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金马集团(000602)提示性公告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与深圳市瑞英投资发展公司之间由于借款债务纠纷, 2002年6月21日对方将本公司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审理,2003 年2003年11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金马集团偿还对方借款本金337981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深圳瑞英于2004年3月23日向潮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公司当时经营困难,潮州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12月1日裁定中止执行。其后,公司曾联系对方商量还款事宜,但都联系不上,其间对方公司进行了更名,并未通知我公司。公司已于2002年6 月25日、2004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对本诉讼案进行了及时公告。 2010年3月10日下午,公司收广东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律师函》中称:广东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亿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瑞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祥投资”)委托,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金马集团与亿祥投资之间的借款纠纷一案,2010年1月,亿祥投资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称法院已经受理且冻结了金马集团持有的眉山启明星铝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要求金马集团支付债务本息730万元。但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潮州市中级法院送达的关于该案已恢复执行的通知。对律师函的真实性,本公司正在核实中。 该执行案标的较小,公司已计提了坏账准备,对已披露的 2009年年报数据没有影响,对公司2010年的损益影响很小。 本执行案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 3月12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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