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国平安: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1年06月17日 04:03:31 中财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

(集团)(以下简称“范性文件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平安集
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金杜”或“本
所”)接受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集团”或“公司”)
的委托,作为平安集团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平安集团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公司章程》;
2.平安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3.平安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于
2011年
4月
7日公告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4.平安集团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www.hkex.com.hk)上于
2011年
4月
7日公告的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和通函。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是
2011年
3月
29日召开的平安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年
4月
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1年
4月
7日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上公告了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和通函。

2.上述公告、通告及通函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
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
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1年
6月
16日上午
10点,本次股东大会在深圳市观澜镇平安金融培
训学院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公告、通告及通函的
内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由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
案逐一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2


综上,本所认为,平安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平安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相关证明
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出席平安集团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1家,代表股份总数为
4,255,153,032股,
占平安集团股份总数的
55.6655%。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平安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金杜律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师、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监票人员。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平安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平安集团董事会,本所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平安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年度董事会报告》(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
决票股份总数为
4,255,153,032股,赞成票股份数为
4,254,729,332股,反对票股
份数为
207,5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216,20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
3


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9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
决票股份总数为
4,255,153,032股,赞成票股份数为
4,254,729,832股,反对票股
份数为
207,0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216,20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
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901%。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
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255,153,032股,赞成票股份数为
4,254,729,832股,反对票
股份数为
207,0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216,20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
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901%。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
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255,153,032股,赞成票股份数为
4,254,729,332股,反对票
股份数为
207,5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216,20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
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9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
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255,153,032股,赞成票股份数为
4,250,456,908股,反对票
股份数为
4,514,724,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181,40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
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8896%。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普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255,153,032股,赞成票股份数为
4,253,767,832股,反对票股份数为
1,285,000
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100,200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67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张子欣先生转任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255,153,032股,赞成票股份数为
4,249,667,792
股,反对票股份数为
5,382,84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102,400股,赞成票股份数
4


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8711%。



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胡家骠先生出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普
通决议)。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255,153,032股,赞成票股份数为
4,250,025,532股,反对股票股份数为
4,825,3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302,200股,
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8795%。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本议案有效
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255,153,032股,赞成票股份数为
4,249,378,653股,反对票
股份数为
4,392,3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
1,382,079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
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8643%。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股东按《公
司章程》和《平安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了现场投票。投票表决结
束后,平安集团对每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本所认为,平安集团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平安集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平安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平安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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