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上投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3月)

时间:2011年03月15日 20:52:59 中财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382号文
核准日期:[2009年 12月 15日 ]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年 1月 28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据截
止日为 2010年 12月 31日。

7. 基金托管人于 2011年 2月 23日对本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二零一一年三月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2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3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30
八、基金的投资.............................................................................................................................37
九、基金的业绩.............................................................................................................................50
十、基金的财产.............................................................................................................................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9
十六、风险揭示.............................................................................................................................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0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80
二十三、备查文件.........................................................................................................................80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
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
1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3


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4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元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 2004年 5
月 12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 8月 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
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7%和
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目前的51%和49%。


2006年 6月 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 2006年 4月 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 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年 3月 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万
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年3月 3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
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5


陈开元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先后任职于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共青团上海市财政局委员会,英国伦敦 Coopers &

Lybrand咨询公司等,曾任上海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财务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 4名:
独立董事:周道炯
大学专科学历,曾就学于安徽省委马列夜大学、中共安徽省委中级党校进修班、中共中

央高级党校培训班。

曾任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

现任 PECC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委员会主席。周道炯先生长期从事证券金融市场监管工作,

目前作为高级顾问为证券市场改革提供顾问咨询意见。

独立董事:姜波克
博士,自 1985年起任职于复旦大学。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研究中心

主任。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

现任台湾东吴大学专任客座副教授。

独立董事:周文耀
获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

曾任香港联合交易所行政总裁、汇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

董事 6名:
董事:Clive Brown
获布里斯托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历任 JF资产管理亚太区(不包括日本)首席执行官。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环球营运总裁。

董事:许立庆
获台湾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6


历任摩根富林明台湾业务董事长。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董事:邵自力
获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亚洲管理合伙人。

现任摩根大通银行中国区主席及首席执行官
董事:杨德红
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林彬
获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曾任香港沪光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刘响东

获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学位。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长:郭平
法律专业,本科学历,高级职称。

曾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纪委书记。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监事:谭伟明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不包括合资企业)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北亚区业务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7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任协理、摩根大通证券副总经理、摩根富林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胡志强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得工商管理学院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国文化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台湾金鼎证券公司、摩根富林明
(台湾)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证券投资研究、公司管理兼投资相关业务管理。

童威先生,副总经理。

获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证券研究管理工作,并于 2008年至2009年在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研究总部任副总经理。

陈星德先生,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历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晓云女士及冯刚先生自 2011年1月29日起分别担任本公司副总
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运凯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2001年到 2006年初,担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的
机械行业高级研究员一职,2004、2005年连续两年被评为《新财富》机械行业最佳分析师
的第一名。2006年 3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公司,目前担任投资副总监和上投摩根成长先锋
基金基金经理。自本基金成立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冯刚先生,投资总监;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童威先生,副总经理;许运凯先生,投
资副总监;杨逸枫女士,投资副总监;唐倩女士,研究总监;赵梓峰先生,基金经理;杨安
乐先生,基金经理;王孝德先生,基金经理;董红波先生,基金经理;罗建辉先生,基金经

8


理;王振州先生,基金经理;张军先生,基金经理;吴鹏先生,基金经理;孟晨波女士,固
定收益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9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0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
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
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
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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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
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
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
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监察稽核部
经营管理层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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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H股。截止2010
年 09月 30日,招商银行总资产 2.359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8.03%。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 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52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
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等业务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年 3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年 8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
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
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
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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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 年1 月加入本公司。经
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 年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 分别自1999 年9 月、2003 年9 月、2007 年 11 月及2008 年
10 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自2002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
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清
华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年 5月加入本
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圳管理
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年 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
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博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教授、注册会计师。

1992年至 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处长,
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
(1993-1996),1996年晋升为教授;2000年至 2005年 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部门总
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 7月,加盟招商银行。同时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
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曾获“全国优秀教师”

(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
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创新二等奖(200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
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
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
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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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0年 12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
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
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 3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
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
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上证央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合润分
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
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28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3209.23亿
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
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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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
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
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
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
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
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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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
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
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
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
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
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
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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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19


网址:www.spdb.com.cn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梁曦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000
传真:(010)68560311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58

20


网址:bank.ecitic.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 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 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73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66-99999
21


网址:bank.pingan.com

(16)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17)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电话:020-3832256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gdb.com.cn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全国)、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咨询电话:95575或 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23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24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张小波
联系电话:025-84457777-248
网址:www.htsc.com.cn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招商银行大厦 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25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3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2号楼 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3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43
联系人:郭磊
公司网址:www.cfzq.com
(3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号中山国际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5)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 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76115
26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3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3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热线: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3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
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层、17层、18层、24层、25层、
27


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13
公司网址:www.lhzq.com

(4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18-20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344
公司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3)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28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联系人:邓力伟
电话:021-58881690
(4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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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号南证大厦 31楼
负责人:管建军
联系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021-5234 1670
经办律师:宣伟华、屠勰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 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8621- 23238888
联系人:陈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上投摩根行
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1382号文),自 2010年 1月 6日
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0年 1月 22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617,107,465.38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617,107,465.38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11,806.2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11,806.20份。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年 1月 28日生效。本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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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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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0份,
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万以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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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100万以上(含),500万以下1.0%
人民币 500万以上(含),1,000万以下 0.3%
人民币 1,000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一年 0.5%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 0.25%
大于等于二年 0%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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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 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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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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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
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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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资产轮动、产业策略与经济周期相联系的规律,挖掘经济周期波动中强
势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力求在景气的多空变化中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
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股、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权证、
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强势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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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做出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三)投资理念

在经济发展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的产业面临不同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在股票市场中表
现为行业投资收益的中长期轮动,处于各行业的不同企业也面临不同的投资机会。本基金通
过挖掘经济周期波动中强势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回
报。


(四)投资策略

国际经验表明,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产业发展存在周期轮动的现象。某些行业
能够在经济周期的特定阶段获得更好的表现,从而形成阶段性的强势行业。在股票市场中表
现为行业投资收益的中长期轮动,处于各行业的不同企业也面临不同的投资机会。本基金通
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依据对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景气度及市场波动等因素的综合判
断,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行业配置策略与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相结合,精选
强势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个股,力求无论在多空市场环境下均能获取稳健的超额回
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大类资产的配置是从宏观层面出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手段,
综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行业景气度和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积极进行大类资产
配置。影响资产收益最为关键的两大驱动因素包括基本面和流动性。基本面驱动,主要指在
经济周期和通胀周期影响下,业绩增长、利率环境、通胀预期等因素的变动;流动性驱动,
主要体现为货币市场环境变动的影响,具体包括汇率变动、流动性结构变动等。随着各类资
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本基金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



2、行业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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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用"投资时钟理论",对行业的配置以宏观经济周期分析为基础,挖掘每一经济
周期阶段下处于景气复苏以及景气上升阶段的行业,考察经济周期中行业轮动与市场波动的
规律,把握行业间的相对强弱关系与强势行业的持续周期,增加预期收益率较高的行业配置,
减少或者不配置预期收益率较低的行业。



1)投资时钟理论
经典的投资时钟理论是一种将资产轮动和产业策略与经济周期联系起来的方法。根据产
出缺口和通胀率的不同变化,将经济周期划分为衰退、复苏、过热和滞胀四个阶段。不同行
业对宏观经济波动的敏感度差异演绎了经济周期下的产业轮动。投资时钟理论为行业配置提
供了非常实用的指导性方法,在经济衰退期,注重防守型的成长投资;经济复苏时,注重周
期型的成长投资;经济过热期,注重周期型的价值投资;经济滞胀期,注重防守型的价值投
资。



2)行业分类
本基金采用天相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在经基金管理人投
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变更行业分类标准。



3)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
根据投资时钟的理论基础,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以考量在
不同的经济周期中行业的相对表现。“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主要从行业景气度和估值两
个角度分析行业的投资价值:


A.行业景气判断
影响行业景气的长期因素有经济周期、行业的生命周期、产业结构升级、消费结构升级
等,短期因素有通胀、汇率等。除了这些因素外,本基金对行业景气的判断还依据一些定量
指标,包括先行指标——投资增速情况与滞后指标——行业利润增长趋势情况。如果投资增
速开始下降,而行业利润增速保持较快增长,说明行业景气顶峰即将到来;如果投资增速开
始下降,而行业利润增速也下降,表明行业景气处于下行周期;如果投资增速开始增加,而
行业利润增速下降,表明行业处于景气的谷底或者接近谷底期;如果投资增速开始增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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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利润增速加快增长,表明行业处于行业景气的成长期(见下表)。


指标表现投资增速下降投资增速上升
行业利润增速下降景气处于萧条期景气处于谷底期
行业利润增速上升景气处于衰退期景气处于上升期

衡量行业利润增长趋势的指标主要包括行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
润增长率、毛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特别关注各细分行业的关键因素的变化趋势,如
吞吐量(港口行业)、开工率或者价格(石化行业)、产销率(轿车行业)、销售额
/销售面积
(房地产行业)、市场渗透率(电信运营业)等。



B.估值水平:行业动态估值水平

A股整体估值水平作为基准,结合国际估值的比较,考察各行业的估值水平。主要
考察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估值
/市场平均估值)、行业
PEG(行业估值
/行业利润增长率)。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波特五力分析方法(对行业吸
引力、竞争力和企业战略分析的经典模型)
,每季度对全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评级,由此
决定不同行业的投资权重。如果遇到重大国家政策颁布等特殊情况,本基金管理人的宏观策
略小组认为行业评级发生突然变化时,可以临时对行业的投资评级进行调整。



4)行业优化配置原则
景气度估值水平投资评级
景气处于上升期估值水平低 A级
景气处于上升期估值水平高 B级
景气处于谷底期估值水平低 C级
景气处于谷底期估值水平高 D级
景气处于衰退期估值水平高或低 E级
景气处于萧条期估值水平高或低 F级

40


对于行业景气处于上升期且估值水平低的行业,其投资评级为 A,是本基金重点超配的
行业,最高配置比例可达股票资产的 80%;对于行业景气度处于上升阶段,但估值水平偏
高的行业,其投资评级为 B,最高配置比例可达股票资产的 60%;对于行业景气处于谷底期
且估值水平较低的 C评级行业,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行业,最高配置比例可达股票资产的
50%;对于景气度处于谷底期但估值水平高的 D评级行业,本基金进行低配或者不予配置;
对于景气度处于衰退期和萧条期的 E评级行业和 F评级行业,原则上不予配置。


本基金还将同时把握由于国家政策、产业政策、行业整合、市场需求、技术进步等因素
带来的行业性投资机会。


3、个股选择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强势行业中获益程度最高且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主要评价
标准包括:

1)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且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公司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处于垄断地位或
者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如具有垄断的资源优势、领先的经营模式、稳定良好的销售网络、
著名的市场品牌或创新产品等。

2)公司具有持续的成长能力和成长潜力。除了考察公司过去 2-3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衡量公司成长性和盈利质量的量化指标外,更注
重对公司未来成长潜力的挖掘,从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的角度深入分析其获得业绩增长的内
在驱动因素,并分析这些业绩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3)公司具有估值优势。针对不同行业特点采用相应的估值方法,参考国际估值水平,
将公司的估值水平与整个行业的估值水平及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进行比较,选择具有动态估值
优势的公司。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分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层素质及其经营决策能
力、投资效率等方面,判断公司是否具备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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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
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
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
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
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本基金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
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物价水
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估值策略: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利用这些模型进行估值,确
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
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

(3)久期管理:本基金努力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量化关系,根据未来利率
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通过久期管理,合理配置投资品种。

(4)流动性管理:本基金通过紧密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
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
变现能力。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
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
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
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

42


控制。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及其隐含波动率等指标,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谨慎投资,以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
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主动管理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较高风险品种,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权证、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7)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强势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股票;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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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在上述特殊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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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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