64 许继电源 75 31,237,390.60 上海许继 50 26,545,110.05 晶锐科技 45 3,315,600.16 许继软件 10 196,704,717.46 大功率电力电子资产 ----- 122,000,996.37 本所律师认为,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要求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的相关规 定。 4.2 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 根据中企华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止 2009 年 5 月31 日,标的资产 的评估结果如下: 许继集团 所持股权和资产价值 标的资产 账面价值(万元) 股东全部价值(万元) 持股比例(%) (万元) 国际工程 100 4,715.06 4,712.75 4,712.75 福州天宇 97.85 27,268.94 36,160.63 35,383.18 许继电源 75 3,123.74 3,538.41 2,653.81 上海许继 50 2,654.51 2,778.77 1,389.39 晶锐科技 45 331.57 369.64 166.34 许继软件 10 19,670.47 130,658.66 13,065.87 大功率电力 ----- 12,200.10 102,556.93 102,556.93 电子资产 标的房产和 ----- 2,850.26 8,932.16 8,932.16 标的土地 合 计 72,814.65 289,707.95 168,860.43 本所律师认为,中企华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要求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资产评估 报告的相关规定。 4.3 国际工程的主体资格 4.3.1 关于国际工程的设立、存续及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1) 2002 年7 月设立 国际工程成立于2002 年7 月5 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 万元,其中,许继 集团以货币出资 4,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中机电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 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经许昌远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许远 会验字[2002]032 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出资已全部缴足。设立时经营范围 为机电设备的储运、安装、调试、相关人员的培训;开展成套项目的技术开发、 咨询、服务、转让;国内贸易(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 (2) 2003 年9 月第一次经营范围变更 2003 年9 月3 日,经许昌市工商局核准,国际工程经营范围增加“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 (3) 2005 年 12 月经营期限变更 2005 年 12 月 9 日,经许昌市工商局核准,国际工程经营期限延长至2025 年 10 月31 日。 (4) 2006 年 10 月第二次经营范围变更 2006 年 10 月 11 日,经许昌市工商局核准,国际工程经营范围变更为“机电设 备的储备、安装、调试、相关人员的培训,开展成套项目的技术开发、咨询、 服务、转让;国内贸易(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 (5) 2007 年 10 月股东变更 2006 年 11 月2 日,中机电公司与许继集团签署《许继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根据评估基准日2005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评估值,中机 电公司将所持国际工程 10%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500 万元)以474 万元转让给许 继集团。 2007 年 10 月23 日,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在许昌市工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 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国际工程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变更为:许继集团出资 5,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 (6) 目前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际工程已通过 2008 年度年检,现持有许昌市工 商局于 2007 年 10 月2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11000100001663 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该执照显示:国际工程的住所为许昌市建设路 178 号;法定代表人 为王纪年;注册资本为5,000 万元;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 期限自2005 年 12 月9 日至2025 年 10 月31 日;经营范围为机电设备的储备、 安装、调试、相关人员的培训,开展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 国内贸易(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国际工程系经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 4.3.2 关于许继集团持有国际工程的股权状况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及许继集团、国际工程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许继集团合法持有并实益拥有国际工程 100%的股权,该股权权益之上不存在任何 质押、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被冻结或托管等限制许继集团 向发行人转让该等股权的情形。 4.3.3 关于国际工程的主要财产 (1) 固定资产 根据中企华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09 年 5 月 31 日,国际 工程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等,取得方式均为购买,账面净值 约为24.77 万元。 (2) 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及国际工程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际工 程未拥有任何土地使用权。 (3) 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及国际工程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际工 程未拥有任何知识产权。 (4) 对外投资权益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及国际工程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际工 程未拥有任何对外投资权益。 4.3.4 关于国际工程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及国际工程书面确认,国际工程的主要业务为成套设备的海外 市场开拓与供应、国内电气设备分包及机电设备的进出口,符合其现有营业执照所 核准的经营范围。根据商务部向国际工程颁发的商贸秩核字(2003)252 号《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国际工程被获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 4.3.5 关于国际工程的主要负债及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国际工程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际工程未有任 何银行借款及对外担保。 4.3.6 关于国际工程的税务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际工程目前持有许昌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和许昌市地方税 务局直属局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联合核发的豫国税许东字411001740742560 号《税务登记证》。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际工程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17% 营业税 5% 企业所得税 25% 本所律师认为,国际工程执行的该等税种、税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4.3.7 关于国际工程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国际工程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际工程不存在 尚未了结或尚未执行完毕或可预见的并可能对其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 4.4 福州天宇的主体资格 4.4.1 关于福州天宇的设立、存续及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1) 原福州天宇的基本历史沿革 1992 年 10 月22 日,经福建省体改委以闽体改(1992)096 号文批准,福州第二 开关厂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原福州天宇。1995 年 11 月,经福建省体改委以闽 体改(1996)64 号文批准,原福州天宇进行增资扩股,获注入福州一开关厂及福 州变压器厂的经营性净资产。1997 年4 月,原福州天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为000723。2003 年 5 月 13 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函 [2002]54 号《关于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函》批准, 许继集团收购原福州天宇46.01%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成为原福州天宇的控股股东。 2006 年 5 月24 日,原福州天宇与美锦集团、许继集团签署《资产置换协议》。 三方约定:美锦集团以其持有的山西美锦焦化有限公司 90%的股权(以下简称 “置入资产”)与原福州天宇的整体资产(包括不限于相关债权债务、商标、专 利、专业资质、专有技术、商号等无形资产等,以下简称“置出资产”)进行置 换,并将置出资产全部交由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接收。该次资产置换于 2007 年 1 月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3 号《关于同意福州天宇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方案的意见》批准实施。 根据许继集团的说明,许继集团为了保持置出资产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决定 继续使用“福州天宇”作为接收置出资产的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并已取得原 福州天宇的同意,在《资产置换协议》中明确约定商号是置出资产的一部分。 但由于受相关工商登记法规关于企业名称使用的限制,福州天宇设立时尚无法 使用“福州天宇”的商号,而暂时使用“福建天宇”的商号。许继集团计划, 于“福州天宇”商号受限使用期限届满后,将福建天宇的商号更名为“福州天 宇”。2007 年9 月20 日,原福州天宇更名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12 月 12 日,福建天宇更名为“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 福建天宇2007 年 1 月设立 如前述(1)所述,许继集团为接收原福州天宇的整体资产、业务和人员之目的而 设立了福建天宇。 2007 年 1 月22 日,许继集团与自然人谢世坤发起设立福建天宇,福建天宇设 立时的企业名称为“福建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为3,000 万股,每 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其中,许继集团认缴 2,700 万股;谢世 坤认缴 300 万股。福建闽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6 年 12 月 31 日出具 闽都所(2006)审五字第 196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6 年 12 月31 日,福 建天宇收到许继集团、谢世坤分别以货币资金缴纳的首期出资款 540 万元及60 万元。 ),美锦集团与原福州天宇及许继集 2007 年2 月28 日(以下简称“交割基准日” 团,按照《资产置换协议》办理交割手续,福建天宇接收了置出资产。 (3) 福建天宇2007 年3 月第一次增资 2007 年 3 月 31 日,福建天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增加注册资本10,959.9 万元,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13,959.9 万元,股份总数变更为 13,959.9 万股,新增 注册资本出资全部由许继集团以现金和存货认缴。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4 月 28 日出具闽信审字 (2007)A29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7 年 4 月28 日,福建天宇本次新增 注册资本 109,599,000 元全部由许继集团以现金及存货出资方式缴足。其中, 许继集团以现金出资36,000,000 元(该笔现金出资中2,160 万元为许继集团补缴 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的第 2 期出资款),以经评估的存货出资 95,199,000 元(根 据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银信汇业评报字[2007]第 1108 号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所记载,此次用于增资的存货的账 面值为 15,895.46 万元,经该评估报告确认的该等存货的评估价值为 159,083,524.65 元,其中 95,199,000 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他超出部分作为 资本公积),合计缴付注册资本出资额 131,199,000 元。本次增资完成后,许继 集团累计出资 136,599,000 元,占注册资本的97.85%;谢世坤累计出资600,000 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0.43%。 2007 年 5 月8 日,福建天宇就本次增资事宜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 登记。 (4) 2007 年 12 月名称变更为福州天宇 2007 年 12 月 12 日,经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福建天宇名称变更为“福 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5) 福州天宇2009 年7 月实收资本缴足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8 日出具闽信审字 [2009]G046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 2009 年 7 月 6 日,福州天宇收到谢世 坤以货币资金缴纳的第2 期出资额240 万元。 2009 年 7 月 11 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福州天宇换发了注册资本与实收 资本一致(均为 13,959.9 万元)的营业执照。 根据谢世坤与国际工程于2009 年9 月 15 日签署的《关于谢世坤所持福州天宇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权之托管协议》,谢世坤拟将所持福州天宇的股份全 部转让给国际工程,因受《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转让所 持任职公司股份的限制,谢世坤将于前述股份转让事宜完成之前,将所持福州 天宇的股份委托国际工程管理,直至该等股份依法全部转让至国际工程名下。 托管期间,国际工程享有股东表决权、委派董事权利、经营管理决策权利等权 利。双方将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转 让价格,将相关股份转让给国际工程。 (6) 福州天宇2009 年9 月第二次增资 基于本法律意见书第4.4.1(1)项所述,许继集团为接收原福州天宇的整体资产、 业务和人员之目的而设立了福建天宇。根据许继集团当时的计划,拟将该等置 出资产以出资方式投入福州天宇,但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认可净资产出 资方式,因此福州天宇在接收置出资产后,除其中的存货由许继集团于 2007 年3 月向福州天宇增资外,其余资产未能办理出资手续。为完善福州天宇接收 除存货外的置出资产的方式,2009 年许继集团决定将该等除存货外的置出资产 以转让方式转移给福州天宇。为此,许继集团以货币方式向福州天宇增资,以 满足福州天宇购买上述资产的资金需要。 2009 年 9 月 3 日,福州天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福州天宇的注册资本由 13,959.9 万元增加至 13,960 万元,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 0.1 万元,全部由许继 集团以货币资金认缴;为保持股东持股比例和结构的稳定,许继集团实际出资 人民币61,228,379.58 元,除人民币0.1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外,其余61,227,379.58 元计入福州天宇资本公积。经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 年9 月8 日出具的闽信审字(2009)G04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许继集团的上述 出资已全部缴足。 2009 年 9 月 14 日,福州天宇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福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向福州天宇换发了增资后的营业执照。 2009 年9 月 15 日,福州天宇正式与许继集团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福州天宇 向许继集团购买其所接收的置出资产(除已作为出资的存货),转让价格依据 置出资产截止交割基准日(即2007 年2 月28 日)经审计的净值、许继集团已 用于对福州天宇的出资并经验资确认的存货价值以及资产置换前的坏账核销 情况确定。福州天宇以本次增资资金支付本次资产转让的转让价款。 (7) 福州天宇目前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州天宇已通过 2008 年度年检,现持有福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 年 9 月 14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50100100029752 《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显示:福州天宇企业名称为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住所为福州市晋安区南平东路 130 号;法定代表人为谢世坤;注册资本 与实收资本均为 13,960 万元;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器机械及器 材(含高低压输变电设备),普通机械,各种电气和成套装置的制造、销售、代 购、代销;技术咨询;输变电产品的技术服务;对外贸易(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 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营业期限自2007 年 1 月22 日至2027 年 1 月21 日。 本所律师认为,福州天宇系经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 本已全部缴足。 4.4.2 关于许继集团持有福州天宇的股权状况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及许继集团、福州天宇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许继集团合法持有并实益拥有福州天宇 97.85%的股权,该股权权益之上不存在任何 质押、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被冻结或托管等限制许继集团 向发行人转让该等股权的情形。 4.4.3 关于福州天宇的主要财产 如前所述,福州天宇系许继集团为接收、经营原福州天宇置出资产而专门设立的子 公司。2007 年2 月28 日,原福州天宇的置出资产已由许继集团指定的福州天宇接收。 之后,许继集团通过向福州天宇出资(即本法律意见书第4.4.1(3)部分所述福州天宇 2007 年3 月增资事宜)和转让资产方式,将置出资产转由福州天宇合法拥有及使用。 (1) 主要生产设备 根据中企华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福州天宇截至 2009 年 5 月 31 日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设备名称 数量 取得方式 原值 净值 环氧浇注线 1 购买 428,925.00 349,676.04 电镀流水线 1 购买 290,280.00 236,647.36 110kV 生产线 1 购买 264,600.00 215,712.00 自冲铆系统 1 购买 490,000.00 210,100.64 喷漆生产线 1 购买 312,000.00 201,949.12 喷粉线备件 1 购买 232,540.00 187,984.16 高精度加工中心 1 购买 204,075.00 166,369.72 焊接机械手 1 购买 174,180.00 141,998.24 三座标测量机 1 购买 180,000.00 121,800.00 立式加工中心 1 购买 92,790.00 66,121.52 环形绕线机 1 购买 64,800.00 52,827.36 工业锅炉 1 购买 51,300.00 37,572.80 滚动锌自动线 1 购买 42,840.00 34,924.80 工频耐压装置 1 购买 34,782.36 34,782.36 断路器动特性分析仪 1 购买 34,017.09 34,017.09 数控剪板机 1 购买 41,010.00 33,432.88 SF6 手推式抽真空充气装置 1 购买 33,000.00 31,258.34 (2) 房屋建筑物 根据福州天宇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中企华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福州天宇占有、使用建筑面积合计为 104,469.9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该等 房屋建筑物截至2009 年 5 月31 日的账面净值合计为63,746,333.73 元)其中: (i)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物 福州天宇占有使用建筑面积合计为69,854.37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该等房 屋建筑物截至2009 年 5 月31 日账面净值为29,313,125.42 元),该等房屋 建筑物为置出资产,已由原福州天宇取得 22 份房屋所有权证。具体情况 如下: ☆ 序 建筑面积 用途 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他项权利 号 (m2)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1 半成品库 2302.8 抵押 0317256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2 总工车间 6379.5 抵押 0317219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3 检修车间 882.9 抵押 0317257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4 金工车间 1059.8 抵押 0317346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5 新油漆车间 906.2 抵押 0317342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6 焊接车间 3004.7 抵押 0317145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7 波纹油箱车间 904.2 抵押 0317148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8 喷漆车间 210 抵押 0317344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9 立体仓库 1291.2 抵押 0317146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10 科技楼 3804.4 抵押 0317149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11 降压站 164.4 抵押 0317140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12 净油站 156.6 抵押 0317150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13 化工库 306.3 抵押 0317338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14 冷冻房 167.6 抵押 0317340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15 厂西厕所 40.7 抵押 0317350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16 厂西传达室 55.8 抵押 0317341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17 喷丸室及车间 242.2 抵押 0317147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18 锅炉房 510 抵押 0317255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19 模具库及厕所 464.9 抵押 0317343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20 厂中门传达室 34.6 抵押 0317339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21 旧办公楼 1206.1 抵押 0406291 号 原厝尾 131 号 榕房权证R 字第 221 车间等 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 45,759.47 抵押 9909118 号 注:根据福州天宇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于 2009 年 2 月 12 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福州天宇以上述前21 项房屋所有 权项下的全部房产为福州天宇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天宇变压 器”)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福州城北支行于2009 年2 月至2010 年2 月期间为天宇变压器办理贷款、 1 该张房屋所有权证对应20 座房屋建筑物。 承兑商业汇票业务所形成的最高限额为4,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经本 所律师于2009 年8 月25 日前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看有关抵押 记录,该合同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福州天宇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前述抵押仍处于有效期。 根据福州天宇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水支行于 2009 年 3 月银行 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福州天宇以上述第22 项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 全部工业厂房为其自身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福州东水支行于2009 年3 月9 日至2010 年3 月9 日期间向福州天宇提 供办理约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各类的业务所形成的最高限额 为人民币3,95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经本所律师于2009 年 8 月25 日前 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看有关抵押记录,该合同已办理抵押登记 手续。福州天宇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抵押仍处于有效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州天宇已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上表所列 房产转至福州天宇名下的过户登记及换证手续,并已获得了房产登记机关 发放的预收件受理。在福州天宇依法缴纳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相关税款、 费用并获得债权银行配合办理相关换证手续后,福州天宇完成该过户手续 没有法律障碍。 (ii) 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建筑物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根据中企华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福 州天宇的确认,福州天宇尚有部分房屋建筑物亦为接收的置出资产,由于 历史上经历数次重组,加上受灾遗失相关文件资料,手续不齐备等原因, 尚未办理或取得产权登记。该等房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合计约 34,615.53 平方米,截至2009 年5 月31 日的账面净值合计约为34,433,208.31 元。 福州天宇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的房屋建筑物自其于2007 年2 月28 日接收后,一直由福州天宇使用至今, 并无任何第三方或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向其发出停止使用该等房屋建筑物 或对该等房屋建筑物提出产权异议的通知。 就福州天宇占有、使用上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建筑物可能存在 的风险、损失,许继集团已出具《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证福州天宇股 份有限公司房产权属完整的承诺函》,承诺:尽最大努力协助福州天宇完 成房屋建筑物的过户或补办手续并承担所需的全部税费;如在该承诺函出 具之日起三个月内,福州天宇无法完成上述房屋建筑物的权属变更或房屋 所有权证书补办手续,许继集团将在三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 日内按照本次资产评估值向福州天宇无偿支付等额的现金补偿。若福州天 宇因上述房屋建筑物的权属瑕疵而被追缴相关税费、遭受相关行政处罚或 因权属纠纷而造成损失,均由许继集团承担或由许继集团向福州天宇全额 补偿。 (3) 土地使用权 根据福州天宇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福州天宇占 有、使用2 宗土地使用权,该2 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用途 土地使用 序 他项 土地证书号 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座落 及来 发证日期 终止日期 权面积 号 权利 源 (㎡) 福州市晋安 榕 国 用 (2007) 第 福州天宇电气股 工业/ 1 区南平路秀 2007-9-14 2057-8-12 72,044.2 抵押 00290800278 号 份有限公司 出让 山村夏坊村 榕 国 用 (2007) 第 福州天宇电气股 福州市晋安 工业/ 2 2007-10-15 2057-8-15 88,938 抵押 00250900314 号 份有限公司 区南平路 出让 注:根据前述房产设定抵押的相关合同,该等房产所占用的 2 宗土地使用权亦被设定抵押 担保。 经核查: 上述2 宗土地使用权系福州天宇从原福州天宇接收并继续完成相关出让手续后 取得: (i) 于前述资产置换实施前,该2 宗土地(即原福州一开关厂和福州变压器厂 的 238 亩划拨类型用地)由原福州天宇使用,并经福州市财政局于 2006 年9 月26 日下发的榕财督工[2006]546 号《关于天宇电气股份公司购买土 地事宜[朱批(转)G017 号]的意见反馈》、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 年 1 月5 日下发的榕政综[2007]5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天宇集团公司 和福州变压器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批复》批准,原福州天宇获准购买 及办理该2 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 (ii) 根据《资产置换协议》约定,置出资产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一并随置出资产交付,由许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处理相 关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有关事宜。为此,原福州天宇将该 2 宗划拨用地及已获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权利随同置出资产转移 给许继集团指定的福州天宇。 (iii) 根据原福州天宇、美锦集团及许继集团签署的《关于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事项的资产交割确认函》,及福州天宇与许继集团签 署的《资产转让协议》,该2 宗划拨用地随置出资产已于 2007 年 2 月28 日一并由原福州天宇移交给福州天宇,并由许继集团确认转予福州天宇合 法占有及使用。 (iv) 福州天宇确认,基于本法律意见书第 4.4.1(1)部分所述原因,从商号使用 延续性的考虑出发,福州天宇在未更名为现有名称之前即使用福州天宇的 名称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于2007 年 8 月 15 日及 之后,分别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编号为榕土地产出[2007]26 号的 《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编号为榕土地产出[2007]31 号的 《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分别于2007 年 9 月 14 日、2007 年 10 月 15 日获发该2 宗土地的出让类型的土地使用权证(如上表所列)。 而其时原福州天宇已在进行更名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 程序,并于2007 年9 月20 日公告已完成更名的工商变更登记。 (v) 根据福州市财政局于 2006 年 9 月26 日出具的榕财督工[2006]546 号《关 于天宇电气股份公司购买土地事宜[朱批(转)G017 号]的意见反馈》,前述2 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款确定为 6,908.88 万元。根据福州天宇提供的 2007 年 1 月25 日(16,216,269 元)、2007 年 5 月9 日(18,758,494 元)、2007 年 5 月31 日(34,114,037 元)的缴款凭证,前述2 宗土地使用权的6,908.88 万元 土地款已缴付完毕,且已经福州市财政局于 2007 年 6 月6 日出具榕财工 [2007]917 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缴交土地款 有关问题的批复》确认。 经核查,第一笔土地款(16,216,269 元)虽于前述资产置换交割日之前通 过原福州天宇代为支付完成,但因原福州天宇置入资产于交割日后方置 入,因此该笔款项属于原福州天宇根据《资产置换协议》应置出的整体资 产的部分;第二笔土地款(18,758,494 元)系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收储原福 州第二开关厂的一宗土地应支付的收储价(为置出资产),由福州市土地 发展中心作为福州天宇应支付的土地款直接代付至福州市财政局;第三笔 土地款(34,114,037 元,支付银行账户为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 2010111167366),为福州天宇于2007 年2 月28 日接收的置出资产。因此, 上述 2 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款实际均系福州天宇支付或由置出资产承担 (即非由原福州天宇承担)。 根据福州天宇提供的 2007 年 8 月 16 日、2007 年 9 月7 日的缴款凭证及 相应的完税凭证、收费凭证,前述2 宗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所需缴付 的契税(共计2,105,055 元)及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共计232,337 元) 已缴 付完毕,该等契税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支付银行账户为中国工商银 行福州市闽都支行 1402027109004092337,为福州天宇于2007 年2 月28 日接收的置出资产。由此,上述2 宗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所需缴付的 契税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实际均由福州天宇支付。 (vi) 为进一步查证完成上述2 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和权属登记的主体,应 本所律师要求,福州天宇将前述资产置换背景及相关办理情况再次向福州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