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国玻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时间:2011年03月18日 17:23:52 中财网


股票代码:600176 股票简称:中国玻纤 编号:2011-005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暨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
九次会议于2011年3月1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1年3月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江林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董事陈雷因公出差,委托董事长曹江林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
立董事何光昶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赵立华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
合法有效。经审议,全体与会董事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四、 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公司2010
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6,334,880.60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197,980,055.42元。


公司近几年来产能提升迅速,新建项目所需资金全部依靠自有资金
或银行贷款解决,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一直为负数。


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度公司经营亏损,且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重
大资产重组,拟定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0年度公司不进行利
润分配。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0年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为427,392,000股,母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
53,696,990.29元。


鉴于2009年度公司经营亏损,且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拟定2010年度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2010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考评方案;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审计费用暨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
构,并支付2010年年度审计费用70万元。


公司拟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
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11年度审计工作业务量
决定应付该公司的审计费用。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为:曹江林、张毓强、蔡国斌、
常张利、周森林、裴鸿雁;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宋军、李怀奇、储一昀
(候选人简历附后)。独立董事何光昶、赵立华、钱逢胜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表示同意。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石集团”)2011年度预计发生销
售商品、提供劳务和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关联交易
具体包括:

(1)向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销售玻纤产品的预计关联交易总金
额为人民币10,914万元;

(2)向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玻纤产品的预计关联交易总
金额为人民币3,375万元;

(3)向桐乡恒石纤维基业有限公司销售玻纤产品的预计关联交易
总金额为人民币29,013万元;

(4)向华美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玻纤产品的预计关联交易总


金额为人民币1,056万元;

(5)向东莞东石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玻纤产品的预计关联交
易总金额为人民币488万元;

(6)向桐乡磊石微粉有限公司和桐乡巨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
叶腊石粉的预计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8,147万元;

(7)委托桐乡金石贵金属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漏板加工的预计关联
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9,506万元;

(8)接受浙江宇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运输服务的预计
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32,217万元。


在审议上述(1)、(2)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曹江林、陈雷、常
张利、蔡国斌回避表决,议案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
过;在审议上述(3)、(4)、(5)、(6)、(7)、(8)关联交易时,关联董
事张毓强、周森林回避表决,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
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预计2011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如下:

(1)预计公司为巨石集团提供担保人民币38亿元;

(2)预计公司为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1亿元;

(3)预计巨石集团为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32亿
元;

(4)预计巨石集团为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4亿元;

(5)预计巨石集团为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5
亿元。


在上述预计额度内的担保,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与担保有关的文
件、协议(包括在有关文件或协议上加盖公司印章),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将不再另行审议,担保发生时,公司将另行公告。


上述授权有效期至公司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之日终止。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物流中心项目的议
案》;


为提高货物和原料周转效率,加强企业内部管控水平,公司控股子
公司巨石集团拟新建物流中心,以满足其生产和销售规模不断增长的需
要。该项目总投资估算9,016.48万元,全部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制冷机改造项目的议
案》;



为改进生产工艺,降低运营成本,减轻能源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
营的影响,公司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拟对其桐乡生产基地的蒸汽制冷机
进行技术改造,将蒸汽制冷改为电制冷。改造项目总投资4,034.75万
元,全部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化工分厂扩建生产线项
目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化工原料自制比例,降低生产成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巨石集团化工分厂拟扩建一条年产10,000吨化工原料生产线。项目总
投资3,345.81万元,全部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年产四万吨无碱
玻纤池窑生产线、年产六万吨中碱玻纤池窑生产线进行纯氧燃烧技术改
造的议案》;


为缓解目前能源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巨石集团全资子公司巨
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拟对年产四万吨无碱玻纤池窑拉丝生产线和年产
六万吨中碱玻纤池窑拉丝生产线进行纯氧燃烧技术改造。技术改造项目
总投资2,052.22万元,全部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年产四万吨无碱
玻纤池窑生产线进行短切原丝生产线技术改造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巨石集团成
都有限公司拟对年产四万吨无碱玻纤池窑拉丝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新
增三条离线短切生产线,年生产短切原丝10,000吨。技术改造项目总
投资13,601万元,将通过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解决。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关于规
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在编制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的过程中,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具体说明如下:

1、子公司应承担超额亏损调整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
号)的第6条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
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
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公司据此对200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
追溯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如下:调增2009年合并报表年初未
分配利润2,067,949.27元,调增2009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
者权益3,684,368.61元,调增2009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1,616,419.34元。


2、其他综合收益列报调整

2009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石集
团”)收购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43%的股权,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成
为巨石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巨石集团支付的收购价款大于应享有巨石集
团成都有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
冲减了资本公积,并在利润表中作为其他综合收益列报。财政部《关于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
知》(财会[2010]25号)规定: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相关会计准则规
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金额、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
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
得(或损失)金额、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内容,公司据此对2009
年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如下:调增2009年合
并报表其他综合收益230,987,887.68元,调增2009年合并报表归属于
母公司的综合收益总额117,803,822.71元。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符合
会计政策变更的基本要求。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十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会议时间:2011年4月27日上午9:30

2、会议地点:公司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
桐乡市经济开发区文华南路669号巨石集团科技大楼)

3、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召开、现场表决

5、会议内容:

(1)审议2010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2)审议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201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7)审议《关于2010年度审计费用暨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2011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物流中心项目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制冷机改造项目的议案》;

(14)审议《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化工分厂扩建生产线项目的议
案》;

(15)审议《关于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年产四万吨无碱玻纤池
窑生产线、年产六万吨中碱玻纤池窑生产线进行纯氧燃烧技术改造的议
案》;

(16)审议《关于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年产四万吨无碱玻纤池
窑生产线进行短切原丝生产线技术改造的议案》;

(17)审议《关于制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
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的议案》。


6、出席对象:

(1)2011年4月2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以委
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公司董事会邀请的相关人员。


7、会议登记办法:

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受托代理人持
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
股东帐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
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8、会议登记时间和地点:

登记时间:

2011年4月22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

登记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本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8028660

联系传真:010-88028955

邮编:100142

联系人:肖楠

9、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所有费用自理。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16日


附: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
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对相关议案行使表决权。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审议2010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2. 审议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审议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审议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审议201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7. 审议《关于2010年度审计费用暨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公司2011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12. 审议《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物流中心项目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制冷机改造项目的议案》






14. 审议《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化工分厂扩建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15. 审议《关于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年产四万吨无碱玻纤池窑
生产线、年产六万吨中碱玻纤池窑生产线进行纯氧燃烧技术改
造的议案》






16. 审议《关于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年产四万吨无碱玻纤池窑
生产线进行短切原丝生产线技术改造的议案》






17. 审议《关于制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
制度>的议案》










以上委托意见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
表决。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有股份:

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使用
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
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在时间超过一年且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
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
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管
人员或部门,有权对新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后,提出
投资建议。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是实施对
外投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
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和证券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
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
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
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
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与证券公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
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
主管人员或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投资评审小
组初审。

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
企业事务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编制项目正式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
完成后,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管人员
或部门,应将其再次提交投资评审小组审核。投资评审小组经审核无异议后上报
至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
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
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
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
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
析论证和起草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
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终(中)止清算
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
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
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
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和公司财务部应依据其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
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投资项目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转让投资的法
律、法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
限相同。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
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参股的子公司,公司或控股
子公司应对新组建的参股子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
监督新组建的参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组建控股(包括全资控股)的子
公司,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对新组建的控股子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
事长、董事、监事,并应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新组建
的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
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
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公司董事的有关人员,
应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公司的信息,并及时向公
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
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
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
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
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
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
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
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
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
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
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
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
时间报送公司,以便公司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和董事
会秘书: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设信息披露员一名,负责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届
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
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办法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开始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玻纤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中国玻纤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举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
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本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需遵循并贯彻以下基
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
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或提供咨询意
见;


(六)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
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
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和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
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原则。公司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
害公司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取费原则应根据市场条件
公平合理的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
的条件。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行情,关联交易双方根据交易事项
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
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
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
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


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
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
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
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
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
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
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
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付款;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价款;跟踪其
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记录变动情况并向公司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
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会议审议批准,有利害
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
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
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
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
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审议和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
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
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董事会发表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和所考虑的因
素。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是
否公允发表意见,并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
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的关联
交易,应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
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按照
下列程序决策:



(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拟订该项关联交易的详细书面报告和关联交易协
议,经总经理初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提议后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
针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是否同意的意见,并
且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还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不论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
联董事均应在该交易事项发生之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关联程度。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在会上关联董事
应当说明其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关联交易,若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关联交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
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一)至第(十六)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
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三)若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
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分别适用本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
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
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
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
当每三年根据本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
程序和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
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
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
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
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
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根据本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临时报告
的形式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
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
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本办法第四十八至五十一条的要求
分别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
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
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
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
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
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
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
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



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
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
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
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
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
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
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
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届
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
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办法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开始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统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玻纤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
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
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
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同时,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公
司与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代公司关联
方承担其他成本或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除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向公司关联方支付资金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
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
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办理资金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
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支付事宜时,应当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工作时,对公司存在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
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当发生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
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公司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
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
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公司关联
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
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
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关联交易”

等词语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含义
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届时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
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开始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提
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下属全
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报公司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
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本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八条 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担保事项,由本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
应予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方可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此次董事会不得继续审
议该关联事项,须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以
公司财务部为主,相关单位协助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
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提交书面报告供董事会审议。


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证、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
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等;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担保合同有
关的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
全面评估的资料;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即
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提出担保业务评
估报告,经相关利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总经理审定后报公司
董事会。被担保项目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组织进行审查、评估。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担保业务评估报告,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或
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
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未清偿、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董事会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六)《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其他不能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
与需担保的数额相适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
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职责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为本公司负责投融资业务的部门,协助部门
为利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本公司负责投融资业务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二)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三)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
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宜。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标准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具体明确。担





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
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当拒绝提
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的方式;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

(六)保证的期间;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法律顾
问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融资业务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集中妥善保管有关
担保财产和权利证明,定期对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制度,对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和质押
的物品、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负
责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负责人应当关注被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和其他债务、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
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款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按程序报告。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负责人发觉继续担
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融资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担保
单位、被担保项目进行监测:





(一)参加被担保单位与被担保项目有关的会议、会谈和会晤;

(二)对被担保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财务进行审核;

(三)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派员进驻被担保单位工作,被担保单位应提供方
便和支持。


公司投融资业务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对异常情况应及时要求被担保单位采取
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七条 当发现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被担保单位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
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节 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被担保单位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
应立即起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
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债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
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单位破产案件后,担保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经办负责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八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担保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担保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前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有关
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办负责人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订立担保合同;

(二)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出现较大风险,影响其支付能力;

(三)被担保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
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
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
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将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
害的当事人追究责任,对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对担保项目论证有引导性或判断性错误,导致决策失误的,担





保审查部门、经办部门和协助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开始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一、曹江林先生,1966年9月生,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清
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总裁,北京市上市公司协会会长,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
长,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曾任中国建筑材料集
团公司副总经理,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北
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张毓强先生,1955年9月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
员,浙江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副会长,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副会长,
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副会长;曾任中国玻纤副总经理、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三、蔡国斌先生,1967年8月生,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学
士。


现任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玻纤监事、董事、副总经理,
北新物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四、常张利先生,1970年12月生,中共党员,清华大学经管学
院工商管理专业MBA。


现任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北新集团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董事,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董事,
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
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五、周森林先生,1961年4月生,经济师,中共党员,浙江工
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曾任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裁。




六、裴鸿雁女士,1973年12月生,东北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
员。



现任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会计师、财务部总经理。曾任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昆明水
泥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七、宋军先生,1961年4月生,研究员,中共党员,清华大学
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玻璃控股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清华紫光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八、李怀奇先生,1949年3月生,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研
究生学历。


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咨询中心副主任、专家委员会顾
问,世界石油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委员,北京上市公司协会副理事
长;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石油中加中
心董事,中国石油国际合作部主任。




九、储一昀先生,1964年生,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
博士。


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会计
教育分会执行秘书长,公安部公安现役部队会(审)计系列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教育部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专职研
究员,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华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会计学会
财务成本分会常务理事,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