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宁夏恒力(600165)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宁夏恒力 编号:临2010-004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2月28日以书面方式送达,会议于2010年3月10日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5名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以签字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200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五、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六、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9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153,765.6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9,241,188.70元,2009年末未分配利润为-4,087,423.03元,董事会决定本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基于公司盈利水平较低,而产能扩大,资金需求量增加等原因而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该项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七、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聘请时间为一年,自2009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至2010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专业人员素质较高,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八、修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的水、电、蒸汽、铁路运输供应为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宁夏电投钢铁有限公司提供。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宁价商发[2009]47号文的规定及宁夏电投钢铁有限公司劳务成本增加,测算依据发生变化,根据《用电结算合同》中第八条、《蒸汽和自来水供应合同》中第七条、《铁路运输服务合同》中第六条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公司与其签订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具体如下: 《用电结算合同》中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电费标准为0.430769元/KWh(不含税)。耗电量以甲方机动处报数,乙方设备工程部核实后为准。 修改为:甲方向乙方收取的电费标准为0.456410元/KWh(不含税)。耗电量以甲方机动处报数,乙方设备工程部核实后为准。 《蒸汽和自来水供应合同》中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供应蒸汽和自来水的收费以现行价及流量表计费,计价原则:蒸汽68元/方(不含税)、水1.3274元/方(不含税)。 修改为:甲方向乙方供应蒸汽和自来水的收费以现行价及流量表计费,计价原则:蒸汽78元/方(不含税)、水1.6814元/方(不含税)。 《铁路运输服务合同》中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二项: 综合铁路运费12元/吨(不含税); 检斤费:10.00元/车次(不含税); 修改为:综合铁路运费13元/吨(不含税); 检斤费:12.00元/车次(不含税); 上述关联交易合同于2009年3月10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效期三年,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次对部分条款作出修订。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日常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该交易,我们表示同意。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九、为子公司贷款担保(详见临2010-006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为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担保(详见临2010-007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一、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详见www.sse.com.cn)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二、内幕知情人及知情人管理制度(详见www.sse.com.cn)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三、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详见www.sse.com.cn)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四、投资设立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详见临2010-008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五、更换独立董事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毛国芝、马熙康、刘敬霞任职期限已满六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聘请刘朝建、吴振平、詹灵霄为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衷心感谢毛国芝、马熙康、刘敬霞三位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的三名独立董事毛国芝、马熙康、刘敬霞任期已满六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聘请刘朝建、吴振平、詹灵霄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认为上述三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推选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关于独立董事任职的相关规定。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六、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10年4月6日上午9:30; 2、会议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宁夏恒力"公司办公楼; 3、会议内容(具体内容于会议召开前5日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审议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审议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审议修订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为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10)审议为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11)审议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12)审议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审议聘请刘朝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2)审议聘请吴振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3)审议聘请詹灵霄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10年3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参加。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5、登记办法: (1)、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票帐户;法人股东需加持单位证明;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0年3月31日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3)登记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证券法律事务部。 6、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芦永琴 电话:0952-3671799 传真:0952-3671799 邮编:753202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代理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票账号: 委托日期: 委托人持股数: 附:独立董事简历 刘朝建:男,1965年出生,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轧钢处处长、总设计师。现任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总设计师兼综合处处长。 吴振平:男,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律师。曾任内蒙古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分所主任。现任北京市神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詹灵霄:男,1948年出生,中共党员,中专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三分厂厂长、厂长助理、副厂长、副总经理,2008年8月退休。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刘朝建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二Ο一Ο年三月十月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吴振平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二Ο一Ο年三月十月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詹灵霄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二Ο一Ο年三月十月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刘朝建,作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朝建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二月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吴振平,作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吴振平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二月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詹灵霄,作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詹灵霄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五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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