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交通银行(601328)2010年度A股配股说明书附录三

时间:2010年06月07日 01:04:03 中财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A股配股说明书附录三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发行保荐书
联席保荐人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二〇一〇年五月
发行保荐书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

发行保荐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接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交通银行配股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配股”)的联席保荐人(以下合称“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发行人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为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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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配股发行基本情况一、本次配股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瑞银证券指定高轶文、王钦刚担任交通银行本次配股的保荐代表人。
高轶文,于200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主要项目经验包括:交通银行252
亿元A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负责人、中国银行200亿元A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主要成员、工商银行 1200 亿元 A+H 股首次公开发行财务顾问项目负责人、华夏银行116亿元非公开发行项目负责人、招商证券111亿元A股首次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中海集运155亿元A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负责人、中国铝业换股吸收合并暨 A 股首次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歌华有线 12.5 亿元可转债发行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 30 亿元公开增发保荐代表人、交通银行 250 亿元次级债发行项目负责人、中国交通建设100亿元公司债券发行项目负责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钦刚,于201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总部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曾参与了华能国际、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公司的发行上市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海通证券指定周威、孙迎辰担任交通银行本次配股的保荐代表人。
周威:男,1976 年 10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 310106197610193216;199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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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4 年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批登记注册的保荐代表人资格。曾主持和参与过欣龙无纺 IPO、民生银行 IPO、申达股份配股、民生银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交通银行IPO、益民百货配股、民生银行非公开发行等项目,是民生银行、太钢不锈、精达股份、中视传媒、华北制药、益民百货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代表人。本次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股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孙迎辰:女,1974 年 9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 650104197409120723;法学硕士、1999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4 年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批登记注册的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主持航民股份IPO项目、新和成IPO项目、孚日股份IPO项目、回天胶业创业板IPO项目、荣盛发展IPO项目、盐湖钾肥公募增发项目、攀钢钢钒分离交易可转债项目、华东数控公募增发项目、卧龙电气公募增发项目;参与华泰证券IPO项目、西仪股份IPO项目;曾负责鲁能泰山、新和成、航民股份、ST 长岭、ST 国农等多家股权分置改革项目并担任保荐代表人,本次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后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瑞银证券指定温军婴先生为交通银行本次配股的项目协办人。
温军婴,于 2001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先后参与上海紫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发行、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发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海通证券指定朱桢先生为交通银行本次配股的项目协办人。
朱桢,男,1981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9198110200030。2003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4 年获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2009 年通过保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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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曾参与的主要项目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增发、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配股项目等。本次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的项目协办人,协助该项目保荐代表人开展的保荐工作。
2、项目组其他成员
瑞银证券指定李宏贵、朱锋、陈剑芬、陈茵、易琛、徐逸敏作为交通银行本次配股的项目组成员。
海通证券指定陈超、欧阳辉、张虞、杜娟作为交通银行本次配股的项目组成员。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发行人名称(中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中文简称:交通银行
股票代码:601328.SH,3328.HK
境内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境外股票上市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8,994,383,703元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邮政编码:210002
电 话:021-5876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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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21-58798398
互联网网址:www.bankcomm.com
电子信箱:investor@bankcomm.com
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
证券发行类型:上市公司配股发行A股股票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经核查,瑞银证券保证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瑞银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7%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瑞银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3、瑞银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瑞银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形;
5、瑞银证券与发行人之间影响瑞银证券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海通证券保证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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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通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7%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海通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7%的情形;
3、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海通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形;
5、海通证券与发行人之间影响海通证券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配股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保荐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审核。
(一)瑞银证券内部审核程序及审核结论性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瑞银证券按照其内部审核制度,在接受发行人委任前由立项审核小组就项目先进行立项审核,由内部核查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发行申请文件申报前由内核小组对发行有关申请文件进行内部核查。项目审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
(1)立项审核
瑞银证券立项审核小组在接到项目组提交立项申请后,安排以会议形式对相关立项申请进行审核。会议可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决议的方式召开,对该项目的项目风险、瑞银证券的声誉风险、利益冲突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并据此对立项申请作出“通过、附条件通过或否决”等三种表决结果。
(2)内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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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瑞银证券有关内部核查制度,瑞银证券内部核查部门和内核小组需要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内核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1)内部核查部门的审核
内部核查部门由投资银行部专业人员、外聘律师、风险管理部代表和法律合规部代表组成,对项目组在尽职调查中提出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核,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委派外部律师进行现场审核,如有重大问题,将提交内核小组讨论。
2)项目组向内核小组提出内核申请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项目申请文件在正式提交内核小组审核前,首先由项目组对全套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可能存在的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进行初步判断,并由项目组出具内核申请备忘录,提交内核小组成员审阅。
3)内核小组会议
经初步审核,对基本符合内核评审条件的项目,内核小组组织安排内核小组会议。内核小组成员、项目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出席内核小组会议。内核小组会议就项目组尽职调查结果、发行人满足有关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况、风险披露的充分性、工作底稿的完备性及申报文件的质量等方面展开充分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内核小组会议意见。如发现项目存在重大法律、政策障碍或风险,可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专人进行调查、复核。内核小组会议作出“通过、附条件通过或否决”等三种表决结果。
4)内核小组会后的跟进
经内核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的项目,如发行人出现有实质影响的重大变化,项目组应及时向内核小组汇报。项目组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申报文件的反馈意见后一日内将反馈意见内容告知内核小组。
2、保荐机构内核意见
瑞银证券关于交通银行本次配股项目的内核会议于2010年4月16 日在瑞银证券会议室召开,内核小组成员7名参加会议,项目组成员7人列席内核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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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内核小组组长主持。
经瑞银证券内核小组审定,投票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投票结果达到了瑞银证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的要求。瑞银证券内核小组审议认为:交通银行本次配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中有关上市公司A股配股的条件。瑞银证券同意推荐交通银行本次配股。
(二)海通证券内部审核程序及审核结论性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配股项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图所示:
(1)项目立项
投资银行部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批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的证券发行业务项目,应在项目人员正式进场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前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由保荐代表人审阅签署,并报分管领导签署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并组织立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由所在融资部门分管领导提议、总经理室确定项目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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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评审
投资银行部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是否提交海通证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在保荐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制作过程中,质量控制部应对项目进行外勤调查。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向质量控制部提请召开申报评审会对该项目进行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行申请文件;材料补充完成后,向风险控制总部报送全套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内核
风险控制总部对保荐项目进行实质性和合规性的全面判断,海通证券内核小组通过召开内核会议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保荐对象发行证券,内核委员均依据其专业判断独立发表意见并据以投票表决。具体程序如下:
1)风险控制总部指派投资银行管理部人员为项目审核人员,跟踪、检查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已立项项目,并检查跟踪工作底稿,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项目审核人员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进行现场调研。
2)风险控制总部召集并主持内核小组会议,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保证内核小组在项目审核上的独立、客观、公正。
3)项目组应积极配合内核工作,与审核人员进行充分沟通。项目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均需出席内核会议,由项目保荐代表人负责答辩。
4)项目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但附有补充意见的,项目组应根据内核意见,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并补充工作底稿,组织企业及其他中介机构修改发行申请文件,并制作内核回复,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核后报内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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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内核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海通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2、 内核意见
2010年4月20日,海通证券内核小组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股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项目负责人先向内核委员汇报了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随后内核委员就申请文件存在的法律、财务等问题向项目负责人提问,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答辩结束后,内核委员对该项目进行表决。
海通证券内核小组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发行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承诺: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交通银行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交通银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交通银行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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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交通银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交通银行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对本次配股发行的推荐意见一、本次配股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发行人于2010年2月2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和H股配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A股和H股配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处置议案》、《关于本次A股和H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召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配股有关的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 201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和H股配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A股和H股配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处置议案》、《关于本次A股和H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2010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1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和H股配股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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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于2010年4月22
日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通银行配股方案的批复》(银监复[2010]168号),批准发行人本次配股,并根据商业银行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向发行人出具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向交通银行出具监管意见书的函》(银监函[2010]60号)。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配股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并已获得中国银监会关于发行方案的批复和监管意见书,尚待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本次配股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配股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本次配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配股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配股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人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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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且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2、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1)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低者作为计算依据,2007至2009年的发行人净利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205.13亿元、283.96亿元和298.69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股东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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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7)发行人在最近24个月内未曾公开发行过股本证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3、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未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过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2007至2009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269.47亿元,不少于发行人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其中,发行人 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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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尚未实施完毕。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过程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4、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发行人资本金,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为金融企业,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发行人资本金,因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次发行上市;
(4)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发行人设立的专项账户,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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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本次配股,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人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 30%;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不适用本次发行上市;
(3)本次配股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发行人信用风险主要集中在贷款业务、同业拆借业务、投资业务、衍生金融工具、表外业务等方面。

1、与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
与贷款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是发行人面临的主要信用风险。如果贷款客户到期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发行人将遭受损失。贷款业务是发行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贷款利息收入分别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总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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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6%、64.08%和62.41%。

(1)与贷款组合相关的风险
① 与贷款期限结构相关的风险
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一年内的贷款和垫款余额为
7,382.15亿元,占总贷款和垫款余额的40.14% ;一年以上的贷款和垫款余额为
11,010.99亿元,占总贷款和垫款余额的59.86%。以中长期贷款为主的贷款结构,一方面增加了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贷款期限较长,如果经济情况或发行人贷款在长期内受到某些特殊因素的干扰,可能造成贷款拖欠率上升,使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遭受不利影响。

② 与贷款担保方式相关的风险
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余额分别为5,190.75亿元、4,927.30亿元、5,709.37亿元和2,565.72亿元,占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8.22%、26.79%、31.04%和13.95%。

发行人发放信用贷款的客户主要为资信情况较好的重点客户,一般情况下其违约概率较小,但如果由于借款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恶化导致还款能力下降或受其他原因的影响而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该类贷款没有相应的担保,发行人将遭受损失,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 保证贷款由第三人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保证责任,当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时,如果第三人因各种原因也不能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发行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和质押贷款的质押物主要包括房产、土地、债券和其他资产,由于受宏观经济状况波动、法律环境变化、房地产市场及政策调控变化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该等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可能会波动或下跌,导致抵押物和质押物变现困难、回收款下降,进而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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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与贷款行业结构相关的风险
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公司贷款涉及较多行业,行业分布比较分散,贷款分布相对集中的行业有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公共事业、批发及零售业、房地产,该五大行业贷款占发行人公司贷款和垫款总额比例分别为24.77% 、
14.83%、12.02%、9.50%、8.46%。发行人已制订了分行业的授信投向指引,持续跟踪各行业的信用风险状况,并加强对信贷投向指导。如果上述行业由于经济环境或国家政策的影响,出现行业的整体不景气,有可能使发行人对这些行业贷款的不良率上升,进而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④ 与贷款地区结构相关的风险
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贷款中约42.53%、19.59%和18.10%的贷款分别集中在华东地区、华中及华南地区和华北地区。如果上述地区出现大幅经济衰退,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2)与贷款集中性相关的风险
根据中国现行的银行法规,银行向单一集团客户提供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向单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
10%。发行人现时符合这些法规的要求。但是如果发行人未来的贷款过于集中于少数客户,一旦该等客户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恶化,将影响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3)与不良贷款状况相关的风险
截至2007年12月31 日、2008年12月31 日和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不良贷款率分别为2.06%、1.92%和1.36%,拨备覆盖率分别为95.63%、116.83%和151.05%。如果我国经济形势波动,或发行人的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运行效率受到不利影响,贷款风险将增长,导致发行人对贷款提取更多的准备金,从而减少利润,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近年来发行人在不良贷款风险监控和处置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报告期内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同时,发行人基于贷款的风险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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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账面价值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足额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发行人结合新增不良贷款的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特点,继续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贷款、房地产贷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出口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控制,严格防范新增贷款质量下降风险,使发行人不良贷款率保持在较低水平。

(4 )与房地产贷款相关的风险
发行人房地产相关的贷款包括对公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及商铺贷款。截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发行人房地产行业的公司类贷款余额1,293.25 亿元,占发行人贷款总额的7.03%,不良贷款率为2.24%;个人住房及商铺贷款余额2,249.75
亿元,占发行人贷款总额的 12.23%,,不良贷款率为0.65%。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导向和银监会相关风险提示及合规等要求,发行人对房地产相关贷款保持比较谨慎的态度,近年来对于房地产贷款一直采取总量和占比控制管理,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式管理和分类授权,严格优选客户和项目,采取了有效的信贷政策控制贷款风险;同时,发行人通过严格的按揭业务审查制度,有效确保了个人住房及商铺客户的质量,控制假按揭和投机等主要风险点。发行人定期开展包括房价变动在内的多因素压力测试。在轻度压力、中度压力和严重压力情景下,发行人资产质量对GDP 增速放缓、房价下跌等因素具有较强的承受能力。但如果这些因素出现系统性、长期性和极端性的压力情景,可能会对发行人贷款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5)与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相关的风险
根据国家限制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发展的政策指引,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禁止商业银行对风电设备、钢铁、水泥、煤化工、多晶硅、平板玻璃等严重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和项目盲目发放贷款。截至2009 年 12 月31 日,发行人向该等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的贷款余额为 1,040.00 亿元,占发行人贷款总额的 5.65%,不良贷款余额 6.27 亿元,占比0.60%,低于总体不良贷款率水平。其中,煤化工行业不良贷款余额5.12 亿元,水泥行业不良贷款余额0.63 亿元,钢铁等其他行业不良余额合计0.52 亿元。如果国家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的宏观调控力度,相关行业贷款客户生产经营恶化,可能会对发行人贷款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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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积极贯彻相关政策精神,高度关注产能过剩行业风险,逐渐加大调整力度。通过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限额管理,主动退出产能过剩行业中的高风险企业,持续加强贷后风险监控等措施,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风险。同时,在国家对产能过剩行业调控的大背景下,发行人将进一步明确信贷结构的调整方向,把握贷款投放节奏,树立“低碳经济”的业务发展理念,积极支持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环保产业项目和客户,减退风险客户,不断优化资产质量。

(6)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相关的风险
根据监管部门统计的口径,政府融资平台主要包括政府主导或绝对控股、主要业务是融入资金、其融资行为全部或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或提供担保、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准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融资机构。截至2009 年 12 月31 日,发行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中,分布在上海、江苏、北京、天津等经济较发达区域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占比59.61%;省市级平台贷款余额占比 87.86%;5 年(含)内到期贷款占比66.69%;采用抵质押及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占比62.17%。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为0.028%,低于总体不良贷款率水平。如果部分贷款主体因为宏观经济波动、国家税费改革等政策变化等因素而出现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形,发行人的贷款资产质量将受到影响,从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发行人一贯坚持审慎严格的信贷措施,采取了各项措施防范政府融资平台信贷风险。2009 年,针对全国融资平台型贷款增长较快、地方政府负债总水平不断上升的风险,发行人进一步严控该类贷款的授信门槛,确定了“严格准入、强调自偿、控制总量”的授信原则,确定相关准入标准,合理审慎确定贷款期限,不支持地方财政实力弱、层级低的融资平台企业。2010
年,发行人在继续执行2009 年融资平台授信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保续建、控新建”的信贷策略,即继续保证国家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在建项目的后续投入,新增授信原则上仅限于具有自偿性还款来源的高层级融资平台,并进一步强化担保措施。

2、与同业拆借业务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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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同业拆借对象主要为境内外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人近年来从制度建设、系统开发、授信审查、系统支持等多方面不断规范同业授信管理,但由于拆放对象面临的宏观或微观环境可能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无法按时归还发行人拆出的本金或支付相应利息,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受到不利影响。

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拆放同业余额合计432.97亿元,未发生计提需要计提损失准备的情况。

3、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关的风险
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债券投资余额为7,229.36亿元,其中政府债券及央行票据占比为41.65% ,公共实体债券占比为1.61%,金融机构债券占比为
34.54%,公司债券占比为22.20% 。政府债券、央行票据和公共实体债券一般信用风险较低,如果金融机构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出现到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4、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发行人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利率、货币、信用衍生工具。目前发行人所从事的此类业务的主要目的是对冲风险。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衍生金融工具合同金额合计为5,103.60亿元,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为-5.37亿元。发行人在国际市场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可能面临交易对手在交易存续期间发生信用问题或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未能按时按约定履行合同而出现资金交付风险。

5、与信贷承诺及财务担保相关的风险
发行人的信贷承诺及财务担保主要包括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及担保、开出信用证、贷款承诺等,信贷承诺及财务担保均以发行人的信用为担保,若发行人无法就这些承诺和担保事项从发行人客户处得到偿付,发行人垫付的资金可能发生减值,发行人因此承担了相应的风险。

(1)承兑汇票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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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在发行人表外业务中所占比重最大。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承兑汇票余额为2,338.71亿元。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如果承兑申请人或保证人违约,发行人在未收到足额汇票款项的情况下垫付承兑汇票,而保证金或执行担保仍不能覆盖全部垫付款项,发行人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2)开出保函及担保相关的风险
发行人开展的保函包括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开立各类保函及担保余额1,773.57亿元。若保函申请人的资信不良,不能履行约定义务,发行人将面临垫付资金从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3)开出信用证相关的风险
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开出信用证余额374.52亿元。在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如果申请人开证后资信下降或偿还能力不足,信用证到期客户不能支付货款,发行人将面临垫付资金从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中,如果开证行资信不良,发行人作为议付行也将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

(4 )贷款承诺相关的风险
发行人的贷款承诺主要包括信用卡授信承诺和对客户提供的不可撤销的授信额度。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贷款承诺余额1,647.04亿元。在发行人按贷款承诺发放贷款后,若获授信额度客户的资信发生变化,到期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发行人将可能遭受损失。

(二)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由于资产和负债结构失衡或期限搭配不当等原因导致资产组合在适当的期限内提供资金的成本意外增加的风险,以及不能及时以合理的价格清算头寸的风险。

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非衍生金融资产负债流动性敞口合计数为
5,291.77亿元,其中即期偿还、1个月内、1-3个月、3个月-1年、1-5年、5年以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负债流动性敞口分别为-9,817.93亿元、-2,289.26亿元、-65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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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2,997.54亿元、8,056.97亿元和6,773.79亿元。由于发行人的资产类项目中,贷款期限结构与发行人的存款期限结构不尽一致,有可能造成由于存贷款期限不匹配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同时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经验表明,短期存款会有一定比例沉淀下来,保留在银行的资金循环体系中,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长期资金来源,但如果短期存款受某些经济因素的影响发生较大的波动,将给发行人的流动性带来一定风险,发行人将需要引入高成本的资金以满足发行人的资金需求。

此外,发行人获取额外资金的能力可能受到诸如整体经济状况恶化、金融市场受到严重干扰等非发行人控制因素的影响,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有效地获得所需资金,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本外币流动性比例28.02%,符合监管要求。

(三)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和银行业竞争的逐渐加剧,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受市场影响的程度将逐步加大;就外币而言,外币存贷款利率已基本市场化,受市场因素影响明显。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利息收入,发行人2007
年、2008年、2009年的利息净收入分别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86.23%、85.62%和82.24%,因此利率水平与利率结构的变化将使发行人的利息收入产生较大波动,从而面临着较大的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非交易性利率风险敞口所带来的风险和交易性业务市场风险敞口所带来的风险。

(1)非交易性利率风险
① 存在利率风险敞口产生的风险
利率风险敞口产生的风险系指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如果发行人的利率敏感性资产少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则利息净收入将减少,即出现“负敞口”情况下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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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上升风险;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如果发行人的利率敏感性负债少于利率敏感性资产,则利息净收入也将减少,即出现“正敞口”情况下的利率下降风险。

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净头寸为1,644.25亿元,按资产和负债的重新定价日或到期日(较早者)划分,其中1个月内、1-3个月、3个月-1年、
1年-5年、5年以上及不计息的净头寸分别为-6,748.32亿元、-50.81亿元、5,579.04
亿元、1,256.83亿元、1,382.73亿元及224.78亿元。发行人1个月内、1-3个月的净头寸为“负敞口”,存在着受利率水平上升所导致的风险,其他期限的净头寸均呈现“正敞口”现象,存在着受利率水平下降所导致的风险。

② 存贷款利率不同步变动中相关的“净息差变动”风险
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由于市场对不同金融工具风险程度大小的判断不同,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可能导致存贷款利率的不同步变动;在存贷款规模一定的情况下,存款利率上涨幅度高于贷款利率上涨幅度时,就会使发行人的筹资成本以高于资产收益的比例增长,从而减少净利差收入。

目前,我国的利率政策正处于走向市场化的变革之中,央行规定人民币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其所设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制订的下限,但不设上限;同时,商业银行可以在不低于零利率且不高于人民银行设定的存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设定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因此存贷款利率不同步的现象将在现阶段国内存贷款业务中频繁出现,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此外,由于国内短期货币市场的利率水平已实现市场化,而发行人多数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的利率调整期限大部分为1年或1年以下,且在期限结构上不一定匹配,因此无论是发行人的筹资业务还是发行人的存贷款业务均将面临一定的非交易性利率风险。

③ 由于利率风险可能导致的信用风险
市场利率上升可能导致借款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使其偿债能力下降,进而使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遭受不利影响。

(2)交易性利率风险
交易性利率风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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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相关的利率风险
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余额为1,584.52亿元。由于我国目前利率逐步市场化,市场利率波动将使发行人金融资产面临市场风险。当市场利率上升时,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下降,如果此时出售金融资产将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② 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利率风险
发行人所从事的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业务,会受到国际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而产生风险,并且如果对市场利率走势预估发生错误,则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所从事的利率衍生业务合同金额合计为1,526.56亿元。由于衍生金融业务风险较大,因此目前发行人所从事的此类业务主要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以降低风险程度。

2、汇率风险
随着中国加入WTO 以及发行人国际业务的发展,汇率风险成为发行人面临的重要市场风险之一。目前汇率的波动以及汇率的地区差、币种结构均可能产生风险,今后,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和与人民币可直接交易币种的增加,发行人对汇率波动的预测和管理的难度也将增加。

发行人面临的汇率风险主要包括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营风险。交易风险指在运用外币进行计价收付的交易时,银行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折算风险指银行将外币转换成记账本位币时,因汇率变动而呈现账面损失的可能性。经营风险指由于意外汇率变动而造成银行未来一定期限内收益减少或投资损失的可能性。

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外汇资产占资产总额的8.55%,外汇负债占负债总额的7.95%。整体而言,发行人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占发行人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比例不高,主要币种的敞口较小。发行人外币资产以美元为主,其次是港币,由于港币与美元实行联系汇率,因此,目前发行人汇率风险主要集中在人民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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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的汇率风险。2003年以来,美元与主要国家货币汇率不时波动,同时人民币也存在升值压力。由于发行人目前外汇资产头寸高于外汇负债,如果人民币持续升值,发行人以美元计价的资产可能面临跌价风险。

发行人综合运用货币互换、外汇期权、外汇远期/掉期等避险措施,以降低汇率风险。截至2009年12月31 日,上述业务(货币衍生工具)合同金额3,573.28
亿元。

(四)管理风险
1、操作风险
发行人在主要业务领域及业务环节均制定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措施,但任何控制制度均具有固有限制,可能因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当事人的认知程度不够、执行人不严格执行现有制度等,使内部控制作用无法全部发挥甚至失去效率,从而形成操作风险。发行人面临的主要操作风险环节如下:
(1)被授权人超越本人的业务级别与权限办理业务,造成累积风险敞口超过原先估量的程度,使发行人面临一定的风险。

(2 )发行人对各主要业务岗位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程,但由于管理滞后或操作者本人的原因,可能出现未按规范操作的现象,使发行人面临一定的风险。

(3)如果员工与客户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共同进行欺诈或舞弊活动,将对发行人的业务、声誉和前景带来不利影响。

发行人将继续改善包括内部审计和管理信息系统在内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并不断加强对发行人员工和第三方不当行为的检查和防范,力图防止和发现有关欺诈或舞弊行为,但发行人目前的管理信息系统与内部审计程序不一定能完全杜绝并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发行人的防范性措施不一定全面、持续保持有效。因此,如发行人不能及时发现并防止发行人员工及相关第三方的欺诈和其他舞弊行为,发行人的业务、声誉和前景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速度与业务发展速度不匹配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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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业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并持续对其进行完善,但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可能需要做进一步的改善或更新,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如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速度与业务经营发展的速度不匹配,将直接导致发行人在管理上不足以有效控制相应的管理风险,进而导致发行人利益受损,使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影响。

3、分支机构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外设立的各分支机构在经营中享有较高的自主权,该经营管理模式增加了发行人有效避免或及时发现分支机构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失误的难度。发行人已采取多项措施进行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并在总行和分支机构之间设立了“垂直化”管理系统,但该等措施不一定能防范所有分支机构在管理和控制方面的风险,从而可能使发行人蒙受损失,导致业务和声誉受到不利影响。

4、与资产保全相关的风险
当借款人发生财务状况及资信状况恶化等情况时,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或资产保全措施不当,发行人将有可能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此外,即使发行人事先采取了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在风险出现时也积极采取了资产保全措施,仍有可能因为资产处置困难等原因,使发行人在回收贷款过程中面临损失。

5、与信息技术相关的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业务主要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业务数据进行收集、处理与储存,信息技术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日常运营和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中,及时收集与处理大量业务交易信息,各个分行、各个市场、各种产品信息的系统功能能否正常发挥,对商业银行业务以及银行的竞争能力具有关键意义。发行人已建立了信息系统操作风险突发的危机管理,持续完善灾备技术架构,实施信息科技信息安全防控工作,启动重要信息系统等保护测评工作。如果发行人的信息技术系统在设计上具有潜在的缺陷和漏洞、计算机病毒传播造成系统故障、以及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不力而造成系统部分或完全出现失灵或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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溃,发行人的业务将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如果不能及时改善或升级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发行人的竞争力和经营成果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五)资本充足率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4年制定并于2007年7月3 日公布的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截至2007年12月31 日、2008年12月31 日和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4.44%、13.47%和12.00%,发行人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27%、9.54%和8.15%,均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实施本次配股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资本充足水平。

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发行人对不同风险权重的资产结构进行了调整,并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次级债券,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A股及H股补充了发行人的资本。然而,一方面,如果发行人业务继续迅速发展使发行人的风险加权资产增加,且不能及时有效补充资本,发行人资本充足率水平将继续下降;另一方面,如果中国银监会改变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或改变其计算方法,发行人可能不能及时满足改变后的监管要求,这将可能对发行人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此外,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决定于2010年、最迟宽限到2013年对首批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监管。发行人是首批试点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之一,发行人不能保证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后使用新规则计算的发行人资本充足率不会低于使用现行规则计算的资本充足率。

若发行人未来无法满足资本充足水平的最低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可能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发行人风险资产规模增长、暂停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所有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发行人的股利支付等纠正措施,这些措施可能会对发行人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六)国际化经营风险
近年来,发行人依据“两化一行”的发展战略稳步推进国际化发展。发行人在国际化经营中面临因境外某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或发行人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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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境外市场当地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等原因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海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使发行人的海外分支机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资产价值下降,形成投资损失,或提高发行人的海外分支机构的资金成本。

如果发行人不能有效管理国际化经营中的风险,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在中国注册成立,并在中国经营大部分业务,发行人主要提供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按截至2009年12月31 日的总资产计算,发行人是中国第五大商业银行。截至2009年12月31 日,发行人在全国190个城市设有113家境内机构(包括省分行、直属分行、省辖行和总行营业部)、2,648个营业网点及12,061台自助服务终端。除中国境内业务外,发行人目前在香港、纽约、东京、新加坡、首尔、法兰克福和澳门设有分行,并在伦敦和悉尼设有代表处。根据《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09年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发行人一级资本排名位列第49位,市值、税前利润和总资产分列第11位、第16位和第56位;根据《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09
年全球2000强企业排名,发行人名列第143位,列银行业第31位;2009年发行人先后荣获各类权威媒体颁发的100多项荣誉称号,包括:《银行家(中国)》颁发的“最佳财富管理银行奖”、“最具研究能力银行奖”和“最佳企业形象奖”;《财资》颁发的“中国区最佳财富管理奖”、“现金管理最具成长性银行”;《欧洲货币》颁发的“中国区最佳现金管理奖”;《第一财经》颁发的“年度国有控股银行”;中国经营报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颁发的
“2009卓越竞争力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时报》颁发的“年度最佳财富管理银行”。2009年,发行人首次跻身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和《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50强;在《银行家(中国)》杂志“2009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中,居全国性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二。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发行人资本金。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净资产将增加,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也将相应增加,随着募集资金支持发行人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将对发行人的净资产收益率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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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积极影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将得以提高;本次配股将有助于发行人业务继续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广阔。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交通银行委托,瑞银证券和海通证券担任其本次配股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内核小组的审核。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管理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上市公司配股的基本条件。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向贵会推荐发行人本次配股,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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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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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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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股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刘弘,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部 高轶文 和 王钦刚 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行项目,及股票发行上市后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同志负责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弘(身份证 )
被授权人:
高轶文(身份证 )
王钦刚(身份证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33
发行保荐书
年 月 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指定周威、孙迎辰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股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A股配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该项目协办人为朱桢。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同志负责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零年四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交通银行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发行人的设立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6、 发起人和股东
7、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 发行人的业务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1-2
16、 发行人的税务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 发行人配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此外,金杜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涉及必须援引境外法律或涉及发行人境外机构有关事宜的,均引用发行人境外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

金杜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金杜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金杜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文件,金杜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金杜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审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说明书》(以下简称“ 《配股说明书》”)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并负责发行人作该等引用时不会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金杜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2010 年4 月20 日召开了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0 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0 年第一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 股和H 股配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A 股和H 股配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处置议案》、《关于本次A 股和 H 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金杜对交通银行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见证,金杜认为,交通银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当时有效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交通银行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除上述与本次A 股和H 股配股(以下简称“本次配股”)方案有关的决议外,交通银行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0 年4 月 1 日向交通银行董事会提交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2010 年4 月7 日,发行人发出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增加审议财政部提出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之临时提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批准交通银行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1-4
金杜认为,财政部作为持有交通银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银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且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因此,该临时提案在主体、程序和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
《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 2010 年4 月22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通银行配股方案的批复》(银监复[2010]168 号),批准发行人本次配股。据此,发行人已获得中国银监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同意。

金杜认为,除上述第(三)项外,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获得了根据中国法律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作为金融机构,现持有中国银监会于2007 年6 月 15 日颁发的机构编码为 B0005H131000001 号的《金融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局”)于2008 年 12 月30 日颁发的注册号为
100000000005954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核查,发行人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金融许可证》及历年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国合字[2005]16 号文核准,交通银行于 2005 年首次公开发行H 股 67.3397 亿股(含超额配售 8.7834 亿股),交通银行H 股股票于
2005 年 6 月23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交通银行”,证券代码“03328”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91 号文核准,交通银行于2007 年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31.9035 亿股,交通银行A 股股票于2007 年 5 月 15 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交通银行”,证券代码“601328”。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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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聘请了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审计的发行人近三年的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以下简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向股东实际支付了股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德勤出具的发行人2007 年度德师报(审)字(08)第P0038 号、发行人
2008 年度德师报(审)字(09)第 P0086 号和发行人 2009 年度德师报(审)字(10)第P0181 号《审计报告》(以下合称“ 《审计报告》”)并经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1)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德勤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德师报(核)字(10)第E0021 号),发行人于2009
年 12 月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其具体规范建立的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3) 经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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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九条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4)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2009 年年度报告并经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2、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1)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07 年度、
2008 年度、2009 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值)分别为205.13 亿元、283.96 亿元、298.69 亿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不存在严重依赖股东的情形,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业务和盈利主要来源于其自身从事的商业银行业务,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股东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经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4) 经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5)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

(6)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十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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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行人最近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3、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1) 经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及经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未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过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 2007 年、2008 年和 2009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截至 2007
年 12 月31 日、2008 年 12 月31 日、2009 年 12 月31 日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2.06%、1.92%、1.36%。据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不存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不良资产,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经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属于正常范围,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截至2007 年 12 月31 日、2008 年 12 月31 日和2009
年 12 月31 日的减值贷款拨备覆盖率分别为95.63%、116.83%和 151.05%,其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经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以现金方式向股东累计分配的2007 年度、2008 年度和2009 年度三个年度的利润为269.47
亿元1,发行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且经金杜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1) 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1 发行人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在本次配股前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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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刑事处罚;
(2) 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 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1)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为深入推进“两化一行”发展战略,落实
《2009-2013 年资本规划纲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支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本次配股并将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发行人资本金,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2)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发行人资本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3) 发行人为金融企业,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发行人资本金,因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不适用于本次发行上市。

(4) 发行人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发行人资本金,且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导致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将按规定存放于发行人设立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6、经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 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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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 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经金杜适当核查:
(1) 本次拟配售股份为每10股配售不超过1.5股,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由于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因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不适用于本次发行上市;
(3)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本次A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下简称“国务院”)于1986 年7 月24 日下发《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国发[1986]81 号),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于1987 年2 月23 日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 的通知》(银发[1987]40
号),并于 1987 年3 月 10 日以银复[1987]87 号文批准了《公司章程》,随文颁发了第495 号《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交通银行于1987 年 3 月30 日正式成立,获得了国家工商局工商企进字01595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金杜认为,交通银行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其设立合法、有效。

(二) 主要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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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银行 1994 年统一法人体制
人民银行以《关于交通银行近期深化改革问题的批复》(银复[1993]425 号)批准交通银行将交通银行总行(当时亦称为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及其中国境内分支行(在本节中简称“分支行”)各为法人实体改为全行一个法人实体体制。交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了统一法人体制工作,修改了《公司章程》。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交通银行实行总分行制,全称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 120 亿元,每股面值一元;建立了股东名册;设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长、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交通银行于 1995 年 4 月22 日取得了换发的注册号为10000595-X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济性质为股份制,注册资本为 120 亿元人民币。

交通银行完成统一法人体制的过程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银管[1995]第 5 号)对法人体制、资本金、分业经营、分支机构等方面的规定。同时,根据上述银管[1995]第 5 号文件的附件《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机构设置及名称的意见》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各总行名称不变”,发行人当时仍沿用“交通银行”作为公司名称。

2、交通银行2004 年进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规范
发行人按照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 号)对进行工商登记规范的要求,经五名股东同意,确定了五名发起人股东,同时,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就交通银行注册资本(股本)进行了补充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国银监会于2004 年 10 月 12 日下发《关于交通银行组织形式、发起人和股东资格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4]160 号)明确了发行人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
银行,英文名称为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 LTD. ,注册资本为
17,108,154,510 元人民币,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 号)的规定确认财政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和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为发起人股东。交通银行于2004 年 12 月24 日获得国家工商局换发的 1000001000595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注明企业名称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3、交通银行2005 年公开发行H 股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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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于2004 年 9 月23 日召开200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76 号文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国合字[2005]16 号文批准,交通银行 H 股股票于 2005 年 6 月23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首次共发行 H 股 67.3397 亿股,含超额配售 8.7834 亿股,发行价格为每股港币2.50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港币 16,834,925,000 元,以收款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基准牌价折合人民币17,926,413,702.50 元。此外,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国合字[2005]16 号文批准,交通银行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后,交通银行股东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所持股份转为H 股。

4、交通银行2007 年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
交通银行于2007 年 1 月9 日召开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121 号文及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行字[2007]91 号文批准,交通银行于 2007 年 4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31.9035 亿股,每股发行价7.90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为人民币
247.5 亿元。交通银行A 股股票于2007 年 5 月 15 日在上交所上市。

金杜认为,交通银行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 根据上述交通银行设立和历史沿革情况,交通银行并非经改制重组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并未签订改制重组合同或协议。经适当核查,金杜认为,交通银行设立行为和历史沿革不存在潜在纠纷。

(四)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有关验资等事项
交通银行 1987 年组建时,注册资本为20 亿元。交通银行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未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当时有效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82 年 8 月9 日发布,后于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 年 7 月 1 日施行后废止)未要求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因此,交通银行上述未进行验资的情况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天健(2004)验字 019 号《验资报告》,截至 1987 年 3 月 30 日,交通银行总行实际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5 亿元,均为财政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发行人设立后的资本金到位情况和注册资本变更情况以及验资情况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1-12
(五) 交通银行设立时未设有股东大会,其章程于 1987 年 3 月 10 日经人民银行银复[1987]87 号文批准,根据当时的《公司章程》规定,交通银行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行政机构。发行人于 1987 年3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经核查,交通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程序及所议事项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与第一大股东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金杜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 发行人资产的独立完整性
根据德勤分别于2008 年3 月 19 日、2009 年3 月 18 日和2010 年3 月30 日出具的《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德师报(函)字(08)第Q0013 号、德师报(函)字(09)第Q0025 号和德师报(函)字(10)第Q0017 号),发行人于2007 年度、2008 年度和2009 年度均不存在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截至2009 年 12 月31 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的权属瑕疵外,发行人对其占有、使用的前述资产依法拥有完备的权属证书,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独立于现有股东。金杜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首席风险官和公司业务总监)未在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职务,未在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更换,不存在发行人股东干预发行人人事任免的情形。金杜认为,发行人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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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发行人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依法独立设立账户,未与任一股东共用账户。金杜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 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包括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预算财务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等职能机构或部门。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与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金杜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独立性,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起人
交通银行在 1987 年组建时,由于当时没有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交通银行并没有明确发起人股东。2004 年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4]160 号文批准,确认财政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以及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为发起人股东。

金杜认为,发行人 1994 年统一法人体制时,《公司法》尚未实施,其发起人为交通银行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商登记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银监会确认;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股东人数、住所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天健(2004)验字 019 号《验资报告》,发起人全部出资为现金出资,已全部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 主要股东
截至2009 年 12 月31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名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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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9,974,982,648 有限售条件A 股
1 财政部 26.48%
3,000,000,000 H 股
2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2 10,733,072,016 21.91% H 股
3 汇丰银行3 9,115,002,580 18.60% H 股
4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985,447,500 2.01% 流通A 股
5 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51,445,193 0.92% 流通A 股
6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378,328,046 0.77% 流通A 股
7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 346,787,979 0.71% 流通A 股
8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04,320,800 0.62% 流通A 股
9 大庆石油管理局 233,151,118 0.48% 流通A 股
10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98,041,710 0.40% 流通A 股
合计 72.90%
☆ 截至2009 年 12 月31 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财政部、汇丰银行和社保基金会。其中,汇丰银行直接及通过控股子公司间接持有交通银行 H股股份合计 9,381,484,261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9.15%。社保基金会持有交通银行H 股股份 5,555,555,556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1.34%,现已全部转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已经当时的有权部门批准,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 发行人 1994 年统一法人体制前的股本变化
1、1990 年经批准增资至 50 亿元
根据人民银行于 1990年2 月13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调增注册资本金的批复》
2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2009 年 12 月31 日止,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H 股股份合计数。

3 根据交通银行备置于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所载,截至2009 年 12 月31 日止,汇丰银行持有交通银行H 股股份为 9,115,002,580 股。另外,根据HSBC Holdings plc 向香港联交所报备的披露权益表格,截至2009 年 12 月31 日,汇丰银行实益持有交通银行H 股 9,312,013,580 股,而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持有交通银行H 股 69,470,681 股,合计持有交通银行H 股9,381,484,261 股,占交通银行总股本的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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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复[1990]38 号),批准交通银行将注册资本金从20 亿元调增为 50 亿元。交通银行于 1992 年 9 月 17 日获得换发的注册号为10000595—X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1992 年经批准增资至 80 亿元
根据人民银行于 1992 年6 月 11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交通银行注册资本金调增至八十亿元的批复》(银复[1992]208 号),人民银行确认交通银行全行实收资本金至 1992 年3 月底止已超过人民银行曾核定的注册资本金50 亿元的水平,批准交通银行将注册资本金从 50 亿元调增至 80 亿元,但交通银行未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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