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四川美丰:2010年度(第四十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1年03月19日 00:16:03 中财网


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四十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四川美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受聘出席了四川美
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第四十次)股东大
会,依法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事实的了
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告,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及
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验,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2011年2月22日以公告方


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刊载于2011年2月22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办法
等有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与四川华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3月18日上午10∶00在四川省德阳市
天山南路三段55号公司总部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均为2011年3月11日下午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06,653,753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21.3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受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晓彬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在
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监督下进行。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了监票、点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共八项,与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照普通决议程序对列
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对第7、8两项议案,关联股
东均回避了表决。

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


四十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周斌
经办律师:熊伟 梁晶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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