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ST华塑(000509)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时间:2010年03月09日 06:01:28 中财网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5 日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诉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及我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行与本公司 30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并由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一案,详细情况见 2005 年 10 月 19 日、12 月 21 日《中国证券报》和 2007 年 3 月 17 日、5
月 28 日、6 月 29 日、7 月 13 日、8 月 23 日、9 月 7 日、9 月 15 日、2009 年 5
月9日、9月3日、11月10日 《证券日报》。在工行锦江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于2007年6月14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裁定批准了兰宝信息的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工行锦江支行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处受偿了
8767055.81 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从而享有对公司等额的债权。2008
年9月1日,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与兰宝信息、万向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出售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兰宝信息对本公司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与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清偿8767055.81 元债务和利息 1099717.56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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