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央企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4月)
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6月26日证监许可[2009]577号文核准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8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 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 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2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0年12月31日。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5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6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3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十一、基金的投资....................................................................................................................46 十二、基金的业绩....................................................................................................................53 十三、基金的财产....................................................................................................................54 十四、基金财产的估值............................................................................................................5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3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7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73 二十六、备查文件....................................................................................................................73 附件一......................................................................................................................................74 附件二......................................................................................................................................93 一、绪言 《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或者“ETF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 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24、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5、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6、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27、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证中央企业 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28、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29、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3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3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3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33、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34、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35、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 定交易” 36、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8、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3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40、销售代理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41、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2、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43、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指自然数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业务实施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是 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当事机构在基金运作过程的业务 规则。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购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 基准日 60、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61、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 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瑞士信贷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2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自2005年10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1984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9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四川省分行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副总 裁、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等职。目前兼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拉木图) 股份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中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 会主任和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长驻香港工作,负责资产管理部的 环球新兴市场及亚太区市场业务,是资产管理部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兼任瑞士信贷亚 太地区执行委员会成员。2010年重返瑞士信贷工作,在此之前任职于复兴集团(Renaissance Group),最后担任复兴集团的副首席执行官及全球主席。在2006年加盟复兴集团之前, Harvey先生合作创立了以亚太地区市场为主的多策略对冲基金——Bennelong资产管理公 司。Harvey先生1993年初次加入瑞士信贷香港公司。他在任的十年间,分别在投资银行 业务方面担任了多种不同的职务、涉足多个区域。他离任前是香港投资银行部和客户拓展 业务的负责人。此外,他创立并管理了瑞士信贷在亚洲(除日本)的固定收益业务,并担 任了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新兴市场固定收益分配全球负责人,管理中东、非洲、土耳其和 拉丁美洲的业务。 David Peter Walker先生:独立董事,1978年至1983年任职于J.P.Morgan,负责跨国企 业的资金管理咨询研究的推广及进行,以及推广及执行债务融资;1983年至1990年任职于 Bankers Trust,先后担任资本市场部发起成员、执行董事及美国资本市场部主管、负责亚太 区(日本除外)的银行及证券业务;1990年至2003年5月,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 担任执行董事、证券产品业务主管、投资银行部主管等职;2003年6月至今,成立物业发 展业务公司,并兼任几家英国公司的董事。 陈晓燕女士:董事,学士。1982-1984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会发局。1984-1986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营业处处长。1986-1998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副主任。1998-1999年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部主任。1999-2001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 理。2001年1月至2009年7月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2009年7月至今 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 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医药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曾 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2006,获终身教职);曾 担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2004-2005届主席以及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目前担 任国务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评估专家组成员等职,同时承担了包括国家发改委、世界 银行等直接立项资助的重大课题。 牛大鸿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95-2000年ASIAN MERCHANTS PTE LTD副总经 理、总经理。1999-2000年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副总裁(兼)。 2000年至今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执行总裁。 蔡昀先生:董事,学士。1990-1993年任职于中远总公司审计处。1993-1994年任职于 中远(集团)总公司审计处。1994-1996年任职于中远英国公司。1996-1998年任中远(集 团)总公司监督部审计室副主任。1998-1999年任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审计处处长。 1999-2006年任中远英国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 赵跃女士:董事,硕士。1987-1994年在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4-1998 年在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1998.01-1998.09 任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 总经理。1998-2002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证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2002-2004年任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2004年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养老金业务部(原企业 年金中心)总经理。 郭特华女士: 董事,总经理,博士。1989-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 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 张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1997.5-1998.8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组 书记。1998.8-2000.11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0.11-2005.10 中 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党委委员。 Sarah Pearson女士:监事,法学学士。拥有英格兰、香港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 州)的执业事务律师资格。现任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负责亚太区及全球新 兴市场的资产管理业务。Pearson女士于1994年加盟伦敦瑞士信贷金融产品 (Credit Suisse Financial Products), 1996年至2010年年中曾先后派驻香港、新加坡、东京和悉尼。出任现 有职务前,Pearson女士曾任亚太区区域总顾问六年,并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担任瑞士 信貸澳洲區首席运营官以及亚太区副信誉风险核准人。加入瑞士信贷之前,Pearson女士曾 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的伦敦银行部门担任事务律师。 王妍敏女士:监事,硕士,会计师。1997.08-1999.04中远(集团)总公司资产管理中 心员工。1999.04-2009.02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员工。2009.02至今任中远(集团) 总公司监督部财务审计室副经理。2010年7月起兼任中远慈善基金会监事。 江明波先生: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任 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任职于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12月至2003年7月担任债券研究员;2003年7月至2003年11 月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11月26日至2007年1月20日担任普天债券基金经理;2004 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债券组合和回购组合基金经理;2006年8月至 2006年12月担任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固定收益小组负 责人。2008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1月起,担 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监。2009年11月起,担任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总监。2010年6月起, 担任专户投资部总监。 刘坤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 2002年至2007年,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高级经理;2000年至 2002年,任职于环球太阳海网络电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财务经理;1998年至2000年, 任职于北京东方龙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职于北京 康拓科技开发集团总公司,担任主管会计。1991年至1994年,任职于北京康捷电子工程 有限公司,担任主管会计。2007年11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经理。 2010年8月起担任财务部业务主管。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 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瑞士信贷资产管理 公司,历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 曾担任CSFB/Tremont对冲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2006年加入瑞士 信贷集团资产管理部,历任副总裁、董事。 肖在翔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80年至1982年任职于 中国人民银行,1984年至2007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历任储蓄部储蓄业务处处长,零 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樊智先生,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博士学位。2003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担任高级研究员。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营销部从事产品开发工作;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任职于风险管理部,历任业 务主管、风险管理部副总监。2009年9月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深300基金和工银瑞 信上证央企ETF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1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ETF基金 基金经理。2010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胡文彪先生,2009年8月26日至2011年2月10日管理本基 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总经理郭特华女士。 成员:权益投资总监何江旭先生,专户投资部总监江明波先生,首席经济学家陈超先生, 权益投资部总监曹冠业先生,国际业务总监郝康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杜海涛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本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 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 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 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 截止2010年09月30日,招商银行总资产2.359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8.0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 工5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 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 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 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被 境内外权威媒体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中国资产托管市场创新客户满意首选 品牌” 6S资产托管综合业务平台荣获“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二等奖第一名”。 经过八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0年,招商银行实现托管利润8.11 亿元,托管费收入3.21亿元,托管资产突破3200亿元,托管日均存款突破300亿元,托 管产品数量、托管资产规模和托管费收入稳居中小托管银行第一,基金托管新增规模居行 业首位,内部控制连续四年通过SAS70国际认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年3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年8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 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 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 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 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 年1 月加入本公司。经 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 年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 分别自1999 年9 月、2003 年9 月、2007 年11 月及2008 年 10 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自2002 年7 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 司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 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 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年5月加入本 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圳管 理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 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博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教授、注册会计师。 1992年至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处 长,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 长(1993-1996),1996年晋升为教授;2000年至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部门 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同时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 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曾获“全国优秀 教师”(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 科学成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创新 二等奖(200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 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 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 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 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1年1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 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 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 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 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28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 管资产为3144.84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 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 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 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 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 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 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 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 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 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 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 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 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 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 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 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 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2)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 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1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w2000.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393转1098 (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1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14)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1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邮编010010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邮编010010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1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96888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1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2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2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券网站:www.cc168.com.cn (2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2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8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人代表: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2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6794744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热线:0791-6781119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网址:www.i618.com.cn (2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17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3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人代表: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52574550、0519-88166222、0379-64902266、400-888-8588 (3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客服电话:4008-000-562 (3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36)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37)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3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10-66555835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站:www.dxzq.net.cn (39)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注册资本:5.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 话:0591-87841160 传 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4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法人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徐雅筠 联系电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3)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871-3577942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http://www.cnhbstock.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刘永卫 电话:(021)5887262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66575888 传 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静,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26日证监许可[2009] 577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上证中央企业50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期间的利息归基金资产所有。募集 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结构予以冻结。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九)基金募集结果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4,533,767,37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3,13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含募集股票市值),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 已于2009年8月26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 由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 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根据《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中央企业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09年9月28日为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上证中央企业50指数收盘值为1,476.15点,基金资产净 值为4,280,806,579.29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4,533,767,374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0.944元。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0.63964039,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2,899,959,219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476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以 自2009年9月30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09年10月27日起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6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本基金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 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 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 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 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背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 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和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