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弘深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3月)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0年5 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66号文核准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年8月12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指数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 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不同。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的指数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基金产品,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适合风险承受能力 较高的投资人。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行,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基金投 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2月12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2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5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4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 59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60 十四、基金的业绩 ....................................... 64 十五、基金的财产 ....................................... 65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74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29 一、绪言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本合同、《基金合同》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 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 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弘深证成份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 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深证成份指数 以深圳市场股票作为选样范围,选取40只A股作 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4]164号文批准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 亿元。公司股东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8%)、兵器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持股比例26%)和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6%)。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天 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公司下设投资部、市场部、机构理财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基金 运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和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 公司,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基金管理人无 任何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天 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行总经理。 石忠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中国兵器工业信息中心中北 信息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业务部业务经理、 投资业务部副经理、项目合作部部门经理。现任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投资业务部部门经理,北京乔波冰雪家园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鑫润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武汉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熊必琪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天津市四新油漆厂 财务科长、副厂长,天津油漆厂财务科长,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天津灯塔关西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董 事长,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汉成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副处长、审判 员、高级法官。现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大凌集团有限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 田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6410工厂宣传干事, 国家物价局处长,伦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经济学会(英国) 主席秘书长,英国Crasby-MTM公司副总裁,英国富地石油轮胎公司副总裁。现任 富地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卢信群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京华仪软件系统工程公司技术经理, 北京金田电脑经营公司技术经理,联想科技技术经理,香港荣基科技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北京君正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姜希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税务局河西分局财会科副科长,天 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计会科副主任科员,国泰君安证券天津分公司投行部经理, 天津环球高新技术投资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 部门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苏钢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历任职于博弘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 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李金林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教授。历任北京工业学院管理工程系助教、 讲师,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现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童建林先生,监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三峡证券宜昌营业部财务 部经理,亚洲证券财务会计管理总部财务经理,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现 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代行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吕传红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历任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区人民检察院助 理检察员、检察员,湖北省贸易厅纪检监察员,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天津开元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正国先生,硕士研究生,自2004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通过美国注 册金融分析师(CFA)考试。2004年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员、 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员、行业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吕宜振先生,投资总监、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天弘周期策略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司晓晨先生,投资副总监、投资部总经理;姚锦女士, 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总监、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马志 强先生,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徐正国先生,本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督查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估风险、提出控制政策建议;金融工程 部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3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0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98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90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 续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 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3项最 佳托管银行大奖;2010年,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获得《财资》设立的年度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家个人大奖。本行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 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10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通过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实施SAS70审计年度化、 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 王巍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022-83310988 网址:www.thfund.com.cn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金亚光大厦A座15层 联系人:张婷 邮编:100033 电话:010-83571789-6287 传真:010-83571800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理财中心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联系人:司媛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网址:www.t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022-83310988 2、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60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李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 (1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cn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888355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online.com.cn (1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教育出版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教育出版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王佳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09 网址:www.csco.com.cn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韩星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1号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1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01A、02、03、04)、 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01A、02、03、04)、 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联系人:王睿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28)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层-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2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8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3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44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潘鸿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guosen.com.cn (3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座22—25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陈康菲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6)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3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8)广发华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464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李芸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层 1009-1010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层 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联系人:续宏帆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鸿 联系人:张鸿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0]666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2010年7月8日至2010年8月6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440,562,172.73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09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440,562,172.73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为68,464.05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440,630,636.78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8月12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 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申购、赎回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欲通过场内申购、赎回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0年9月17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同时开通了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 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办理流程见2010年9月14日基金管理人在指定 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 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网 点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 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7%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0.50% 1≤T<2年 0.25% T≥2年 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2)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5%。 (3)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定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50%=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10,447.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5:如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 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410.88份, 申购费用为118.58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9,410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 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1.050=9,880.5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0.50-118.58=0.92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 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 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本基金已于2010年9月 17日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于2010年9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 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已于2010年9月17日起开通了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深证成份指数的有效跟踪,力求 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内,年 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成份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成份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兼具成长性与蓝筹特性的深证成份指数反映了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的发展 成果。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的长期投资,分享中国经济与证券市场发展的 中长期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投资策略,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调 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当预期指数成份股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者因 特殊情况(如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受限等)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在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1、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增发新股等情形,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适度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实施定 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需进行成份股权重临时调整时,本基 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 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标的指数成份股因投资受 限、流动性受限或其他原因导致成份股权重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可对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适当调整或采用股票替代等策略,以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可参与IPO新股申购以及成份股增发新股的申购,由此得到的非成份 股将择机卖出。 在法律法规及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 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五)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本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 个股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2)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3)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资研究联系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 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金融工程分析师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 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行业分析 师对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研究报告。 (5)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在追求相关度最大化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的目标下,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 成本。 (6)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 行交易。 (7)金融工程分析师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 防范建议;金融工程分析师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 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基金经理 依据成份股停牌、流动性等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深证成份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本基金是以深证成份指数为标的指数的被动式、指数型基金,以此为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深证成份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者深证成份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成份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在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中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1年3 月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