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东莞控股:重大合同公告

时间:2010年09月09日 00:01:20 中财网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0-036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拟在莞深高速公路黄江路段附近建设服务区(含加油站)
(下称“莞深服务区”),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区中标合作单
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下简称“中石化广
东分公司”),双方拟签署《东莞市莞深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加油站)
投资建设经营合同》(下称“合作合同”)。根据合作合同约定,本公
司提供土地,中石化广东分公司负责出资对莞深服务区进行建设,建
成后的服务区内所有建筑物、构造物、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所
有,而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按合作合同要求支付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获得
莞深服务区的经营使用权,并按年支付管理维护费给本公司。

一、合同风险提示

莞深服务区项目需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广东省交通
运输厅相关部门同意列入“十二五规划”。若最终不能列入该规划,
则合作合同将终止。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

1、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2、负责人:鲁广余

3、注册资本:因属分公司,无注册资本(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867025277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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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号 A塔
5、关联关系:本公司与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最近三个年度与本公司的购销金额
2007年至 2009年,本公司向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分别购买燃油

74.35万元、103.30万元、103.90万元,分别占当年本公司燃油采
购金额的49.66%、65.85%、57.51%。

7、履约能力分析: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至 2009
年连续三年进入全球 500强。截止 2009年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总额 8664.75亿元,净资产 3771.82亿元,2009年度实
现净利润 612.90亿元。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具有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建设与经营经验,具备与合作合同相应的履约
能力。

三、合作合同主要内容

1、交易价格:莞深服务区由中石化广东分公司负责出资建设(预
计工程建设费用为 6000万元),建成之后服务区内所有建筑物、构造
物、设施的所有权归属本公司,并在合作合同到期后由中石化广东分
公司无偿将服务区移交给本公司;莞深服务区经营权有偿使用费9243
万元;莞深服务区管理费用 200万元/年,从服务区及加油站投入运
营之日起计收,每 5年上调10%。


2、定价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3、结算方式:现金支付。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支付:(1)在合作合同签订之前中石化广东分

公司以现金转账的方式向本公司支付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用的20%作为
预付款,该预付款在合作合同签订后即作为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第一次
支付给本公司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2)剩余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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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缴纳完毕,即在 2011年 6月 30日前缴纳至40%;2012年 6月
30日前缴纳至 70%;2013年 6月 30日前缴纳完毕。


莞深服务区管理费支付:中石化广东分公司需向本公司缴纳管理
维护费人民币 200万元/年。该管理维护费专项用于莞深服务区的管
理,从服务区及加油站投入运营之日起计收,每五年上调10%。


4、协议生效条件:自本公司与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签字盖章后生
效。


5、协议履行期限:自合作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7年 6月 30日
止。


6、违约责任主要内容:

(1)如因本公司违约导致合作合同提前终止,本公司除赔偿中
石化广东分公司有关的配套设施投资的实际损失外,另向中石化广东
分公司支付人民币 500万元作为违约金,并退还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已
缴纳的剩余年限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计利息)。

(2)如因中石化广东分公司违约导致合作合同提前终止,则中
石化广东分公司投资配置的各项设施无条件归本公司所有,中石化广
东分公司已缴纳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并赔偿本公司损失。

另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 500万元作为违约金。

(3)如果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未能按最迟投入运营时间(莞深高
速服务区最迟投入运营时间为 2013年 3月 1日)投入运营,则视为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违约,中石化广东分公司除应继续按合作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额度向本公司支付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和管理维护费用外,根
据延误的时间,另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 5万元/月作为违约金。

(4)若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建设经营,经双方确认
后 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退还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已缴纳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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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计利息)。若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已投资建设本
服务区,则已投资建设的各项设施无偿归本公司所有。中石化广东分
公司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 3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区各项设施无偿移交
给本公司,本合同终止,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四、合作合同对公司影响

1、有利于完善服务设施

设置莞深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加油站),有利于完善莞深高速的
配套设施,提升莞深高速的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莞深高速的竞争力,
为吸引更多车流创造良好的条件。


2、建成的服务区设施归本公司所有
3、取得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以及管理费收入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入及管理费收入将在服务区经营期逐年确

认,预计每年增加收入 760万元。


4、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本公司的主业为高速公路的收费运
营,而莞深服务区属于莞深高速公路的辅助设施,仅提供加油、餐饮、
汽车修理与保养等服务,两项业务可以相互促进,不会影响到公司业
务的独立。

五、合作合同的审议程序

1、《东莞市莞深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加油站)投资建设经营合同》
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全票(7票)通过。

独立董事李非因公出差,授权独立董事李善民参会并代为表决。


2、《东莞市莞深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加油站)投资建设经营合同》
涉及的交易金额未达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即可签署。

六、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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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作合同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 9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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