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中国平安(601318)监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3月)

时间:2010年03月31日 04:57:26 中财网


附件 3: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以及
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监事会办公室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监事、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和外部监事组
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
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选举产生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
方能生效。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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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九条 在监事会办公室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
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通知
时间不受十天的限制,但必须保证通知及时有效的送达监事。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送达方式及要求:
(一)通知送达方式可以是: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邮件;
(二)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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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
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表决和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
当将表决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监事的会前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
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现场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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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会议签到表、经与
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等,由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上市规则及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自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自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监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如有与《公
司章程》规定在实质意义上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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