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南方航空:与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2010年7月)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南航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南航财务”)的关联交易,切 实保证公司在南航财务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结合证券监管 机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南航财务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的各项要求,签订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严格履行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条 公司在与南航财务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应认真查阅南航财务是 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无相关 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第四条 在将资金存放在南航财务之前,公司应取得并审阅南航财务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年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评估, 出具相应的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在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方可 与南航财务开展业务。 第五条 公司应定期了解南航财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南航财务是 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公司应要求南航财务每季度结束 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南航财务的各项监管指 标情况,如发现南航财务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在南航财 务。 第六条 在公司存款存放在南航财务期间,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阅南航 财务的财务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存放于南航财务的资金风 险状况进行评估,在评估后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评估报告的内 容进行披露。由公司推荐的南航财务的董事和监事应对公司存 放在南航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应不定期的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南航财务的存款,以确 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八条 公司建立针对在南航财务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在发生以下情 况时,由公司财务总监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 调出在南航财务存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南航财务限 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南航财务存款的安全 性: (一)南航财务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第 34条的规定时; (二)南航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南航财务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 到南航财务注册资本的50%; (四)发生可能影响南航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 (五)公司在南航财务的存款余额占南航财务吸收的存款余额 的比例超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南航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2 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南航财务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改;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 的事项。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公司如因发生发行证券等行为而处于持续督导期间时,公司应 请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与南航财务的关联交易协议的完备 性和协议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具体执行 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不在持续督 导期间时,由审计机构在为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对公 司与南航财务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公司应按照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相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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