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宝海外中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11月)
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0年 11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08年 3月 24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33号)和《关于华宝兴业海外中 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08]87号)的核准,进行 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8年 5月 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0年 11月 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6 四、基金的投资 ..................................................................................................................... 10 五、基金净值表现 ................................................................................................................. 17 六、基金管理人 ..................................................................................................................... 20 七、基金的募集 ................................................................................................................... 27 八、基金合同生效 ............................................................................................................... 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27 十、基金的费用 ..................................................................................................................... 34 十一、基金税收 ..................................................................................................................... 36 十二、基金财产 ..................................................................................................................... 3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38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4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50 十八、基金托管人 ................................................................................................................. 53 十九、境外托管人 ................................................................................................................. 57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5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2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9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9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其他有关规定 及《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基金托管人:指纽约银行(The Bank of New York Company,INC) 5、基金合同:指《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1、《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21日颁布、同年 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2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直销机构: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E网金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 2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宝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3 常交易日,本基金的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包括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纽 约证券交易所、美国 NASDAQ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 工作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D日:本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后重新开放该业务的开放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4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 气循环周期,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 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 诸多不同。并且投资市场如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 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3、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指因所投资地政治不稳定而蒙受损失的风险,这可以是由政权 更迭、政策及法规的改变所造成。 4、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 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 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 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 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 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 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另外,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这就使得投资人的资金调度较为不便。基金的赎回净值是以 赎回申请日为准,但真正赎回时的转换汇率却是以汇入投资人帐户当日为准。由于期间差异 为 7-14天,因此对赎回的投资人而言,不到最后资金汇入其帐户,很难确知具体的金额, 6 增加了投资人理财规划的不便。 5、汇率风险: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但所投资的资产及来自该等资产的收入将 会或可能会以其他货币为单位,因此本基金的资产会受持有资产的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走势所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表现也可能受外汇管制规定变更的影响。 6、操作风险:指在本基金在交易和结算中,由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 台技术支持而导致的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由于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上出现 漏洞、工作流程不合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各种偶发性事故或自然灾害,如电脑系统故 障、通讯系统瘫痪、地震、火灾、工作人员差错等给基金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决定营 运风险的形成及大小的主要因素包括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失当、交易员操作不当以及会计处 理偏差等。 7、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 风险, 通常是指基金会计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 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 8、交易结算风险 :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 就会产生结算风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9、法律风险:指由于本基金交易合约的条款在法律上有缺陷或缺失法律的支持等原因 可能导致的风险。 10、金融模型风险:模型风险指由于使用不恰当的模型来分析有价证券而引起损失的风 险。导致模型失败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数据录入时可能出错;(2)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 (3)模型错误;(4)错误地运用模型。 11、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小市值公司股票存在流动性风险,高科技公司股票 也可能存在技术风险和产品风险。 1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 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 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 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1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 7 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 风险水平。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 14、大宗交易风险: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 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5、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一个整体在投资管理中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 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整体的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 场上涨幅度。 1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17、国家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集中于香港证交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在新加坡、美国上市的中国 公司,该类公司均与中国经济密切相关,本基金表现将受中国经济和政策影响,本基金未通 过投资不同国家分散风险。 18、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8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9 四、基金的投资 (一)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征 1、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股票,在全球资本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增长,追求资本 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银行存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其中 股票投资范围包括香港证交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在新加坡、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中国公司 指收入的 50%以上来源于中国大陆的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为具有标准普尔评级为 “A”以上或同等评级的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中国大陆以外市场(包括香港、新加坡、 美国)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在流动性充足的情况下,主要投资香港债券市场。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 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本基金各类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为:股票占基金资产 总值的 60%-95%,债券和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 5%-40%。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基本面研究的成长导向的主动性管理策略。自下而上的选择个股,同 时兼顾宏观经济和行业变化。 1)市值和流动性筛选:在本基金允许的投资范围内取市值超过 1亿美元、日交易量超 过 100万美元的股票做为初选股票池。 2)数量化筛选及研究团队推荐:数量化筛选、历史估值、增长率预测,选出 150只, 加上分析师推荐的另外 50只无盈利预测但有较大增长潜力的股票,形成 200只最终的研究 范围。 3)通过 6个定性指标的评估(管理层质量 10%、财务报表 10%、运营效率 10%、行业 前景 10%、增长前景 30%和估值 30%),对 200只股票进行综合排名。 定性指标包括: 10 --管理层质量:公司治理、市场环境适应能力、长期策略、市场定位、管理经验等 --财务报表:长期负债比率、自由现金流、应收帐款、营运资本、收入波动性等 --运营效率:净利率、资本回报率等 --增长前景:定价能力、收购兼并、新产品、成本控制、产量扩张等 --估值:市盈率、市净率、股息率等 --行业前景:行业敏感度、新技术等 4)筛选排名靠前的股票,并结合投资目标及比例限制,最后精选股票作为最终的投资 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 1)自上而下的国家 /地区配置 对不同国家/地区的宏观经济进行分析,包括对通货膨胀、GDP增长、国际贸易、外汇 储备、投资者信心、储蓄等数据的研究,及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判断,来分析汇率和利率 的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债券资产在不同国家和货币上的分配。根据对收益率曲线的 分析和预测,确定最优化的组合久期。 2)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 在公司固定收益和股票团队的研究支持下,对个券进行分析,尤其是通过对企业债进行 行业、公司、信用分析、收益率及久期的研究,来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 4、业绩比较基准 MSCI china free指数(以人民币计算,换算所用汇率为 WM/Reuters closing spot rate)。 MSCI china free指数基本代表了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该指数实时计算,交易时间内每 15秒发布 1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较高的知名度。 MSCI china free指数将换算成人民币进行计算,每天的换算所用汇率为 WM/Reuters closing spot rate。 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和收益水平都较高的品种。 (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1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就基金重大战略、资产配置做出决策。 2、研究团队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其他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报告,走访政府决策部门和研究 部门,研究本基金相关市场的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撰写宏观研 究报告,就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提出建议。 行业研究人员对各行业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提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建议,并且针对入 选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进行案头和实地的研究,撰写研究报告及调研报告,对个股买卖提出具 体建议。并且,金融工程研究人员用相关指标对初级股票库进行定量分析,定期将股票排名 结果提交给基金经理。 3、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研究,结合量化分析等工具对股市做出判断, 提出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行业的配置比例建议,同时结合股票排序和研究员的报告, 形成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具体实施投资计划。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基金经理向交易部下达具体的投资指令,交易 员根据投资决定书执行指令。 4、绩效评估 主要包括四项核心功能: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归因分析,由绩效 评估人员利用相关工具评估。 5、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 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 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公司管理的 12 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7)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不从事证券借贷业务。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购买不动产; (6)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7)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8)购买实物商品; (9)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10)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1)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2)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3 (四)代理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行使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 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五)证券交易 1、境外交易商的选择 本基金境外交易商的选择标准如下: (1)本基金的境外交易商应该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经营规范,并且具有完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本基金的境外交易商应该具有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及 时、准确、高效的完成交易指令。而且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 信息咨询服务; (3)本基金境外交易商的佣金水平应该公正合理; 2、交易量的分配 基金管理人负责考核经纪商的服务质量,以此作为公司调整经纪商席位交易量的主要依 据。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2)研究的时效性; (3)与基金管理人访问交流情况; (4)协助基金管理人调研上市公司情况; (5)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进行专项研究情况; (6)基金经理对该券商服务服务质量的评价。 (六) 投资组合报告 1、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止 2010年 9月 30日(“报告期末“)的数据,本报告 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3,551,615.99 70.56 其中:普通股 82,424,062.10 69.61 存托凭证 1,127,553.89 0.95 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14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其中:远期 -- 期货 -- 期权 -- 权证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6 货币市场工具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782,537.26 29.37 8 其他资产 76,840.20 0.06 9 合计 118,410,993.45 100.00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香港 80,879,592.57 71.21 美国 2,672,023.42 2.35 合计 83,551,615.99 73.56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7,041,695.65 6.20 材料 5,124,485.79 4.51 工业 22,382,741.01 19.71 非必需消费品 9,157,874.54 8.06 必需消费品 3,564,714.06 3.14 保健 1,382,623.61 1.22 金融 14,843,839.55 13.07 信息技术 9,200,844.87 8.10 电信服务 3,040,705.93 2.68 公用事业 7,812,090.98 6.88 合计 83,551,615.99 73.56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证券代码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700 HK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香港中国 52,300 7,656,375.34 6.74 2 2318 HK Ping An Insurance 中国平安香港中国 96,500 6,597,025.67 5.81 15 (Group) Co. of China Ltd. 3 3311 HK China State Constructio n Internationa l Holdings Lt 中国建筑国 际 香港中国 988,000 3,991,153.92 3.51 4 3968 HK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H' 招商银行香港中国 163,896 2,829,397.92 2.49 5 425 HK MINTH GROUP LTD 敏实集团香港中国 210,000 2,805,988.78 2.47 6 1193 HK CHINA RESOURC ES GAS GROUP LTD 华润燃气香港中国 266,000 2,622,064.80 2.31 7 2689 HK Nine Dragons Paper Holdings Ltd. 玖龙纸业香港中国 216,000 2,505,813.24 2.21 8 489 HK Dongfeng Motor Group Co. Ltd. 东风汽车香港中国 178,000 2,439,867.15 2.15 9 606 HK CHINA AGRI-IND USTRI 中国粮油控 股 香港中国 255,000 2,421,188.18 2.13 10 2313 HK Shenzhou Internationa l 申洲国际集 团 香港中国 292,000 2,389,389.04 2.10 2、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1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基金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 说明。 (2)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包括香港证交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在新加坡、美国上市的中 国公司,中国公司指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中国大陆的公司,基金管理人建立有股票池。本 报告期内本基金处于六个月的建仓期。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55,447.24 4 应收利息 924.96 5 应收申购款 20,468.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840.2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五、基金净值表现 本基金业绩数据为截止 2010年 9月 30日(“报告期末“)的数据,本报告中所列数据 17 未经审计。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年 5月 7日-2008 年 12月 31日 -26.40% 2.05% -47.94% 3.85% 21.54% -1.80% 2009年 1月 1日-2009 年 12月 31日 54.08% 1.67% 61.57% 2.20% -7.49% -0.53% 2010年 1月 1日-2010 年 9月 30日 -2.56% 1.16% 1.64% 1.37% -4.20% -0.21% 2008年 5月 7日-2010 年 9月 30日 10.50% 1.66% -14.51% 2.60% 25.01% -0.9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年5月 7日至2010年9月30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于 2008年 5月 7日,截至数据截止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未满 一年。 2.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6个月内完成建仓,截至 2008 年 11月 6日,本基金已经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资产配置比例。 3、为使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具有更强的公示性 ,便于投资者对本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 18 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本基金原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China Free指数(人民币计 价,其中换算所用的汇率按照基金资产估值所使用的汇率)”,变更为:“MSCI China Free 指数(人民币计价,换算所用汇率为 WM/Reuters closing spot rate)。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 可直接通过彭博资讯查询,代码为 MSCNXNCN。 19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8层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裁:裴长江 成立日期:2003年 3月 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50499688 联系人:宋三江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法国领先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投资部 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南方证券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 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Alain Jean Patrick DUBOIS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法国财政部预算办公室部门负责 人、里昂信贷资本市场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拉扎德兄弟银行部门经理、Arjil et Cie银 行董事总经理、德国商业银行资深产品设计师、法国兴业银行资深产品设计师、领先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现任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裴长江先生,董事,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总部副 20 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文杰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外汇及期权交易员、法国兴业银行及 投资银行初级市场及衍生品团队负责人、法国兴业银行及投资银行债务融资部亚洲区(除 日本外)董事总经理兼结构化衍生品主任、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中国区销售 及交易部门主管、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领先资产管理中国区业务部门主管。现任华宝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顾问。 张群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导。曾任北京科技大学金属材料系讲师、北京 科技大学管理科学系讲师。现任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院长。 罗飞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导。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系讲师、会计 系西方会计研究室主任、会计系副主任、会计学院院长。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与会 计监管中心主任。 江岩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深圳市轻 工集团公司法律秘书、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总经理、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现任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永光 (Jackson CHEUNG)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法国兴业银行主管银团 贷款、项目融资、固定收益、外汇交易、衍生产品及结构性融资等工作,法国兴业银行亚洲 区债务融资及衍生产品业务部总管。现任法国兴业银行集团中国区总裁。 王晓薇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经理、宝钢美洲贸易 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 经理;现任公司营运副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裴长江先生,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经理助理、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总 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兼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华宝兴业行业精选 21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小薏(HUANG Xiaoyi Helen)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加拿大明道银行证券公司 金融分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运 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 位工作。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欣 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耶鲁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证券从业经历 10 年,曾在德意志银行亚洲证券、法国巴黎银行亚洲证券、东方证券资产管理部从事证券研究 投资工作。2009年12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基金基 金经理,同时兼任海外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3、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Gabriel Gondard先生,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雷勇先生,2008年 5月至2009年8月与Gabriel Gondard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任志强先生,主任委员、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牟旭东先生,投资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基金、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华宝兴业宝康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郭鹏飞先生,华宝兴业宝康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刘自强先生,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基金、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智慧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22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23 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 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 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 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 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 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 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开发等相关部 24 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 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 一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 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 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内控审计风险管理制度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25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 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 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公司 主要领导离任前的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26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333号《关于同意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08年 3月 24日起,至 2008年 4月 30日止,共 募集 462,646,980.6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5421户。 八、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于 2008年 5月 7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及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从 2008年7月2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27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 T日所有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15:00)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并在 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8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和直销 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和直销 E网金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 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仅接受人民币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得到的也是人民币。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所有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收市 后计算,并在 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费和赎回费 (1)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0万(含)以上 每笔 1000元 大于等于 200万,小于 500万 0.5% 大于等于 100万,小于 200万 1.0% 大于等于 50万,小于 100万 1.2% 29 50万以下 1.5%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费率 两年以内(含两年) 0.5% 两年-三年(含三年) 0.3% 三年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4、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价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总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投资地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投资地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31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 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2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D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D-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D-2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D-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33 十、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 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的各项费用以人民币提取,以人民币支付。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34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因 QDII产品投资需 要而支付给相关税务顾问的费用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但投资顾问费、数据信息服务费、指 数使用费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中的“(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的相关规定。 35 十一、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36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托管人及其代理人的财产独立,并与托管人及其代理人的其他 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 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投资咨询费、 境外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即 首选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 3、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 伦敦时间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 5、税收 38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5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39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发生偏差且偏差金额小于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管理 人和托管人应查找原因,及时对当日账务进行调整。其中,对偏差金额大于基金资产净值 0.25%但小于基金资产净值0.5%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当估值或份额计价偏差达到或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尽快查明原因、立即纠正,采取合理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进行临时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40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41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1日所有投资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结束后计算 T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 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 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2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外汇兑换损益;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账户分红方式或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 和变更进行分红方式的选择;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处选择的账户分红方式,是针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所有的该项选择 后新增的且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投资人若要修改某销售机构基金 交易账户内单个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需提交变更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 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 43 投资人既未作账户分红方式选择也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情况下,分红方式根据本条 第(1)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确定,否则不再适用本条第(1)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规则。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4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