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邮核心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

时间:2011年04月01日 18:01:24 中财网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四月

I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7年 7月 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邮核心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7]219号)和 2007年 8月 2日《关于同意中
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07]202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7年 8月 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
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年 2月 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 2010年 12月 31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II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基金名称: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股票型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为目的,通过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且能保持持续增长的
企业,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投资理念: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才具备持续增长的能力,进而获得竞争力溢价。具备持
续增长能力的企业能带来高成长性的溢价,进而带来长期的资本增值。只有注重企业成长
的质量和综合治理能力才能准确发掘公司的核心价值,降低投资风险,再辅以良好的风险
控制,切实保障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具体来说,该理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在全球经济增长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国家竞争力不断的提高,中国已
经开始了大国重新崛起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优势行业已经走出国门,进入了全球
竞争的行列。通过专业化的研究分析,我们力争把握各行业景气周期,最大限度地挖掘此
类具有持续增长前景的优势龙头行业中具有高速成长能力公司的投资价值。

2.具有持续增长能力公司的内在价值是投资的基础。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完成,中国
资本市场微观基础得到了根本性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已经实质性改善、经营业绩明
显提升等积极因素,最终将在公司价值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有持续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的
长期投资价值必将凸现。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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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着股指期货 2007年即将推出,大盘蓝筹权重股更增添了一份新的金融对冲工具标的
物的功能。同时大盘蓝筹权重股基本是各行业的龙头企业,也就成为中国经济景气和行业
景气的直接代表和受益者。其中持续成长性好的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将在未来充分体现。

4、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快速增长,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将明显受益。事实上,一些上
市公司已经呈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投资于这些成长型股票,可以最大程度的分享中国经济
快速增长的成果。

5.与此同时,通过专业研究获取信息优势,充分挖掘证券市场不完全有效特征中的机会,
通过积极主动投资,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指数,债券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沪深 300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 ×2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一般情形下,其风
险和收益均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风险管理工具:严格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投
资者的利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上述内容仅为概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IV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差错处理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4


V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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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核心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
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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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
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
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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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6.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变更的操作
44.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3.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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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号首钢国际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号首钢国际大厦 10层
成立时间:2006年 5月 8日
法定代表人:俞昌建
联系人:侯玉春
联系电话:010-82295160-157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4%
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
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4%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 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
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
创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昌建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化工集团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北
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首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章干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教授级高工。曾任长沙市邮电局分拣科、联
合子弟学校、电信三分局员工、教员、长沙市电信局副局长、湖南省邮政局局长助理、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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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局长及党组书记,现任北京市邮政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侯守法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会计师职称。曾任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
总会计师、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总经理助理、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北
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曙光先生,董事。曾任职于北京泰克平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巨
鹏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李丹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内审师。曾任中国平安保
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


庄小明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同等学力,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天民会计师
事务所所长、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副总经理。


龚志忠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郭建华先生,员工董事,硕士研究生, 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
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2. 监事会成员
张斌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东区邮
电局安处邮电支局长;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国家邮政局计划财
务部企业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天津市邮政局副局长;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副主任;中国
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明玺先生,监事,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国家审计署农林文教司、国家审计署
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干部、长城国际信息产品 (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财务部经理、市场部总经
理兼北京财务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石鲁先生,监事,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云裳制衣有限公司财务部;中信银行北京分
行营业部、阜成门支行会计部,任阜成门支行个人零售业务部主管;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 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
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
创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克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16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信实业银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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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开发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金晖女士,工商管理硕士 (MBA),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家体改委中华企业股
份制咨询公司部门经理,南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
展部(筹)负责人、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静女士,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职
员;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硕士研究生, 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
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谭春元先生,硕士研究生,8年证券投资经验,曾任世纪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资深分析师、研究销售副总监、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中邮核心成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历任基金经理:

彭旭先生,经济学学士、硕士学历,15年证券投资经验。曾任港澳证券投资银行部、
投资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华夏证券委托理财部总经理,投资总
监。于 2007年 8月17日至 2008年 1月 26日期间任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盛军先生:曾任日本大和证券上海代表处任首席交易员、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任高级投资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任策略及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策略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从 2008年 1月 26
日至 2011年 3月 25日任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彭旭先生:金融学硕士, 15年证券投资经验。曾任港澳证券投资银行部、投资部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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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华夏证券委托理财部总经理、投资总监,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总监。


邓立新先生:大学专科, 21余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
交换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华夏证券
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总经理、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现任投资副总监。


魏训平先生: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曾任天津开发区聚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
资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策略、金融工程和宏观研究
方面负责人。


陈钢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汉唐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产品设计经理,华夏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筹)研究总监,现
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和公司研究方面负责人。


刘霄汉女士:东北大学经济学硕士,曾负责医药、房地产、纺织服装等相关行业研究,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丽萍女士: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铝业公司青海分公司工艺及新材料研究
员、中邮创业基金筹备组宏观及债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及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李安心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观经济研究员和固定
收益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观经济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和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谭春元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世纪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
理、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资深分析师、研究销售副总监、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中
邮核心成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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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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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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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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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行内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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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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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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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
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 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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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1年2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90只,包括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
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
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
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
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
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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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
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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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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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年以

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同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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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不得运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第三人谋取利益;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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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号首钢国际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俞昌建
联系人:李扬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理财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二路 24号一楼东部
联系人:张权
电话:020-22013671
传真:020-22013837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金鼎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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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金蕾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客服电话:客服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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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张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热线:40066-99999
网址: www.pingan.com
(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法晓宁
客服电话:40086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陈泉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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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ecitic.com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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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5-84457777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和 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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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gfhfzq.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丁思聪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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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号中山国际大厦 12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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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2)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号 A座 8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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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ysec.com

(34)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人:水晨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菲
客服电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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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3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佳佳
联系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1)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客服电话: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rxzq.com.cn
(4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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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咨询电话:010-66045566 010-66045529
网址:www.txsec.com


(4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号首钢国际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号首钢国际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俞昌建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170
传真:010-8229242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48号院 3号楼11C房间
负责人:姜森林
联系人:李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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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姜森林李飒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65264838
传真电话:010-6522752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娟卫俏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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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基金字[2007]219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募集方式及场所:自 2007年 8月 13日到 2007年 8月 24日,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
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见发售公告。

(五)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
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
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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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
退还投资人。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
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0元。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至 200万元以下 1.0%
200万元至 500万元以下 0.6%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5、有关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有效认购款项在
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
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本基金的初始发售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
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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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
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
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
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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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
变更营业场所。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 2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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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20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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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生效前 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至 200万元以下 1.20%
200万元至 500万元以下 0.8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1]赎回费率
一年以下 0.5%
1年(含 1年)至 2年 0.25%
2年以上(含 2年) 0%

注:[1]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 1年指 365天,2年为 730天,以此类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
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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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工作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工作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2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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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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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第 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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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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