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ST国中(600187)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3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和送达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10 年3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3人,谢淑静女士委托胡春萍女士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主席杨奇观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09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公司2009年度报告》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现状。同意该报告。 三、关于200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更正》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上年度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前期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及形成原因的说明 1. 内容:本年度公司子公司—西安航空科技产业园供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供排水公司”)依据相关解决供排水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劳资问题的方案,决定对派遣至供排水公司的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公司”) 员工按西飞公司子公司同岗同期标准调增 2008 年度工资。本公司据此对 2008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2. 金额: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 1,567,500.00 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551,825.00 元,调增期初应付职工薪酬 1,567,500.00 元。 3. 原因说明:截至2008 年度报告报出日之前,尚未有任何充分证据表明存在上 述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且会计要素确认的条件并不完备。2008 年度报告报出日后,供排水公司接到西飞公司有关调整 2008 年度员工薪酬及按调整后的薪酬标准补发上年度薪资的通知,公司依据相关劳务输出协议并与有关各方协商后,同意为派遣到供排水公司的西飞公司员工补发 2008 年度薪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应归属于2008 年度的薪酬成本进行追溯调整,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同时调增期初应付职工薪酬余额。 (二)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往年度合并报表的影响情况: 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2008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减少1,551,825.00元,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增加1,567,500.00元。该更正事项对2008 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产生的影响很小,减少公司每股收益0.0048元,对其他财务指标没有重大影响。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表如下意见:该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进行更正。 四、审议公司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 年3 月16 日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成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 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 答所关注的问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检查时,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 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公司 所在地的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监事,召开临时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 3 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监事。监事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 原因。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会议设签到制度。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公告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 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必须公告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办理 公告事宜。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会议决议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五个工作日内 报送黑龙江省证监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不少于”、“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 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3 月16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