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江钻股份: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时间:2011年01月26日 16:05:38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0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为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企
业、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汉石油管理局”)
产生关联交易,涉及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向关联方销
售产品、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等方面。2010年度累计发生关联交
易37,281万元。


2011年1月22日,公司召开五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201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
反对,0票弃权。张召平董事长、谢永金副董事长、范承林董事、张
茂顺董事属于控股股东江汉石油管理局提名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回
避表决。此项关联交易须获得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中国
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需回避表决。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合同签订金额或预
计金额

(万元)

上年实际发生

发生金额

(万元)

占同类业务比例(%)

向关联人采购
原材料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2,000-3,000

703

30

小计

2,000-3,000

703

30

向关联人采购
燃料和动力

江汉石油管理局

3,400-4,400

2,593

55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700-1,000

269

6




小计

4,100-5,400

2862

61

向关联人销售
产品、商品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30,000-40,000

33,098

28

小计

30,000-40,000

33,098

28

接受关联人提
供的劳务

江汉石油管理局

665-900

387

64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73

43

7

小计

738-973

430

71

委托关联人销
售产品、商品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0

188

100

小计

0

188

100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金额。


2010年度,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2,980
万元,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34,301万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 年7 月,住所在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 号,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
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
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306 亿元。法定代表人苏树
林。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
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
石油炼制;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
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
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
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成立于1972 年,住所在湖北省


潜江市广华区,原属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现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司下属企业,是国有大型石油勘探开发及石油机械制造等综合型
企业,注册资本:236,417 万元,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
代表人张召平。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主营业务:石油、天然气的勘探、
开发;原油、天然气及油气副产品的加工、销售;机械设备、配件、
仪器仪表、钻头、钢管、压力容器、建材的设计、制造、销售等。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原为江汉石油管理局的下属企业,后经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
司(1998)中油劳279号文、湖北省体改委鄂体改[1998]142号文批
准,由江汉石油管理局以募集方式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江汉石
油管理局持有公司67.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该企业法定代表
人张召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江汉石油管理
局的上级单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10.1.3条的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江汉石油管理局均
为公司关联法人,与他们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结合该关联人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按照
关联交易类型对关联方的履约能力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如向关联人出
售商品的,应对关联人的支付能力进行合理判断等。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
本公司达成的协议,基本上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公司销售货物、支付代理费均按协议价格或市场价格交易,
与非关联方一致;


(2)公司部分水、电由江汉石油管理局提供。交易价格根据国
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
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3号)的精神,由双方协议确定。


2007年1月根据江汉石油管理局文件江汉局[2007]7号《关于调
整供电关联价格的通知》,公司于2007年1月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
《供用水、电合同》,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电费按时段来计算,油
田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执行湖北省峰、平、谷时段划分。


2009年11月根据中国石化集团(中石化财 [2009]119号)《关于
调整供电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
水电合同变更协议》。


(3)根据潜江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潜价房字.1996.6 号文件,
以及参考当地市场价,确定土地租赁费收费标准。参考市场定价,确
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于2005年11月签订《供用水电合
同变更协议》,自2005年1月1日起供水单价为2.12元/吨(含税);
用电单价按时段计价,高峰电价为基础电价的1.8倍,低谷电价为基
础电价的0.48倍。


2008年9月根据中国石化集团财务计划部(中石化财 [2008]81
号)《关于调整供电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公司于2008年9月与江
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协议》,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
基础电价自2008年7月1日起为0.892元/千瓦时(含税)。


公司于2009年11月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
协议》,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基础电价自2009年11月20日起为
0.936元/千瓦时(含税)。



(2)根据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第三机械厂(以下
简称“三机厂”)签订《国有土地及房屋使用权租赁合同》,三机厂将
位于湖北省潜江市周矶共1宗土地,7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公司
使用。土地及房屋使用权租金标准为146.42万元/年。土地使用权租赁
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


(3)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兴市隆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与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以下简称“乙方”)于
2010年3月19日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协议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所生产
全部产品的销售,乙方按当期市场情况确定产品售价,并于客户签订
销售合同。当售价低于甲方预算价格5%时,须征得甲方的同意。乙
方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甲方按每半年向乙方支付一次代理费用,支
付标准按增值税发票总额的2%计算。该合同于2010年末终止。


(4)根据湖北江钻天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天祥”)
与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以下简称“盐化工总厂”)签
订协议约定:盐化工总厂将位于湖北省潜江市江汉盐化工总厂内(原
氯化石腊车间)土地、厂房,总面积约30余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
出租给江钻天祥使用。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租金标准为73.14万元/年。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盐化工总厂负责江钻天祥生产所需氯气、氢气及水电的供应。盐
化工总厂按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确定供应氯气价格,一期工程供应量为
1.5吨/小时,二期工程为4.5吨/小时。氢气价格按0.234元/Nm3(含
税)结算,一期工程供应量为500 Nm3/h,二期工程为1500 Nm3/h。


水费按盐化工总厂与江汉石油管理局水电厂的结算价格执行,价
格为2.12元/吨(含税);电费按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结算价格执行,
视江钻天祥的用电规格而定,目前单价为0.945元/千瓦时(含税)。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所有交易,以汇总
的方式披露为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交易,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
司及其下属企业根据该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公司采购产品;公司因
为历史因素,钻头业务制造系统供水供电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江汉石
油管理局建设,水、电一直向该企业采购,控股子公司潜江天祥化工
有限公司所需的原材料由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提供,
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和厂房也向该企业租用。


2、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此关联
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方齐云、王震、詹伟哉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
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
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关联方销售货物,
采购的水、电以及关联方给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和收取土地租赁费时在
定价方面与非关联方一致,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五届一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日常关联交易的协议书。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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