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东方航空:关于与云南省国资委共同投资设立东航云南公司的公告

时间:2010年07月27日 01:58:24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115证券简称:东方航空公告编号:临
2010-036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云南省国资委共同投资设立东航云南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云南省国资委”)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东方航空云
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云南公司”或“合资公司”)。



2、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6154亿元,本公司以现金及
资产出资共计人民币
23.80001亿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65%;云南省国资委以现金及土地使用权出资共计人民币


12.81539亿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3、本次投资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2009年
5月
31日,本公司刊发了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意本公司

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云南分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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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与云南省国资委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并授权总经理就双方
合资事宜展开谈判。



2010年
7月
26日,公司与云南省国资委签署《东方航空云南有
限公司出资协议书》(简称“出资协议”或“本协议”)及《出资补充
协议》,拟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东航云南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36.6154亿元,本公司以现金及资产出资共计人民币


23.80001亿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65%;云南省国资委以现金
及土地使用权出资共计人民币
12.81539亿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35%。

本公司确认,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本公司董事所知,云南
省国资委是独立第三方,不是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的议案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38次普通会议审
议,与会董事一致通过。出席会议的公司独立董事吴百旺先生、谢荣
先生、刘克涯先生、吴晓根先生和季卫东先生对该事项无异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尚需经
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投资主体介绍

1、本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
绍勇先生,其
A股、H股及美国存托凭证分别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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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民航运输业务。



2、云南省国资委,于
2004年
2月
28日正式挂牌成立,为云南
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代表云南省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
产进行监管,监管范围是纳入云南省财政预算管理的省属企业的国有
资产。法定代表人为徐盛鹏先生,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龙井街
1号。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合资公司的经营宗旨:共同促进云南航空产业繁荣发展,实施航
空强省战略,对资本和资源优化组合,提高市场竞争力,使投资各方
获取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合资公司的具体情况
1、公司名称: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巫家坝机场
3、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4、经营范围: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地区航空客、货、邮、行

李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造
与维修;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股东出资情况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6154亿元,其中:
1、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
23.80001亿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65%,其中:现金出资人民币
7亿元;以双方确认的经评估的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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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航空营运相关的净资产出资人民币
16.80001亿元。



2、云南省国资委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2.5385 亿元和经双方确认
的昆明新机场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总价为人民币
10.27689亿元出
资,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
12.81539亿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四、出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方:1、本公司;2、云南省国资委

(二)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6154亿元。


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23.80001亿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65%,其中:现金出资人民币7亿元;以双方确认的经评估的云南分
公司与航空营运相关的净资产出资人民币16.80001亿元。本公司的出
资应以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作为出资价格基础。


云南省国资委出资共计人民币12.81539亿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
本的35%,其中:现金出资人民币2.5385 亿元;双方确认的昆明新机
场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总价为人民币10.27689亿元。


本公司以双方确认的经评估的云南分公司与航空营运相关的净
资产出资,本公司和云南省国资委协商后,同意以2009年12月31日作
为资产评估的基准日。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上述资产注入合资公司之
期间的损益由本公司承担。


(三)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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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分两期出资,首期以7亿元人民币现金出资;自公司成立
起3个月内,以经云南省国资委股东方认可的评估后净资产16.80001
亿元出。云南省国资委首期缴纳人民币1亿元的货币出资应于上述期
限内与本公司资产同步注入。云南省国资委剩余货币出资人民币


1.5385亿元人民币及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在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
内完成。


(四)公司治理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3人由本公司推荐,1人由
云南省国资委推荐,1人为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合资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本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副董事长1人,由云南省国资委推荐的董事担任。


合资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3人,本公司推荐
1 人,云南省国资
委推荐
1 人,职工监事1人,职工监事由合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1人,由本公司推荐,设副总经理若干人,由
乙方推荐1人,上述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总监将由本
公司委任。


合资公司某些重大事项须双方股东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公司单
笔交易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融资等事项;双方重要人
选(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的委派。


(五)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
本协议签订后,非经双方同意,双方均不得在云南省境内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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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第三方合资成立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类别的公司。本协议签订前
已成立的公司除外。


(六)股权的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
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
为同意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
署书面协议。



2、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可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3)双方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其出资,
且逾期三个月后仍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的,已足额缴纳其出资的一方有
权解除本协议,或要求未足额缴纳其出资的一方以货币或经对方同意
的其他资产出资以达到其出资额。

3、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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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一致同意不再继续合资经营的。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出资协议的条款对本公司及
其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为了促进与云南省政府在云南航空市场的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
势,促进双方共同发展,本公司决定与云南省国资委合资设立东方航
空云南有限公司。该合资公司的成立有助于本公司增加对云南航空市
场的资源投入、增强本公司在云南航空市场的竞争力,进一步扩大本
公司在云南航空市场的份额,更好地服务云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
要。


六、关于资产评估的事宜

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
23.80001亿元,其中现金出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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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剩余部分人民币
16.80001亿元以经评估的云南分公司与航空
营运相关的净资产出资。如果云南分公司与航空营运相关的净资产评
估价值超过人民币
16.80001亿元,超出部分转为对本公司的负债;
如果云南分公司与航空营运相关的净资产评估价值少于人民币


16.80001亿元,不足部分本公司将以现金补足。

目前资产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待资产评估报告完成后,公司
将及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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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38次会议决议
2、《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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