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国石化: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贵司于2011 年5 月13 日召开的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股东年会”),对股东年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股东年会,并对贵司提供的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年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股东年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年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 李丽萍 江惟博 王 爻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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