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2月11日证监基金字[2010]17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产品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一、绪言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境外投资主要市场 指纽约、香港和伦敦证券交易市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国家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在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情况下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波动风险。影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产业景气循环周期的不同阶段,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同时,境外证券市场因特有的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趋势,对特定的负面事件的反应存在诸多差异;另外,部分投资市场如美国、英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等。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引起投资风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涉及海外新兴市场的证券投资,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等)和市场行为的特有的不稳定状态,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6)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汇率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将募集资产转换成外汇并投资于相应证券市场,在收回基金资产时由于汇率的变化导致基金资产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8)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9)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5、杠杆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等产品,由于产品结构、交易制度等引起的杠杆因素将放大该部分投资收益的波动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大额买卖申报,买卖双方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达成一致后,由交易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由于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2、金融模型风险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通常是以一定的假设、规则和逻辑推理为基础的。这些假设、规则和推理过程即所谓的金融模型。本基金所运用的都是经国内外实践验证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但是,在基金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3、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开展正回购/逆回购业务时,通常要求交易对手提供相应的证券、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作为将来履行回售其原购入证券或购回其原售出证券义务的抵押物。在证券等抵押物价格出现不利变动,并导致交易对手无法及时、足额履行相关义务时,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际资本市场股票、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上述国际资本市场股票应在与中国证监会已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以提高至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此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三)投资策略 1、国家与地区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股票投资,采用"自上而下"方法进行国家及地区的资产配置。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分析各个国家及地区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以及股票市场估值水平,比较各国家及地区股票市场投资相对吸引力,并结合各市场的风险水平,动态地确定基金资产在各个国家及地区的资产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策略建立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分析、行业景气度分析、行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业竞争结构分析基础上,通过定性评价和行业估值模型分别筛选出在短、中、长期内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跟踪分析,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行业,动态地确定基金资产在各个行业的资产配置。根据不同的行业之间,特别是周期性行业与非周期性行业之间, 所具有的不同的增长、估值及行业风险特性,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对非周期类行业追求长期稳定增长及合理估值买入并较长期拥有;对周期类行业以历史估值为基础进行波段操作。 3、股票精选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精选股票过程中,将以全球视野,配备定量分析工具, 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 估值合理和金融风险低的股票。由于不同的证券市场,具有不同的增长、估值、 经济基本面及企业运行特性,因此,本基金将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股票选择策略。在成熟资本市场选择估值与增长平衡的业务模式优秀、或具有独特产品或服务、行业中国际竞争力强的企业,在新兴资本市场重点投资长期稳定增长, 并具有特定优势产业股票的投资策略。 3.1 定量筛选 本基金将首先借助定量研究平台,采用定量分析指标,初步筛选出潜在投资对象。在定量分析中,本基金注重上市公司以下四个方面的指标:(1)长期成长能力指标,比如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盈利预期增长和盈利超预期等;(2)估值水平指标,比如市净率(PB)、市销率(PS)、、P/CFFO、EV/EBITDA和EV/FCF等;(3)盈利能力指标,比如净资产收益率(ROE)和资本回报率(ROIC)等;(4)负债水平指标,比如资产负债率(Debt/Equity)和经营现金流量比例(OCF)等。 3.2 基本面分析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研究初选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考察企业的竞争优势、盈利能力及可持续成长能力。 (1)竞争优势分析 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优势取决于企业战略、经营管理水平及技术创新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本基金认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企业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点: a)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注重股东回报,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b)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 c)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 d)在特定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它专有资源; e)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f)财务稳健,经营效率及盈利能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盈利能力分析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质量和持续性取决于盈利增长背后的驱动因素,这些驱动因素往往是上市公司具备的相对竞争优势,具体包括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和商业模式优势等。本基金通过研究公司的商业模式、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分析其原材料供应、生产工艺及技术、产品销售策略等因素,考察其成本、利润构成,从而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 (3)成长性分析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性及公司在行业内的相对竞争地位,分析公司可持续成长能力,选择预期未来3-5年或更长时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具有较高可持续成长速度的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3.3 投资价值评估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与增长潜力,结合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所属行业特性,评估公司的合理内在价值,选择估值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投资对象。对于周期性行业上市公司,重点选择具有历史估值优势的公司作为投资对象。 4、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政府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产品金融工具。本基金在预期股票市场阶段性回报率低于债券资产回报率时,或者股票市场投资风险较高、预期将出现大幅度下跌时,本基金会将一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政府债券以及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其它债券。债券投资策略总体上服务于基金资产配置,其目的是管理基金的现金资产,着力于控制风险,一般仅进行中短期投资。 1、久期策略 债券投资主要着眼于中短期投资,以便预期股票市场表现良好时能够迅速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不超过2年。 2、信用策略 为了控制债券的信用风险,基金持有的债券将主要集中美国、欧洲等成熟市场,且债券发行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主权评级不低于投资级。在这些市场,本基金主要投资政府债券,以及其它信用评级将不低于投资级的债券。 5、衍生品投资策略 出于股票市场风险对冲、回避汇率风险的需要,或者本基金进行套利交易的需要,或者基金管理人基于控制交易成本的考虑,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投资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外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不仅为低成本、快速地实施投资战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还能够对投资风险进行套期保值,构造套利投资组合增加投资收益。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本基金进行上述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时,将在对这些衍生金融工具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数量化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避险、套利或其它适当目的交易组合,并严格监控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风险。本基金使用衍生品种的主要投资策略如下: (1)股票指数期货投资策略。当预期证券市场价格下跌时,本基金可能建立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空头头寸,从而回避证券市场下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同样,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低成本地实现对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资产配置,本基金可能建立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多头头寸。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预期股票价格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将保持平稳波动时,本基金可能卖出股票期权,以获取一定的权利金,从而为基金资产带来增加收益。 (3)外汇风险规避投资策略。本基金不进行外汇汇率的投机交易,但在必要时,可以利用外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汇率风险,以规避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sm(MSCI世界指数)总收益 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sm (MSCI世界指数)是由摩根斯坦利-巴诺公司(MSCI Barra)编制的具有投资性的全球股票指数。该指数覆盖了包含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国家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反映了全球主要股票市场价格走势的总体状况。MSCI世界股票指数总收益包括指数价格变化及红利收益。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投资于全球资本市场的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亦高于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本基金不得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0)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时,除按照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市场的正常市场惯例外,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3)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4)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2)-(7)款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其他情况下,应当在超过比例后1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九)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委托基金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证券交易 1、券商经纪人的选择标准 (1)券商经纪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本基金管理人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根据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3)券商经纪人能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与其他券商经纪人相比,该券商经纪人能够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 (4)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及时、准确、高效。 2、 券商经纪人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一家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的规定,本基金将结合各券商经纪人提供研究报告及综合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每季度对各个券商经纪人进行考核和打分,并根据考核结果拟定交易量分配比例,并至少每月进行调整。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报告(报告数量、质量、时效性、数据和定量)、研究交流、交易执行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主要采取打分制,由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每季度对券商经纪人进行打分,加权平均的结果为每家券商经纪人的得分。 考核打分计算公式是:研究报告(40%)、研究交流(10%)、交易执行能力(40%)、服务质量(10%)。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同时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原则,对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妥善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1、 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 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 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4、 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八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成立日期:2005年0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凯生先生:董事长,博士。1975年起从事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成本预算管理工作,1985年进入银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监察室副主任、规划信息部主任、深圳分行行长,199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99年9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2004年9月再次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2005年10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现为武汉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十六届委员会副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长驻香港工作,负责资产管理部的环球新兴市场及亚太区市场业务,是资产管理部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兼任瑞士信贷亚太地区执行委员会成员。2010年重返瑞士信贷工作,在此之前任职于复兴集团(Renaissance Group),最后担任复兴集团的副首席执行官及全球主席。在2006年加盟复兴集团之前,Harvey先生合作创立了以亚太地区市场为主的多策略对冲基金--Bennelong资产管理公司。Harvey先生1993年初次加入瑞士信贷香港公司。他在任的十年间,分别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担任了多种不同的职务、涉足多个区域。他离任前是香港投资银行部和客户拓展业务的负责人。此外,他创立并管理了瑞士信贷在亚洲(除日本)的固定收益业务,并担任了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新兴市场固定收益分配全球负责人,管理中东、非洲、土耳其和拉丁美洲的业务。 David Peter Walker先生:独立董事,1978年至1983年任职于J.P.Morgan,负责跨国企业的资金管理咨询研究的推广及进行,以及推广及执行债务融资;1983年至1990年任职于Bankers Trust,先后担任资本市场部发起成员、执行董事及美国资本市场部主管、负责亚太区(日本除外)的银行及证券业务;1990年至2003年5月,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担任执行董事、证券产品业务主管、投资银行部主管等职;2003年6月至今,成立物业发展业务公司,并兼任几家英国公司的董事。 陈晓燕女士:董事,学士。1982-1984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会发局。1984-198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营业处处长。1986-1998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副主任。1998-1999年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部主任。1999-2001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9年7月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2009年7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扬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89-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2003至2009年8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2009年8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牛大鸿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95-2000年ASIAN MERCHANTS PTE LTD副总经理、总经理。1999-2000年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副总裁(兼)。2000年至今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执行总裁。 蔡昀,董事,学士。1990-1993年任职于中远总公司审计处。1993-1994年任职于中远(集团)总公司审计处员工。1994-1996年任职于中远英国公司。1996-1998年任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审计室副主任。1998-1999年任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审计处处长。1999-2006年任中远英国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赵跃女士:董事,硕士。1987-1990年在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4-1998年在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1998.01-1998.09 任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1998-2002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证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2002-2004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2004年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养老金业务部(原企业年金中心)总经理。 郭特华女士: 董事,总经理,博士。1989-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 张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1997年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1998-2000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党委书记。2000.11-2005.10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2008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委委员(2008.05起不再担任党委委员职务)。 陈欣羚(Joanne Chan)女士:监事,法律/经济双学士,澳大利亚注册特许会计师。1996年-2000年期间于澳大利亚康联(Colonial)集团工作,先后担任多个职位,包括驻墨尔本基金部投资会计师,驻悉尼银行部企业会计师,驻墨尔本基金部企划分析师,及驻墨尔本国际人寿保险部财务分析师;2000年-2003年期间,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咨詢部)高级经理;2003年-2005年期间,任荷兰国际集团(ING)亚太区财务经理;自2005年至今,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北亚区行政主管/中国合资项目联络专员,董事。 李西贝先生:监事,大专。1998-2001年中远工业公司人事部经理。2001-2002年中远(集团)总公司党组纪检组审理处处长。2002-2005年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副总经理、监察室副主任。2006年至今中远(集团)总公司纪检工作部副部长、监察室副主任。 江明波先生,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12月至2003年7月担任债券研究员;2003年7月至2003年11月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11月26日至2007年1月20日担任普天债券基金经理;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债券组合和回购组合基金经理;2006年8月至2006年12月担任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8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担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监。2009年11月起,担任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总监。 刘坤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2002年至2007年,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高级经理;2000年至2002年,任职于环球太阳海网络电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财务经理;1998年至2000年,任职于北京东方龙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职于北京康拓科技开发集团总公司,担任主管会计。1991年至1994年,任职于北京康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主管会计。2007年11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会计。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戴勇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3年至1995年任职于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职于华夏证券公司,担任交易部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5年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兴华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常务副总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曾担任CSFB/Tremont对冲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2006年加入瑞士信贷集团资产管理部,历任副总裁、董事。 肖在翔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80年至1982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年至2007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历任储蓄部储蓄业务处处长,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游凛峰先生,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获博士学位。1993年7月至1994年10月,任职于Johnson & Johnson Company,担任统计员。1994年10月至1996年6月,任职于Vestek System of now Thomson-Reuters,担任定量分析员。1996年6月至2000年8月,任职于Salomon Brothers,担任股票分析策略师。2000年8月至2006年6月,任职于Merrill Lynch Investment Managers,其中于2000年8月至2002年11月,担任高级研究员;2002年11月至2006年6月,担任美林集中基金和美林保本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6月至2008年1月,任职于Fore Research & Management,于2006年7月至2007年11月,担任Fore Equity Market Neutral组合基金经理。2008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职于Jasper Asset Management,担任Jasper Gemini Fund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1月至今,任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戴勇毅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杨建勋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年7月至1997年7月,任职于沈阳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7月至2006年11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7月至2002年12月,担任研究员;2003年1月至2004年8月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8月12日至2006年9月27日,担任普润基金经理; 2005年2月26日至2006年11月23日,担任鹏华行业成长基金经理。2007年3月19日至2007年11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3月19日至2009年5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7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6月起担任权益投资部总监。 何肖颉先生,毕业于财政部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8年11月至2000年10月任职于华夏证券研究所,担任行业与上市公司分析师。2000年11月至2008年7月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2000年11至2002年10月担任研究员;2002年11月至2004年4月担任基金裕阳的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担任社保基金管理小组基金经理助理;2005年2月4日至2007年7月5日担任基金裕华的基金经理;2007年7月6日至2008年7月3日担任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年7月至今,任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2009年7月至2009年11月,担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监。2009年11月起,担任专户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 杜海涛先生,毕业于复旦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7年7月至2002年10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债券与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5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6月至2005年5月,担任债券研究员;2005年5月13日至2006年5月26日,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9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5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6月至2009年11月,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09年11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詹粤萍女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2年1月至1994年1月,任职于安达信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注册会计师。1994年1月至1999年1月,任职于法国兴业证券公司上海办事处,担任高级研究员。1999年1月至2004年6月,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分析师,研究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5年7月至今,任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总监,并于2007年5月8日至11月29日兼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7月18日至2008年2月15日兼任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张翎先生,毕业于英国利物浦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7年4月至1998年9月,任职于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1999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担任投资经理。2000年11月至2002年11月,任职于三林万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02年11月至2006年5月任职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7月9日至2005年5月17日,担任泰信天天收益基金经理;2005年5月17日至2006年5月27日,担任泰信先行策略基金经理。2006年5月至今,任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9月21日至2007年7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2月6日至2007年11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6月起担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购买不动产; (8)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9)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0)购买实物商品; (11)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3)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合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2月11日证监许可[2010]178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六)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5月17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最高不超过40亿份,募集金额最高不超过40亿元。具体限售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认购费 M<100万 1.5% 100万≤M<300万 0.9% 300万≤M<500万 0.6%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二)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9,852.22+5)/1.00=9,857.2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57.22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内,基金募集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文件抄报外管局。 (三)基金合同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除非受外汇额度限制,否则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1)申购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申购开放日当天作为T日,并在T+2个工作日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3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赎回开放日当天作为T日,并在T+2个工作日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3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T+10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或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3%,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申购费 M<100万 1.6%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8%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人民币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3%,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赎回费 持有期<1年 0.5% 1年≤持有期<2年 0.3% 持有期≥2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6%)=49,212.60元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46,869.14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869.14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个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个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个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10个工作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按其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2个工作日可查询转托管结果,投资者可于T+2个工作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5、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境外市场税务顾问费用;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中包括基金托管人代境外托管人收取的境外资产托管费,以及因支付境外资产托管费而发生的汇兑费用以及境外托管人在国内应缴纳的相关税负等。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开放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及非开放日但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正常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截止时间点为为北京时间T+1日上午9:00(T+1指工作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 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 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外币币种对人民币的汇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当日公布了该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以该中间价为准;涉及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以及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之间的折算的,先从彭博系统中取估值日北京时间16:00的该外币币种对美元的汇率,再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当日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折算成该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计算每个估值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