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巴黎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0年12月29日 07:00:27 中财网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提示
  申万巴黎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申万巴黎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2月9日证监许可【2010】1795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巴黎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申万巴黎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巴黎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巴黎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申万巴黎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申万巴黎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和计划投资的基金,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申购资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楼(200021)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王菲萍
  股本结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 1957年出生。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1980年至1984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1984年至1992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1992年至1996年任职于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1996年至2004年2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毛剑鸣先生,董事,1969年出生。美国肯特州立大学金融博士毕业。1992年至1994年在阿克隆大学任经济系助教,1995年至1999年在肯特州立大学金融系讲师,1999年至2002年任HFR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2002年至2007年任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副总裁及高级投资策略师。

  杜平先生,董事,1963年出生。经济师,法学硕士。1989年至1990年在湖北省武汉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任科员、副主任科员,1990年底至1993年初在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办公厅任副市长秘书、主任科员。1993年初至1998年初在交通银行总行秘书处、条法处先后担任副行长秘书、行长秘书、党组秘书。1998年起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2000年7月任交通银行新加坡分行行长。2003年10月起加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裁。

  陆文清先生,董事,1958年出生。高级经济师,硕士。1981年至1983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1983年至1986年任职于中国驻加蓬大使馆经参处。1986年至1990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1990年至1996年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1996年至今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裁。

  Max Diulius先生,董事,1963年出生。巴黎工商联会商学院毕业;现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兴市场与开发部主管;曾任法国巴黎银行固定收益基金经理,法国巴黎银行并购融资、法国巴黎银行公司发展部和资产偿还部主管等。

  毛应樑先生,独立董事,1937年出生。1961年至1985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1985年至1991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书记,1991年至1999年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1999年至2003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顾问。

  王大东先生,独立董事,1955年出生。1984年至1988年任中国驻法国大使馆二等秘书,1991年至1993年国家行政学院筹建办公室处长,1994年至2000年供职于法国雷诺汽车公司北京代表处,先后任副代表和首席代表。2001年至2004年在法国雷诺卡车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4年至2007年任法国阿尔斯通(中国)投资公司副总裁,2007年9月至今担任欧洲宇航防务集团中国公司副总裁。

  袁恩桢先生,独立董事,1938年出生。曾任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现任上海市经济学会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顾问。

  赵霄洛先生,独立董事,1950年出生。曾任职于司法部香港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康达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刘鸿儒先生,监事,1930年出生。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1959年在莫斯科大学经济系研究生毕业,获副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的处长、局长、农业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监会首任主席。

  Jean Audibert先生,监事,1951年出生。1975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先后在科威特、新加坡、韩国等地工作。1996年至2001年任法国巴黎银行总部国际贸易服务部门负责人。2001年至2005年任法国巴黎银行总部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2005年至2008年任新韩巴黎资产信托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兼CEO。2009年1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新兴市场主席。

  王厚谊先生,监事,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负责人。195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自1978年起任职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1994年任职万国房地产开发公司任办公室主任;1997年任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薪酬部经理。2004年1月加盟本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毛剑鸣先生,总裁,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过振华先生,副总裁,1964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1983年至1990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1990年至1993年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至1999年任申万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联席总裁,1999年至2004年2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04年3月至2005年2月任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督察长
  来肖贤先生,1969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本公司监察稽核总部副总经理;在本公司任职之前,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投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

  5、拟任基金经理
  古平先生,1975年出生,金融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红顶金融工程研究中心固定收益研究组组长,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08年11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执行委员组成:总裁、副总裁、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组合投资经理代表。委员会执行委员在会议期间对所决策事项有投票权。

  非执行委员有下列人员组成:研究负责人、宏观及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组合投资经理。非执行委员对需决策事项可发表观点,但不参与决策事项的投票表决。

  本公司总裁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集人。

  本公司董事长、督察长和风险管理总监和首席金融工程师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本基金财产和本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本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本基金资产净值,确定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本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本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风险管理部经理组成。主要负责审核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负责对公司的基金各投资品种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相关的风险测算、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管理;决定对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督察长:本基金管理人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法律(和其不时修改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督察长可以调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监察稽核部:该部门直接向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基金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设立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方案,上报督察长或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经理负责。风险管理部职责在于对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及管理;对基金投资、研究、交易、基金业务管理、基金营销、基金会计、IT系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检查其遵守公司的规章、指引和流程的情况;针对此类事项,定期向总经理出具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该报告须抄送督察长。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监察稽核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督察长是监察稽核部门的负责人。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有权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法定代表人:吴建
  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联系人:郑鹏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基金托管部成立于2004年7月,2009年8月更名为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综合室、交易管理室、风险管理室和销售管理室4个职能处室,并在上海、深圳分行设立2个托管分部。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31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1、董事长
  吴建,董事长,男,1954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设备信贷处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区办事处副主任、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总经理、党委书记,交通银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行长、党委委员;华夏银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华夏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2、行长
  樊大志,董事、行长,男,1964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董事、副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华夏银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华夏银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3、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许明,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男,1966 年10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曾任海南省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投资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10年6月末,已托管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基金、万家货币市场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基金、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基金及其它受托资产产品,托管规模782.87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监督委员会直接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王伟、陈景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 21 962299
  网址:www.swbnpp.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bnpp.com
  2、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人:刘业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86 10 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86-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 陆红霞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传真:+86-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周睿
  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传真: 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传真:+86 21 54035333
  联系人:邓寒冰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86 755 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88 888
  传真:+86 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95575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5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梁宇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2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63353879
  联系人:陈景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姓名: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姓名:张鸿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汪棣、张鸿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2月9日证监许可【2010】1795号文《关于核准申万巴黎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巴黎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3、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11年1月4日到2011年1月31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对投资者发售。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具体募集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华夏银行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认购手续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及基金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 0.60%
  
  100万(含)~500万 0.40%
  
  500万(含)~1000万 0.20%
  
  1000万(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净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举例说明:
  投资者认购金额10,0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10元,由于募集期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元/(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元-9,940.36元=59.64元
  认购基金份额=(9,940.36元+10元)÷1.00元=9,950.36份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4、 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

  5、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备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本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本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本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相关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前端)
  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80%
  
  100万(含)-500万 0.50%
  
  500万(含)-1,000万 0.30%
  
  1,000万(含)以上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10%
  
  1年(含)~2年以下 0.05%
  
  2年以上(含2年) 0.0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 (1+0.80%) = 9,920.63元
  申购费用= 10,000- 9,920.63= 79.37元
  申购份额 =9,920.63 / 1.056 = 9,394.5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可得到9,394.54份基金份额。

  举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每笔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 ÷ 1.056 = 9,468,7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可得到9,468,750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 1.058 = 10,580 元
  赎回费用 = 10,580 × 0.10% = 10.58元
  赎回金额 = 10,580 -10.58= 10,569.42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69.42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本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本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本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本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重点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并兼顾部分权益类资产,力争为投资者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款等。其中,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另外,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内,不主动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的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低风险产品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重点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并兼顾部分权益类资产,力争为投资者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确定基金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等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第二个层次是债券类属资产配置,是指确定各债券类属资产(即普通债券、信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债券)比例和品种的配置;第三个层次是指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管理人一方面采用自上而下宏观分析方法研究宏观经济基本面状况和关注各时期政策面的变化;另一方面采用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方法研究证券市场资产结构、投资者结构和市场风险溢价水平,以此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等大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研究把握这些宏观因子对企业盈利、风险预测、通胀预测和利率汇率等重要金融变量的影响,以此来判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则主要通过对证券市场资产结构、投资者结构及风险溢价水平分析,从市场自身规律角度判断各类资产未来走势。

  在对宏观经济与市场运行趋势进行综合判断后,确定债券、股票及现金的资金配置比例,考虑到宏观面因子和市场面因子的不断变化,本基金将每季度定期对各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进行调整,当遇到重大市场变动和政策变动时,本基金将及时评估该事件对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影响以便相应对资产配置策略做出调整,优化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1)普通债券配置策略
  1)目标久期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财政政策指标、货币政策指标等金融变量的分析,结合市场资金供求结构的研究,预测未来不同期限债券的利率变化的方向、幅度和时间。

  根据预期利率水平的变化,确定基金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利率水平上升时,则降低组合目标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预期利率水平下降时,则增加组合目标久期,以更多的分享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2)收益率分析策略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预期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当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及阶梯型策略,以优化组合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的配置,使本基金未来获得较好的收益。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可以分解为基准收益率和反映信用债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其中基准收益率主要由宏观经济状况和市场资金结构决定,而信用利差则取决于信用债所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变化和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故我们分别从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策略和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来预测信用债的信用利差
  1)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策略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当宏观经济环境良好时,企业盈利能力提升,现金流充裕,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便会收窄,反之则不然;其二是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流动性等市场因子的变化趋势,当这些因素导致信用债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时,便会影响到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上述因子,预测信用债的市场信用利差水平,以动态调整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主要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分析信用债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研究公司债券信用。研究员将根据债券发行人自身状况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变化对信用级别产生的影响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同时,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债券的历史利差情况,并且能够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值和波动度,挖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债券。

  (3)附权债券的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是指赋予债券发行人或者购买债券的投资者的某种选择权的债券。目前市场上附权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或者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1)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投资人具有转股和回售权利的债券,是一种兼具债性和股性的混合证券,具有抵御市场下跌风险,同时可分享股市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进行可转换债券投资时将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自身的股性特征(平均溢价率、Delta系数)、债性特征(到期收益率、底价溢价率)、流动性等基本面要素,据此判断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其价值走向,精选个券,从而获取较高的收益。

  2)其他附权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时公司债券和认购权证组合作为一个产品发行,上市之后自动分离分别交易的债券品种。本基金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本基金在进行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债券投资时主要利用债券市场基准收益率数据,结合利率模型,计算此类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以此作为其估值依据,最后选择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投资标的。

  (4)套利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的同时,还会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主要有下面几种方式:
  1)跨市场回购交易的套利操作。适当把握交易所和银行间回购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在银行间通过正回购低价融入资金,然后择机在交易所高价放出,从而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情况下,来获取相对低风险的套利收益。

  2)息差套利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该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回购掉期的套利操作。一般情况下,长期回购利率较短期回购利率存在期限溢价,其利率水平相对短期回购要高,特别是当市场普遍预期未来货币市场利率将会上升或者波动性增大的环境下,这时候,投资需求者为了提前锁定未来融资风险,一般会增加长期限回购的融资需求并愿意支付较高溢价。在这种情况下,长期限回购利率较短期回购利率的利差就会扩大,两者之间或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间。回购掉期套利策略就是利用不同期限回购利率的差异,在连续借入短期资金的同时,放出长期限资金,以获取无风险的利差收益。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一般一级市场新股价格较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折价,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利用公司股票研究平台研究新股公司的基本面,估计其合理价格,判断是否参与其的一级市场申购。在新股申购时,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新股询价制度,通过深入的研究及与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充分交流和沟通,确定合理的股票价格区间,参与申购,以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旨在为投资者提供适度参与股票市场,并获取一定收益的机会。

  本基金对二级市场股票的投资主要按照如下三步进行:
  1)充分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平台,以其重点关注、长期跟踪并质地优良的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基本股票池;
  2)通过对基本股票池种股票价值和成长性的分析,筛选价值被低估且未来成长潜力大的公司,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3)对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动态监测,即使调整股票组合,以保证所投资股票的质量。

  (五)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4、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证券市场的交易与估值状况;
  5、在充分权衡固定收益证券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以及流动性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六)投资决策程序
  1、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总监基于投资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长期策略分析报告而做的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方案),决策批准基金固定收益证券部分总体投资计划与投资政策;
  2、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战略配置,由投资研究部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尤其是研究力量雄厚的国内第三方研究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通过拜访国家有关部委和著名经济学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经过筛选、归纳和整理,由宏观经济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3、由固定收益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分析报告,采用利率预期策略等对未来利率走势作出判断后,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市场间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进行战略性配置;
  4、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战术配置,由基金固定收益分析师在战略配置基础上,根据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债券市场未来的行情走势,采用利率免疫化、久期控制等债券投资策略对固定收益证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
  5、基金经理根据固定收益分析师的研究结果,确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配置计划,构造投资组合方案,并形成具体投资指令后由交易部门实施;
  6、所有投资决策过程均由风险控制与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同步监控,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决策委员会与投资管理部门,以用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提出建议。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第一,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从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国债券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第二,本基金以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为业绩比较基准,是由于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比较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若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本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 即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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