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保本: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0年12月16日 21:22:36 中财网

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2月14日证监许可[2010]1808号
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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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28
七、基金的募集..........................................................................................................3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十、基金的保本..........................................................................................................44
十一、基金保本的保证..............................................................................................47
十二、基金的投资......................................................................................................51
十三、基金的财产......................................................................................................6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7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7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81
十九、风险揭示..........................................................................................................86
二十、保本周期到期..................................................................................................91
二十一、保证人基本情况及《保证合同》..............................................................97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0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5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1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1
二十七、备查文件....................................................................................................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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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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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保证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保本、基金
保本的保证、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
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保本周期
到期、保证合同、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
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保本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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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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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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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如无特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转换入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出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保证合同》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署的《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如果在《基金合同》
中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
额的行为
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
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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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含第 3个工作日)
可赎回金额 根据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数及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赎回金额
保本额 本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提供保本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1.00元人民币的乘积
保本赔付差额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补足该差额
保证保证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
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
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折算日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
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
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
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
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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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调整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
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
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
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
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积极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认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保本周
期内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
期操作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其基金份
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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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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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
投资管理部、海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创新发展部、市场营
销部、专户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
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
15个职能部门以及深圳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分公
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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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董事长。1982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86
年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英国Heriot-Watt大学商
学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国际业务部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
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董事。 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长江
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马梅琴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84
年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外币储蓄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自动服务处
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证券业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
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兼证券处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
人客户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俞斌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财会部处长、总经理助理。 1992年获南
京大学计算数学专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分行泰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欧阳伯权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1977年获
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城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士学位。历任加拿大安泰保险公司管
理级培训员、团体核保总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保险部副总裁,信安
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
员。1995年毕业于山东省教育学院数学系,获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首都经
济贸易大学经济信息系,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财务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
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改制重组办公室、体制改革办公室一处副处长、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体制改革办公
室一处、体制改革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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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建国先生,独立董事,现任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

1984年获浙
江工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位,1991年获浙江大学经济系宏观经济专业硕士
学位,1994年获财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兼财会部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副总经理、香
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关启昌先生,独立董事,现任
MORRISON & Company Limited总裁。1970
年获新加坡大学会计学(荣誉)学士学位。并于
1992年修完斯坦福大学行政人
员课程。历任
Accountant General’s Office, Singapore Government 会计师、
Turquand Young, Chartered Accountants Hong Kong 核数师、
Irish,Young &
Outhwaite 核数师、Bechwith Kwan & Company, Chartered Accountants Australia
and Hong Kong 合伙人、美林证券总裁、协和集团董事兼总经理、
Morrison & Co.,
LTD总裁。


沈四宝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1981年获北京大
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学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院长。



2、监事会成员

冯丽英女士,监事会主席,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部门总
经理级)。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部副部长、
副主任、薪酬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谭旭耀先生,监事,现任信安国际公司亚洲区财务分析专员,负责信安亚洲
区营运公司财务事务管理、信安亚洲区业务财务分析及预测、项目管理、资本计
划、并购活动、策略分析、风险管理、精算事务等。


唐湘辉女士,监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经理。

1994年获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学士,2007年获得清华-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硕
士。历任中电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职员、原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科
员、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职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副处长(主
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
集团公司金融管理部副处长(主持工作)、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挂
职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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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1988年获
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专
业法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首钢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
计部副主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永嘉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1992年毕
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
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
作)。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先后
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
管部、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张延明先生,副总经理。1997年 7月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投资经济系
硕士学位。先后在深圳建设集团、中国建设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
理部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硕士。1998年 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2
年 10月至 2004年 5月担任长盛成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4
年 6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等职,
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9年3月16日期间担任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基金经理,于 2007年6月18日至 2009年3月16日期间担任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 3月加入公司,任总
经理助理,2010年 5月起任副总经理。2009年 12月 17日起任建信恒久价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4月27日起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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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副总经理、
重庆审计特派办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级),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监事长。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黎颖芳女士,硕士学位,证券从业经历
10年。 2000年
7月毕业于湖南大
学金融保险学院,同年进入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工程部、规划发展部任职。

2005年
11月加入本公司研究部,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2008年
4月起任建
信稳定增利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
2月
19日至今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之一。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汪沛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

梁洪昀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卓利伟先生,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基金、建信内

生动力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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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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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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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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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开展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的责
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
先进的业务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托管服务团队,为广大投资者、众多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建立
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等门内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截至 2010年 9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77只,其中封闭式 8只,开放式 169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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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 2009年国内外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
响力,先后被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和美国《环球金融》评选
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本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
区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行业领导者奖项,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家”称号,是仅有的两位获
奖人之一。自 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 23项国内
外大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
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SAS70国
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SAS70审计已经成为工行托管部年度
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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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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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
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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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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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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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28800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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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单峰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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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在为适用保

本条款的每份基金份额提供人民币 1.00元的保本保证的基础上,寻求组合资产

的稳定增长和保本周期收益的最大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募集金额上限
人民币 5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周期
3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基金的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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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
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含第 20个工作日,下同)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一)基金保本的保证

保证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起 6个月止。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人应在收
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需清偿的金
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保证人将清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
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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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2月 14日证监许可[2010]1808号文核

准。

(二)基金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保本周期

3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证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五)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元/份。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

年1月14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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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基金募集金额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拟不超过人民币 50亿元(不包
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
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渠道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在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
购业务。

(十一)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销。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元。代销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元,已在
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
低金额为 1,000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
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十二)认购时间和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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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
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
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认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认购份额=(49,504.95+5)/1.00=49,509.95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 49,509.95份基金份额。


(十五)认购的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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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十七)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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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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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具
体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
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本公司网上交易网址:
www.ccbfund.cn。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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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发售机构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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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代销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
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建信
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
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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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年 2.0%
1年 2年 Y≥3年 0%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建信
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
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本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
则其可得到 47,054.39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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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2%,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1.2%=1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50=12,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350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即: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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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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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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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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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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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
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
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个工
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人将在
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需清偿的
金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示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到
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持有
期间基金累积分红 0.05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100,000-990.10+10.00)/1.00=99,019.90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900元。

保本额=99,019.90×1.00=99,0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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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赎回金额=99,019.90×0.900=89,117.91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9,019.90×0.05=4,951.00元
可赎回金额+保本期内累计分红金额=89,117.91+4,951.00


=94,068.91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额(扣

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94,068.90元(即:
99,019.90-4,951.00=94,068.90)。其中,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4,590.99元(即:99,019.90-(89,117.91+4,951.00)=4,590.99)。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 1.500元。

保本额=99,019.90×1.00=99,019.90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1.500=148,529.85 元
保本期内累计分红金额=0.05×99,019.90=4,951.00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3,480.85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

向该投资者支付 148,529.85元。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份基金份额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人民币 1.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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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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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保
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保证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保本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个月止。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
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
通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保证人已丧失保证能
力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
行表决:

1、更换保证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
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保证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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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保证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保证合
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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