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大摩资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05年5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79号文《关于同意巨 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05年9月2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3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目 录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5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1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38 十一、基金转换....................................................... 39 十二、基金的投资..................................................... 43 十三、基金的业绩..................................................... 52 十四、基金的财产..................................................... 53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60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二十、风险揭示....................................................... 6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6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7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8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0 二十七、备查文件..................................................... 90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和《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进行的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华鑫 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 人对其不时做出的补充及修订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 次会议通过,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2003 年10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 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 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 销人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场内申购、赎回 指场内会员单位接受投资人委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申报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及 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或 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 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 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成立时间:2003年3月14日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电话:(0755)88318883 传真:(0755)82990384 联系人:赵婧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股东及股权结构: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6%)、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34%)、汉 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15%)、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深圳市中技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5%)。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进入破 产清算程序。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文学先生,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硕士。2000年12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1993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 事长。曾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担任体改、外汇管理、稽核副处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宾夕法 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商业管理硕士。2007年6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中国首席营运官,曾任摩根士丹利并购部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西班牙财富管理子 公司首席执行官,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金融机构部主管。现任本公司副 董事长。 Navtej Singh Nandra先生,印度Indian Institute of Management, Ahmedahad工商 管理硕士。2010年6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国际业务主管、 摩根士丹利房地产和商业银行策略主管,曾为博思艾伦咨询公司合伙人、副总裁,美林证券 高级副总裁、董事合伙人、投行业务的首席运营官、财富管理的首席运营官。现任本公司董 事。 于华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比利时鲁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 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 与保险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投资管理业务主管。现任本公司 董事、总经理;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并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任国 际资产管理协会董事。 洪家新先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同济大学EMBA研究生。2000 年10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总裁。曾任飞乐音响证券投资公司总经理, 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委会组长。现任本公司董事。 宋斌先生,中央党校经济管理研究生。2001年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等职。曾任首钢总公司、首钢机电公司、首钢设计院等部门负责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信息调研处处长、委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本公司董事。 洪小源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科学硕士。2007年5月至今任 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并任招商局中 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达远东保险顾问有限公司、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和招商局(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就职于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合规划司、深圳龙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 张嵩涛先生,英国兰开夏大学工商管理学学士,拉夫堡大学金融学硕士。2007年9月 至今任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先生,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社会科学理学士。曾任Coopers & Lybrand会计事务所(英国伦敦)审计师,Coopers & Lybrand会计事务所(香港)审计经 理,汇丰银行集团(香港)财务会计师、香港区会计经理、亚太区首席会计师、亚太区财务 策划主管。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苗复春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专业硕士。2007年5月至今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 顾问。曾任内蒙古商业局、计委科长,中国社科院技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院技术 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外经贸部办公厅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 室局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后。现任上海交通大学 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曾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 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何斐先生,美国南方卫理会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教 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海东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9年6月至今任华 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曾任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会计,厦门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部门副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兴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客户资产存管 中心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长。 顾慧文女士,加拿大约克大学文学士。2007年4月至今任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执行董 事及营运风险经理。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销售助理、私人财富管理分 行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吕联贺先生,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5年至今任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曾就职于中国网络资本有限公司、肖特吉有限公司、可口可乐 中国有限公司、墨克沙东药厂、Chemtron Technology Limited 。现任本公司监事。 成立立女士,英国兰开夏电子工程学士,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专业硕士。2005年至 今任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张力女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经济专业硕士。2008年10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和人力资源部总监。曾就职于深圳达能益力饮品有限公司、深圳 益力康源饮品有限公司和联合饼干(中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梅萍女士,武汉理工大学第三产业经济专业经济学硕士。2006年6月加入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发展部副总监兼客户服务中心主任。曾就职于长江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和武汉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于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卫先生,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 业经验。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基金监管处、机 构监管二处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现任本公司副 总经理。 秦红女士,北京大学国民经济管理学学士,具有13年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市场发展部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中央财大理财规划师培训班基金讲师。 李锦女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就职于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助理,资产管理部理财部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年起就职于本公司,曾任 基金运营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何滨女士,湖南大学工业外贸学学士,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职员、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经理。2007年5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投 资部副总监。2008年4月起任本公司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前任基金经理冀洪涛先生,任职时间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4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于华先生,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员:陈晓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钱辉先生,公司高级顾问和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袁航女士,研究管理部总监兼摩根士丹利华鑫消费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何滨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本基金和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汝平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故意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 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度, 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事 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 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 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金融工程和风险控制部负责为投资业务提供数量化分析服务,同时跟踪和报告投 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 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 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 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章 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 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续修订 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 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 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关 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 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高 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 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本:282.1689 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8560675 联系人:石立平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 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 (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 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 (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陈昌宏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四川光大资产管理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1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光大保德信量 化核心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招商安本增 利债券型基金、国投瑞银创新动力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型债券型 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基金,共12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399.39亿元。同 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 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 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 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 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 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 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 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联系人:王一平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005室 联系人:罗晔 电话:(010)66155568 传真:(010)66158135 (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西藏南路218号永银大厦1202室 联系人:柴阳 电话:(021)63343311 传真:(021)63343988 (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建设银行储蓄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借记卡、光大银 行卡、中信银行卡、兴业银行银联卡和浦发银行卡。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申)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2、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吴海鹏 联系电话:(010)57092616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联系电话:(0755)25859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 bank.pingan.com (1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联系人:杨小江 联系电话:(0755)82083788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683893 网址: www.cs.ecitic.com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5)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网址:www.mszq.com (1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楼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21)686048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联系电话:(025)83290834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9)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 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联系电话:(0551)2207936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888 网址: www.gyzq.com.cn (31)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 avicsec.com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602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 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 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3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39)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0)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阳 联系人:金达勇 联系电话:(0755)830257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人代表: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2)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联系人:金春 联系电话:(0755)83025695 网址:www.jyzq.com (4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罗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4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5)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84116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 www.gfhfzq.com.cn (4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就明 联系人:罗绍辉 联系电话:(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泳良 联系人:李珍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cn (48)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4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网址: www.txse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0755)22163333 联系人:冯艾 经办律师:宋萍萍、靳庆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张鸿 联系电话:(021) 23233283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鸿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募集,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于2005 年5月9日核准,核准文件名称为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9号文《关于同意巨田 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5年8月8日至2005年9月20日。业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德师报(验)字(05)第SZ001号验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 募集期共募集309,568,999.6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64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它相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已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5年9月27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 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7年7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本基金。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业务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2005年10月26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 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外扣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 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个月,赎回费率为0.3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元 赎回费用=10250×0.0035=35.88元 净赎回金额=10250-35.88=10214.12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可得 到10214.12元净赎回金额。 6、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经本公司委托,具有代销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见“五、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基金代销 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申购、赎回开始日:2005年10月26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申购数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直 销网点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含申购费)。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 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 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发生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15:00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 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5、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 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会同基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外扣法)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净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 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0500元,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5%=5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1044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47.5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于次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和人员 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2、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的部分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五)其它暂停申购、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转入第2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场内的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二)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织。具体条件、程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指南》为准。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 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日:2006年10月26日。本基金现可与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摩 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转换。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可办理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 者在上述交易时间结束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处理。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