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雏鹰农牧: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2010年08月24日 06:07:48 中财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

5-2-1


目 录

释义………………………………………………………………………5-2-4
引言
一、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5-2-6
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5-2-8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2-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2-1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2-13
四、发行人的设立………………………………………………………5-2-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5-2-20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5-2-2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5-2-26
八、发行人的业务………………………………………………………5-2-3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2-3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2-4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2-4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2-4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2-4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2-4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2-5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5-2-5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2-5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2-5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2-6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2-61

5-2-2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2-61

5-2-3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或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或发行人或雏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鹰股份

雏鹰畜禽有限公司 指
河南雏鹰畜禽发展有限公司

万胜投资有限公司 指
深圳市万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指
新郑市富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新郑农村合作银行 指
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

A股 指
境内上市内资股

本次发行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种股票并于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本次发行上市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起人 指
发起设立雏鹰股份的侯建芳等46名自然人及深圳市
万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 指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京都天华会计师

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京都
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新郑众信会计师 指
新郑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指
京都天华会计师于 2010年 1月 20日出具的京都天
华审字(2010)第 0020号《审计报告》
京都天华会计师于 2010年 1月 20日出具的京都天

《内控报告》 指华专字( 2010)第 0040号《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招股说明书》指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除非特别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所指

《公司章程》 指《公司章程》是指经公司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过的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
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5-2-4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十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元 指人民币元

5-2-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
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编报规则十二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引 言

一、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本所是一九九三年经中国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
务所,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成都、重庆、西安、杭州、天津、
苏州、青岛、济南、香港、美国旧金山、纽约和日本东京设有分所,业务范围包
括证券、金融、企业并购、诉讼和仲裁、商事投资、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等
领域。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签名的律师为
唐丽子律师和刘显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唐丽子 律师

唐丽子律师为本所证券部资深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企业重组、公司、证
券、公司收购与兼并、国际直接投资及仲裁。


主要执业经历:1993年至 1996年初,任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上市策划
部副总经理,曾参与并负责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东风汽车集团、吉林化学工

5-2-6


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方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大型企业股份制改组、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整体策划工作。


1996年加入本所后,具体负责包括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发行并上市 H股和 A股项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
份有限公司、河南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发行并上市 H股项目;中国
中粮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以红筹方式在香港发行并上市 H股项目;亿胜
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美维控股有限公司、互太纺织有限
公司、时代零售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
上市项目;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青旅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港股
份有限公司、中海油服股份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
重组、发行并上市 A股项目。


唐律师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
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及美
国杜克大学访问学者。


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座 40层
邮政编码:100002
电话:(010) 58785006
传真:(010) 58785566
电子邮箱:tanglizi@kingandwood.com

(二)刘显 律师

刘显律师是本所的合伙人,于 2000年加入本所,律师执业证号为
22222001111516,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主要从事证券、公司等方面的业务。


刘显律师先后作为公司律师直接参与了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
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利尔化学股份有

5-2-7


限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以
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收购业务;参与
了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的增发和非公
开发行股票工作。


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号大都会商厦 1111室
邮政编码:400010
电话:(023) 63715199
传真:(023) 63725399
电子邮件:liuxian@kingandwood.com


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为核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本所与公司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本所在此次工作中所涉及的工作范围及义务
如下:

(一)对发行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二)与发行人及发行人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一起讨论、确定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方案;
(三)协助承销商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上市前的辅导;
(四)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文

件;
(五)核查验证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
(六)审阅《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
(七)审阅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及决议等文件;
(八)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鉴证意见;
(九)回复证券监管机关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反馈意见:
(十)协助发行人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程序:

5-2-8


(一)了解公司的法律背景——与公司间的沟通

工作伊始,本所即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调查文件清单,并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
座谈,提供公司法、证券法规等方面的咨询,使之充分了解股票发行的严肃性及
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本所律师还向公司介绍了律师在本
次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此间,本所律师收集、查阅了公司大量
文件资料,对公司的法律背景和现状进行了全面考查和了解。


(二)查验、审阅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据资料

为全面查验公司法律文件资料,本所组成专门工作组,对公司所提交的各类
文件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审阅和查验,并就重大事项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进行询问和验证。本所律师将较重大的合同、重要的文件资料归类成册,
制作工作底稿,将其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先后向公司发出十
余份备忘录。在对公司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法律处理或安排,
以使其规范化、合法化。


(三)参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工作

为使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法定资格,本所律师协助公司确定公开发行方案、
起草公司的重大决议议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审阅、验证招股说明
书相关章节,审阅承销协议、发行方案及与之有关的文件。


(四)法律总结——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公司本次发行进行全面的法律评价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2-9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2009年12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议案,并同时发出会议通知,定于 2009年 12
月 20日召开发行人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二)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批准

1.2009年 12月 3日,发行人董事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于 2009年 12
月 20日召开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09年 12月 20日,发行人召开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以
下议案: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
案》。该议案的内容为:
①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3,35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
的比例不低于25%),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
②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
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③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共同协商,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
初步询价,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
定价;
④本次发行的发行方式为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发行和网上资金申购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发行方式;
⑤上市地为深交所;
5-2-10


⑥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的内容为:
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事宜,具体包括:

①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获准发行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②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
市的具体方案,包括确定发行时机、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
格、发行方式、发行起止日期等。

③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
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有关文件。

④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所需金额、资金投入进
度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⑤根据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⑥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⑦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⑧办理与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该议案的
内容为:
同意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四个项目,总投资约 5.7
亿元。根据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排序如下:1、年出

5-2-11


栏 60万头生猪产业化基地项目,计划投资 43,709.37万元;2、年产 40万吨饲
料生产建设项目,计划投资 8,529.63万元; 3、科研培训中心建设项目,计划
投资 3,634.27万元,4、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投资 1,157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
贷款支持上述项目的实施。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偿还先期银行贷款及充实运营资
金。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通过公司自筹解决;
若募集资金满足上述投资项目后有剩余,则剩余资金将用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的内容为:
同意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
份比例共享。


(三)经核查发行人为召开该次股东大会发出的通知、该次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及决议,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该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该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四)经核查,该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
和范围均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
人股票于深交所挂牌交易尚需获得该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
授权,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分别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雏鹰畜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于 2009年 7月 15日取得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1018410000136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雏鹰畜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名称
为河南雏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取得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的注册号为 4101842000555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5-2-12


(二)发行人的前身雏鹰畜禽有限公司于 2003年5月14日注册成立,发行
人系按照雏鹰畜禽有限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截止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达 3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
规定。


(三)根据公司历次验资文件,并经金杜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1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00万元,发行人的注册资
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现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经营范围的记载为:畜禽养殖
销售及技术研发;饲料生产销售;铁路专用线货物运输服务(企业自用;法律法
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的近 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金杜核
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
生对发行人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的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经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侯建芳。控股股东
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存在支配关系。侯建芳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
门和生产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2-13


2.根据《审计报告》和金杜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
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将要履行或尚在履行中
的重大合同等资料,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审计报告》,并经金杜核
查,发行人提交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重大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
规定。

4.根据 2009年6月25日京都天华会计师出具的“北京京都天华验字(2009)
第 041号”《验资报告》及金杜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注
册资本为 10,000万元,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3350万股 A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
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
定。


2.独立性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独立
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3.规范运行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2-14


(2)经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变化”部分所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京都天华会计师出具的《内控报告》及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的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
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工商、税务、土地、环保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
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①最近 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5-2-15


(6)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①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根据该条规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
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和金杜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
理制度,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和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盈利能力,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及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
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京都天华会计师
为其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5-2-16


(4)根据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及金杜适
当核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
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经核查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本
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
易,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2007年度、2008年度和 2009年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0,336,170.70元、59,765,970.44元和76,565,879.53
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
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2007年度、2008年度和 2009年度营业收入分
别为 208,398,258.09元、364,156,899.24元和 541,082,228.39元,累计超过
人民币 3亿元;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0,0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
④截止 2009年 12月 31日,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中的比
例不高于20%;
⑤截止 2009年 12月 31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发行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税收优
惠及其依据、新郑市国家税务局与新郑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函以及《审
计报告》,并结合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部分所述,发
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行人的
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并经发
行人书面确认及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
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报文件并经发行人书面
确认及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
5-2-17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
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运用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发行人
募集资金运用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公司系由雏鹰畜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5-2-18


2009年5月30日,京都天华会计师出具北京京都天华审字(2009)0971
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载明,以 2009年4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雏
鹰畜禽有限公司净资产值为 304,444,239.97元。


2009年6月16日,雏鹰畜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雏鹰畜禽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决议。


2009年6月16日,雏鹰畜禽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侯建芳等 46名自然人与万
胜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同意以经审计的雏鹰畜禽有限公司截
至2009年4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 304,444,239.97元按照1:0.3285的比例折
股,股份公司股本总额 10,000万股,余额 204,444,239.97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
本公积。该发起人协议并就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以及各发起
人姓名、认购形式、数额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2009年6月25日,京都天华会计师出具北京京都天华验字(2009)第 041号
《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载明,截至 2009年6月25日止,股份公司已收
到发起人股东投入的资本 304,444,239.97元,其中股本 100,000,000元,资本
公积 204,444,239.97元。


2009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设立发行人的相关
议案。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副董事
长,并聘任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2009年7月10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豫工商)登记名预核变字[2009]
第 2009000841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发行人名称为“河南雏鹰
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7月15日,发行人取得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注册号为 41018410000136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符合当时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不存在导致发行人存在潜在
纠纷的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验资

5-2-19


2009年5月30日,京都天华会计师出具北京京都天华审字(2009)0971号《审
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雏鹰畜禽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4月30日经审计
的账面值情况为:总资产为592,259,255.43元,负债为287,815,015.46元,净资
产为304,444,239.97元。


2009年6月25日,京都天华会计师出具北京京都天华验字(2009)第041号《验
资报告》。该《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09年6月25日,股份公司已收到发起人
股东投入的资本304,444,239.97元,其中股本 100,000,000 元,资本公积
204,444,239.97元。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验资等已履行必要程序,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09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关于
设立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以及三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选举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议案》及《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所议事项及作出的决议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经核准的
业务范围为:畜禽养殖销售及技术研发;饲料生产销售;铁路专用线货物运输服
务(企业自用;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如后所述,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及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5-2-20


1.根据发行人历次的验资证明、设立时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发起人认缴的出
资已全部缴足。

2.发行人系生产经营型企业,经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
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并经核查发
行人有关财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
用权、房屋已取得以发行人为权利人的权利证书,自行购置的生产经营所需的机
器设备已交付于发行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已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

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
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经发行人确认以及本所核查,发行人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制度,
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本所律师抽查了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书》、缴纳社会保险
费用的情况,以及发行人工资发放记录,发行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与员工签订了
《劳动合同书》,并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

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发行人现任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出具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本所适当核
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建芳并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以,
不存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任职的
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领薪以及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
形。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单独的银行帐户。

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郑市支行开设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名:

5-2-21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341018400100000147801),与控股股东
账户分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账户的情况。


发行人在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及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国税与地
税合一的《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号为豫国税新郑 410184749237771号)。

经核查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独立缴纳税款。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具有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并制订了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具有规范
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发行人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同时设置生产一处、生产二处、生产三处、综合处、工程处、营销处、行政部、
供应处、物管处、财务处、结算中心、审计部、证券投资部、防控中心、种猪繁
育中心、培训中心等 16个部门和尉氏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的上述内部机构健全,并按
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上述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
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核准的业务范围为:畜禽养殖销售及技术
研发;饲料生产销售;铁路专用线货物运输服务(企业自用;法律法规规定应经
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实际经营
的业务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


经审查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的资料,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
人业务经营管理独立实施,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5-2-22


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行使股东权利。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
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七)经适当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
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
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出资资格、人数、住所

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共 47人,其中 46名为自然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1 侯建芳 41012319661030xxxx
2 侯五群 41010519650521xxxx
3 候斌 41010219810507xxxx
4 杨志英 41302619580816xxxx
5 林玲 44028119811029xxxx
6 王全贵 41012319780904xxxx
7 侯建业 41012319700910xxxx
8 侯杰 41010219781206xxxx
9 刘京生 11010119591112xxxx
10 孙祥棋 41232319681218xxxx
11 何瑞礼 51022319700827xxxx
12 王欣萍 22010419620413xxxx
13 贾坤民 41012319651002xxxx
14 刘帅 15282419760901xxxx
15 李杰 41010219650927xxxx
16 刘克俭 62010419560515xxxx

5-2-23


17 郭林生 41020219721213xxxx
18 徐军 32020219690104xxxx
19 温燕如 44082219570811xxxx
20 王翠英 41272419420719xxxx
21 陈松彬 44052519670819xxxx
22 刘喜灵 41018419650715xxxx
23 戴俊义 35032119590310xxxx
24 吴跃军 41012319780411xxxx
25 王瑞兰 41012119550215xxxx
26 柯峰 36012219820818xxxx
27 肖建芳 41012364112xxxx
28 慎雨霞 41018219780104xxxx
29 李花 45250119700201xxxx
30 李冬 44052519720909xxxX
31 蔡新泉 33051119681130xxxx
32 李东升 41010319711227xxxx
33 陈俊林 44528119840723xxxx
34 李秘 44010619650128xxxx
35 谢静 42060319810611xxxx
36 张占营 41041219710505xxxx
37 刘万江 41048219670804xxxx
38 黄雪琴 41010419660924xxxx
39 时随香 41012319650525xxxx
40 卢广斌 41012319621007xxxx
41 白冬霞 41012319720429xxxx
42 李丙彦 41012319660715xxxX
43 胡永凯 41010519640525xxxx
44 马兰周 41012319660919xxxx
45 李莉 41012319680719xxxx
46 王育红 41012319730805xxxx

公司唯一法人发起人为万胜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4年11月5日核发的经历年年检的4403012157814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万
胜投资有限公司在发行人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5-2-24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深圳国际商会大厦 B座 514房

法定代表人:孔凡鹏

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均不含限制项目);国内
商业、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兴办实
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营业期限:2004年 11月5日至 2014年11月5日

成立日期:2004年 11月5日

经核查各发起人的身份证及其住所信息,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在发行人设立
时,各发起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行人目前的股东资格、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其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截止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的股东即为发行人设立时的各发起人,各
股东自发行人成立以来其住所等情况也没有发生变化。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资格、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系由雏鹰畜
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自雏鹰畜禽有限公司法定承
继。


在雏鹰畜禽有限公司设立时,经新郑众信会计师 2003年5月12日出具的新
众设验字[2003]第 071号《河南雏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3年5月12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600万元整。各
股东以货币出资 120万元,实物出资 480万元。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在雏鹰畜禽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雏鹰股份之前,雏鹰畜禽有限公司的历次增资均经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进行验证,历次增资均已实际出资到位。


在雏鹰畜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雏鹰股份时,经京都天华会计师 2009年 6
月 25日出具的北京京都天华验字(2009)第 041号《验资报告》验证,雏鹰畜禽

5-2-25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各自在雏鹰畜禽有限公司所享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
资投入雏鹰股份。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到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
产投入到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注销并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

发行人系雏鹰畜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发起人
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
情形。


(六)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变更登记

发行人系由雏鹰畜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雏鹰畜禽有限
公司的全部资产和权利依法由发行人承继,在发行人的名称已由雏鹰畜禽有限公
司变更为雏鹰股份后,相应的资产及有关权利证书的更名手续已变更完毕。本所
经办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到发行人的资产已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和
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雏鹰畜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权变动

雏鹰畜禽有限公司系由河南雏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禽业有
限公司”)更名而来,雏鹰禽业有限公司是由侯建芳、侯五群和刘喜娣三人于
2003年5月14日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600万元。其设立的具体过程如
下:

1、雏鹰禽业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

雏鹰禽业有限公司系侯建芳、侯五群和刘喜娣以现金出资 120万元、实物出
资 480万元共计出资 600万元设立。


2003年5月8日,河南省工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豫
工商]名称预核 S字[2003]第 20941号)。


5-2-26


2003年5月11日,新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河南雏鹰禽业发展
有限公司(筹)出资人侯建芳评估报告》(新众会评报字[2003]第 024号),
以2003年5月8日为评估基准日,侯建芳用以出资的鸡舍的评估值为3,638,025
元,鸡笼的评估值为 324,000元,孵化机的评估值为 850,000元。上述实物资产
评估值总计为 4,812,025元。


根据薛店镇人民政府 2003年5月6日出具的《产权证明》,侯建芳出资组
建的鸡场,鸡舍、鸡笼、孵化机等所有设施产权归出资人侯建芳所有,经镇政府
实地了解产权清晰,无任何经济纠纷。


新郑众信会计师 2003年5月12日出具新众设验字[2003]第 071号《河南
雏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3年5月12日,雏鹰禽业有限
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600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120
万元,实物出资 480万元。


2003年5月14日,雏鹰禽业有限公司取得河南省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注册号为 410184200055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3年9月12日,雏鹰禽业有限公司与侯建芳签署《资产转移证明》,证
明侯建芳已将其用以出资的实物资产于2003年9月10日交付给雏鹰禽业有限公
司。


雏鹰禽业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及出资比例: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侯建芳 528 88%
侯五群 36 6%
刘喜娣 36 6%
总计 60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侯建芳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中鸡舍构筑物所占用集体土地
系由侯建芳作为承包方或承租方与薛店镇南街村民委员会签订相关《土地承包协
议》和《土地租用协议》承包或租赁。在雏鹰禽业有限公司成立后,没有及时将
该等《土地承包协议》和《土地租用协议》的承包方或承租方变更为雏鹰禽业有
限公司。根据发行人、侯建芳的书面说明以及薛店镇南街村民委员会与发行人、

5-2-27


侯建芳签订的《补充协议》,确认自雏鹰禽业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该等用地协
议由雏鹰禽业有限公司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自雏鹰禽业有限公司
成立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雏鹰禽业有限公司一直实际占用该等集体土
地,没有引致任何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纠纷。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雏鹰禽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
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雏鹰禽业有限公司的设立合法有效,其
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发行人前身的历次股权变动
(1) 2007年 11月雏鹰禽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 600万元增至 3000万元
2007年 10月 30日,雏鹰禽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将
雏鹰禽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 600万元增至 3000万元,其中侯建芳增资 2112
万元,侯五群增资 144万元,刘喜娣增资 144万元。


经郑州众信会计师 2007年 11月 2日出具的郑众验字[2007]112号《河南
雏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7年 11月2日,公司已收到侯
建芳、侯五群和刘喜娣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2400万元,全部
以货币出资。雏鹰禽业有限公司于 2007年 11月 6日取得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换发的 41018410000136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增资完成后,雏鹰禽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侯建芳 2640 88%
侯五群 180 6%
刘喜娣 180 6%
总计 3000 100%

(2)2008年 12月雏鹰畜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 3000万元增至 4500万元
2008年 12月 24日,雏鹰畜禽有限公司(2007年 11月雏鹰禽业有限公司更
名为雏鹰畜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注册资本由 3000万元增

5-2-28


至 4500万元,增资部分由侯建芳以现金 1158万元投入,刘喜娣以现金 36万元
投入,侯五群以现金 36万元投入,侯建业以现金 135万元投入,侯杰以现金 135
万元投入。


经 2008年 12月 24日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郑正通验字[2008]
第 12-16号《河南雏鹰畜禽发展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8年 12月
24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 45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4500万元。

2008年 12月 25日,雏鹰畜禽有限公司取得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
41018410000136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增资完成后,雏鹰畜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侯建芳 3798 84.4%
侯五群 216 4.8%
刘喜娣 216 4.8%
侯建业 135 3%
侯杰 135 3%
总计 4500 100%

(3)2009年 4月股权转让
2009年4月8日,雏鹰畜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原股东刘
喜娣将 216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其女儿候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相
应修改公司章程。


2009年4月8日,刘喜娣与候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股东刘
喜娣将其在雏鹰畜禽有限公司的 216万股权转让给候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工商登记文件,此次股权转让后,雏鹰畜禽有限公司
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雏鹰畜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5-2-29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侯建芳 3798 84.4%
侯五群 216 4.8%
候斌 216 4.8%
侯建业 135 3%
侯杰 135 3%
总计 4500 100%

(4)2009年 4月增资与股权转让
2009年4月21日,雏鹰畜禽有限公司、万胜投资有限公司等 40名投资人
以及雏鹰畜禽有限公司原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增加注册资本 996万元,
由万胜投资有限公司等 40名投资人认缴该等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雏鹰畜禽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5496万元。2009年4月21日,侯建芳与林玲、刘京
生及徐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侯建芳将其在雏鹰畜禽有限公司的出资

219.84万元、98.928万元及 10.992万元分别转让给林玲、刘京生和徐军。

2009年4月21日,侯建芳与侯五群、候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
该《股权转让协议》,侯建芳将其在雏鹰畜禽有限公司的出资 31.32万元及 31.32
万分别转让给侯五群和候斌。


2009年4月21日,雏鹰畜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增资和
股权转让。


2009年4月23日,京都天华会计师出具北京京都天华众验字[2009]01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9年4月23日止,雏鹰畜禽有限公司已收到万胜
投资有限公司等 40名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996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雏鹰畜禽有限公司于 2009年4月30日取得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
41018410000136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此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后,雏鹰畜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5-2-30


序列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持股比例
1 侯建芳 3,405.6000 61.9651%
2 侯五群 247.3200 4.5000%
3 候斌 247.3200 4.5000%
4 侯建业 135.0000 2.4563%
5 侯杰 135.0000 2.4563%
6 林玲 219.8400 4.0000%
7 刘京生 98.9280 1.8000%
8 徐军 10.9920 0.2000%
9 杨志英 219.9648 4.0023%
10
万胜投资
有限公司
164.8800 3.0000%
11 王全贵 142.8960 2.6000%
12 孙祥棋 65.9520 1.2000%
13 何瑞礼 54.9600 1.0000%
14 王欣萍 38.4720 0.7000%
15 贾坤民 32.9760 0.6000%
16 刘帅 27.4800 0.5000%
17 李杰 16.4880 0.3000%
18 刘克俭 13.1904 0.2400%

5-2-31


19 郭林生 12.0912 0.2200%
20 温燕如 10.9920 0.2000%
21 王翠英 10.9920 0.2000%
22 陈松彬 10.9920 0.2000%
23 刘喜灵 10.9920 0.2000%
24 戴俊义 10.9920 0.2000%
25 吴跃军 10.9920 0.2000%
26 王瑞兰 10.9920 0.2000%
27 柯峰 10.9920 0.2000%
28 肖建芳 7.6944 0.1400%
29 慎雨霞 6.5952 0.1200%
30 李花 5.4960 0.1000%
31 李冬 5.4960 0.1000%
32 蔡新泉 5.4960 0.1000%
33 李东升 5.4960 0.1000%
34 陈俊林 5.4960 0.1000%
35 李秘 5.4960 0.1000%
36 谢静 5.4960 0.1000%
37 张占营 5.4960 0.1000%
38 刘万江 5.4960 0.1000%

5-2-32


39 黄雪琴 5.4960 0.1000%
40 时随香 5.4960 0.1000%
41 卢广斌 5.4960 0.1000%
42 白冬霞 5.4960 0.1000%
43 李丙彦 5.4960 0.1000%
44 胡永凯 5.4960 0.1000%
45 马兰周 5.4960 0.1000%
46 肖廉洁 5.4960 0.1000%
47 李莉 5.4960 0.1000%
48 王育红 5.4960 0.1000%
总计 5,496 100%

(5)2009年 5月股权转让
2009年5月14日,肖廉洁与侯五群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肖廉洁将其在
雏鹰畜禽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计 54960元(出资比例为0.1%)以 50万元价格转让
给雏鹰畜禽有限公司另一股东侯五群。


此次股权转让后,雏鹰畜禽有限公司已经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雏鹰畜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的历次变更均履
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二)雏鹰畜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雏鹰畜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


5-2-33


发行人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10,000万元,每股面值 1元,计 10,000万股,
全部由发起人股东持有。其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1 侯建芳 61,965,100 61.9651%
2 侯五群 4,600,000 4.6000%
3 候斌 4,500,000 4.5000%
4 杨志英 4,002,300 4.0023%
5 林玲 4,000,000 4.0000%
6
万胜投资
有限公司 3,000,000 3.0000%
7 王全贵 2,600,000 2.6000%
8 侯建业 2,456,300 2.4563%
9 侯杰 2,456,300 2.4563%
10 刘京生 1,800,000 1.8000%
11 孙祥棋 1,200,000 1.2000%
12 何瑞礼 1,000,000 1.0000%
13 王欣萍 700,000 0.7000%
14 贾坤民 600,000 0.6000%
15 刘帅 500,000 0.5000%
16 李杰 300,000 0.3000%
17 刘克俭 240,000 0.2400%
18 郭林生 220,000 0.2200%
19 徐军 200,000 0.2000%
20 温燕如 200,000 0.2000%

5-2-34


21 王翠英 200,000 0.2000%
22 陈松彬 200,000 0.2000%
23 刘喜灵 200,000 0.2000%
24 戴俊义 200,000 0.2000%
25 吴跃军 200,000 0.2000%
26 王瑞兰 200,000 0.2000%
27 柯峰 200,000 0.2000%
28 肖建芳 140,000 0.1400%
29 慎雨霞 120,000 0.1200%
30 李花 100,000 0.1000%
31 李冬 100,000 0.1000%
32 蔡新泉 100,000 0.1000%
33 李东升 100,000 0.1000%
34 陈俊林 100,000 0.1000%
35 李秘 100,000 0.1000%
36 谢静 100,000 0.1000%
37 张占营 100,000 0.1000%
38 刘万江 100,000 0.1000%
39 黄雪琴 100,000 0.1000%
40 时随香 100,000 0.1000%
41 卢广斌 100,000 0.1000%
42 白冬霞 100,000 0.1000%
43 李丙彦 100,000 0.1000%
44 胡永凯 100,000 0.1000%

5-2-35


45 马兰周 100,000 0.1000%
46 李莉 100,000 0.1000%
47 王育红 100,000 0.1000%
合计 100,000,000 10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雏鹰股份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
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雏鹰股份成立后股权结构并未发生任何变更。


经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目前的经营范
围是畜禽养殖销售及技术研发;饲料生产销售;铁路专用线货物运输服务(企业
自用;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发行人拥有的行业生产经营许可
(1)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
发行人持有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发的 HY/SL020号《出口食用动物饲用
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饲料品牌和名称为“雏鹰”牌311、312、332、811、
812,有效期为 2006年1月16日至 2011年1月15日。


(2)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注册证
5-2-36


发行人持有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发的 HYS097号《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
注册证》,发行人位于新郑市薛店镇山后马三公里处种猪场供港活猪项目取得上
述证书,上述证书有效期为 2007年 11月 19日至 2012年 11月 18日。


(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发行人持有河南省畜牧局核发的编号为豫饲审(2008)01117号《饲料生产
企业审查合格证》,产品类别为配合饲料(含颗粒料),发证日期为 2009年 10
月。


(4)粮食收购许可证
发行人持有新郑市粮食局核发的编号为豫 00400410号《粮食收购许可证》,
被授予粮食收购资格,发证日期为 2009年9月8日,有效期至 2010年5月19
日。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以养殖场为单位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附件二《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表》。


(6)动物防疫合格证
发行人以养殖场为单位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附件三《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动物防疫合格证情况表》。


(7)畜禽养殖代码证
发行人以养殖场为单位取得《畜禽养殖代码证》,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附件四《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畜禽养殖代码证情况表》。


3. 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方式为自产自销。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依法持有上述行业许可文件,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5-2-37


(三)发行人业务范围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 2003年5月14日成立时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
的经营范围为“家禽养殖、加工、销售”。


2006年3月20日,雏鹰禽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变更公司
经营范围,并于 2006年3月30日取得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
410184200055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述变更完成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为“家禽,家畜养殖、销售”。


2009年7月18日,发行人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变更公
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于 2009年 12月 8日取得郑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 41018410000136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述变
更完成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畜禽养殖销售及技术研发;饲料生产销售;铁
路专用线货物运输服务(企业自用;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
审批前不得经营)”。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不涉及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从事畜禽养殖、销售业务,且主营业务没有发
生过重大变更。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适
当核查,发行人依法存续,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影响其持
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
5-2-38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为侯建
芳,侯建芳持有发行人 6196.5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61.9651%,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


2.控股股东侯建芳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侯建芳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侯建芳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企业。

3、其他关联方



关联方姓名/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李俊英 侯建芳之妻
2 侯五群
侯建芳之叔,副董事长、副总经
理,持有发行人4.60%的股份
3 侯 斌
侯建芳之堂妹,董事,持有发行
人4.50%的股份
4 侯 杰
侯建芳之弟,持有发行人 2.46%
的股份
5 侯建业
侯建芳之弟,持有发行人 2.46%
的股份
6 候三群
侯建芳之叔,雏鹰农牧原监事会
主席
7 侯慧霞 侯建芳之妹,公司职工
8 李 花
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发行人
0.10%的股份
9 温燕如
李花配偶之姐,持有发行人 0.20%
的股份

5-2-39


10 吴易得 董事、董事会秘书
11 王晓武、邢晓华 董事
12
石大荣、甘培忠、王秀、
冷安钟
独立董事
13 侯松平、郭林生、王全意监事
14 杨桂红 财务总监
15 司海坤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6
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已进
入注销程序)
关联自然人(侯建业)任执行董

17 万胜投资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邢晓华)任董事

(二)公司近三年来存在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说明并经金杜适当核查,发行
人与其关联方近三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近三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应付账款余额如下:

项目
关联方名

2009.12.31 2008.12.31 2007.12.31
金额
(万元)
占该项
目比例
(%)
金额
(万
元)
占该项
目比例
(%)
金额
(万元)
占该项
目比例
(%)
其他应付

侯建芳 ------------60 2.4
万胜投资
有限公司
------1460 40.15 ------

万胜投资有限公司于 2009年 4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并自其董事邢晓华先
生于 2009年 7月出任发行人董事后成为发行人的关联方。2008年底,发行人对
万胜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项为发行人向万胜投资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


5-2-40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关
联交易金额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情况

1.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是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
的。

2. 万胜投资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借款的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1996
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等规定。根据《审计报告》及金杜核查,发行
人已对此进行了整改。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鉴于发行人与万胜投资有限公司之间
发生的借款系由历史原因形成,且双方目前不存在相互提供资金的情形,因此,
前述资金往来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实质性法律
障碍。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明确了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而《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关联股东
及关联董事分别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并明确了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七
条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了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
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时的义务。


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董事参加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时的义务。


发行人除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内容以外,还专门制定了《关联交易制度》,并经发行
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制度就关联人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
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

5-2-41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并经金杜适当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侯建芳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的情
形,并未拥有与发行人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
业有任何权益。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侯建芳先生于 2010年1月
17日出具《放弃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承诺如下:

(1)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者企业没有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2)承诺本人及本人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竞争
的业务活动,凡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
营构成竞争的业务,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3)承诺如果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将同
意赔偿发行人相应损失。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已作出有效承诺以
避免同业竞争。

(六)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披露

上述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已在公司签署的《招股说明书》
中予以充分披露。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等披露与本所律师查证后的事实相符,
表达真实准确,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雏鹰股份拥有的房产

雏鹰股份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共9本,建筑面积合计5146.22平方米,
其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情
况表》。


经核查,雏鹰股份拥有的上述房屋系由其购买取得,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
述房屋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雏鹰股份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5-2-42


雏鹰股份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共 4本,使用权面积合计 295237.83
平方米,其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土地
使用权情况表》。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系由发行人受让取得,本所经办律师
认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雏鹰股份拥有的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

雏鹰股份拥有 2项林权证,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七《河南雏鹰农
牧股份有限公司林权情况表》。


(四)雏鹰股份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专利申请权

1. 雏鹰股份拥有的商标专用权
雏鹰股份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共 5项,已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共 3项,其
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八《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情况
表》。


经核查,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系由雏鹰股份自行申请取得,本所经办律师认
为,雏鹰股份就有关商标专用权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
纠纷。


2. 雏鹰股份的专利申请权
雏鹰股份已经申请并获得受理的专利情况如下:
雏鹰股份目前已申请并获得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共 16项,其具体情况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申请的专利权情况
表》。

(五)雏鹰股份拥有的域名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
5域名权,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所有人 域名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5-2-43


1 雏鹰股份 chu-ying.com 2007-7-30 2011-7-30
2 雏鹰股份 chuying.cc 2009-11-04 2010-11-04
3 雏鹰股份 雏鹰.公司 2009-11-19 2019-11-19
4 雏鹰股份 雏鹰.net 2009-11-19 2019-11-19

另外,发行人持有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 2009年 11月 20
日核发的编号为 20091119135129561号《通用网址注册证书》,注册者为河南雏
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通用网址为“雏鹰”,所属注册服务机构为河南微创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期为 2009年 11月 19日至 2019年 11月 19日。


经核查,该等域名权系由雏鹰股份自行申请取得,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雏鹰
股份就有关域名权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雏鹰股份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拥有生产经营所
需的生产经营设备,主要包括粉碎机、饲料加工设备、饲料机组、饲料加工机、
散装车设备、储量仓设备、气力运输机、破碎机、膨化机、圆筒清理筛、孵化机、
育雏机、发电机组、锅炉等。本所经办律师抽查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凭证,
核查了部分生产经营设备,该等设备处于有效使用期内并在正常使用中,其为发
行人自购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雏鹰股份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限制情况

经金杜核查,如本部分“(一)雏鹰股份拥有的房产”和“(二)雏鹰股份
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十三“发行人重大合同”部分所述,
公司部分房屋、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部分动产已设定质押。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除上述设置了抵押或质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相关
动产的处分权利受到限制外,发行人其他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主要财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租赁集体土地及地上构筑物的情况

1、发行人租赁集体土地的情况

5-2-44


发行人目前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畜禽养殖业务。发行人与村委会或村民签
署土地租赁合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十《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租赁
集体土地情况表》。


根据发行人说明、用地合同及相关授权文件、主管国土资源局及农业局出具
的证明函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土地租赁已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
效。


2、发行人租赁集体土地的地上构筑物的情况

发行人与相关业主存在集体土地地上养殖小区建设的业务合作关系。该等业
务合作具体内容如下:相关业主对外签订土地用地合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
件十一《业主承包、租赁集体土地情况表》),而后发行人与相关业主签订自建
小区合作合同,约定将相关业主建成的养殖场租赁给发行人使用(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附件十二《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养殖场情况表》)。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自建小区合作合同合法有效,
其履行并无法律障碍。


3、2007年,陈留库与雏鹰畜禽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陈留库将位于新
村镇弓刘庄村西侧国家粮食储备库围墙东原养鸡场红瓦房20栋、平房6栋、配电
房两间、厕所两个、水井三眼租赁给雏鹰畜禽有限公司养殖使用。经核查,陈留
库不能提供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所经
办律师认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其有权出租上述房屋,若因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
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发行人发生损失的,出租人应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因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发行人不能继续租赁该等
房屋的,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并不依赖于上述房屋,发行人在当地寻找新的租赁
房屋并无困难,因此,该等房屋租赁不会对发行人造成实质性损失,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有瑕疵的房屋租赁不会对本次发
行上市构成重大影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
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2-45


出让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该等重大合同的具体情
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十三“发行人重大合同”。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发行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
有效,没有目前可预见的潜在法律风险,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履行的法律障碍。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目前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公司与关联方目前也不
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较大金额的其他应收款、应
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
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1、 发行人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没有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
册资本及重大资产出售的行为。


2、 发行人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目前无任何拟进行的重大资产
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近三年来的修改

1.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经公司 2009年6月30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于2009年7月18日经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并已在郑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5-2-46


2.发行人章程近三年来的修改
(1)2007年 10月 3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因公司增资 2400万元,发行
人将《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
续,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07年 11月 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因公司更名为河南雏鹰畜禽发
展有限公司,发行人将《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名称等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并
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08年 12月 24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因公司注册资本由 3000万元
增至 4500万元,公司就《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在工商登
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009年4月8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因公司股东刘喜娣将其股权转让
给候斌,公司就《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
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5)2009年4月2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因公司注册资本由 4500万元增
至 5496万元,公司就《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在工商登记
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009年5月14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因公司股东肖廉洁将其股权转
让给侯五群,公司就《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在工商登记机
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7)2009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通过了股份公司的《公司
章程》,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2009年7月21日,发行人召开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公司
变更经营范围,公司就《公司章程》中有关经营范围的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并
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2009年 12月 20日,发行人召开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
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改,形成《公司章
程》(草案)并于上市之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章程》
的制定和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5-2-47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后生效
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载明的事项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并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执行。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
司章程(草案)》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法执行有关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
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历次修改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法人
治理结构。发行人现有 11名董事,其中包括 4名独立董事;现有 3名监事,其
中包括 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名职工代表监事,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制度。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历次修改
2009年6月30日,发行人创立大会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9年 12月 20日,发行人 200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
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2.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1)发行人目前适用的以及将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召开和议事程序
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并
维护股东利益。

5-2-48


(2)发行人目前适用的以及将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董事
会议事规则》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董事会的组成、
职权,会议的议事范围、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
会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定,以确保董事会能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3)发行人目前适用的以及将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监事
会议事规则》对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及其产生,监事会的组成、职权、
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定,以保障监
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近三年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自 2007年以来,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具体
情况如下:

自 2007年以来,发行人及其前身至今共召开 17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具体
包括 2007年2月6日召开的股东会、2007年 10月 18日召开的股东会、2007
年 10月 30日召开的股东会、2007年 11月 6日召开的股东会、2008年1月3
日召开的股东会、2008年6月11日召开的股东会、2008年 12月 24日召开的股
东会、2009年1月12日召开的股东会、2009年4月8日召开的股东会、2009
年4月21日召开的股东会、2009年5月14日召开的股东会、2009年6月16
日召开的股东会、2009年6月30日召开的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创立大
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09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自 2007年以来,发行人及其前身至今共召开 13次董事会,具体包括 2007
年 10月 30日召开的董事会、2007年 11月 6日召开的董事会、2008年 10月 12
日召开的董事会、2008年 12月 24日召开的董事会、2009年1月12日召开的董
事会、2009年4月21日召开的董事会、2009年5月14日召开的董事会、2009
年6月10日召开的董事会、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至第五次会议。


自 2007年以来,发行人及其前身至今召开了 3次监事会,其中发行人成立
前并未设立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发行人成立后召开的监事会包括股份公司第
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至第三次会议。


5-2-49


根据发行人上述各次会议的通知、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法律文件,本所经
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
议的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文件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包括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