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ST宇航(000738)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方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南方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0年 5 月 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南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福 安先生主持。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到会股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8 人,代表股份 2152211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83%。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股东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 (二)公司 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 2009 年度工作报告; (五)公司监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六)公司 201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七)关于公司 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三)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四)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十五) 关于选举景旭、战颖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议案(七)关联股东中国南方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进 行了回避。 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谭清炜 律师签名: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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