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摩恩电气(00245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2010年06月29日 01:18:50 中财网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北塔 1901 室
电话: +86 21 68815499 传真: +86 21 68817393
E-mail: lawyers@chenandco.com 网址: www.chenandco.com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
www.chenandco.com 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
E-mail : lawyers@chenandco.com website:www.chenandco.com
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律 师工作 报 告
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8082 号
5—2—1
致: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所以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除上述定义外,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表左列词汇具有右列所示含义:
1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
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 上海市工商局 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 上海摩恩 指 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
4 《公司章程》 指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江苏摩恩 指 江苏摩恩电工有限公司
6 致力电气 指 上海致力电气有限公司
7 加拿大驱动 指 加拿大驱动电气股份公司
8 申伊惠 指 上海申伊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9 江苏鸿隆 指 江苏鸿隆电缆有限公司
10 扬州鸿隆 指 扬州鸿隆电缆厂
11 加拿大威尔 指 加拿大威尔投资有限公司
12 澳克莱特 指 澳克莱特精密模塑(上海)有限公司(由奥
克莱特摩恩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于2008 年
12 月30 日更名)
13 亨威电缆 指 上海亨威电缆有限公司
14 南京证券 指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3
15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 指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 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指 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7 加元 指 加拿大法定货币加拿大元单位:加元
18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引 言
一. 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为一家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成
立。本所业务范围以提供金融证券、公司商务及投资、房地产及建筑、诉讼法
律服务为主。在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签字
的为陈志军律师、孙瑜律师、陆蕾律师。

陈志军律师的主要经历有:1994 年 7 月自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毕业,2000 年 10
月自华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1998 年 8 月获司法部颁发的律师资格,先后在上
海市海欣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志民律师事务所执业,2002 年 5 月转入本所执业,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陈志军律师曾为如下证券业务项目提供过法律服务:
(1) 德维森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由创业板转为主板上市项目
(2) 金泽超分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由创业板转为主板上市项目
(3)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项目
(4) 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项目
(5)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项目
(6) 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收购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7) 金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项目
(8) 金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可转股债券及于香港联交所上市项目
(9) 福记食品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发行可转股债券及于香港联交所上市项目
(10)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11) 古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发行美国存托股份并于纽约交易所上市项目
(12)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5—2—4
孙瑜律师的主要经历有:2003 年7 月自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2006 年7
月自上海师范大学法学硕士毕业;2005 年 2 月获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证;2006 年7 月至今在本所执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孙瑜律师曾为如下证券业务项目提供过法律服务:
(1) 飞毛腿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项目
(2) 复星国际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项目
(3) 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项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项目
(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项目
(6) 福记食品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一家物流企业项目
陆蕾律师的主要经历有:2003 年 7 月自复旦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2008 年 7
月自复旦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毕业;2004 年3 月获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证;2004-2005 年 6 月在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 年7 月至今在本所
执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陆蕾律师曾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项目提供过法律服务。

上述三位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为: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北塔 1901
室,邮编:200120;电话:021-68815499;传真:021-68817393。陈志军律
师的手机号码:13916586580,孙瑜律师的手机号码:13564939813,陆蕾律师
的手机号码:13916760610。

二. 本所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是在本所与发行人签订《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后正式以发行人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到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中的。本所律师先后数次赴
发行人住所地,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各项法律问题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沟
通交流,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南京证券对发行人开展规范运作的辅导
工作,并协助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为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自 2008 年 9 月起即开展了对发
行人的法律尽职核验工作。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出具了详尽的法律尽职核验工作
5—2—5
的调查清单,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其历史沿革、财产权利、重大债权债务、财
务会计资料、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法人治理结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税务、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从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
方面进行了审慎的核验。本所律师根据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核验的实际情
况,先后要求发行人就某些特定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充提供材料。

为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还分别向工商、
环保及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就发行人是否违反工商、环保及税务等方面的法
律、行政法规问题进行调查,并要求有关部门就该等问题出具证明。此外,还
向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就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了调
查,并要求其就该等问题出具了确认函。

经本所统计,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总的有效工作时间在 800 工作小时以上。本所
律师现已完成对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
的审查判断,依据发行人在《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及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律师工作
报告。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2009 年 5 月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参加本次会议的董
事应到7 名,实到7 名,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法定条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问泽鸿先生主持,
发行人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
董事会处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摩恩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及200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公允性的
5—2—6
议案》、《关于制定〈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2006 年度、2007 年度、2008 年度及 2009 年第一季
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08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及《关于
召开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1.2 2009 年6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共 8 人出席了会
议,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980 万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 10,980 万股的 100%,
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问泽鸿
先生主持,发行人7 名董事及3 名监事参加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A 股)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
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
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08 年度财务决
算及 200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
公司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议案》等议案,并听取了独立董事袁树民、
强永昌、邓长胜2008 年度述职报告。

通过对上述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核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
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该项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尚须报请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其股票上市的同
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1.1 发行人前身为“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于 1997 年 10 月5 日注册成立。设
立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1.2 根据2008 年4 月20 日由问泽鸿、问泽鑫签署的《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变更
5—2—7
设立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以问泽鸿、问泽鑫为发起人,
于2008 年 5 月28 日以发起设立方式,将“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1.3 根据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衡验字(2008)第 31 号《验资
报告》,上海摩恩的全体股东以经审计的上海摩恩截止2008 年3 月31 日的净
资产 160,027,713.07 元作为折股依据,按 1:0.67488311 的比例折合成股本
10,800.00 万元,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2.1.4 发行人目前持有上海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115400048823),登记事项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1997 年 10 月5 日
经营期限: 1997 年 10 月5 日至不约定期限
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5901 号
法定代表人: 问泽鸿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980 万元
实收资本: 人民币 10,980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电线电缆及附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电线电缆专业的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1.5 发行人已连续通过2006、2007 及2008 三年工商年检,经核准持续经营。经本
所律师核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
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未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中
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1-579 号《审计报告》及
所附财务报表显示发行人截止2009 年3 月31 日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财务处于正
常状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变更设立,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予以终止的情形,为有效成立并持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

5—2—8
2.2 发行人具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2.2.1 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系由上海摩恩整体变更设立,自上海摩恩成立之日起
计算,其持续经营时间为三年以上,是有效存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故发行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
当在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之规定。

2.2.2 发行人由上海摩恩整体变更设立,不存在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
之事项,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2.3 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制造及销售服务,主要产品为特种电缆,包
括生态安全电缆、变频器电缆、屏蔽和耐化学药品功能电缆、编码器电缆、耐
高温电缆、金属柔性护管设备电缆、耐油耐腐分相综合护套电缆、耐寒电缆、
五芯电缆。该等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限制类第
十一类“机械”第 15 项“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 500 千伏及以上
超高压电缆除外)”的范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
业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之规定。

2.2.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为问泽鸿,没有发生变更;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之规定。

2.2.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通过上述核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之规定,具备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1 本次发行上市性质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经本所律师逐条核查,
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及《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之规定,
这些实质条件是:
5—2—9
3.1.1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一节关于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3.1.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本所律师的合理核验,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 1 名、
副总经理3 名,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

3.1.3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1-579 号《审计报
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盈利状况如下:(单位:元)
期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212,648,972.05 265,241,747.97 376,185,532.99 101,781,087.04
利润总额 34,406,013.83 47,490,809.60 58,986,415.61 22,615,535.61
净利润(合并) 31,340,749.22 45,009,540.32 48,890,397.98 19,517,831.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31,406,288.22 45,282,956.86 48,423,008.43 19,517,831.80
者的净利润
根据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 1-579 号《审计报
告》及所附财务报表,截止2009 年3 月31 日,发行人总资产为364,554,828.40
元,负债为 146,874,360.83 元,股东权益合计为217,680,467.57 元。

3.1.4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承诺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发行人不存
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之规定。

3.1.5 最近36 个月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环保、产品质量未受行政处罚的证明:
(1) 2009 年 5 月 7 日,上海市工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06 年 1
5—2—10
月 1 日至2009 年 5 月7 日,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记
录”。

(2) 2009 年 6 月 18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
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06 年 1 月 1 日至2009 年6 月 18 日
期间,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
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3) 2009 年 5 月 31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关于上
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保障守法情况的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受到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

(4) 2009 年 5 月 20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出具浦
环保证[2009]第 28 号《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
证明》,确认发行人“2006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受到过我局的环保方面的
行政处罚”。

(5) 2009 年 6 月 23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确认发
行人“从2006 年 1 月 1 日起,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的合理核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及《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3.1.6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
业务、财务及机构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二节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章“发行人
的独立性”) 。

3.1.7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曾聘请南京证券对其进行上市辅导,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接受培训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
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1.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5—2—11
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章“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1.9 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性质、组织形态,制定了《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内部财务控制
制度,财务负责人由程颖专职担任,负责该等制度能被有效执行,确保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
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故发
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1.10 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 最近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
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
盖章;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1.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三章“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5—2—12
发行人现行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
间的担保不在此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四)董事会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为: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单
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
对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上述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亦包含在发行人拟上市后适用的章
程(草案)中。

3.1.12 根据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1-579 号《审计报
告》及所附会计报表附注及发行人的承诺,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5—2—13
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
况。

3.1.13 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已经制定了资金管理制度即《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 》。经发行人的承诺,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
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3.1.14 根据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1-579 号《审计报
告》及所附会计报表附注,发行人截止 2009 年 3 月 31 日的固定资产净额为
64,496,864.03 元,流动资产为231,340,939.05 元,总资产为364,554,828.40 元;
2006 年、2007 年、2008 年、2009 年 1-3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 31,406,288.22 元、45,282,956.86 元、48,423,008.43 元及 19,517,831.80 元,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3.1.15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和正信专字(2009)第1-368 号《内部控制审
核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制定的相关标准于2009 年 3 月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据此,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3.1.16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1-579 号《审计报告》
载明:“我们认为,上述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反映了上海摩恩2009 年3 月31 日、2008 年 12 月31 日、2007 年 12 月
31 日、2006 年 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及2009 年 1 月至3 月、2008 年度、2007
年度、2006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3.1.17 根据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1-579 号《审计报
告》及所附会计报表附注,本律师认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
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
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并未随意变更。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3.1.18 根据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1-579 号《审计报
5—2—14
告》及所附会计报表附注、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所律
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
当披露了近三年的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
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1.19 根据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1-579 号《审计报
告》及所附会计报表附注,发行人2006 年、2007 年、2008 年、2009 年 1-3 月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营业收入分别为 212,648,972.05 元、265,241,747.97 元、376,185,532.99 元、
101,781,087.04 元,累计数额超过 3 亿元;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达 10,980 万
元,超过 3,000 万元;2009 年 3 月 31 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
当日净资产的比例低于20%;发行人2009 年3 月31 日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故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3.1.20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及本
所律师的合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六章“发行人的税务”)
3.1.21 根据本所律师的合理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
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之规定。

3.1.22 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3.1.23 本所律师经合理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存
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5—2—15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
利变化的风险;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1.24 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的运用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节之规定(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八章“募集资金的运用”) 。

四. 发行人的设立
4.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4.1.1 1997 年 10 月5 日成立
(1) 1997 年 8 月,致力电气与加拿大驱动签署《中外合资上海摩恩电气有限
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章程》,决定合资设立
上海摩恩,其注册资本为 185 万加元。投资方致力电气出资 85 万加元,
占注册资本的 45.95% ;加拿大驱动出资 100 万加元,占注册资本的
54.05%。

(2) 1997 年 9 月 11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沪浦管项字[1997]
第 353 号文件,批复同意致力电气与加拿大驱动合资设立上海摩恩的合
同及章程。

5—2—16
(3) 1997 年 9 月 1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向上海摩恩核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
沪浦东合资字[1997]336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1997 年 10 月 5 日,上海摩恩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其历次股权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发行人的
股本及其演变”。

4.1.2 2008 年 5 月28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1) 2008 年 4 月 19 日,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永会
评报字[2008]第015 号《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
告书》确认“拟用于改组股份有限公司之目的的摩恩电气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在2008 年3 月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23,936.63 万元”。

(2) 2008 年 4 月 20 日,上海摩恩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致同意上海摩恩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根据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所确认的上海摩恩截止2008 年3 月31 日的净资产160,027,713.07
元,以 1:0.67488311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 10,800 万股,其余净
资产计入资本公积。

(3) 2008 年 4 月 20 日,上海摩恩的2 名自然人股东问泽鸿、问泽鑫为发起
人签署了《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的发起人协议》。

(4) 根据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 年4 月28 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08)
31 号《验资报告》,截止2008 年4 月28 日,股份公司(筹)收到全体
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0,800 万元。

(5) 2008 年 5 月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全体股东2 人出席了会议,共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8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符合
《公司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召开创立大会的法定条件。会议审议并一致
通过了《关于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
的工作报告》、《关于公司设立费用报告》、《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
财产的作价报告》、《关于制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订股东大
5—2—17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
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选
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关于授权
公司董事会办理有关公司工商登记事宜的议案》等议案,选举产生了发
行人首届董事会成员及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会成员。

(6) 2008 年 5 月 28 日,上海市工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注册号为 310115400048823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摩恩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4.1.3 通过对上述历史沿革相关资料的核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
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注
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2 改制重组合同
4.2.1 发行人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经本所律师核验,各发起人在设立股份公司过
程中签订了《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协议》,约定了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设立方式、组织形式、股份公司的
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股份总额及面值、各发起人认缴股份数额、认
缴形式、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以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审
字(2008)596 号《审计报告》确认的上海摩恩截止2008 年 3 月31 日的净资
产(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折合成股份公司总股本
10,8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 10,800 万元;全体股东按原
持股比例持有股份公司股份,即: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额 持股比例(%)
1 问泽鸿 97,200,000 90%
2 问泽鑫 10,800,000 10%
合计 108,000,000 100%
股份公司承继上海摩恩整体变更前的所有资产、业务、债权债务和其他一切权
益、权利和义务。

4.2.2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文件的内容及形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作为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经上海市
5—2—18
工商局注册登记,因此不会引致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4.3 设立过程中的验资及评估
4.3.1 经本所律师核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受上海摩恩的委托对其截至2008 年3 月31 日止的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天
衡审字(2008)596 号《审计报告》。

4.3.2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上
海摩恩的委托对其截至2008 年3 月31 日止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
出具宁永会评报字[2008]第 015 号《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报告书》。

4.3.3 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受上海摩恩的委托对拟设立
的股份公司截至2008 年4 月28 日止注册资本的缴付进行验证,并出具天衡验
字(2008)31 号《验资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第八十三、八十四条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验资
机构在设立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

4.4 关于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具体参见本章 4.1 部分,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5.1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5.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
告及发行人所取得的有关认证证明资料,查明发行人主要从事特种电线电缆的
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1-579 号《审计报
告》及所附会计报表附注,发行人 2006 年度、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5—2—19
年 1-3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是 212,648,972.05 元、264,986,592.41 元、
375,812,515.68 元、101,730,214.08 元,营业利润分别是 32,246,688.87 元、
45,948,449.60 元、57,952,501.97 元、22,473,356.90 元,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5.1.2 根据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
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将用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扩建铁路机车车辆、风力发电及海上石油平台特种电缆生产厂房及相关配套
设施项目”和“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扩建交流变频调速节能电机电缆生
产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认为该等项目均是对发行人主业的提升,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5.1.3 经本所律师合理核验,发行人未与其股东订立任何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的协议。

5.1.4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5.2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2.1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三个机构具有较为完善的议
事规则,其运行亦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自身议事规则的规定,同时发行
人已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形成健全的职能部门组织。发行人设立了审计部、生产
部、质保部、设备部、项目部、商务部、采供部、管理部、财务部、技术研发
中心、人力资源部、证券投资部、销售部等职能部门。(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第十四章“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2.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3.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各股东
控制的其他企业。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09 年 5 月31 日出具
《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保障守法情况的证明》,确认发行人
“2006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受到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子公
5—2—20
司江苏摩恩于 2009 年 5 月 7 日取得江苏省宝应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出具的
证明,证明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2006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日,江苏摩恩均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通过合法程序选举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不
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
人董事会人事任免决定、越权任命的情况;发行人的经营管理班子包括总经理
问泽鸿,副总经理王清、王永伟、许静波,财务负责人程颖及其他部门负责人
均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处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该等企业领薪;发行
人的财务人员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兼职。

5.3.3 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的产生从候选人提名到选举,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不受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
人的干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章“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变化”)
5.4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4.1 发行人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发行人结合自身业务性质、组织形态建立了独立
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
度。对子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对具体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定了《上海摩恩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等。

发行人取得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发的编号为 2900-01029615 的《开户
许可证》,该证准予发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六灶支行开立独立的人民币基
本帐户,核准号为J2900030953905。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5.4.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资料,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和履行缴纳义务。发行人的税务登记号为:国税沪字 310115607378894 号,地
税沪字 310115607378894 号。

5—2—21
5.4.3 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在现行《公司章程》、《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已对
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风险投资、关联交易及资产处置等财务决策
授权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不存在违规干预发行人财务决策的情况。

5.5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5.5.1 发行人与各发起人的产权关系明晰。发行人由上海摩恩整体变更设立,江苏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验字(2008)31 号《验资报告》确认,各发起人股
东均已出资完毕。

5.5.2 根据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1-579 号《审计报
告》及所附会计报表附注,发行人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中无持有发行人5%
以上股份股东的欠款。

5.5.3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共同对外投资的情形。

5.5.4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仅对外投资了一家公司——江苏摩恩,江
苏摩恩的注册资本为 1,080.8 万元,注册地址在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工业集
中区,经营范围为生产高低压成套设备、母线槽、压力管道管件、法兰、电机
设备、电线电缆、电缆桥架、电缆料及部件制品,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法定
代表人为张兴宝。发行人持有江苏摩恩 100%股权且该股权未被质押。

5.6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5.6.1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配套设施及与经营业务密切相关
的土地使用权、商标等无形资产。

发行人是一家集研发、制造和销售为一体的企业,以电线电缆及附件的研发、
制造和销售为主营业务,产品主要有生态安全电缆、变频器电缆、屏蔽和耐化
学药品功能电缆、编码器电缆、耐高温电缆、金属柔性护管设备电缆、耐油耐
腐分相综合护套电缆、耐寒电缆、五芯电缆等。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行人已建
立起经营其业务所必需的、独立完整的生产、辅助系统及配套设施,拥有拉丝
5—2—22
机、管式绞线机、框式绞线机、塑料挤出机、成缆机等生产设备。发行人拥有
产权自有的厂房及配套建筑。上述生产、辅助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及发行人拥有
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有技术等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章“发行人的
主要财产”。

5.6.2 发行人对其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拥有完全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

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铜、交联绝缘料及护套料等辅助材料。发行人已建
立独立的采购系统,由采供部负责采购、品质追踪、物料调运;发行人通过采
购现货或购买期货合约的方式采购铜;发行人对交联绝缘料、护套料等材料的
采购通过向多家供应商询价的方式,降低采购成本。

发行人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发行人商务部负责业务咨
询、商务报价及招投标事务处理。同时,发行人在全国各地的重点城市,特别
是工业发达、发展迅速的一二类城市通过区域经理、售前人员、销售代表、维
护专员等各类业务人员直接与客户沟通和接触,来获得市场信息并传递发行人
的技术与产品信息。发行人的客户主要集中在冶金、石油、化工等国民经济支
柱性领域。2006 年度、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 1-3 月发行人对其前
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电缆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9.99%、41.52% 、
41.58%、87.44%。

经本所律师合理核验,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合上述几个方面的核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
和资产方面独立于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
根据《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协议》,发行人变更设立时,共有2 名自然人股东,即:问泽鸿、问泽鑫,问
泽鸿是问泽鑫的弟弟。

6.1 发起人(股东)资格
6.1.1 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原有发起人股东2 名,现有股东 8 名,分别是:
5—2—23
序号 姓名 住所 身份证编码
问泽鸿
1 (发起 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 668 弄57 号601 室 3210231965XXXXX454
人)
问泽鑫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胜利路 851 弄20 号
2 (发起 3210231962XXXXX835
502 室
人)
3 王 清 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 1-22 号 3210231963XXXXX439
4 王永伟 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3-153 号 3210231969XXXXX416
5 陈 银 江苏省宝应县山阳镇丹风路7-32 号 3210231971XXXXX412
6 戴仁敏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岙岸村 522 号 3326031977XXXXX839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天山华庭二区
7 包立超 3208211974XXXXX117
16 号楼307 室
8 问泽兵 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吴堡村张东组 61 号 3210231979XXXXX816
6.1.2 通过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8 名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股东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6.2 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及出资比例
6.2.1 发行人发起设立时有2 名自然人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关于股东人数和“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

发行人现有 8 名自然人股东(含2 名发起人股东),亦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6.2.2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10,800 万元,由股份公司的2 名发起人以发起设立
的方式全额认缴。发起人的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比例。

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10,980 万元,由 8 名股东认缴。

6.3 发行人资产的投入
根据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验字(2008)31 号《验资报告》,发行
人变更设立时,问泽鸿以净资产出资 9,720 万元,问泽鑫以净资产出资 1,080
万元,该等出资折为股本 10,800 万股,各股东出资均已实际到位。

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各股东对投入资产的权属无争议;各股东投入的资产
已由发行人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发行人资产的产权关系明晰。各股东对发
5—2—24
行人出资不存在法律障碍。

6.4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问泽鸿持有发行人 88.52%的股权,是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

问泽鸿为中国公民,无国外永久居留权。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
风险。

7.1.1 上海摩恩设立时的情况
7.1.1.1 1997 年 10 月5 日,设立上海摩恩
(1) 1997 年 8 月,致力电气与加拿大驱动签署《中外合资上海摩恩电气有限
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章程》,决定合资设立
上海摩恩,其注册资本为 185 万加元,投资总额为 185 万加元;投资方
致力电气出资 85 万加元,以 2,200 平方米厂房及相应的 8,200 平方米土
地使用权作价投入,不足部分以人民币补足,占注册资本的45.95%,投
资方加拿大驱动出资 100 万加元,以现汇投入,占注册资本的 54.05%;
投资方的出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全部缴清。

(2) 1997 年 9 月 11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沪浦管项字[1997]
第 353 号文件,批复同意致力电气与加拿大驱动合资设立上海摩恩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及章程。

(3) 1997 年 9 月 1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向上海摩恩核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
沪浦东合资字[1997]336 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证载明的基
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文: 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
5—2—25
企业名称英文: SHANGHAI MORN ELECTRIC EQUIPMENT CO.,
LTD.
企业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900 号 106 室
企业类型: 合资
经营年限: 15 年
投资总额: 185.00 万加元
注册资本: 185.00 万加元
(4) 1997 年 10 月 5 日,上海摩恩经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核准成立,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载明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文):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
(英文): SHANGHAI MORN ELECTRIC EQUIPMENT CO.,
LTD.
注 册 号: 企合沪浦总字第311681 号
住 所: 上海浦东新区龙东大道900 号 106 室
企业类别: 中外合资经营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电线电缆及配套的电缆桥架和母线槽
注册资本: 加元壹佰捌拾伍万元
经营期限: 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至二O 一二年十月四日
(5) 致力电气作为出资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业经上海文乐资产评估事务所于
1997 年 6 月 10 日出具的沪文乐估字(97)第098 号《关于上海致力电
气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部分)的评估报告》确认,
截至 1996 年5 月31 日止合庆工业区DG12 地块一期工程30 亩土地使用
权的评估价值为 780 万元,5,389 平方米在建工程评估价值为457 万元。

(6) 1998 年3 月5 日,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会事(98)业虹字
074 号《验资报告》,确认致力电气以实物出资 315,334.32 加元(系以
上述在建的厂房工程评估值为依据,在建工程每平方米为 848.02 元,
2,200 平方米厂房计人民币 1,865,644 元,按 1997 年 11 月5 日外汇汇率
1:5.9164 折合);以无形资产出资 540,531.40 加元(系以上述土地使用
权评估值为依据,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 390 元,8,20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计人民币3,198,000.00 元,按 1997 年 11 月5 日外汇汇率1:5.9164 折合);
溢交部分为 5,865.72 加元。加拿大驱动已以货币缴纳出资 147,535.50 加
5—2—26
元,占其认缴额的 14.75%。

(7) 致力电气用作出资的 2,200 平方米厂房及 8,20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系致
力电气一期工程的一部分。致力电气一期工程系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
贸易局以浦经贸项字[1996]第 876 号文批准建设,该工程共计包括20,00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及 5,389 平方米厂房,除部分工程作为出资投入
上海摩恩由上海摩恩使用外,其余部分也由上海摩恩使用。1998 年 11
月 16 日,致力电气一期工程取得沪房地浦字(1998)第027971 号房地
产权证,但因相关土地使用权系国有划拨用地,致力电气用作出资的土
地使用权及厂房一直未过户至上海摩恩。故致力电气当时的出资属于未
到位的情形,但2005 年 8 月,致力电气以等值现金置换原来用做出资的
厂房和土地,修正了原出资资产因土地划拨性质无法过户的瑕疵。(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7.1.2.2 及 7.1.2.3 部分)
7.1.1.2 1998 年 5 月 18 日,加拿大驱动延长出资期限
(1) 1998年3 月,上海摩恩召开董事会,同意加拿大驱动延长出资期限至 1998
年 10 月6 日。

(2) 1998 年 4 月 17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沪浦管项字[1998]
第 189 号文件,同意加拿大驱动将尚未缴清的注册资本 85.25 万加元于
1998 年 10 月 6 日前缴齐,并原则同意相应修改上海摩恩合资合同和章
程中的条款。

(3) 1998 年 4 月 24 日,上海摩恩相应修改了《中外合资上海摩恩电气有限
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出资期限
的条款。

(4) 1998 年 5 月 18 日,上海摩恩就上述事项向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
办理了变更登记。

7.1.1.3 1998 年 12 月3 日,加拿大驱动延长出资期限
(1) 1998 年 10 月 11 日,上海摩恩召开董事会,同意加拿大驱动延长出资期
限至1999 年4 月6 日。

5—2—27
(2) 1998 年 10 月26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沪浦管项字[1998]
第 641 号文件,同意加拿大驱动将尚未缴清的注册资本 85.25 万加元延
期至 1999 年4 月6 日缴清,并原则同意相应修改上海摩恩合资合同和章
程中的条款。

(3) 1998 年 10 月28 日,致力电气和加拿大驱动签署《关于合同、章程有关
条款的修改协议》,约定修改《中外合资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合同》
和《中外合资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出资时间的条款。

(4) 1998 年 12 月 3 日,上海摩恩就上述事项向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
办理了变更登记。

(5) 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会事(98)业虹字 074 号《验资报
告》、公会虹(99)验字第238 号《验资报告》、公会虹(99)验字第
300 号《验资报告》、公会虹(2000)验字第 798 号《验资报告》,分
别对加拿大驱动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的出资进行了审验,
确认截至2000 年4 月29 日止,上海摩恩收到股东出资合计1,538,070.26
加元,两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加元)
投入资本 溢交
投资者名称
投入日期 货币资产 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 合计
致力电气 第一期 315,334.32 534,665.68 850,000.00 5,865.72
第一期 147,535.50 147,535.50
第二期 147,444.24 147,444.24
加拿大驱动
第三期 147,550.00 147,550.00
第四期 245,540.52 245,540.52
合计 688,070.26 315,334.32 534,665.68 1,538,070.26 5,865.72
本所律师注意到投资者加拿大驱动的出资未能在经批准的章程所规定的期限
内缴付,依据上海摩恩未因此而被吊销批准证书及其此后注册资本经批准减资
至 150 万加元且已足额到位的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投资者加拿大驱动延期
出资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影响。

7.1.2 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的变更情况
5—2—28
7.1.2.1 2001 年6 月 1 日,注册资本减少至150 万加元
(1) 2000 年 3 月 19 日,上海摩恩召开董事会,决定将上海摩恩的注册资本
调整为 150 万加元,其中致力电气出资85 万加元,占注册资本的56.67%,
加拿大驱动出资65 万加元,占注册资本的43.33%。

(2) 上海摩恩就减资事宜分别于2000 年 11 月30 日、2000 年 12 月7 日和2000
年 12 月 14 日在《解放日报》发布公告。

(3) 2001 年3 月 19 日,上海摩恩的股东致力电气和加拿大驱动共同签署《关
于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约定修改《中外合资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
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4) 2001 年4 月20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浦府项字[2001]第254
号文件,批复同意上海摩恩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由 185 万加元调整为 150
万加元,并原则同意合资合同和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协议。

(5) 上海摩恩就本次减资事项换领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1 年 6
月 1 日,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核准了上海摩恩本次减少注册资本
事项。

7.1.2.2 2005 年 8 月4 日,股东致力电气变更出资方式
由于致力电气用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地,未能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房
屋所有权的过户至上海摩恩的手续。2005 年6 月20 日,上海摩恩召开董事会,
同意致力电气的出资方式由原来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变为以货币出资,并
通过章程修正案。

2005 年7 月 13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出具浦经项核(2005)第(72)
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表》,核准致力电气出资 85 万加元的出资方
式变更为以等值人民币投入。

2005 年 8 月4 日,上海摩恩就上述事项向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办理了变
更登记。

5—2—29
7.1.2.3 2005 年9 月30 日,变更实收资本
2005 年9 月20 日,上海新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宁验字(2005)第2545
号《验资报告》,审验了截至2005 年 8 月26 日止上海摩恩已收到致力电气投
入的 577 万元,按 1:6.6554 兑换率折合86.6965 万加元,其中 85 万加元作为
实收资本,1.6965 万加元作为其他应付款,本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仍为 150 万
加元。

2005 年 9 月30 日,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核准了上海摩恩本次变更实收
资本事项。

7.1.2.4 2006 年3 月9 日,增加注册资本至880 万加元
2006 年 1 月 12 日,上海摩恩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由150
万加元增至 880 万加元,由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并同意修
改《中外合资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06 年2 月 10 日,致力电气和加拿大驱动签署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约
定修改《中外合资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摩恩电气有
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06 年2 月27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浦府项字[2006]第75 号文件,
同意上海摩恩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由150 万加元增至 880 万加元,新增注册
资本 730 万加元,其中:致力电气出资 413.7 万加元,以厂房产权作价 2,901
万元人民币投入,余额部分以人民币投入;加拿大驱动出资 316.3 万加元,以
在上海摩恩取得税后分配利润折合加元投入,并同意合资合同和章程的相应修
改。上海市人民政府向上海摩恩就本次增资事宜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

2006 年3 月9 日,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核准了上海摩恩本次增加注册资
本事项。

7.1.2.5 2007 年9 月26 日,变更实收资本
2007 年4 月 16 日,上海建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建欣房估字S070140 号
5—2—30
《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截至2007 年4 月 12 日止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
大道 5901 号的21,011 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面积为 5,204.54 平
方米的房屋所有权的总价为2,901 万元。

2007 年 8 月 17 日,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衡验字(2007)56 号《验资
报告》,确认截至 2007 年 8 月9 日止,上海摩恩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880 万
加元,实收资本 880 万加元,其中:致力电气出资498.7 万加元,占注册资本
的56.67%;加拿大驱动出资381.3 万加元,占注册资本的43.33%。

2007 年 9 月26 日,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核准了上海摩恩本次变更实收
资本事项。

7.1.2.6 2007 年 11 月30 日,股权转让和变更企业类型
2007 年 11 月8 日,加拿大驱动与致力电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加
拿大驱动将所持有的上海摩恩43.33%的股份以2,9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致力电
气,原合资合同和章程废止。股权转让后,致力电气持有上海摩恩 100%股权,
上海摩恩将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国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同日,
上海摩恩召开董事会,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和变更企业类型业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07 年11 月19
日出具的浦府项字[2007]第705 号文件批复同意。

2007 年 11 月29 日,上海诚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诚汇会验字(2007)
第 93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7 年 11 月 19 日,上海摩恩变更后的注
册资本为 60,823,174.52 元(折合 880 万加元),致力电气出资 60,823,174.52
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

2007 年11 月30 日,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核准了上海摩恩本次变更事项。

7.1.2.7 2007 年 12 月21 日,增加注册资本至1 亿元
2007 年 12 月 8 日,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衡审字(2007)963 号《审
计报告》,确认截至2007 年 11 月30 日止上海摩恩未分配利润为52,966,407.27
元。

5—2—31
2007 年 12 月 10 日,上海摩恩唯一股东致力电气决定增加上海摩恩注册资本,
由60,823,174.52 元增加至 1 亿元,以上海摩恩未分配利润中的 39,176,825.48
元投入,并同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07 年 12 月 11 日,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衡验字(2007)119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7 年 12 月 11 日止,上海摩恩已收到致力电气新增出
资39,176,825.48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0,000.00 万元。

2007 年 12 月21 日,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核准了上海摩恩本次增加注册
资本事项。

本次增资完成后,上海摩恩的股东及其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1 致力电气 100,000,000 100
合计 100,000,000 100
7.1.2.8 2008 年3 月31 日,上海摩恩吸收合并致力电气
(1) 致力电气的基本情况
致力电气系由唐凤英与方庭平于 1996 年9 月26 日设立,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后致力电气经过增资,其注册资本增至 1,150 万元,其股权结构
为唐凤英出资88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6.52%;方庭平出资22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19.13%;王跃先出资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35%。

2005 年 1 月 28 日,转让方唐凤英、方庭平、王跃先与受让方问泽鸿、
问泽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唐凤英、方庭平、王跃先将其所持有
的致力电气的全部股权以 1,1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问泽鸿、问泽鑫。上
述股权转让已于 2005 年 3 月 11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
让后,致力电气的股权结构变更为问泽鸿出资 1,035 万元,占注册资本
的90%,问泽鑫出资 11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致力电气被吸收合并前的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电缆桥架、高低压成
套装置、母线槽、金属材料、塑料制品及原料的销售。
5—2—32
(2) 吸收合并致力电气
2007 年 12 月28 日,致力电气召开股东会,同意由上海摩恩吸收合并致
力电气,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致力电气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上
海摩恩承继;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公司清算事宜,清算小组成员为问泽鸿、
问泽鑫、缪蕙珠,其中问泽鸿为清算组负责人。2007 年 12 月31 日,致
力电气和上海摩恩就本次吸收合并签署《合并协议》,并均在新闻晨报
刊登吸收合并公告。

2008 年 2 月 29 日,致力电气召开股东会,同意并确认致力电气清算报
告。同日,上海摩恩召开股东会,决议上海摩恩吸收合并致力电气后,
上海摩恩的注册资本仍为 10,000 万元,上海摩恩股东由问泽鸿、问泽鑫
组成,持股比例仍然分别为90%和 10%,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08 年 3 月 24 日,上海新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新宁验字
(2008)第2123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8 年2 月29 日止,致力
电气的资产合计 177,449,380.67 元、负债合计 29,060,701.88 元及净资产
合计 148,388,678.79 元并入上海摩恩。因致力电气为上海摩恩的母公司,
故合并时抵销原长期投资与实收资本及有关的权益后,上海摩恩的资产
总额为 218,834,215.55 元,负债总额为 61,229,919.97 元,所有者权益总
额为 157,604,295.58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仍为 10,000 万元,实收资本
为 10,000 万元。

2008 年 3 月 31 日,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核准致力电气注销,并
核准了上海摩恩本次变更事项。

吸收合并致力电气后,上海摩恩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问泽鸿 9,000 90
2 问泽鑫 1,000 10
合计 10,000 100
7.1.2.9 2008 年 5 月28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5—2—33
2008 年4 月 18 日,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衡审字(2008)596 号《审
计报告》,对上海摩恩2008 年3 月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8
年 1-3 月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2008 年 1-3 月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2008 年1-3 月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
审计。

2008 年 4 月 19 日,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宁永会评报字
[2008]第 015 号《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书》,确
认拟用于改组股份有限公司之目的的上海摩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 2008 年 3
月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23,936.63 万元。

2008 年4 月20 日,上海摩恩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上海摩恩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名称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折股方案:以江
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审字(2008)596 号《审计报告》所确认的上
海摩恩截止 2008 年 3 月 31 日的净资产 160,027,713.07 元为依据,按 1:
0.67488311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 10,800 万股,其余净资产计入资本公
积,股东按照各自在上海摩恩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股份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800 万元,股份总额为 10,8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均
为普通股。同日,上海摩恩的2 名股东问泽鸿、问泽鑫作为发起人签署了《上
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2008 年4 月28 日,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衡验字(2008)31 号《验资
报告》,确认截止2008 年4 月28 日,股份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
注册资本合计 10,800 万元。

2008 年 5 月28 日,上海市工商局核准上海摩恩变更为股份公司,向发行人核
发了注册号为310115400048823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改制完成后,发行人股东及其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问泽鸿 9,720 90
2 问泽鑫 1,080 10
合计 10,800 100
7.1.2.10 2008 年7 月30 日,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
5—2—34
2008 年7 月 16 日,发行人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份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 180 万元,由新股东以2 元/股的价格认购,其中,王清、王永
伟、陈银各认购 50 万股,戴仁敏、包立超、问泽兵各认购 10 万股,于 2008
年 7 月 17 日前全部缴清认股款。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0,980 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衡验字(2008)6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
2008 年 7 月 17 日,股份公司收到王清等6 位自然人缴纳的出资款共计 360 万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180 万元,资本公积 180 万元。

本次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10,800 万元变更为 10,980 万元,股东及其持
股数额、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 持股比例(%)
1 问泽鸿 9,720 88.52
2 问泽鑫 1,080 9.84
3 王清 50 0.46
4 王永伟 50 0.46
5 陈银 50 0.46
6 戴仁敏 10 0.09
7 包立超 10 0.09
8 问泽兵 10 0.09
合计 10,980 100.00
2008 年7 月30 日,股份公司就本次增资事宜在上海市工商局完成了变更登记。

7.2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变更设立以来,除 7.1.2.10 所述增资外,发行人的
股权结构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7.3 经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股份目前未被质押。

根据核验的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除致力电气对于上海摩恩的首期出资未
到位但此后得到纠正外,发行人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
确认并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
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八. 发行人的业务
5—2—35
8.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1.1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
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及附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电线电缆专业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
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8.1.2 目前,我国对工业产品主要根据《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
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174 号)、《强制性
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5 号),实行生产许可
证制度管理、产品强制性认证管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的部分电线电缆列
于《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规定需办理《生产
许可证》的产品名录,且发行人生产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也列于《强制性
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定办理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名录。2008 年 10 月21 日,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发行人核发了编号为 XK06-238-00348 的《全国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 年 6 月 19 日。2008 年 8 月20 日,国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向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江 苏 摩 恩 核 发 了 编 号 为
XK06-001-00371 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3 年 8 月 19
日。2008 年 1 月 17 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向上海摩恩就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
电 缆 电 线 227 IEC 01 (BV )450/750V 1.5-120 产 品 核 发 了 编 号 为
2008010105261840 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CCC 认证)。

8.1.3 国家商务部于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
务部令2004 年第 14 号)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