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4月1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19号文批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例,在系统研究基础上判断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未来趋势,有可能发生判断失误的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 指《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托管协议: 指《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7.《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 年6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8.《证券法》: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 年10 月27 日修订通过的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9.元: 指人民币元; 10.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1.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担保人:指为本基金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担保、风险买断担保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担保并依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4.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6.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1. 保本周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22. 过渡期: 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基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 23. 过渡期申购: 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为募集基金份额而刊登的发售公告; 2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6.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7. 投资净额: 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及认购利息,在过渡期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纳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的计算; 28. 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29.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0. 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数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31. 《保证合同》: 若招募说明书无特别所指,指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证所签署的《保证合同》; 32. 保函:指担保人向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保证法律文件; 33. 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4.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自当期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5. 到期赎回限定期限: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指定的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或基金间转换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并可按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与赎回或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 36.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后),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未对基金合同保本条款作出不利改变的担保,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 37.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上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如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 42.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45.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6.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47.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48.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50.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1.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2.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53.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某笔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4.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 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5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61.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10)8225581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1年4月8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闭式基金、十三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第二办公室副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徽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平先生,副董事长,硕士。曾任教于合肥工业大学管理系,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证券投资部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04年10月始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党组书记。现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长棣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厅研究室副主任、安徽省轻工业厅生产技术处、企业管理处处长、副厅长,安徽省巢湖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安徽省发改委副主任。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安徽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任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塞班)分公司任财务经理,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徽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何玉珠女士,董事,学士。历任JP摩根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瑞银集团董事总经理。现为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新加坡财富管理学院资深顾问。 张在荣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美洲银行、渣打银行、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现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为香港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及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现为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伙伴倡自强》小区协作计划主席、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教授。曾任安徽大学校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为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产业经济学和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全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陈华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科技大学信息管理与决策研究室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学院执行院长,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陈锦光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曾任职于美国银行直投伙伴公司私募股权投资部门,历任野村证券高科技产业研究分析师、野村证券上海办事处及证券研究部门负责人、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以及投资亚洲和中国国内市场的投资经理人。现为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团队总监。 沈和付先生,监事,法学学士。曾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助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叶斌先生,监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大学管理系讲师、教研室副主任,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为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钱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安徽省节能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经贸投资集团董事、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张利宁女士,监事,学士。曾任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会计、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管会计,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总监和财务会计部总监。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周兵先生,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等职。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资格待批)。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历任广东商学院投资金融系教师、党支部书记;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宏观与策略研究员、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基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董事会秘书、研究总监、投研副总监兼研究总监和督察长。2007年4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硕士学位。从1992年9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历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经理、经理等职,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1978年11月出生。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获硕士学位,CFA(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2004年6月至2006年2月就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等。自2008年12月23日起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常务副总经理,同上。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态精选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投资管理部总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芊女士,清华大学经济学硕士、法国工程师学院MBA,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债券研究员、中国人保资产债券投资主管、高级研究员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业务管理部和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白仲光先生,金融工程专业工学博士,2003年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金融工程师、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总监,长盛中证1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侯继雄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策略部经理。2007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一般而言,当市场有变化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章制度时,相关制度会相应更改。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严格评价程序,以评估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行使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内地和香港发行上市的中国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29 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附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9 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一位。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中国银行被The Banker(英国《银行家》)评为“2009 年中国年度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09 年度最佳私人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Trade Finance(《贸易金融》)评选为“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坚持可持续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年11月加入中国银行并自此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江苏省分行等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等95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节 相关服务及担保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82255818转263、288 传真: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张元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吴雪妮 电话:(010)66594851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10)8225581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戴君棉 (三)担保人 名称: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 钱正 联系人:朱婷红 联系电话: 0551-5227252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鸿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11日证监许可[ 2011]519号文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别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渠道认购本基金份额。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拟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发售公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0.8%,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 0.8% 50万≤M <200万 0.5% 200万≤M <500万 0.2% M≥500万 1000元/笔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所有。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1.00=99256.35份 8、认购时间与程序 (1)认购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银行等销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详细认购场所见发售公告。 (2)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本基金的直销与代销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采取金额申报方式,认购期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4)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确认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5)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应在正式提交认购申请后T+2日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6)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最高和最低比例或数量的限制。 9、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规定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及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与价格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若投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则按每次申购金额对应费率分别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举例说明如下: 某投资者以40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净额=400,000/(1+1.2%)=395,256.92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2=4743.08 元 申购份额=395,256.92/1.100=359,324.47 份 即投资者以40 万元申购本基金,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59,324.47份。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销售、注册登记等机构的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1 年按365 天计算;6 个月按183 天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计算,以其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举例说明: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6 个月的1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1000×1.100=1100 元 赎回费用=1100×1.8%=19.80元 赎回净额=1100-19.80=1080.2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6 个月的1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1080.20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前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3、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本基金的,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上述第(7)种情形除外)。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过渡期期内暂停赎回和转换转出;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十六)基金份额质押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节 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对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提供本金保证。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对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净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赎回限定期限内赎回基金份额; (2)在到期赎回限定期内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但在当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的情形;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第十节 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正 注册地址: 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 邮政编码: 230031 成立日期: 2005年11月25日 注册资本:28.66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婷红 联系电话: 0551-5227252 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项目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及咨询服务,信用评级,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 担保人简介: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5日成立,是安徽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专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28.66亿元。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38亿元,净资产32.28亿元,累计实现利润3.38亿元。 截至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模为1009233万元。 (二)《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 担保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附件。《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 方: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是指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 根据甲方的申请和项目实际情况,乙方授予甲方人民币51亿元的担保额度。 在担保额度内,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甲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负债务将由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的保证责任以本合同为准。 (2)保证的范围 保证范围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的差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1亿元。 (3)保证期间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乙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受益人 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6)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乙方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保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7)到期偿付制度安排 1)到期保本偿付准备及代偿准备 ①保本偿付准备: a.甲方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的到期赎回制度安排基金资产的变现操作,准备资金应对持有人的赎回: b.甲方应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30个日历日当日预测本基金是否可能发生到期保本偿付,并向乙方书面报送《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甲方应自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30个日历日起每周做出预测并应于每周周末之前向乙方书面报送《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的内容应包括基金资产累计净值、预计到期偿付金额、甲方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调度的自有资金总额等数据。 c.甲方应不迟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前6个月在托管银行开设独立帐户,与乙方共管。从保本周期到期日前30个日历日开始,其中任一工作日,保本基金按保证本金要求测算后,若出现不足保证本金的差额,甲方应在次工作日向上述共管账户划转相应金额的风险准备金,以补平上述差额。 ②代偿准备 a.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30个日历日当日,如甲方预测保本周期的到期日甲方可能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承担保本责任,且乙方可能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则甲方应在首份及其后的《保本到期前报送信息》中同时向乙方书面通知经预测的需要乙方代偿的金额,提示乙方准备资金; b.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则甲方应将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资产累计净值、经计算得出的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金额、已自行偿付的金额以及需乙方代偿的金额向乙方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 2)偿付顺序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根据《基金合同》甲方需承担保本责任,且根据本合同乙方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保本差额部分按照下列顺序偿付: ①基金合同第6.1.1(3)(即上文“①保本偿付准备”的c项)约定的共管帐户内的风险准备金; ②甲方的自有资金; ③乙方资金。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而不得对甲方调度自有资金的情况及方式提出异议,乙方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证责任即视为履行完毕,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甲方负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追偿的权利及其程序、方式 在担保人逾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证期间内有权委托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乙方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3.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中的约定。 (三)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担保人为本基金提供保证收取的担保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担保费用的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并以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承担。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转下一保本周期的过渡期内,即申购限定期,基金管理人不支付担保费。 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日历天数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担保的性质和担保范围 本基金保本担保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净额时的差额部分。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是指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而言是指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人。 担保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1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担保方式及担保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及时提取风险准备金、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更换担保人等。基金管理人还应在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担保人已丧失保证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担保人的更换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人责任。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七)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除本节第(六)款所指的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的情况以及本节第(二)款第1项《保证合同》主要内容的“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担保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风险买断担保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八)担保责任的履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的书面通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符合第九节第(二)款“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投资净额的,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或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或保本周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 (一)投资目标 依据本基金的保证合同,本基金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在本基金保本周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收益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包括一级、二级市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严格有效的风险控制是实现稳健收益的前提。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突出强调配置的科学性与纪律性,通过严格金融工程手段有效控制风险,保证实现投资期中的稳定收益,并通过有效地资产配置和保本投资策略以保障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 1、资产配置及保本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是实现稳健保本投资目标的基础。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和现金资产。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一级、二级市场股票)资产。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在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内,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间的配置比例。因此,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是对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资产配置,该层次以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为依据;另一层是对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策略。 (2)保本技术及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的保本投资策略,即用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现金净流入来冲抵风险资产组合潜在的最大亏损,并通过投资股票等风险资产来获得资本利得。 采用核心CPPI策略的目标是控制风险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确保本基金组合价值线的增长,从而实现稳健的收益目标。当以股票市场为代表的风险类资产上涨的过程中,分享风险资产上涨的收益,带动组合价值线的增长;当风险类资产下跌的过程中,控制风险,快速止损,保持前期收益成果。 本基金所采用的核心CPPI策略是应用CPPI基础上通过变动投资安全垫、主动投资策略中情景预测等先进的技术,创新性为本基金组合设计了独特的改进型组合保险策略。 改进后的组合保险策略的基本公式为: ■ 其中:RAt是在t期组合可以投资于风险资产的最大投资金额;ANt为t期期初的组合资产净值;Ft是t期期初的防守垫金额;k是情景调整系数(调整范围为0-1),与当期市场状况有关系;m是动态风险配置系数既放大倍数,与组合资产在当期可能面临的最大损失有关系。 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通过对远期利率、市场价格及趋势等参数的预测,计算风险资产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据此得到不同类属资产的可放大倍数。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盈亏状况,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权重。 依照CPPI投资策略主要有三点关键点: ①安全资产的确定 在CPPI中,安全资产在保本周期末需要有确定的现金流。在实际投资中,有确定现金流的安全资产最好是选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零息票据,如零息国债。对于认购期以后投资者追加的申购资金,将投入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剩余期限相匹配的三年期债券。 ②放大倍数的确定 在CPPI中,安全垫是风险资产可承受的最高损失限额,因此风险资产变现时所能承担损失的比例上限是放大倍数的倒数。在本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管理人将着重考察保本周期内的市场中长期走势,根据市场的中长期态势,适度调整安全垫中长期的放大倍数。在市场处于弱市时,辅以提高安全垫以控制基金风险,确保基金保本目标的实现。 ③安全垫放大倍数的维持 根据CPPI策略,只有当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本基金的实际投资中,为维持风险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进行定期调整而不是随时调整,同时管理人还将根据这种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设立调整阀值,根据调整阀值来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以降低交易费用。 在市场可能发生剧烈变化时,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安全垫的中长期放大倍数进行调整,调整的时间间隔将比日常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比例调整的时间间隔长,这样一方面保证基金能够有充足的时间间隔实现“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另一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又能根据对市场中长期态势的判断来决定是否该减小或增大放大倍数。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构造股票组合时,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通过组合管理有效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行业精选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及相应比例,通过个股选择,挖掘具有突出成长潜力且被当前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股票选择标准 : 1)建立以行业基本面、上市公司基本面、行业二级市场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师建议等因素为基础的多因素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对各行业的超额收益潜力进行打分和排序,初步确定当期拟进行投资的优势行业; 2) 建立成长企业甄别模型,选出优势行业中具有可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3) 建立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对潜力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相对价值排序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初选方案; 4) 对初选股票组合中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市场表现进行细致分析,结合上市公司调研等手段确定最终的股票组合。 此外,本基金谨慎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发和增发,以获得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润。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投资于剩余期限与避险周期基本匹配的债券,规避利率、收益率曲线、再投资等各种风险,控制企业债信用风险,并注重利用市场时机、无风险套利、利率预测以及低估值等策略,获取债券投资收益。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素的投资策略。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通过全面研究宏观经济运行,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2)类属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对企业债券信用级别的研判与投资,主要是发现信用风险利差上的相对投资机会,而不是绝对收益率的高低。 (4)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5、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国际普遍使用的二叉树模型计算可转债所含期权的价值,结合该可转债的债券价值对可转债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本溢价率排序和行业资金配置情况确定最终的可转债投资组合。 (五)有关保本技术及投资管理的测算举例 首先,按照组合保险策略,在战略性债券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计算初始防守垫(价值线)的底线。其次,在股票配置策略指导下,在模拟组合VaR测算的基础上,运用组合保险策略计算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CPPI组合保险技术策略的模型如下: ■。其中■ 由金融工程小组根据组合情况自动计算给出,而最终风险资产投资额度RAt则由投决会根据市场状况确定情景调整系数k形成风险授权额度,其中k在(0-1)的范围内可调。 根据上述策略进行简单计算举例如下: 假如保本基金的初始总资产为An=50亿元,安全性资产比例Sa(债券),假设未来安全资产(债券)年收益率为r=3%,则三年的总收益率为3×r=9%; 根据Var测算,风险性资产比例Ra(股票)的最大可能性损失为50%,则其放大系数m=1/0.5=2;如将安全性资产的未来收益部分投入的风险性资产中来,则风险性资产的可投的比例为Ra=Sa×9%×2=Sa×18%;由于Sa+Ra=1,Sa+ Sa×18%=1,则安全性资产比例为Sa=1/(1+18%)=84.7%,风险资产的比例为Ra=1-Sa=15.3%。 安全垫Ft=An×(1-Ra×50%)=50×92.5%=46.18亿。因此,当k值为1时,我们初试的资产配置为: 风险性资产(股票)RA=k×m×(Ant-Ft)=1×2×(50-46.18)=7.65亿元; 安全性资产(债券)SA=50-RA=42.35亿元; 从上述举例测算中,我们初始投资为42.35亿债券资产,7.65亿股票资产,另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及投资委员会的建议可用K值(0-1)对风险性资产进行调整以更加安全保护本金的安全。 (六)业绩比较基准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3年。以基金合同成立日所在年度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税后收益率为计算基准。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受保本担保。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投资于权证,若转型为非保本其他类型基金时,则遵循转型后的基金组合对于投资权证所约定的相关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包括一级、二级市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70%; (12)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流通受限证券,且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剩余存续期;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 (一)投资目标 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95%;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一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回购协议等)、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以谋求行业配置的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 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具体操作中,本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判断和预测,然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略。 2、行业配置 不同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不同时期表现往往具有明显差异。通过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把握行业景气轮换带来的投资机会。 具体操作中,首先考察各行业历史收入和利润增长表现,对未来行业收入增长率和行业平均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然后对行业的综合表现和增长空间进行评估和排序,挑选出未来一段时间内最具增长前景的行业。具体评估将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景气度分析和预测、行业财务状况和行业竞争力综合表现四个方面入手,采用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行业的未来的增长前景进行综合评价。 最后,在完成对行业增长预测和行业综合评价基础上,通过市场及各个行业的相对和绝对估值水平PE、PB等数据的横向、纵向分析,进行估值比较,并跟踪各行业的资金流向、机构持仓特征等判断行业吸引力,动态把握行业板块轮换蕴涵的投资机会。 3、股票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长盛行业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采用自下而上方式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前述优势行业中股票优先入选。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上符合基本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如PE、PCF、PB等)、经营效率指标(如ROE、ROA等)和财务状况指标等。 (2)价值评估 本基金在前述优势行业选择体系的基础上,根据下述标准挑选出其中具有投资潜力的上市公司构建核心股票池: ①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信息透明,无违规行为; ②公司主营业务鲜明,盈利能力强,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 ③公司具有优良的成长性,不断增长或改善的优质公司; ④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⑤公司在产品、技术方面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处于行业龙头。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评估和成长性研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类属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该混合型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沪深300指数+40%×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一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回购协议等)、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以“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于基金托管人处开立银行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