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四川美丰:2010年度(第四十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四十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四川美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受聘出席了四川美 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第四十次)股东大 会,依法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事实的了 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告,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及 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验,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2011年2月22日以公告方 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刊载于2011年2月22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办法 等有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与四川华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3月18日上午10∶00在四川省德阳市 天山南路三段55号公司总部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均为2011年3月11日下午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06,653,753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21.3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受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晓彬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在 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监督下进行。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了监票、点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共八项,与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照普通决议程序对列 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对第7、8两项议案,关联股 东均回避了表决。 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 四十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周斌 经办律师:熊伟 梁晶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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