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汉威电子(300007)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57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 万股,发行价格27.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05,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31,360,500.0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373,639,5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出具的中磊验字[2009]001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0 年5月20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实施的议案》及 《关于审议北京智威宇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4,900万元出资设立北京智威宇讯科技有限公司,并于近日完成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转账事宜。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智威宇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822024231208094001_,截止 2010 年 6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仟玖佰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在北京购买土地、新建综合大楼、购置研发设备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 3 个月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以 7 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明细如下: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存储金额 开户日期 822024231208213001 七天通知存款 ¥5,000,000.00 2010.6.23 822024231208213001 七天通知存款 ¥2,000,000.00 2010.6.23 822024231208213001 七天通知存款 ¥1,000,000.00 2010.6.23 822024231208211001 三个月定期存款 ¥5,000,000.00 2010.6.23 822024231208211001 三个月定期存款 ¥2,000,000.00 2010.6.23 822024231208211001 三个月定期存款 ¥1,000,000.00 2010.6.23 甲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若上述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前支取,也应将款项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账户,并通知丙方。甲方的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劲松、罗洪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至少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否则,乙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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