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泰价值(160215)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0年06月30日 18:26:24 中财网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壹零年陆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0 年5 月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630 号文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上市交易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0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38
十一、基金的投资........................................................................................................................39
十二、基金的财产........................................................................................................................4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4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57
十八、风险揭示............................................................................................................................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7
二十一、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97
二十五、备查文件........................................................................................................................98
一、绪言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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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等
9.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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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3.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4.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5. 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 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9.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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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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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跨系统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 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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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 晔
联系电话:021-38561743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0 年6 月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金鑫证券投资基金,以及14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估值优势可分
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
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11 月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2 月2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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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一,并于3 月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
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 年起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1992 年起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3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 年10 月起任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良秋,董事,大学本科。1993 年7 月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工作,历任业务
科副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支行副行长、行长。2006 年10 月起在中国建投工作,任企业
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部负责人,兼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梁凤玉,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8 月至2006 年7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辽宁省分行工作,历任葫芦岛分行房贷部副主任、城内支行副行长、葫芦岛分行国际业务
部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主任;辽宁省分行计划财务部副主任科员、四级财务分析师。2006
年7 月起在中国建投工作,其间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中国建投财务会计部
计划财务一处副高级经理。2009 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和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
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家电力公司中兴实业发展总公
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董事长、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组副书记(正局级)、
正局级调研员。2004 年2 月起任公司董事。

王耀南,董事,大专,17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至1997 年任职广州珠江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部。1997 年至2001 年任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财务公司。2001 年至今在万联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历任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行政总监、董事、党总支书记。2006 年4 月起任
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17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证
监会工作,历任法规处副处长、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长。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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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至2006 年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全
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5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7 年11 月起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教授。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 起历任
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
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常务理事(主持理事会工作),上海证券期货
学院院长、教授。2001 年5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曹尔阶,独立董事,大学本科,研究员。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 年起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主任、中国投资咨询
公司总经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高级顾问等。2001 年5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曾在日本著名律师
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1993 年回国从事律师工作,
现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 年5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万树斌,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84 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会计部副处长、计财部副处长、处长、资债部高级经理。2005 年1 月起任中国建投财
会部副总经理,兼任建投中信资产管理公司监事长。2007 年11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芝樑,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经理,投资银行部主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董事会办
公室常务副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04 年2 月起任公司监
事。

黄晓坤,监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6 年7 月起在广州五星化
工厂任工程师。2000 年4 月起在广东省电信公司任研究员。2001 年6 月起任南方证券高级
经理。2004 年5 月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05 年10 月起任万联证券研究发
展中心总经理,万联证券副总裁。2007 年11 月起任公司监事。

王骏,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清算部经理,2001 年10 月加
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登记核算工作,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07 年11 月起
任公司职工监事。

张晖,监事,硕士研究生。1991 年7 月至1994 年10 月,在江苏省扬州市外贸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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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部工作。1994 年10 月至2000 年3 月,在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工作,任文档室主任。2001
年2 月至2009 年8 月,在宝盈基金工作,任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2009 年8 月加入国
泰基金,任总经理助理和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7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4 月至1998 年4 月在
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

1998 年4 月至2007 年11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基金
运作部总经理、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初伟斌,硕士研究生,16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2 年8 月至1996 年5 月在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工作,1996 年5 月至2003 年9 月在中国证监会任基金监管部副处长,2003 年9 月至
2008 年6 月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法律监察稽核总监、副总经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梁之平,本科,13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
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委托投
资部总监,2008 年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峰,硕士研究生,14 年银行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区
监察主管,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专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美国雷
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中国区合规总监。2009 年2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黄焱,男,硕士研究生,17 年证券期货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期国际期货公司、
和利投资发展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中心。2003 年1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金泰基金经理、金鹿保本增值基金和金象保本增值基金的共同基金经理,2006 年7
月至2008 年5 月担任国泰金龙行业混合的经理,2007 年4 月起任国泰金鑫封闭的基金经
理,2008 年5 月起任国泰金鹏蓝筹混合的基金经理,2009 年5 月起任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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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财富管理中心、市场体系等负责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
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
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金旭女士:总经理
余荣权先生:拟任副总经理
梁之平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张人蟠先生:总经理助理
刘夫先生: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副总监兼财富管理中心投资总监
沙骎先生:研究部总监兼交易管理部总监
张则斌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投资副总监
黄焱先生: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张玮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助理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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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11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
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
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12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
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
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
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
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
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13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
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14
15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
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
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068.36亿元,较上年增长15.32%,每
股盈利为0.46元,较上年增加0.06元,盈利水平好于预期;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24%,较上
年降低0.07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0.87%,较上年提高0.19个百分点,整体盈
利趋势向好;总资产达到96,233.55亿元,较上年增长27.37%;资产质量在国内大银行中保
持领先,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1.50%,
较上年末下降0.71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75.77%,较上年末提升44.19
16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拥有建行亚洲、建
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
动柜员机(ATM)36,021台,拥有员工约30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在2009年共获得50多个国内外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金融品牌500强”、“全球银行1000强”中
分列第9位和第12位,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2009年度“中国区最佳银行”,被《欧洲货币》
杂志评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两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
行”,荣获《亚洲银行家》杂志颁发的“中国风险管理成就奖”,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20
年特别贡献奖”等奖项,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评为“最具责任感企业”,被《全球托管人》
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连续三年荣获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
托管银行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
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
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
银行。

2. 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
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
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
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17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0年3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5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6只,开放式基金144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
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
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18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联系人:蔡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直销柜台
联系人:魏文
3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平台 电话:021-38561735 联系人:杨荣华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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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0]630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投资者也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托管。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0 年7 月5 日至2010 年8 月6 日公开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
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
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
22
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本基
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
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九)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8月6日。场内认购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投资人在募集期间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对单个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人不得撤销;
(5)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
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
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
申请的确认结果。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最低认购份额
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
23
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
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
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
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
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
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
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含)-200万元 1.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6%
场外认购费率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场内认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4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1.场外认购
场外认购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5.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11.86元
认购份数=(988.14+5.20)/1.00=993.3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93.34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
场内认购为份额认购,认购份额为整数。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以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25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1.2%,
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为:
挂牌价格=1.00 元
认购金额=1.00×(1+1.2%)×1,000=1,012 元
认购费用=1.00×1,000×1.2%=12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1,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1.00=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
共可得到1,005 份基金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
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1、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28
29
续。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8、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9、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10、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11、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由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和场外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
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0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场外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
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31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申购时,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费)。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 份,若某投
资人在销售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少于1000 份,则该剩余部分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
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若投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则按每次申购金
额对应费率分别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32
50 万元(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
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
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场外赎回费
Y≥2 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
置赎回费率。

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33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投资人场外申购所得份额为4,367.12 份。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位份,故投资人场
内申购所得份额为4,36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
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367*1.128=4925.98 元
退款金额=5,000-4925.98-73.89=0.13 元
即投资人投资5,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
可得到4,367 份基金份额,退款0.13 元。

投资人投资5,000 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可
得到4,367.1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 元,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
34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5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36
37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购、申购或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
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8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依据价值投资经典指标,投资于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
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35%。其中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
盈利能力和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股票定价低于价值的暂时性偏差总是存在的,而且,市场最终必
将认识到这一偏差的存在,并促使市场价格上升到反映其内在价值的水平。本基金遵循价值
投资理念,并坚信价值投资理念始终是在证券市场获得长期、持续、稳定回报的根本。

(四)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为了提供更为清晰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大类资产配置不作为本基金的核心策略。除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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