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中石油MTN3(Z1080483)发行公告

时间:2010年06月01日 15:00:58 中财网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010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
一、重要提示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150亿元的中期票据,期限为7
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

2、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投资者除外)。

3、本次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4、本公告仅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0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的有关事
宜向投资者做扼要说明,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在决策前,请仔细阅读刊
登于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 )和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
.com.cn )上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0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等文件。

二、释义
在本发行公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发行人/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
中国石油股份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融资工具/债务 指
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融资工具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
中期票据 指
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期限为7 年,附第5 年末发行人利率选择权及投资人回
本期中期票据 指 售权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0 年度第三期中期
票据”
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的第5 年末调整
发行人利率选择 本期中期票据后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年利率

权/利率选择权 为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前5 年票面年利率加或减发行人
提升或降低的基点
发行人作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中期票据票面利率及调整
投资者回售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
回售权 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中期票据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
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中期票据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中期票据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
投资者回售登记
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 个工作日
期/回售登记期
内进行登记
本次发行 指 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
联席主承销商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联席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接受承销团协议与本
承销商 指 次发行有关文件约束,参与本期中期票据簿记建档的机

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联席主承销商和承
承销团 指
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价格及数量意愿的程序,
簿记建档 指
该程序由簿记管理人和发行人共同监督
制定簿记建档程序及负责实际簿记建档操作者,本期中
簿记管理人 指
期票据发行期间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签订的《中国石油天
承销协议 指
然气集团公司2010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承销协议》
承销团成员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承销团协议 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主协议》
本期中期票据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余额包销 指 团公司2010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承销协议》的规定,在
规定的发行日后,将未售出的中期票据全部自行购入
中央国债登记公
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市场 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务融资工具管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理办法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节假日 指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工作日 指 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节假日)
元 指 人民币元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中期票据名称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0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发行人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发行人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人待偿还债
指 余额人民币2,710 亿元和10 亿美元、公司债券余额35 亿
务融资工具余额
元、金融债余额50 亿元
注册总金额 指 400 亿元
本期发行金额 指 150 亿元
中期票据期限 指 7 年(附第5 年末发行人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权)
中期票据面值 指 壹佰元(100 元)
发行价格 指 本期中期票据平价发行,发行价格即面值
本期中期票据在存续期内前5 年票面利率根据簿记建档
结果确定,在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前5 年固定不变,
在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的第5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
利率确定方式 指 票面利率,第6 年及第7 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中期票据
存续期前5 年票面年利率加或减发行人提升或降低的基
点,在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后2 年固定不变。本期中期
票据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的第5 年末调整
发行人利率选择 本期中期票据后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年利率

权 为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前5 年票面年利率加或减发行人
提升或降低的基点
发行人将于本期中期票据第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发行人调整票面
指 1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中期票据票面利率以
利率公告日
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发行人作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中期票据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
投资者回售权 指
登记,将持有的本期中期票据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
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中期票据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中期票据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
投资者回售登记 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 个工作日

期 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
中期票据并接受上述调整
赎回条款或回售
指 附发行人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权
条款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发行对象 指
投资者除外)
组建承销团,面值发行,利率招标,使用簿记建档、集
发行方式 指
中配售方式
承销方式 指 联席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发行日 指 2010 年6 月4 日
缴款日 指 2010 年6 月8 日
债权债务登记日 指 2010 年6 月8 日
自缴款日开始计息,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限内每年6 月8
起息日 指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内每年
付息一次
2011 年至2017 年每年的6 月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付息日 指 售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期中期票据的付息日为2011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6 月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第1 个工作日
本期中期票据每年付息一次,于兑付日一次性兑付本金。

付息、兑付方式 指 本期中期票据的付息和兑付将通过托管人办理(到期日
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兑付)
2017 年6 月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如投资者行
兑付日 指 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期中期票据的兑付日为2015
年6 月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兑付价格 指 本期中期票据按年付息,面值兑付
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中期票据的信
信用评级 指 用等级为AAA 级;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 级;
评级展望稳定
担保情况 指 本期中期票据无担保
本期中期票据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行;
认购和托管 指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为本期中期票据的登记、托管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
税务提示 指
中期票据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四、发行时间安排
1、2010年6月1日发布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

2、2010年6月4 日8:30至11:30为簿记建档时间,承销团成员将加盖公章
的《申购要约》传真给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据此统计有效申购量;
14:00至16:00由簿记管理人向获得配售的承销团成员传真《中国石油天
然气集团公司2010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认购确认书以及缴款通知书》。

3、2010年6月4 日至6月8 日,承销团成员进行分销。

4、2010年6月8 日11:00前,承销团成员将承销款划至下列指定的开户行账
户:
收款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2110041
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清算中心
清算行行号:102100099996
汇款用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0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承销款
5、2010年6月8 日,发行人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提供本期中期票据的资金到
账确认书。如承销团成员不能按期足额缴款,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
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团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6、发行人在足额收到本期中期票据承销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簿记管理人
指定的账户支付手续费,簿记管理人根据承销团协议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承销手续
费。

五、本期中期票据本息兑付方法及投资者回售实施约定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中期票据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
起支付。本期中期票据每年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8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
回售部分本期中期票据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6月8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

2、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部门指定的
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中期票据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1、本期中期票据到期一次还本。兑付日为2017年6月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
本期中期票据的兑付日为2015年6月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第1个工作日)。

2、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
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权约定
1、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的第5年末调整本期中期票据后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利率为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或
减发行人提升或降低的基点。

2、发行人将于本期中期票据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在有
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中期票据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和本期中期票据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3、投资者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
记,将持有的本期中期票据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
期中期票据。

4、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中期票据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
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按本期中期票据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
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中期票据并接受发行人对利
率的调整。

5、投资者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
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中期票据。投资者办理回售登记
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权,不得撤销。

6、投资者回售本期的中期票据,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
且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7、发行人依照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在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对
本期中期票据回售部分进行兑付。

8、投资者未选择回售的本期中期票据部分,本期中期票据票面利率以发行
人是否调整本期中期票据票面年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内容为准。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
名 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
法人代表:蒋洁敏
联 系人:田娜、任克娟、马力行
联系电话:010-59985312、010-59985774
传 真:010-62094620
邮政编码:100724
2、联席主承销商
名 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姜建清
联 系人:司振帅
联系电话:010-66107361
传 真:010-66107567
邮政编码:100140
3、联席主承销商
名 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代表:胡怀邦
联 系人:王宇平
联系电话:021-58781234-6763
传 真:021-68870216
邮政编码:200120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