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深发展A: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向辉 联系方式:010-8458860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5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珂滨 联系方式:010-8458867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5层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无 2.现场检查情况 无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等)情况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进一步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且该等制度得 到有效执行。截至2010年12月31日,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已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 资本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募集 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情况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多次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 率和合法合规性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无 7.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的 事项,保荐机构也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8.保荐机构向深交所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的 情形,保荐机构也未曾向深交所报告 9.保荐机构配合深交所工作情 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 报送文件等)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配合深交所工作情况良好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已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交所的规定及公司制订的《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等制度进行信息披露 2.“三会”运作 无 已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运作“三会”及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内部控制 无 已督促公司修订并及时制定内部控制相关的 制度 4.内部审计制度 无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共召开9 次会议,协助董事会监督公司财 务报表 和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内部审计功能的有效性 5.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 无 已签订《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6.关联交易 无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决策 制度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对外担保 无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8.对外投资 无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对外投资的决 策制度和履行披露义务 9.股权变动 无 无 10.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11.重大诉讼 无 无 12.投资者关系管理 无 已制定《深圳发展银行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13.发行人或其聘请 的中介机构配合保 荐工作的情况 无 无 14.其他(包括经营 环境、业务发展、财 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 重大变化情况) 无 无 三、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中国平安和平安寿险在于2009年6月16日发布 正在履行 无 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承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采取合法、可行的措施,在交易完成 后的三年内,以包括但不限于合并的方式整合深发 展和平安银行,以避免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形的发 生。 之中 中国平安拟以其所持的90.75%平安银行股份及 269,005.23万元现金认购深发展非公开发行的 1,638,336,654股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时承诺: 1、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尽快 启动平安银行和深发展的整合工作,履行必要的内 部决策程序,并上报监管部门审批,争取一年内完 成两行整合。由于监管审批的不确定性,完成整合 的具体时间取决于监管部门的审批进度等因素,中 国平安将积极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尽快 完成监管审批和整合工作。 2、自深发展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 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该等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 份。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在中国平安 关联机构(即在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中国平安、直 接或间接受中国平安控制、与中国平安共同受他人 控制的人)之间进行转让不受此限。上述期限届满 之后中国平安可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处置该等新发行股份。 3、根据中国平安与深发展于2010年9月14日签 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中国平安应于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的3年内(“补偿期 因重大资 产重组事 项尚在有 关监管机 构审批过 程之中, 因此相关 承诺尚未 开始履行 无 间”),在每一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根据中国企 业会计准则编制平安银行在该等年度的备考净利 润数值(“已实现盈利数”),并促使中国平安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尽快就该等已实现盈利数以及该 等已实现盈利数与相应的利润预测数之间的差异 金额(“差异金额”)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专项审 核意见”)。如果根据该专项审核意见,补偿期间的 任一年度内的实际盈利数低于相应的利润预测数, 则中国平安应以现金方式向深发展支付前述实际 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之间的差额部分的90.75% (“补偿金额”)。中国平安应在针对该年度的专项 审核意见出具后的20个营业日内将该等金额全额 支付至深发展指定的银行账户。 4、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在中国平安作为深发展 的控股股东期间,针对中国平安以及中国平安控制 的其他企业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深发展同类 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 资产和业务与深发展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 况,中国平安以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 事与深发展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深发展的 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5、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就中国平安及中国平 安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深发展之间发生的构成深发 展关联交易的事项,中国平安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深发展进行交易,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 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平安保证中国 平安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深发 展的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深发展承担 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6、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在中国平安作为深发展 的控股股东期间,将维护深发展的独立性,保证深 发展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中 国平安以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企业彼此间独立。 平安寿险就认购深发展非公开发行379,580,000股 新股承诺:自上述认购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即2010 年9月17日)36个月内不得转让该次认购股份, 但是,在法律许可及相关监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 在平安寿险与其关联方(包括平安寿险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平安寿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此限。平安寿险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卖出交易,将授权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卖出该次认购 股份的所得资金划入深发展上市公司账户归深发 展全体股东所有。 正在履行 之中 无 中国平安受让深发展原第一大股东Newbridge Asia AIVIII, L.P.所持深发展股份中的181,255,712 股限售股于2010年6月28日上市流通,中国平安 承诺如果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 系统出售所持深发展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 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将于 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深发展对外披露 出售提示性公告。 正在履行 之中 无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 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无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邵向辉 2010年3月16日 刘珂滨 2010年3月16日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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