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国平安(601318)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发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 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 1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 2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议后的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四)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五)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 按适用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3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议事规 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召集人决定不将股 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 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 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提出议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决定 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方法: (一)董事候选人和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 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分别由董事会、监 事会提出董事、监事的建议名单; (二)由提名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 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 4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四)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 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 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记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六)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 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司提出合并、 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 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 (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 作出认真的解释; (七)如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 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 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 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八)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九)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 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为股东; (十)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独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 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的,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 记的地址为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内资股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资料或书面 声明,可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递: (一)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注册地址,以专人送 达或以邮递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给H股股东的通知应尽可能在香港投寄; (二)在遵从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于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或公司股份上市当地的证券 交易所所指定网站上发布; (三)按其它公司股份上市当地的证券交易所可接纳的方式发 出。 第二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且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包括采用安全、经济、 - 6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便捷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 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 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或其人员签署。该委托书应载 明股东代理人要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 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 第三十一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 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如果该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 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的任何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 式,应当为股东设置选项,由股东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 反对票,并且为股东提供机会,就每项议题所要做出表决的事项 分别做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第三十四条 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应当 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法人股东董事 - 7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该代理人应当 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构的决议 授权书,并应加盖法人印章。委托书应规定签发日期。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的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被代表的股东姓名/名称等 事项。 第三十六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 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 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 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应当由副董事长(如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 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 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 持会议。召集人无法推举出会议主席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 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 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席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以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在股东大会上,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8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 证券; (二)回购本公司股票;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当任何 股东根据上市规则要求或限制,不应就任何特定的决议参与投票 - 9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或就任何特定的决议只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时, 该等股东或 代表该等股东所投的任何违反该等要求或限制的票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 (包括股东 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 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公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席及记录员签名。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以及和表决结果(在记 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H股股东对每一 议案的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10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七)股东大会认为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连 同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任 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 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七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五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 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 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 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 明确、具体。 第六十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 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 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自觉接受公司股东、监事会以及相关证券、保险监督管理 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11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项事 务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大会 决议不能执行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或其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方式行使相应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H股”,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 准,公司于2004年6月24 日首次境外发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 境外上市外资股。本议事规则所称之“上市规则”,是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 则》。 第六十五条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遵照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中有关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 别股东会议。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自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 内资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如与《公 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不含本数。 - 12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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