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关村(000931)重大诉讼公告

时间:2010年03月09日 06:10:14 中财网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共 4 页
股票代码:000931 股票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0-003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事项 1:公司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6251号传票;
事项 2: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年朝民初字第08387号传票;
事项 3: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年朝民初字第11949号传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事项 1: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关村的诉讼
原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省周)
被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钟民,现变更为刘冰洋)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 2903932.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起诉书》称:深圳金粤于2002年
4月16日承揽了由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外立面装修工程的施工工程,在 2002 年 10 月又承担并完成了中关村科技大厦幕墙的设计工作,
2003 年11 月幕墙工程通过了四方验收。2007年 1 月在幕墙工程最终结算时,公司只是结算了施工费而未结算设计费,在 2007 年 1 月 18 日完成工程施工费的结算后,又多次催要未果故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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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将于2010 年 3月 18 日开庭审理,对于此案我司已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项 2:江苏省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原告:江苏省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锁荣)
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晓春,现已变更为刘冰洋)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结算款余额 529159.51元并按同期银行企业贷款利率支付自08 年 7月 20 日起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判决被告退还建筑设备:架子钢管 66972.5 米;碗扣钢管 19145 米;扣件 28513 只;脚手板 4064 块;油托 4251根;
3、判决被告支付租赁费损失 1983193.545元;
江苏省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诉称:2008 年 3 月
31 日江苏金荣与中关村建设签订了《协议书》,就终止原颐合天地三期 105#楼等 55项一、二、五区结构、装修工程合同的事宜达成协议。协议书约定:已经完成的工程结算款为 1638 万元,已付 1240 万元,余款 398万元于 08 年
4 月 10 日前支付 200 万元,5 月底前支付 100 万元,7 月 20 日前支付 98 万元。并约定原由江苏金荣在工地使用的架子管、扣件等建筑设备仍由中关村建设使用,08 年 4月 1 日起中关村建设承担租赁费。中关村建设未按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现尚欠 529159.51 元,中关村建设也未与其就建筑设备租赁费支付及设备返还达成一致。故提出诉讼请求。
本案将于 2010 年 3 月 17 日开庭审理。现中关村建设正在准备相关案件资料积极应诉。
事项 3: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原告: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一士)
被告:北京市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邹晓春,现已变更为刘冰洋)
案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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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总计人民币 1907913.94 元;
2、被告支付原告办案费 10561 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民事起诉书》称:2008 年 2 月 20 日,博人律所与中关村建设签订了(2008)民字第 103 号民事案件代理合同,中关村建设聘请博人律所律师作为北京市塑化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代理人。2008 年 4 月 17 日,博人律所与中关村建设签订了(2008)民字第 109 号民事案件代理合同,中关村建设聘请博人律所律师作为其诉北京市塑化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案的代理人。2008 年 6 月 26 日,博人律所与中关村建设签订了(2008)民字第 113 号民事案件代理合同,中关村建设聘请博人律所律师作为其诉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的代理人。2008 年 7 月 14 日,博人律所与中关村建设签订(2008)民字第 120 号民事案件代理合同,中关村建设聘请博人律所律师作为其诉中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的代理人。上述合同执行后,中关村建设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故提出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双方对于上述费用的支付尚存争议,中关村建设现正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裁定情况:目前尚无裁定或判决。
四、截止发公告日止,本公司及控股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公司正在收集相关证据,调查事实情况,积极应诉,因以上诉讼均尚未审理、尚无裁定或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人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 6251 号传票、《民事起诉书》;
2、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0年朝民初字第 08387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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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0年朝民初字第 11949 号传票、《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O 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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