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江钻股份: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0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为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企 业、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汉石油管理局”) 产生关联交易,涉及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向关联方销 售产品、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等方面。2010年度累计发生关联交 易37,281万元。 2011年1月22日,公司召开五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201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 反对,0票弃权。张召平董事长、谢永金副董事长、范承林董事、张 茂顺董事属于控股股东江汉石油管理局提名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回 避表决。此项关联交易须获得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中国 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需回避表决。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合同签订金额或预 计金额 (万元) 上年实际发生 发生金额 (万元) 占同类业务比例(%) 向关联人采购 原材料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2,000-3,000 703 30 小计 2,000-3,000 703 30 向关联人采购 燃料和动力 江汉石油管理局 3,400-4,400 2,593 55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700-1,000 269 6 小计 4,100-5,400 2862 61 向关联人销售 产品、商品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30,000-40,000 33,098 28 小计 30,000-40,000 33,098 28 接受关联人提 供的劳务 江汉石油管理局 665-900 387 64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73 43 7 小计 738-973 430 71 委托关联人销 售产品、商品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0 188 100 小计 0 188 100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金额。 2010年度,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2,980 万元,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34,301万 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 年7 月,住所在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 号,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 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 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306 亿元。法定代表人苏树 林。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 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 石油炼制;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 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 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 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成立于1972 年,住所在湖北省 潜江市广华区,原属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现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司下属企业,是国有大型石油勘探开发及石油机械制造等综合型 企业,注册资本:236,417 万元,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 代表人张召平。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主营业务:石油、天然气的勘探、 开发;原油、天然气及油气副产品的加工、销售;机械设备、配件、 仪器仪表、钻头、钢管、压力容器、建材的设计、制造、销售等。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原为江汉石油管理局的下属企业,后经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 司(1998)中油劳279号文、湖北省体改委鄂体改[1998]142号文批 准,由江汉石油管理局以募集方式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江汉石 油管理局持有公司67.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该企业法定代表 人张召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江汉石油管理 局的上级单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10.1.3条的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江汉石油管理局均 为公司关联法人,与他们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结合该关联人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按照 关联交易类型对关联方的履约能力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如向关联人出 售商品的,应对关联人的支付能力进行合理判断等。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 本公司达成的协议,基本上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公司销售货物、支付代理费均按协议价格或市场价格交易, 与非关联方一致; (2)公司部分水、电由江汉石油管理局提供。交易价格根据国 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 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3号)的精神,由双方协议确定。 2007年1月根据江汉石油管理局文件江汉局[2007]7号《关于调 整供电关联价格的通知》,公司于2007年1月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 《供用水、电合同》,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电费按时段来计算,油 田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执行湖北省峰、平、谷时段划分。 2009年11月根据中国石化集团(中石化财 [2009]119号)《关于 调整供电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 水电合同变更协议》。 (3)根据潜江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潜价房字.1996.6 号文件, 以及参考当地市场价,确定土地租赁费收费标准。参考市场定价,确 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于2005年11月签订《供用水电合 同变更协议》,自2005年1月1日起供水单价为2.12元/吨(含税); 用电单价按时段计价,高峰电价为基础电价的1.8倍,低谷电价为基 础电价的0.48倍。 2008年9月根据中国石化集团财务计划部(中石化财 [2008]81 号)《关于调整供电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公司于2008年9月与江 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协议》,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 基础电价自2008年7月1日起为0.892元/千瓦时(含税)。 公司于2009年11月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 协议》,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基础电价自2009年11月20日起为 0.936元/千瓦时(含税)。 (2)根据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第三机械厂(以下 简称“三机厂”)签订《国有土地及房屋使用权租赁合同》,三机厂将 位于湖北省潜江市周矶共1宗土地,7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公司 使用。土地及房屋使用权租金标准为146.42万元/年。土地使用权租赁 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 (3)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兴市隆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与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以下简称“乙方”)于 2010年3月19日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协议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所生产 全部产品的销售,乙方按当期市场情况确定产品售价,并于客户签订 销售合同。当售价低于甲方预算价格5%时,须征得甲方的同意。乙 方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甲方按每半年向乙方支付一次代理费用,支 付标准按增值税发票总额的2%计算。该合同于2010年末终止。 (4)根据湖北江钻天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天祥”) 与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以下简称“盐化工总厂”)签 订协议约定:盐化工总厂将位于湖北省潜江市江汉盐化工总厂内(原 氯化石腊车间)土地、厂房,总面积约30余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 出租给江钻天祥使用。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租金标准为73.14万元/年。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盐化工总厂负责江钻天祥生产所需氯气、氢气及水电的供应。盐 化工总厂按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确定供应氯气价格,一期工程供应量为 1.5吨/小时,二期工程为4.5吨/小时。氢气价格按0.234元/Nm3(含 税)结算,一期工程供应量为500 Nm3/h,二期工程为1500 Nm3/h。 水费按盐化工总厂与江汉石油管理局水电厂的结算价格执行,价 格为2.12元/吨(含税);电费按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结算价格执行, 视江钻天祥的用电规格而定,目前单价为0.945元/千瓦时(含税)。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所有交易,以汇总 的方式披露为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交易,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 司及其下属企业根据该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公司采购产品;公司因 为历史因素,钻头业务制造系统供水供电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江汉石 油管理局建设,水、电一直向该企业采购,控股子公司潜江天祥化工 有限公司所需的原材料由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提供, 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和厂房也向该企业租用。 2、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此关联 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方齐云、王震、詹伟哉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 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 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关联方销售货物, 采购的水、电以及关联方给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和收取土地租赁费时在 定价方面与非关联方一致,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五届一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日常关联交易的协议书。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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