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国平安(601318)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编号:临 2009-043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8日上午10:00在中国深圳市观澜镇平安金融培训学院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家,代表股份4,285,278,68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345,053,334股的58.3424%。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家,代表股份2,495,977,02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345,053,334股的33.9817%;外资股股东及代理人共4家,代表股份1,789,301,65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345,053,334股的24.3606%。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家) 40家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36家 外资股股东人数 4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285,278,682股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495,977,027股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789,301,65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8.3424%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3.9817%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4.3606% 二、本次会议议案内容 本次会议议案的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本次会议的有关公告。 三、本次会议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平安集团与关联银行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普通决议) (1)审议通过了平安集团在汇丰银行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的最高存款余额上限 汇丰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 本议案有 效表决票 股份总数 赞成票 股份数 赞成 比例 反对票 股份数 反对 比例 弃权票 股份数 弃权 比例 是否通过 3,052,463,069 3,052,459,569 99.9999% 3,500 0.0001% 0 0.0000% 通过 (2)审议通过了平安集团在工商银行(含工银亚洲)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的最高存款余额上限 本议案有 效表决票 股份总数 赞成票 股份数 赞成 比例 反对票 股份数 反对 比例 弃权票 股份数 弃权 比例 是否通过 4,285,278,682 4,285,275,182 99.9999% 3,500 0.0001% 0 0.0000% 通过 (3)审议通过了平安集团在交通银行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的最高存款余额上限 汇丰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 本议案有 效表决票 股份总数 赞成票 股份数 赞成 比例 反对票 股份数 反对 比例 弃权票 股份数 弃权 比例 是否通过 3,052,463,069 3,052,459,569 99.9999% 3,500 0.0001% 0 0.0000% 通过 2、审议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普通决议) 本议案有 效表决票 股份总数 赞成票 股份数 赞成 比例 反对票 股份数 反对 比例 弃权票 股份数 弃权 比例 是否通过 4,284,461,182 4,284,457,682 99.9999% 3,500 0.0001% 0 0.0000% 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普通决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郭立民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还需要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始生效。 本议案有 效表决票 股份总数 赞成票 股份数 赞成 比例 反对票 股份数 反对 比例 弃权票 股份数 弃权 比例 是否通过 4,285,140,182 4,267,116,797 99.5794% 18,023,385 0.4206% 0 0.0000% 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及监票人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宋萍萍律师和于丹律师见证,并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作为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被本公司委任为本次会议的监票人之一,全程参与了本次会议的监票工作。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1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