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0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份额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绪言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释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0.《基金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发售公告:指《银华深证10と蹲驶鸹鸱荻罘⑹酃妗贰 。保矗鲜薪灰坠媸椋褐浮兑钪ぃ保埃爸甘旨吨と蹲驶鹬冉荻詈鸵窠荻钌鲜薪灰坠媸椤贰 。保担渡鲜泄嬖颉罚褐浮渡钲谥と灰姿と蹲驶鹕鲜泄嬖颉贰 。保叮滴窆嬖颍褐敢鸸芾碛邢薰尽⑸钲谥と灰姿椭泄と羌墙崴阌邢拊鹑喂镜南喙匾滴窆嬖颉 。保罚泄ぜ嗷幔褐钢泄と喽焦芾砦被帷 。保福屑喙芑梗褐钢泄幸导喽焦芾砦被峄蚱渌裨菏谌ǖ幕埂 。保梗鸸芾砣耍褐敢鸸芾碛邢薰尽 。玻埃鹜泄苋耍褐钢泄裆泄煞萦邢薰尽 。玻保鸱荻畛钟腥耍褐父荨痘鸷贤芳跋喙匚募戏ㄈ〉帽净鸹鸱荻畹耐蹲收摺 。玻玻鸫梗褐阜稀断郯旆ā泛椭泄ぜ嗷峁娑ǖ钠渌跫〉没鸫滴褡矢瘢⒂牖鸸芾砣饲┒┗鹣塾敕翊硇椋炖肀净鸱⑹邸⑸旯骸⑹昊睾推渌鹨滴竦拇砘埂 。玻常刍梗褐富鸸芾砣思盎鸫埂 。玻矗鹣弁悖褐富鸸芾砣说闹毕慵盎鸫沟拇恪 。玻担甑闹甘褐干钪ぃ保埃凹鄹裰甘 。玻叮钪ぃ保埃胺荻睿褐副净鸬幕》荻睢M蹲收咴诔⊥馊希旯旱囊钪ぃ保埃胺荻畈唤谢鸱荻罘植穑煌蹲收咴诔∧谌瞎旱囊钪ぃ保埃胺荻罱远谢鸱荻罘掷耄煌蹲收咴诔∧谏旯旱囊钪ぃ保埃胺荻睿裳≡窠谢鸱荻罘植穑部裳≡癫唤谢鸱荻罘植稹 。玻罚冉荻睿褐副净鸱荻畎础痘鸷贤吩级ü嬖蛩掷氲奈冉∈找胬嗷鸱荻睢 。玻福窠荻睿褐副净鸱荻畎础痘鸷贤吩级ü嬖蛩掷氲幕找胬嗷鸱荻睢 。玻梗远掷耄褐竿蹲收咴诔∧谌瞎旱拿苛椒菀钪ぃ保埃胺荻钤诜⑹劢崾蟀矗保海北壤远晃环菀冉荻詈鸵环菀窠荻畹男形 。常埃涠宰唬褐副净鸬囊钪ぃ保埃胺荻钣胍冉荻睢⒁窠荻钪浒丛级ǖ淖还嬖蚪凶坏男形ǚ植鸷秃喜ⅰ 。常保植穑褐父荨痘鸷贤返脑级ǎ鸱荻畛钟腥私涑钟械拿苛椒菀钪ぃ保埃胺荻畹某∧诜荻钌昵胱怀梢环菀冉荻钣胍环菀窠荻畹男形 。常玻喜ⅲ褐父荨痘鸷贤返脑级ǎ鸱荻畛钟腥私涑钟械拿恳环菀冉荻钣胍环菀窠荻钌昵胱怀闪椒菀钪ぃ保埃胺荻畹某∧诜荻畹男形 。常常冉荻畹谋窘穑撼恰痘鸷贤肺囊辶碛兴福杂谝冉荻疃裕福保埃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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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7.场内:指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0.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65.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6.基金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有关公告,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71.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本基金为每份银华稳进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率,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3%。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72.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应得收益:银华稳进份额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会计年度期末时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3. 银华稳进份额约定日应得收益:依据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74.银华锐进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在每个会计年度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银华稳进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7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76.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7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6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2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彭越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珠林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副总经理;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 矫正中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副处长、处长、副厅长、厅长,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吉林市代市长、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吉林省副省长等职。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兆会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先后担任运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运城市工商联副会长、运城市民营企业协会会长、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第九届全国工商联执委委员、山西省运城市人大常委委员、山西省民营企业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工商联副会长、山西省青联副主席、全国青联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委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现任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首长四方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汪贻祥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科员。现任北京至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士,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职于长春师范学院,深圳蛇口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李欣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上海泾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审计部经理助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财务主管。 石松鹰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投资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鲁颂宾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理;中国证监会信息监管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法研究生。曾任职于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单位,并曾先后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拓展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部总监等职,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研发中心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毅先生,CFA,硕士学位;毕业于北京大学,南卡罗莱纳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11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被动及数量化投资组负责人。 路志刚先生,金融学博士。曾任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财务主管,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营业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监,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职。自2006年4月29日至2008年9月27日任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11月30日至2008年9月27日任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6月8日起任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并自2009年10月14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会副主席:陆文俊 委员:上官亦武、金斌、姜永康、王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陆文俊先生,学士学位。曾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主管、交易部经理,上海华创创投管理事务所合伙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等职。自2006年7月6日至2008年6月10日担任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6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同时兼任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 上官亦武先生,大学学历。曾任江苏国家安全厅科员,深圳发展银行海南证券部职员,海南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君安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机构服务部经理。1999年11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交易主管。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监、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金斌先生,硕士。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主管等职。现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姜永康先生,硕士。2001年至2005年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自2008年1月8日至2009年2月18日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监、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823,001,98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关悦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银华深证100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深证100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银华深证10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银华深证100份额暂停申购、赎回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银华深证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银华深证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银华深证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深证1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银华稳进、银华锐进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配对合成为银华深证10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深证100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离为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场内赎回或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银华深证1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深证100份额与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银华稳进份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银华稳进份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银华深证100份额的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实现对深证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基金以复制、跟踪深证100指数为原则,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100价格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深证100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深证1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深证1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深证100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深证100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深证100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③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认购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投资管理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投资管理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投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深证100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深证100价格指数,且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深证100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银华稳进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华锐进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净值,是计算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银华稳进、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NAV100为T日每份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稳进为T日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锐进为T日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对于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上述费用具体的费率、计算公式、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的募集"、"十、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稳进份额、银华深证100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银华深证100份额。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银华稳进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银华深证100份额将按1份银华稳进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对于银华稳进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银华稳进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分配给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银华深证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银华深证100份额将按1份银华稳进份额获得新增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银华稳进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银华稳进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的份额数 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稳进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3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银华深证100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7,458,000,000元。当天场外银华深证100份额、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50亿份、5亿份、30亿份、30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银华稳进份额资产净值为1.058000000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即30亿份和55亿份。 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银华稳进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30亿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的份额数+场内新增的银华深证100份额=500,000,000+10,926,902 =510,926,902份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当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 当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银华深证100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银华稳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000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份额与银华稳进份额保持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华锐进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 银华深证10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华深证1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华深证100份额,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 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稳进份额净值、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相关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银华深证1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银华深证100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银华锐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的资产相等。 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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