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诺安保本: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1年04月01日 18:01:37 中财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名称为:《关于核准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357号),核准日期为:
2011年
3月
10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
险、本基金特有风险、资产配置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
募集基金份额,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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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3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40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0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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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
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
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保证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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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0月
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
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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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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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
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36.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37.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8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
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9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个工作日(含第
3个工作日)


40.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41.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
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2.折算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3.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4.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
45.保本: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6.保证: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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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7.保证合同:《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8.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存续要求
4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
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
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行业
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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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1.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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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年 12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1年 3月底,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十二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
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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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自理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江彪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南科技工业公司总经理,深圳金
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新纪元物资流通中心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执行董事。


欧阳文安先生,独立董事,工程师。历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中共
北京市石景山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国际电气工程公司董事长,北京
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


朱秉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历任石油部计划司副司长,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计划局局长、咨询中心副主任。


陆南屏先生,独立董事。历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厅综合处处长、办公厅副主任、国际
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司司长、副局长。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中化集团
香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
理兼世盈(厦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
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主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主管。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10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副总经理,企业管理学博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年 8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
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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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西北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年 10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资产管
理部基金经理,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2003年 10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张乐赛先生,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南京市商业
银行资金营运中心。2004年 12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 8月起担任诺安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 8月起担任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构成。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宇光先生,总经理助理、配置基金组投资总
监;邹翔先生,成长基金组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林健标先生,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
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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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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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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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
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
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
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
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
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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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
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
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
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
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
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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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
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
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
提交董事会。

b.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
进行工作。

c.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
金融工程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
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

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
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
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公司设金融工程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
(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定期向
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
,构建了科学
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及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部;
c.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
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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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
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
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 ,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 公司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
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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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
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
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
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
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
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
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
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
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
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
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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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
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
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
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
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
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
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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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
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9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止 2010年 09月 30日,招商银行总资产 2.359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
本充足率 8.03%。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 4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52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
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
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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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
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
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
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
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
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被境内外权威媒体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中
国资产托管市场创新客户满意首选品牌” 6S资产托管综合业务平台荣获“深圳市金融
创新奖二等奖第一名”。


经过八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0年,招商银行实现托管利
润 8.11亿元,托管费收入 3.21亿元,托管资产突破 3200亿元,托管日均存款突破 300
亿元,托管产品数量、托管资产规模和托管费收入稳居中小托管银行第一,基金托管
新增规模居行业首位,内部控制连续四年通过 SAS70国际认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
年 3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年 8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
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年 1月加入本公司。

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年 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分别自 1999年 9月、2003年 9月、2007年 11月
及 2008年 10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
事长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自 2002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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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
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
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年 5月加
入本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
深圳管理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年 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
诺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博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教授、注册会
计师。1992年至 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
生)处处长,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
中方工作组组长(1993-1996),1996年晋升为教授;2000年至 2005年 6月历任深圳
发展银行总行部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 7月,加盟招商银行。同时担
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常
务副主任。曾获“全国优秀教师”(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
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创新二等奖(200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
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
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
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1年2月28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
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
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 3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
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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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上证央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合润分
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
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28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3444.23亿
元人民币。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
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
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
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
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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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
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
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
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
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
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
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
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
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
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
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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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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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
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张逸凡
(2)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号
8-9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65863688
传真:010-51309999
联系人:孟佳


(3)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22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824617
联系人:陈晓瑜


(4)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502
电话:020-38393680
传真:020-38393680
联系人:高莉莉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号喜年广场
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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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5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2. 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露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号住邦
2000一号楼东区
2008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电话:010-85866870
传真:010-85866877
联系人:门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门熹、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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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二、核准文件

《关于核准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11】357号)和
《关于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183号)。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保本混合型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还可
在与本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lion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
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五、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中载明的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 2011年 4月 8日到 2011年 5月 10日,基金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的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额目标为 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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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上述销售机构及其办理开放式基金业
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

3、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元 1.0%
50万元≤M<200万元 0.6%
2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
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募集发
售期间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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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额=(990.10+0.32)/1.00=990.4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90.42份基
金份额。

4、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1.0%。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将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销售网点的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具体程序和方法详见发售
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
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
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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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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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

适用保本条款。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投

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下午
3:00。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将在开放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并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实施日
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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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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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 1.2%
5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
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
等相关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2.0%。具体费率
如下:

持有年限(T)赎回费率
T<1年 2.0%
1年≤T<2年 1.6%
2年≤T<3年 1.2%
T≥3年 0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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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元、100万
元、400万元和
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1.2% 0.8% 0.6% 每笔10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988.14 992,063.49 3,976,143.14 9,999,000.00
申购费(d=a-c)11.86 7,936.51 23,856.86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c/e)681.48 684,181.72 2,742,167.68 6,895,862.07
3、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该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5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2.0%=230.0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230.00=11,270.0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该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3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350=13,500.00元
赎回费用=13,500.00×1.6%=216.00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216.00=13,284.00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两年,该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4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450=14,500.00元
赎回费用=14,500.00×1.2%=1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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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4,500.00-174.00=14,326.00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三年,该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6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625=16,250.0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

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中约
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个工作日内(含第
30个工作日)视情况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含转换转入业务)。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6)项暂停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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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个工作日内(含第
30个工作日)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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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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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
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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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
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二十个工作日)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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