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S上石化: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时间:2010年11月12日 22:07:09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688 股票简称:S上石化 编号:临 2010-20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分别与中石化股份和中石化集团签订了产品互供及销售服
务框架协议和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现有框架协议」)。谨请参阅本公司分别于 2007
年10月19日和2007年10月29日发出的现有框架协议项下有关日常关联交易的2007年
公告及2007年通函。于 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现有框架
协议项下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及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三年相关年度最高限额。


现有框架协议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为确保本公司的正常运作不受影响,本公司
拟续订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内继续进行同类型日常关联交易。

日常关联交易必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若干规定。尤其是由于续订的产品互
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预期将超过5%,根据香港上
市规则,有关日常关联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非豁免日常关联交易,且此等交易连同相关
年度最高限额须在临时股东大会上经独立股东批准。由于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
下日常关联交易的百分比率按年计算预期将低于5%,此等交易受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34条规管,仅须符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而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获豁
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此外,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协议项下的日常关
联交易和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须履行独立股东审批
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
交易以及截至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每年的相关日常关联交易
的建议年度最高限额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此外,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独立非执行董
事就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本公司将于2010年11月26日或前后,向本公司的H股股东派发载有续订的框架协议项
下日常关联交易详情和包括载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通函。由于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
协议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只会对续订的
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提供意见。本公司将在合理可
行的情况下尽快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连同代理人委任表格和出席确认回执,
派发予H股股东。被视为在任何日常关联交易中拥有利益的本公司股东,即中石化股
份及其联系人,须在有关的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1



1. 绪言
谨请参阅有关现有框架协议项下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2007年公告及2007年通函。


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签订现有框架协议,并在2007年公告和2007年通函内披露
了现有框架协议的具体内容。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在2007年12月13日举行的本公
司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了现有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并批准在截至2008年、
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年的与日常关联交易有关的各年度最高限额。


由于现有框架协议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而本公司拟继续进行同类型交易以确
保本公司的正常运作不受影响,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及中石化股份分别
续订框架协议。因此,本公司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章项下之相关规定,包括
公告规定,申报规定,年度审核规定,且如有需要,须获独立股东批准。根据上海
上市规则,日常关联交易亦须履行独立股东审批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于2010年11月11日举行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董事会批准了各项日常关联
交易及批准续订框架协议。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
联交易以及截至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每年的相关日常关联
交易的建议年度最高限额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此外,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独立非
执行董事就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本公司将于2010年11月26日或前后,向本公司的H股股东派发通函,其中列明续订
的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详情,包括载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函件。由于续
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独立财
务顾问只会对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提供意
见。本公司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连同代理人委
任表格和出席确认回执,派发予H股股东。被视为在任何日常关联交易中拥有利益
的本公司股东须在有关的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2



2. 日常关联交易
2.1 概览
由于本公司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和生产经营的需求,本公司自1993年7月6日首次
公开招股以来,一直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进行若干交易,包
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如原油、石脑油和乙烯等)采购、石油产品(如汽油、柴
油、航空煤油和液化石油气等)销售、石化产品(如丁二烯、苯、对二甲苯和
乙二醇等)销售和石化产品销售代理。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与中石化股份
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的
具体内容于2007年公告和2007年通函内披露。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在2007年
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了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
易。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而本公
司今后拟继续进行同类型的交易,因此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续订产
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亦不时在其一般及通常业务过程中从服务供货商(包括中石化集团及其
联系人)获得各种非核心业务服务,以支持和补充本公司的核心业务。该等服
务包括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石化行业保险服务和财务服务。因此,本公
司于2007年10月19日与中石化集团签订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现有综合服务
框架协议的具体内容于2007年公告和2007年通函内披露。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
东在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了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
易。由于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而本公司今后拟继
续进行同类型的该等交易,因此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续订综合服务
框架协议以继续获取该等服务。


3



现有及续订的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概要载于下表:

既往数据
2007年批准的
既往年度
最高限额预计年度最高限额
截至12月31日
止年度
截至
6月30
日止
6个月
截至12月31日
止年度
截至12月31日
止年度
关联交易
类型
产品或服务
细分关联方到期日
(人民币百万元
)
2008年
2009年
(人民币
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 (人民币百万元
)
2010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原材料采

原油、化工
原料 (如石
脑油、乙烯
等) 及其它
原材料和物

由中石化股
份及其联系
人向本公司
提供原材料
和物资
三年,于
2013年12
月31日到

42,734 24,263 15,986 53,000 63,000 73,000 47,300 57,700 81,000
石油产品
销售
石油产品
(包括汽油、
柴油、航空
煤油、液化
石油气等)
由本公司向
中石化股份
及其联系人
销售石油产

三年,于
2013年12
月31日到

24,682 20,313 13,030 28,000 36,500 45,000 36,600 52,000 75,000
石化产品
销售
石化产品
(丁二烯、苯、
对二甲苯、
乙二醇等)
由本公司向
中石化股份
及其联系人
销售石化产

三年,于
2013年12
月31日到

4,607 6,289 5,188 7,000 8,500 11,000 16,100 17,400 20,900
物业出租提供位于上
海市延安西
路728号华
敏翰尊部分
房屋的出租
物业服务
由本公司向
中石化股份
及其联系人
提供物业出
租服务
三年,于
2013年12
月31日到

14 15 9 28 30 33 28 31 32
石化产品
销售代理
树脂类、合
纤原料及聚
合物类、合
成纤维类、
中间石化产
品类、乙烯
裂解和芳烃
装置中副产
品及与上述
五类产品相
关的等外品

由中石化股
份及其联系
人提供销售
代理服务
三年,于
2013年12
月31日到

146 116 84 250 310 380 290 310 390

4



既往数据
截至12月31日
止年度
(人民币百万元
)
关联交易产品或服务
类型细分关联方到期日
2008年
2009年


截至


6月30

日止


6个月

(人民币
百万元)

2010年


2007年批准的
既往年度
最高限额预计年度最高限额

截至12月31日截至12月31日
止年度止年度


(人民币百万元
) (人民币百万元
)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建筑安装提供有关石由中石化集三年,于
和工程设化设备的建团及其联系2013年12
计服务筑安装、工人向本公司月31日到
程设计等服提供期

石化行业提供承保有由中石化集三年,于
保险服务关石化产品团向本公司2013年12
生产等的综提供月31日到
合保险服务期
财务服务提供财务服由中石化集三年,于
务,包括存团的联系人
2013年12
款、贷款、(中石化财月31日到
融资租赁、务)向本公司期
票据承兑或提供
贴现、担保
等安排及其
它金融服务

115 165 36 550 330 550 665 640 420

94 88 56 110 120 130 135 141 174

26 26 15 40 45 50 164 229308

5



2.2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现时,中石化股份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55.56%的股权,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石化集团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石化股份和中石化集团的资料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

朝阳门北大街22号朝阳门北大街22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于香港、全民所有制


上海、纽约及伦敦上市)
法定代表人:苏树林苏树林
成立日期: 2000年2月 1998年7月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永久存续
注册资本:人民币867亿元人民币1,306亿元
主营业务: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管道运输、销售;石油炼制、

石油化工、化纤、化肥及其它化工生产与产品销售、储运;石
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油化工及其它化工产品和其它商品、
技术的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
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
术、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


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隶属和控制关系如下:

中石化集团

75.84%

55.56%

本公司
中石化股份
6


由于中石化股份及中石化集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
且根据上海上市规则亦被认定为本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香港上
市规则和上海上市规则,彼等及其联系人均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士。


此外,中石化股份一联系人占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金山联合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金山联贸」)的股权比例为22.67%,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1(5)条
及上海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金山联贸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士。


本公司与涉及日常关联交易的每一关联方(中石化集团除外),均直接或间接
由最终实益持有人,即中石化集团,拥有。



2.3 背景、订立该等交易的理由、定价政策和建议的年度最高限额
2.3.1原材料采购
背景:本公司生产60多种不同类型的产品,包括一系列合成纤维、树脂和塑
料、中间石化产品和石油产品。该等产品均通过化学加工原油、石脑油、乙
烯、丙烯、芳烃和其它中间石化原材料制成。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平稳、有
序、持续、有效运行,自本公司于
1993年7月6日首次公开招股以来,本公司
一直,并将继续,从或者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以市场价格购买大部分
生产上物料平衡所需的原油、石脑油、乙烯等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
资(例如备品备件),以生产不同类型的产品。


下表载列本公司于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

及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半年,从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石化原材料

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总额的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6月30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从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的石化
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总额
42,734 24,263 15,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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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
协议,当中包括有关原材料采购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
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
告日,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
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
2010年12
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续订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
协议,以于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从或通过
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以市场价格购买大部分生产上物料平衡所需的石化
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鉴于本公司没有原油和其它原材料的大量储备,所以必
须通过不断购买来实现持续营运。中国的石油和石化行业一直受中国政府严
格监管,国家对原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公司只能从具备原油经营许可
的公司购买,而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如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公司)
为具备该等许可的公司。此外,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在本公司生产所在地
周边拥有大型原油存储及管道输送设施。本公司认为,利用中石化股份及其
联系人的管道和设施进口原油可保障原油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降低公
司原油储运成本。


本公司一直以来从或者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包括中国国际石油化工
联合有限公司、中石化股份管道储运分公司及中石化股份上海高桥分公司
等)以市场价购买原油、石脑油、乙烯等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

若来自中石化股份的原材料供应中断,必然会增加公司运作安排难度和运作
成本,从而对本公司的石油及石化产品生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董事会认为,这些原材料供应的可靠性、稳定性对公司的安、稳、长、
满、优运行至关重要,继续从或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原材料符合
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这一点也得到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赞
同。


定价:根据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从或通过中石化股
份及其联系人购买原油、石脑油、乙烯等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的
价格按以下定价政策确定:


(a)
如果有适用的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定价,本公司的购买定价应遵从
国家定价;或
8



(b)
如果无国家定价但有适用的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购买定价应遵从国
家指导价;或
(c)
如果无适用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购买定价应按当时的
市场价(包括任何招标价)确定。

本公司将根据每份有关该等原材料采购的个别合约的付款条款,以现金形式
支付购买原材料的款项。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
年中,从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原材料的年度交易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
民币473亿元、人民币
577亿元和人民币810亿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
2007年,
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个
年度原材料采购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30亿元、人民币
630亿元及人
民币730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
计,本公司认为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
定:


(a)
之前从或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原材料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本公司对自身业务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c)
本公司对自身产能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d)
本公司对原材料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及
(e)
除正常供需平衡引起的价格波动外,本公司对国际地缘政治、美元汇率
波动及国际资本市场投机资金对能源价格炒作可能带来的价格波动的影
响。

本公司计划进行炼油改造项目(包括新建
39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350万吨
/年催化裂化装置等),该等项目完成后将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原油加工能力
和加工深度,因而将增加对原油等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的需求。


9



此外,本公司注意到,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最高限额较
2011年和2012年的年度最高限额增幅较大,主要原因是,炼油改造项目投产
后,本公司对上述原油加工能力增加的预计及对国际原油及其它原材料价格
进一步上升而导致本公司购买原材料价格上升的预计。


上述原材料采购年度最高限额中原油占很大的比例且与原油价格高低密切
相关。近年来原油价格除了受供需影响外,愈来愈受到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
响,并逐渐演变成一种金融投资衍生产品。各种投机炒作因素使原油价格波
动幅度加剧。原油是本公司生产过程中最为主要的原料,通常占本公司销售
成本的六成以上。本公司在性价比优先的原则下,结合自身炼化生产装置的
工艺特性,按照适度重质化和劣质化原则,采取均衡采购、合理库存、控制
风险的策略,通过包括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在内的国家授权特许原油业务
经营单位在国际和国内原油市场代理采购原油和输送原油。本公司为了降低
原油输送成本,充分利用中石化股份甬沪宁管线和其在宁波可停靠特大型油
轮(VLCC)的深水原油码头的优势。目前三分之二左右原油通过中石化股份
及其联系人(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股份管道储运分
公司)代理购买和输送。本公司采用分企业、分油种、分价格的代购、代输、
代储管理方式,逐月对账进行。本公司密切跟踪市场,自己对油种、数量作
选择,价格则完全市场化。上述年度最高限额包括了公司所估计的可能达到
的最高原油离岸价格、经特大型油轮(VLCC)输送到宁波原油码头的一程输
送费用、经甬沪宁管线输送到本公司的二程输送费用以及途耗和港务费。


2.3.2石油产品销售
背景:涉及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液化石油气等)买卖的
交易须服从中国政府的监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公司只允
许向具备成品油销售经营资格的公司销售石油产品,而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
人(如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为具备该等资格的公司,因此,
自本公司于1993年7月6日首次公开招股以来,本公司一直,并将继续,向中
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


于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0年6月
30日止的半年,中石化股份是本公司的五家最大客户之一。下表载列截至
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
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的销售总额既往数
据:

10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6月30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
的销售总额
24,682 20,313 13,030

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
协议,当中包括有关石油产品销售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
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本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
准。于本公告日,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
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
2010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续订产品互供及销售
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中国的石油和石化行业一直是中国政府严格监管的对
象。涉及石油产品买卖的交易亦受到中国政府的严格监管。因此,本公司销
售石油产品受有关的中国法规及措施规管。另外,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拥
有广泛的成品油销售网络,在国内成品油市场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因此,
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期望可受惠于其稳固的商业
网络和市场竞争能力。


定价:根据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
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的价格按以下定价政策确定:


(a)
如果有适用的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定价,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遵从
国家定价;或
(b)
如果无国家定价但有适用的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遵从国
家指导价;或
(c)
如果无适用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按当时的
市场价(包括任何招标价)确定。

11



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将根据每份有关该等石油产品销售的个别销售合约
的付款条款,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从本公司购买石油产品的款项。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
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的年度交易总额分别不得超过
人民币366亿元、人民币520亿元和人民币750亿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2007
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
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
三个年度销售石油产品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280亿元、人民币
365亿
元及人民币450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
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
定:


(a)
之前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石油产品现价以及对国家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完善的预期;
(c)
本公司对国际原油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
(d)
本公司对自身石油产品产能增长所作出的估计;及
(e)
除正常供需平衡引起的价格波动外,本公司对国际地缘政治、美元汇率
波动及国际资本市场投机资金对能源价格炒作可能带来的价格波动的影
响。

本公司计划进行炼油改造项目(包括39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350万吨/年
催化裂化装置等),该等项目完成后将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石油产品的产能。

因此,本公司预计石油产品销售将会因产能扩充而大幅增加。


本公司注意到,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最
高限额较过往的年度最高限额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本公司预期原材料价格
上升将导致石油产品价格进一步上升,以及上述对产能增长的预期。


12



2.3.3石化产品销售
背景:除销售石油产品外,本公司过去一直在一般及通常业务过程中向中石
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若干石化产品,包括丁二烯、苯、对二甲苯和乙二醇
等。


下表载列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
2010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的
销售总额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6月30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
石化产品的销售总额
4,607 6,289 5,188

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
协议,当中包括有关石化产品销售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
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
公告日,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
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
2010年12
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续订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
协议,以于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向中石化
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本公司相信,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以市场价格销售
石化产品能降低本公司石化产品持续库存和作业优化,最大程度减少市场需
求波动的影响,实现盈利的稳定性。同时,由于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已建立
良好的客户/供货商关系,本公司相信与一间如中石化股份般国际知名的石
化企业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有助于获得稳定的产品用户和开发及扩大本公
司产品市场。


定价:根据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
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的价格按以下定价政策确定:

13



(a)
如果有适用的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定价,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遵从
国家定价;或
(b)
如果无国家定价但有适用的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遵从国
家指导价;或
(c)
如果无适用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按当时的
市场价(包括任何招标价)确定。

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将根据每份有关该等石化产品销售的个别销售合约
的付款条款,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从本公司购买石化产品的款项。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
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的年度交易总额分别不得超过
人民币161亿元、人民币174亿元和人民币209亿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2007
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
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
三个年度销售石化产品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70亿元、人民币
85亿元
及人民币110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
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
定:


(a)
之前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本公司对原材料成本上升所作出的估计;
(c)
本公司对自身石化产品产能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d)
本公司对石化产品市场价格上升作出的估计;及
(e)
除正常供需平衡引起的价格波动外,本公司对国际地缘政治、美元汇率
波动及国际资本市场投机资金对能源价格炒作可能带来的价格波动的影
响。

本公司计划进行炼油改造项目(包括39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350万吨/年
催化裂化装置等)、1万吨/年异戊烯装置、1,500吨/年碳纤维装置、10万吨/
年EVA装置等项目,该等项目完成后将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石化产品的产能。

因此,本公司预计石化产品销售将会因产能扩充而大幅增加。


14



本公司注意到,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最
高限额较过往的年度最高限额显著增加,主要是由于上述本公司产能的提升
及本公司子公司金山联贸业务增长及贸易方式的变化。



2.3.4物业出租
背景:本公司于2004年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728号华敏翰尊第16层至
28层的房屋产权,作为本公司市区办公用房及部分出租。于
2007年,本公司
考虑到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良好的财务背景,决定向其出租该物业,并将
该项物业出租包括在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内。


下表载列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
2010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的交易
额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6月30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
的交易额
14 15

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
协议,当中包括有关物业出租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
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
日,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
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将于
2010年12月31日
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续订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以于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向中石化股份及
其联系人出租物业。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部分物业出租予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考虑到(
i)中
石化股份良好的财务背景及信誉,及(ii)中石化股份可于较长时期租赁多
个房间,因此董事会建议本公司继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


15



定价:根据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
联系人出租物业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本公司一般而言将根据个别租赁合
约的租赁费用条款,以现金形式收取租赁费用。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
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的年度交易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
币0.28亿元、人民币0.31亿元及人民币0.32亿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2007年,
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个
年度物业出租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0.28亿元、人民币
0.3亿元及人民
币0.33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
本公司认为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
定:


(a) 参照近三年上海市同等物业市场价格;及
(b) 鉴于本公司对上海市办公物业租赁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

2.3.5 石化产品销售代理
背景:在本公司的通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本公司过去一直与其销售代理订
立销售安排,据此,该等销售代理将代表本公司为本公司的石化产品(包括
树脂类、合纤原料及聚合物类、合成纤维类、中间石化产品类、乙烯裂解和
芳烃装置中副产品及与上述五类产品相关的等外品等)介绍买家,并就其抽
取佣金。


与本公司订立该等持续安排的销售代理包括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下表载
列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0年6月
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支付代理佣金总额的既往数
据:

16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6月30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支付的代理
佣金总额
146 116 84

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
协议,当中包括有关石化产品销售代理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产品互供及销
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本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
得批准。于本公告日,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
易继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即
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续订产品互供及
销售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
继续委任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担任代理销售本公司石化产品的代理。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本公司产品的买卖、分销和推销是本公司业务成功的重
要因素。中石化股份是全球最大的石化公司之一,拥有强大的全球贸易、分
销和推销网络。本公司认为,通过委任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为销售代理,
将得益于中石化股份的经验、专长和强大的全球网络,藉以提高本公司石化
产品的销售量,避免同业竞争以及进一步改善本公司与客户议价的能力。


定价:根据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
联系人就其代理销售本公司石化产品应支付的佣金,按其代理销售本公司石
化产品时的市场佣金比率确定。


本公司一般将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代理佣金。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
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就其代理销售本公司石化产品应支付的年度
佣金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2.9亿元、人民币3.1亿元及人民币3.9亿元的年
度最高限额。于
2007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
2008年、2009年
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代理销售本公司石化产品的年度最高限额分
别为人民币2.5亿元、人民币3.1亿元及人民币3.8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

17



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
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
亦不会被超过。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
定:


(a) 之前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代理销售石化产品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本公司对国际原油价格上升导致石化产品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及
(c) 本公司对自身产能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本公司计划进行炼油改造项目(包括39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350万吨/年
催化裂化装置等)、1万吨/年异戊烯装置、1,500吨/年碳纤维装置、10万吨/
年EVA装置等项目,该等项目完成后将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石化产品的产能。

因此,本公司预计石化产品的代理销售量将会因产能扩充而大幅增加。



2.3.6 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
背景:为提升和优化现有产品、工艺及改造和开发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新技
术、产品、工艺和设备,本公司设有若干技术开发中心及研究所。具体设计
及该等设计的实施由外部服务供货商进行。


自本公司于1993年7月6日首次公开招股以来,本公司在一般及通常业务过程
中不时从外部服务供货商获得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该等服务供货商包
括:中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等,均为
中石化集团的子公司。


下表载列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
2010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支付的建筑安装
和工程设计费用总额的既往数据:

18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6月30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向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支付建筑
安装和工程设计费用总额
115 165 36

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签订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当中
包括有关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
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本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日,
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
由于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
与中石化集团续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
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从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获得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
服务。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本公司相信,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一贯能够满足本公
司对高技术设计和建筑安装规格的严格要求,并能按时、按质交付服务。本
公司认为,拥有可靠而合作的服务供货商对本公司非常重要而有利,获得中
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服务,可确保本公司在维持必须的质量水平的同
时按时完成将来的项目。此外,从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获得建筑安装和工
程设计服务,可降低在提供此等服务过程中向第三方泄露知识产权及商业秘
密的风险。


定价:根据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向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就其
提供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应支付的费用,按该等服务当时的市场价(包
括任何招标价)定价。


本公司将根据每份有关提供该等服务的个别服务合约的付款条款,以现金形
式支付服务费用。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
年中,就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应支付的年度

19



费用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6.65亿元、人民币6.4亿元及人民币4.2亿元的年
度最高限额。于
2007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
2008年、2009年
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的年度最高限额分
别为人民币5.5亿元、人民币3.3亿元及人民币5.5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
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
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
亦不会被超过。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
定:


(a)
之前获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的交易及交
易金额;
(b)
本公司对为满足自身现时及未来发展所需的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成
本所作出的估计;及
(c)
本公司根据过去的经济数据及有关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数据,对建筑安
装和工程设计服务的市场价格上升作出的估计。

此外,本公司注意到,截至
2011年及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最高限额
较过往的年度最高限额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进行如下项目:


.
炼油改造项目,当中包括建造39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350万吨/
年催化裂化装置及其它装置;
.
计划建设10万吨/年EVA装置;
.
计划建设1,500吨/年碳纤维装置;
.
计划建设1万吨/年异戊烯装置;及
.
其它技术改造及节能项目。

2.3.7石化行业保险服务
背景:本公司自1993年7月6日首次公开招股以来,在正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
一直由中石化集团提供保险服务,为本公司石化产品生产、物业、设施和库
存投保。


下表载列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
2010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集团缴付保险费总额的既往数据:

20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6月30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向中石化集团缴付的保险费总额
9488 56

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签订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当中
包括有关提供石化行业保险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
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日,现有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
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
石化集团续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
日止三个年度继续从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获得石化行业保险服务。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石化行业广泛采用专属保险。国家财政部已批准中石化
集团为其联属公司提供专属保险服务。本公司认为,为本公司的经营维持适
当的保险保障甚为重要,可尽量减少本公司面临的风险。而从中石化集团获
得保险服务,可使本公司能为自身的经营得到重要的保险保障,从而使本公
司得益。


定价:根据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就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石化
行业保险服务,本公司应向其缴付的保险费,按财政部及中石化集团颁布的
相关管理办法定价,而该等保险费须按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值及存货计算。


本公司将以现金形式缴付保险费。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
年中,就提供石化行业保险服务应向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缴付的年度保险
费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1.35亿元、人民币1.41亿元和人民币1.74亿元的年
度最高限额。于
2007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
2008年、2009年
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石化行业保险服务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
民币1.1亿元、人民币1.2亿元及人民币1.3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最高
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
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
被超过。


21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
定:


(a)
之前获中石化集团提供石化行业保险服务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鉴于本公司的现有及未来发展,本公司对设施的价值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c)
本公司对中国提供石化行业保险服务的巿场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

下列项目的进行,预计将扩大本公司的资产规模,因而引致保险费上升:


.
炼油改造项目,当中包括建造39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350万吨/
年催化裂化装置及其它装置;
.
计划建设10万吨/年EVA装置;
.
计划建设1,500吨/年碳纤维装置;及
.
计划建设1万吨/年异戊烯装置等。

2.3.8
财务服务
背景: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财务」)是一家由人行和中国
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非银行财务公司,为中石化集团的联系人。本公司一直
从中石化财务获得若干财务服务,包括:


.
存款服务;


.
贷款服务;


.
融资租赁服务;


.
票据承兑或贴现服务;


.
担保服务;及


.
中国银监会批准中石化财务提供的任何其它服务。


下表载列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
2010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财务支付费用总额的既往数据:

22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6月30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向中石化财务支付的费用总额
2626 15

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签订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当中
包括有关提供财务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
关联交易已于本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日,现有综
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
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
化集团续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
止三个年度继续从中石化财务获得财务服务。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本公司认为,获得可靠而合作的财务服务对公司业务甚
为重要。鉴于本公司的业务性质,交易经常涉及巨额资金的支付,能够获得
及时的财务服务,诸如贷款融通、票据贴现等服务,对本公司至为重要。中
石化财务提供的财务服务一直有利于本公司,本公司亦认为该等服务之条款
一般而言不逊于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条款。


定价:本公司根据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应向中石化财务支付的费用和
收款将参照人行和中国银监会不时规定的有关服务适用费用和收款而确定。

如果就某一项服务人行和中国银监会均未规定费用或收款,则中石化财务提
供服务的条款将不逊于中国的商业银行提供该等服务的条款。


本公司将根据每份与中石化财务就其提供该等财务服务订立的个别财务协
议的付款条款,以现金形式支付费用及收款。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
年中,就提供财务服务应向中石化财务支付的年度费用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
民币1.64亿元、人民币2.29亿元和人民币3.08亿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2007
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
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
三个年度财务服务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0.40亿元、人民币0.45亿元

23



及人民币0.50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
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
定:


(a) 之前获中石化财务提供财务服务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本公司对自身业务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c) 本公司涉及使用财务服务的交易数额;及
(d) 本公司对财务服务的巿场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

本公司注意到,截至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最
高限额较过往的年度最高限额有所增加,主要由于计划进行的炼油改造项目
(包括39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35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等)、1万吨/年
异戊烯装置、1,500吨/年碳纤维装置、10万吨/年EVA装置等项目,该等项目
的建设将增加本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同时,项目完成后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
的生产规模,从而增加本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



3. 香港上市规则和上海上市规则的影响
关于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就香港上市规则
第14A章而言适用于此等交易的有关「百分比率」,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
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年计算预期将超过5%。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续订的产
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因此构成本公司的非豁免日常关联
交易,且此等交易连同相关最高限额须在临时股东大会上经独立股东批准。


关于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由于香港上市规则中载列的
有关适用百分比按年计算预期将低于5%,此等交易受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4条规
管,仅须符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获豁免遵守独
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和
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须在临时股东大会上经独立股
东批准。


24



4. 董事会及独立股东的批准
于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董事会批准了各项日常关
联交易和续订的框架协议的条款及签署事宜。


董事会认为,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包括建议的年度最高限额)公
平、合理和按正常商业条款在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且日常关联交易符合本
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委员会在遵从独立财务顾问的建议的前提下发表的意见,载于将于
2010年
11月26日或前后派发予H股股东的通函内。


本公司将寻求独立股东批准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以及截至2011年、
2012年和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每一年有关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最高限额。此
外,本公司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和上海上市规则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其
它有关要求。



5. 派发H股股东通函
本公司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通函将于
2010年11月26日
或前后派发予H股股东,其中载有包括续订的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详情、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和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本公司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送达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批准续订的框架协
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及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建议
年度最高限额的致H股股东通知。代理人委任表格和出席确认回执将连同通知一起
派发。



6. 一般资料
本公司为一家将原油加工成石油产品、中间石化产品、树脂和塑料、合纤聚合物和
合成纤维的高度一体化的石油化工企业。



7. 审批程序
本公司各董事已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批准日常关联交易。董事戎光道先
生、杜重骏先生、吴海君先生、雷典武先生和项汉银先生因在关联企业任职,被视
为在该等交易中拥有利益,因而在董事会会议上放弃了表决权。


25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在董事会审批前,已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交关于续订的框架协
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资料便于其审查和审批。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上述
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与合理的,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由于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比例
低于5%,所以独立董事委员会无须对此日常关联交易提供意见,而仅需要对续订的

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提供意见。在独立董事委员会对
此日常关联交易审议之前,已经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交了关于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
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资料便于其审批。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意见
将会包含在H股股东通函中。


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及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
个年度的建议年度最高限额须经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在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中
拥有利益的股东,即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将在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
权。



8. 定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有以下的涵义:

「本公司」或「公司」指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
家于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香港
交易所主板、上海及纽约上市

「中石化股份」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香港交易所主
板、纽约、伦敦及上海上市

「中石化集团」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
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联系人」指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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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关联交易」指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及其联
系人进行的下列日常关联交易,有关条款
已列明于框架协议:(i)原材料采购;(ii)石
油产品销售;(iii)石化产品销售;(iv)物业
出租;(v)石化产品销售代理;(vi)建筑安装
和工程设计服务;(vii)石化行业保险服务
及(viii)财务服务

「2007年公告」指于2007年10月19日于香港交易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页刊发的关于现有框架协议项
下之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2007年通函」指于2007年10月29日于香港交易所网页刊发
的关于现有框架协议项下之日常关联交易
的通函

「2007年临时股东指于2007年12月13日召开的审议并批准现有

大会」框架协议项下之日常关联交易的临时股东
大会

「股东」指本公司的股东

「独立股东」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以外的股东

「H股股东」指持有本公司H股股票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指本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

「上海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指本公司的董事会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由独立非执行董事陈信元、孙持平、蒋志
权及周耘农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其成
立目的是就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
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就截至2013
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有关日常关联交
易建议最高限额,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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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产品互供及销指本公司和中石化股份于2007年10月19日就

售服务框架协议」原材料采购、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销售、
物业出租和石化产品销售代理所签订的产
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现有综合服务框架指本公司和中石化集团于2007年10月19日就

协议」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建筑
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石化行业保险服务
及财务服务签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现有框架协议」指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和现有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续订的产品互供及指本公司和中石化股份于2010年11月11日就

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原材料采购、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销售、
物业出租和石化产品销售代理所签订的产
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指本公司和中石化集团于2010年11月11日就

架协议」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建筑
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石化行业保险服务
及财务服务签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续订的框架协议」指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和续
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人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承董事会命
张经明
公司秘书

上海,20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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