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瑞丰高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时间:2011年06月24日 11:31:30 中财网

北 京 市 华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华联法字[2010]第030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B座2309号

电话(Tel):(010)84417811 传真(Fax):(010)84417306 邮编:100027





二○一○年八月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华联法字[2010]第030号
致: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公司、
公司、瑞丰高分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
经于2010年3月11日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下发的100356号《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有关律师补充核
查验证事项,以及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进一步核查的情况(截止2010年7月30
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依据业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发表法律意见。

本回复意见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股份公司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根据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1条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前
述(高分子有限改制为股份公司)改制过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
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高分子有限在改制为股份公司之前,在
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周仕斌等13名自然人,但实际出资人为151名自然人(含工
商登记股东),存在部分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由他人代为持有的情况。为此, 2009
年8月1日,高分子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以200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原帐面
净资产值6189.49万元,按比例折成4000万元股本,差额21,894,920.16元计
入资本公积金,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与此同时,13名经工商
登记的股东与151名实际出资人解除原委托出资关系,并根据其各自实际出资对
应的财产权益以及相应的出资比例,将有限公司151名实际出资人确认为股份公
司的发起人股东,以符合法定要求。同日,上述151名实际出资人共同签署了《发
起人协议》。

2009年9月17日发行人依法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山东省
工商局”)领取了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改制过程履行了法定程序,法律文件齐备,真
实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
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
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之日起计算..”。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高分子有限系以200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原帐面净
资产值6189.49万元,按照1:0.65的比例折成4000万元股本。4000万元股本
即为股份公司实收股本,没有超过6189.49万元的公司净资产额。此外,自高分
子有限成立之日2001年10月26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3年。

因此,高分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
《暂行办法》中的有关法定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改制过程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符合《公


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亦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根据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3条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高分
子厂改制设立为高分子有限时其资产、负债的账面值与调整后账面值出现较大差
异的原因,补充提供前述国有股权设置过程中各级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并说
明相应审批权限的依据,说明并披露瑞丰化工将6.5万元出资奖励给孙锋等四名
技术人员的依据及其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1、根据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2001年9月27日,受高分子材料厂委托,沂
源公明会计师事务所以2001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对其改制设立为高分子有限
时的相关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源公会评报字(2001)第36号《资
产评估报告书》。其中,账面调整情况为:

单位:万元

项目种类

账面值

调整账面值

调整后账面值

资产

2,375.14

440.83

2,815.97

负债

1,565.13

937.93

2,503.06

净资产

810.01

-497.10

312.91



根据2010年5月30日沂源公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明评报字(2001)
第36号评估报告评估调整事项说明》,上述评估之调整后账面值调减497.10万
元,主要系补提固定资产折旧108.53万元、机器设备报废37.37万元及调整预
支付给山东瑞丰化工有限公司的管理费用299.00万元所致。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高分子厂改制为高分子有限时,其国有股权设置过
程中取得的国资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具体如下:
(1)2001年9月28日,沂源县人民政府第10次县长办公会议作出会议纪
要,同意沂源县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公资委”)、沂源县经济体
制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体改办”)联合提报的(关于组建沂源瑞丰高分子
材料有限公司)《方案》,设总股本500万股,其中法人股占66.7%,自然人股
占33.3%;从评估的高分子材料厂净资产340.167万元中,拿出6.5万元奖励改
制企业的技术人员,570元列资本公积金。


(2)2001年9月29日,县公资委出具了《关于对高分子材料厂改制资产


评估项目审查确认的批复》(源公资字[2001]27号),对《高分子材料厂资产
评估报告书》(源公会评报字(2001)第36号)予以确认。

(3)2001年9月30日,县体改办出具了《关于组建沂源瑞丰高分子材料
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源体改字[2001]17号)。原则同意股本设置方案,
设总股本500万股,一元一股,其中法人股333.61万股,占66.7%,个人股166.39
万股,占33.3%;同意将评估确认的高分子材料厂净资产340.167万元中的570
元列资本公积金科目、6.5万元奖励给改制后公司的技术人员。

(4)2001年9月30日,县公资委以《关于同意奖励孙锋等四人6.5万元出
资款的批复》对4名自然人取得6.5万元奖励出资予以确认。

3、如前所述,瑞丰化工将6.5万元出资奖励给孙锋等4名技术人员,该
等奖励已依法取得沂源县人民政府、沂源县公资委、沂源县体改办的批复文件。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10年5月22日,沂源县政府作出了《关于进一
步确认沂源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源政发[2010]62
号),对高分子厂改制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将6.5万元出资奖励给4名有突出贡献
的技术人员的合法性予以了进一步确认。

5、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10年7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对原
山东沂源高分子材料厂改制予以确认的批复》(鲁政字[2010]161号),对2001
年高分子厂改制设立为高分子有限时的国有股权设置,以及瑞丰化工将6.5万元
出资奖励给孙锋等4名技术人员的合法性、有效性亦予以确认。

综上, 2001年高分子厂改制设立为高分子有限时的国有股权设置,以及瑞
丰化工将6.5万元出资奖励给孙锋等4名技术人员,均已依法取得县国资管理部
门及县政府批准,并且得到了山东省政府的确认。

根据199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
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国国有资
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高分子厂先后为沂源县化肥厂、瑞丰化工下属的全民所
有制企业,在2001年高分子厂改制设立为高分子有限时,应依法取得县级国资
管理部门批复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批复及审批权限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真实有效。




三、根据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4条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公
明评报字(2003)第5号评估报告中高分子有限资产、负债的帐面值与调整后帐
面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发行人资产、负债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帐外资产、负
债,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隐患问题。请保荐机构、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
意见。

1、公明评报字(2003)第5号评估报告的调整账面值情况
2003年7月15日,受高分子有限的委托,沂源公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以2003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对高分子有限为进行股权转让而涉及的全部资产
和负债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源公会评报字(2003)第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其中,涉及调整账面值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值

调整账面值

调整后账面值

资产

3,880.84

535.30

4,416.14

负债

3,171.53

755.17

3,926.70

所有者权益

709.31

-219.87

489.44



根据上述评估报告及2010年5月沂源公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
明评报字(2003)第5号评估报告评估调整事项说明》,高分子有限2003年5
月31日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分别调增535.30万元和755.17万元,相关调整项
目明细及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价值

调整金额

调整原因

应收账款

1,070.83

1,631.17

560.34

主要系与预收账款重分类调增554.65万元

预付账款



21.08

21.08

全部为与应付账款重分类

其他应收款

280.21

333.43

53.22

长期应付款借方余额重分类调增126.36万元,核
销坏账调减73.14万元

存货

889.09

907.11

18.02

原材料盘亏调减13.20万元,原材料暂估入库调
增40.91万元,产成品盘亏调减10.44万元等

固定资产

873.91

679.10

-194.81

主要系将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调入无形资
产调减201.12万元

在建工程

82.14

60.45

-21.69

系调减土地测量费、征地管理费等

无形资产



99.14

99.14

由固定资产调入土地使用权调增201.12万元,土
地评估调减100.23万元

资产合计

3,196.18

3,731.48

535.30






应付账款

482.23

544.22

61.99

重分类调入预付账款调增21.08万元,原材料暂
估入库调增40.91万元

预收账款



554.65

554.65

与应收账款重分类

其他应付款

211.54

225.98

14.44

期末重分类转入其他应收款并作为坏账核销调增
9.29万元,评估费入账调增5.15万元

应交税金

108.11

109.32

1.21



其他应交款

0.09

0.12

0.03



预提费用

125.14

121.63

-3.51



长期应付款

-126.36



126.36

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所致

负债合计

800.75

1,555.92

755.17



净资产合计

709.31

489.44

-219.87





注:关于调减土地使用权100.23万元的原因
2002年高分子有限从沂源县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受让土地一宗,双
方约定的转让价格为201.12万元。2003年2月,高分子有限办理土地使用证时,
沂源福星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的总地价为
100.89万元,评减100.23万元。在评估报告中,沂源公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
所将其作为调整账面事项进行了反映。

(1)土地入账价值确定为201.12万元的原因说明
① 根据2002年沂源县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转让相关资产的请
示和沂源县政府的对应批复,公司原入账价值201.12万元中包括了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72.90万元(每亩5.17万元)和沂源县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原
土地使用者大金元油脂有限公司的部分其他投入款约128.22万元(包括项目建
设注入资金款50万元和拍卖价款和诉讼费78.22万元)。

② 为盘活利用该资产,沂源县政府和沂源县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决
定以借款并于前三年免交使用费的形式转让给高分子有限,转让价格为沂源县工
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支付的全部款项201.12万元。

(2)土地评估时调整账面值为100.89万元的说明
2003年沂源公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法人股退出所涉公司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时,根据沂源福星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2003】源地产(估)字第011号《土地
股价报告》,其按照107元/平方米(7.137万元/亩)的市场公允价进行评估
(9429.3平方米),所得评估价值为100.89万元,并据此调整了账面值。


2、公明评报字(2003)第5号评估报告中高分子有限资产、负债是否清晰,


是否存在帐外资产、负债,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隐患问题。

根据对公明评报字(2003)第5号评估报告中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调整后
账面价值差异的分析,此次评估涉及资产、负债的调增主要系重分类所致;另外,
公司评估时点资产、负债相关台帐和其他辅助账与调整后账面值核对相符,公司
不存在于评估时点将帐外资产或负债纳入公司账务体系的情况。

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认为,高分子有限此次评估基准日2003年5月31日的
资产、负债是清晰的,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隐患问题。

四、根据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5条 “2001年9月,高分子厂改制
设立为高分子有限,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除瑞丰化工以高分子厂的资产负
债作为出资外,另外159.89万元注册资本系由债权转股权而来,包括沂源县化
肥厂欠职工工资转为的出资款74.69万元,高分子厂向有关职工筹集款85.2万
元。除瑞丰化工外,高分子有限的实际出资人共有409名自然人。请发行人补充
披露前述159.89万元债权形成过程,包括沂源县化肥厂向其职工所欠工资的明
细情况,高分子厂向其职工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前述出资行为是否行为是否涉
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条件,
说明并披露以沂源县化肥厂欠其职工的工资作为出资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
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1、2001年改制时自然人出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是否
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1)根据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早在1998年,淄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规定》(淄政发1998[202]),探索以产权制度改
革为重点,使公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中小企业全部或大部退出。在2001年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中,淄博市在中小企业中提倡经营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多持股,
原则要求企业职工都要入股,但不能强迫入股。此外,根据山东省国资委《关于
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中的有关规定“..企业
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
改制企业的股金。”该意见还指出,山东省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01年高分子厂改制设立为高分子有限时,除瑞
丰化工以该厂资产负债作为出资外,另有159.89万元注册资本系由债权转股权
而来,其中:为满足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而向有关职工筹集的款项金额85.2
万元,沂源县化肥厂原欠化肥厂职工的部分工资转为出资款金额74.69万元。


当时企业为满足资金需求所面向的筹资对象为瑞丰化工所运营管理企业的
职工,没有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最终筹得的款项为85.2万元,涉及的出资人
数共计142人。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额(元)

1

周士斌

40,000

2

桑培州

40,000

3

蔡成玉

35,000

4

蔡志兴

33,000

5

王兆年

30,000

6

卢元军

30,000

7

唐守余

30,000

8

齐登堂

27,000

9

张荣兴

25,000

10

葛荣欣

25,000

11

相隆义

19,000

12

王兴波

17,500

13

谭艳红

13,000

14

唐效胜

12,000

15

江东华

11,000

16

宋新宏

11,000

序号

姓名

出资额(元)

17

孙锋

10,000

18

张士农

10,000

19

曹洪强

10,000

20

丁锋

10,000

21

左效花

10,000

22

张秀芬

10,000

23

藤茂娟

10,000

24

毕研敏

10,000

25

周世贡

10,000

26

侯文芬

10,000

27

孙秀宝

9,000

28

杜宽章

7,000

29

刘美田

6,500

30

陈文生

6,000

31

李庆永

6,000



32

王家福

6,000

33

杜合平

6,000

34

陈安东

6,000

35

史修平

5,500

36

周士红

5,500

37

何兴敏

5,000

38

李伟

5,000

39

王功军

5,000

40

李家强

5,000

41

刘海霞

5,000

42

王健

5,000

43

唐传训

5,000

44

翟旭东

5,000

45

桑梓刚

5,000

46

任春峰

5,000

47

王新成

5,000

48

戚建花

4,000

49

齐元峰

4,000

50

亓英

3,000

51

徐纪兴

3,000

52

张克湘

3,000

53

李传凤

3,000

54

张宗梅

3,000

55

张吉生

3,000

56

张琳

3,000

57

吴树霞

3,000

58

张富军

3,000

59

张振亮

3,000

60

左心义

3,000

61

张成玉

3,000

62

张士民

3,000

63

唐加伟

3,000

64

段会宏

3,000




65

宋作梅

3,000

66

刘振霞

3,000

67

徐志法

3,000

68

张青志

3,000

69

韩洪英

3,000

70

唐勤

3,000

71

朱西堂

3,000

72

徐以胜

3,000

73

田生增

3,000

74

郑军玲

3,000

75

孙兆国

3,000

76

蔡成花

3,000

77

刘刚

3,000

78

朱晓云

3,000

79

吕玉涛

3,000

80

王先香

3,000

81

马庆春

3,000

82

王化江

3,000

83

齐玉山

3,000

84

宋传磊

3,000

85

唐军华

3,000

86

顾新忠

3,000

87

李学金

3,000

88

桑梓扬

3,000

89

张国宝

3,000

90

王修伦

3,000

91

耿国中

3,000

92

张玉增

3,000

93

齐元玉

3,000

94

江玉柏

3,000

95

段元生

3,000

96

王玉芹

3,000

97

王兴峰

3,000

98

齐秀芳

3,000

99

刘杰

3,000

100

陈玉红

3,000

101

刘霞清

3,000

102

吴树文

3,000

103

齐元波

3,000

104

刘延霞

3,000



105

任明亮

3,000

106

尹艳玲

2,000

107

吕含义

2,000

108

董士渭

2,000

109

宋志刚

2,000

110

于建华

2,000

111

宋志霞

2,000

112

陈长剑

2,000

113

于学锋

2,000

114

孙吉海

2,000

115

朱桂芝

2,000

116

杜海明

2,000

117

徐霞

2,000

118

蔡志来

2,000

119

黄硕德

1,500

120

郑贵红

1,500

121

苗祥利

1,500

122

卜冬梅

1,500

123

苗伟

1,500

124

白云

1,500

125

齐春亮

1,500

126

张司祯

1,500

127

李军梅

1,500

128

李志安

1,500

129

谢家海

1,500

130

褚中峰

1,500

131

朱梅华

1,500

132

刘玉霞

1,500

133

马红梅

1,500

134

孟欣华

1,500

135

翟新玲

1,500

136

张庆宾

1,500

137

唐兆庆

1,000

138

江兆国

1,000

139

谢兴和

1,000

140

李守荣

1,000

141

蔺玉玲

1,000

142

周国钊

1,000

合计



852,000



当时由沂源县化肥厂原欠化肥厂职工的部分工资转为出资款金额74.69万
元,涉及职工人数共302人。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姓名

金额(元)

序号

姓名

金额(元)

1

蔡志兴

8,000

152

宋恒坤

2,200

2

相隆义

8,800

153

杜玉勤

2,200

3

桑培海

22,600

154

黄平德

2,200

4

王兴波

1,100

155

李道玉

2,200

5

江东华

5,000

156

倪安霞

2,200

6

张士农

4,800

157

苏守国

2,100

7

何兴敏

8,000

158

卜冬梅

600

8

曹洪强

2,700

159

宋丙芬

2,100

9

李伟

5,000

160

唐光玉

2,100

10

陈文生

3,300

161

王为东

2,100

11

王功军

3,700

162

董可爱

2,100

12

唐兆庆

7,600

163

齐举祥

2,100

13

李庆永

2,000

164

赵成翠

2,100

14

白道富

8,000

165

娄树峰

2,100

15

李家强

2,700

166

张华

2,100

16

史修平

1,900

167

周国英

2,000

17

黄硕德

5,600

168

翟伟强

2,000

18

刘海霞

1,800

169

杨子江

2,000

19

孙吉峰

6,800

170

陈义华

2,000

20

王健

1,700

171

杨忠凤

2,000

21

苗本诰

6,700

172

宋中格

2,000

22

刘维兰

6,400

173

韩宝春

2,000

23

朱田华

6,000

174

王世良

2,000

24

徐敏生

5,900

175

张德玉

2,000

25

许曰凤

5,700

176

杨学金

2,000

26

亓英

2,700

177

苗传建

2,000

27

鹿成林

5,600

178

李云

2,000

28

戚建花

1,600

179

陈长宾

2,000

29

郑贵红

3,800

180

江兆雨

2,000

30

朱成祥

5,300

181

唐国军

2,000

31

张元荣

5,200

182

田立臣

2,000

32

左效果

5,200

183

董纪坤

2,000

33

徐纪兴

2,100

184

李德新

2,000

34

江兆国

4,100

185

张军

2,000

35

李彬

5,100

186

潘花生

2,000

36

吕爱祥

5,100

187

齐修平

2,000

37

桑培富

5,100

188

孔庆顺

2,000

38

张克湘

2,000

189

王朝峰

2,000

39

尹艳玲

3,000

190

丁秀刚

2,000

40

刘道师

5,000

191

崔学民

2,000

41

耿友启

5,000

192

牛建祥

2,000

42

李传义

5,000

193

任明娟

2,000




43

白雪山

5,000

194

宋希和

2,000

44

宋忠才

5,000

195

李冲堂

2,000

45

陈义林

5,000

196

周问峰

2,000

46

阚玉增

4,900

197

吴佃义

2,000

47

吴中玲

4,900

198

孙吉伟

2,000

48

张延祥

4,800

199

白俊廷

2,000

49

梁叶宏

4,800

200

杨道伟

2,000

50

李传凤

1,700

201

魏守红

2,000

51

王政云

4,700

202

贾文明

2,000

52

吕含义

2,500

203

魏德凤

2,000

53

张茂法

4,500

204

吴德春

2,000

54

唐守亮

4,400

205

张传军

2,000

55

张明花

4,300

206

赵敬军

2,000

56

许志忠

4,300

207

韩建峰

2,000

57

刘春英

4,300

208

苗本来

2,000

58

谢兴和

3,200

209

王田方

2,000

59

张宗梅

1,200

210

沈汉玉

2,000

60

杜玉香

4,200

211

宗宪国

2,000

61

张吉生

1,200

212

张宗利

2,000

62

董士渭

2,100

213

刘艾红

2,000

63

宋志刚

2,000

214

申乐会

2,000

64

李守荣

3,000

215

祝元华

2,000

65

肖飞

4,000

216

马红军

2,000

66

孙启伟

4,000

217

徐纪兰

2,000

67

许兆军

4,000

218

刘太东

2,000

68

孟庆纯

4,000

219

杨朝霞

2,000

69

靳学军

4,000

220

高可孟

2,000

70

李绪云

3,900

221

司言中

2,000

71

阚忠友

3,700

222

马兆明

2,000

72

于建华

1,700

223

刘兆霞

2,000

73

代言贵

3,700

224

蔡志胜

2,000

74

范沂玲

3,400

225

王洪合

2,000

75

吕晓燕

3,300

226

翟坤德

2,000

76

崔淑秀

3,300

227

张加贵

2,000

77

邱恒全

3,300

228

左德娥

2,000

78

闵庆田

3,100

229

任明海

2,000

79

宋红

3,100

230

陈红玲

2,000

80

王增录

3,100

231

杜元军

2,000

81

黄柏美

3,000

232

杜纪奎

2,000

82

宋尚金

3,000

233

徐凤文

1,900

83

白正红

2,900

234

刘艳红

1,900

84

李绍胜

2,800

235

仲崇明

1,900

85

宋莉莉

2,800

236

刘庆远

1,900




86

刘仁华

2,700

237

李德奎

1,900

87

杜池玉

2,700

238

杜依江

1,900

88

魏文成

2,600

239

马爱兵

1,900

89

李庆坤

2,600

240

周文玲

1,900

90

郑功同

2,500

241

刘丙千

1,900

91

蔺玉玲

1,500

242

吴涛

1,900

92

刘明义

2,500

243

杜池良

1,900

93

刘顺宝

2,500

244

孙志芳

1,800

94

藏忠霞

2,500

245

任道凤

1,800

95

鹿子林

2,500

246

唐本伟

1,800

96

翟丰花

2,500

247

任志东

1,800

97

王立松

2,400

248

左进忠

1,800

98

唐红霞

2,400

249

段连功

1,800

99

周保停

2,400

250

齐斌

1,800

100

宋以菊

2,400

251

刘持云

1,800

101

苗祥利

900

252

秦成国

1,800

102

于春雷

2,400

253

付恩峰

1,800

103

刘胜文

2,400

254

张新军

1,700

104

张大成

2,400

255

程彦花

1,700

105

耿文美

2,400

256

张学超

1,700

106

田兆兰

2,300

257

卢建华

1,700

107

刘汉爱

2,300

258

徐志华

1,700

108

庞明英

2,300

259

唐传莲

1,700

109

刘曾堂

2,300

260

翟孔军

1,700

110

王京国

2,300

261

冯成功

1,700

111

孙广庆

2,300

262

付友山

1,700

112

公维宾

2,300

263

王本国

1,600

113

阮兆军

2,300

264

任玉才

1,600

114

孙海燕

2,300

265

谭玉飞

1,600

115

张苍华

2,300

266

熊纪宝

1,600

116

马友忠

2,300

267

唐爱玲

1,600

117

任会学

2,200

268

付春华

1,600

118

张志华

2,200

269

许明远

1,500

119

吴秀莲

2,200

270

程恒山

1,500

120

刘倩

2,200

271

徐波

1,500

121

李莹

1,300

272

周丽

1,500

122

秦成民

1,300

273

毕云华

1,500

123

王清梅

1,200

274

高明昌

1,500

124

张继红

1,200

275

齐元国

1,500

125

李衍强

1,200

276

张连云

1,400

126

宋以庆

1,200

277

刘雯

1,400

127

崔颖凤

1,200

278

齐望朋

1,400

128

任文军

1,200

279

董士斌

1,400




129

王相君

1,200

280

蹇海红

1,400

130

王磊

1,200

281

秦贞玉

1,400

131

孟霞

1,100

282

唐爱珍

1,400

132

周在亮

1,100

283

房华

1,400

133

孙吉祥

1,000

284

陈临彦

1,400

134

孙云富

1,000

285

任纪英

1,400

135

杨燕

1,000

286

杨照国

1,400

136

曹洪悦

1,000

287

刘英

1,300

137

申友茂

900

288

庄成

1,300

138

杜池水

900

289

栾义凤

1,300

139

唐效玉

900

290

陈前

1,300

140

崔祥瑞

900

291

高明义

1,300

141

翟所余

800

292

常化新

1,300

142

李维霞

800

293

张广磊

1,300

143

王爱娟

800

294

丁利军

1,300

144

朱兆芹

700

295

吕新华

1,300

145

崔维旭

700

296

唐传明

1,300

146

贾翠红

700

297

杨艳萍

1,300

147

王友涛

600

298

张敬芹

1,300

148

赵琴

600

299

陈长利

1,300

149

张广花

600

300

王英霞

1,300

150

耿营生

600

301

刘长青

500

151

任芳

500

302

张传玲

500



总计

746,900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瑞丰化工外,高分子有限的上述实际出资人合计为
409名自然人。2001年高分子有限设立时,经工商登记的自然人股东为其中的4
人,代为持有其他405名实际出资人的委托出资。4名自然人股东与405名实际
出资人不是一一对应关系。2006年高分子有限委托出资的情形已得到有效控制,
2009年高分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最终消除了发行人委托出资情形(请
参阅下文“七、根据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8条”的回复内容)。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10年5月22日,沂源县政府作出了《关于进
一步确认沂源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源政发[2010]62
号),对高分子厂改制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自然人股东以债权转股权的合法性予以
了进一步确认,并确认发行人前述出资行为不属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


2010年7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对原山东沂源高分子材料厂
改制予以确认的批复》(鲁政字[2010]161号),确认发行人“曾经存在的200人


以上委托出资情形已得到规范,无非法发行股票行为,改制行为及股权设置、变
更情况真实、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01年改制设立高分子有限时,有159.89
万元注册资本系由债权转股权而来,该等出资行为不违反当时地方规范性文件规
定,不属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条
件,即“..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
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
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2、以沂源县化肥厂欠其职工的工资作为出资的合法合规性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1998年淄博市根据山东省中小企业改革工作会议
精神,作出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规定》(淄
政发1998[202]),其中规定“企业的工资和福利节余,可用于职工购买股份。”
(2)根据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高分子材料厂于1994年设立,为沂源县化肥
厂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2000年4月27日,沂源县公资委做出《关于授权山东
瑞丰化工有限公司运营管理沂源县化肥厂等企业公有资产的决定》(源公资字
(2000)18号)。根据该决定,沂源县化肥厂、高分子材料厂自此均由瑞丰化工
运营管理。2001年高分子材料厂改制为高分子有限时,企业自筹资金面临一定
困难。鉴于此,作为沂源县化肥厂、高分子材料厂共同主管单位的瑞丰化工,在
制订高分子材料厂的改制方案时,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决定在职工自愿的前提
下,将沂源县化肥厂欠职工的部分工资转为对高分子有限的出资。最终由沂源县
化肥厂原欠化肥厂职工的部分工资转为对高分子有限出资款金额共计74.69万
元,涉及职工人数302人。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10年5月22日,沂源县政府作出了《关于进
一步确认沂源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高分子厂改制
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自然人股东以债权转股权的合法性予以了进一步确认。 2010
年7月5日山东省政府《关于对原山东沂源高分子材料厂改制予以确认的批复》
(鲁政字[2010]161号),对以沂源县化肥厂欠其职工的工资作为出资的行为予
以了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以沂源县化肥厂欠其职工的工资作为出资,不违反当


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迄今为止,未发生与该等出资有关的任何纠纷,
而且该等出资事宜已经获得山东省政府的确认,因而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根本
性法律障碍。

五、根据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6条 “公明评报字(2003)第5号
评估报告显示,沂源县化肥厂曾以发行人前身高分子有限的名义向工行贷款
1100万元人民币,向省信托公司贷款300万元欠息160万元(三年换一次借款
合同)。而高分子有限的前身高分子厂设立于1994年,原为沂源县化肥厂的下属
全民所有制企业。2000年4月,当地国资管理部门授权瑞丰化工运营管理高分
子厂。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沂源县化肥厂与高分子厂的具体关系,沂源县化肥厂具
体从事的业务及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发行人在业务及其他方面的具体联系,
沂源县化肥厂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前述以高分子有限名义的贷款及处
理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隐患问题。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沂源县化肥厂与高分子厂的具体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高分子有限的前身高分子厂设
立于1994年,原为沂源县化肥厂的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2000年4月,县公资
委授权瑞丰化工运营管理沂源县化肥厂、高分子厂等企业,自此两家企业同为瑞
丰化工下属企业。

2、发行人与沂源县化肥厂在业务及其他方面的具体联系
根据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沂源县化肥厂的经营范围是:农用碳酸氢铵、复混
肥料、化肥添加剂、杀菌剂的制造和销售;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是:制造销售塑料
助剂。

除本条回复中说明的贷款情况外,发行人与沂源县化肥厂在业务及其他方面
没有其他具体联系。

3、沂源县化肥厂具体从事的业务及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适当核查,2005年12月16日,沂源县人民法院以(2005)
源民破字第5号宣告沂源县化肥厂破产还债。2007年6月22日,沂源县化肥厂
经沂源县人民法院(2005)源民破字第5-21号裁定破产终结,并于2007年6
月26日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4、沂源县化肥厂以高分子有限名义的贷款及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或隐患问题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02年11月29日,沂源县化肥厂向沂源县工行
申请贷款。因该厂不符合贷款条件,由县化肥厂将土地使用权93813平方米抵押
给沂源县工行,为高分子有限贷款1100万元提供担保,该贷款由高分子有限转
付给县化肥厂使用。贷款到期后,县工行向高分子有限催收贷款,高分子有限向
县化肥厂催还贷款,县化肥厂因无力偿还,经沂源县公资委协调,由山东联合化
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化工”)代替高分子有限偿还1100万借款,同时县
工行将抵押的县化肥厂土地使用权93813平方米转让给联合化工。

2004年10月,沂源县工行、高分子有限、联合化工就上述事宜达成三方意
向,后于2006年3月签署三方协议。联合化工已分三次将共计1100万元的款项
支付给高分子有限,并随后由高分子有限将该等款项归还沂源县工行。沂源县工
行将经评估的上述土地使用权作价1100万元转让给联合化工,同时放弃在其上
的抵押权,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已经依法办理完毕。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1998年7月高分子材料厂按照山东省计委计划,
与山东省国际信托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万元用于流动
资金,并由县化肥厂和财政局提供担保;借款资金由县化肥厂实际使用。

2010年1月6日,根据《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山东沂源高分子材料等3个项
目省基建基金贷款问题的复函》,因逾期时间较长且担保企业已破产,同意由沂
源县财政局一次性归还300万元贷款本金、偿还17.44万元利息后核销贷款账户。

2010年1月15日,股份公司将300万元本金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予以偿
还,并收到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票据的《收条》;2010年1月18
日,股份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17.44万元利息,并取得对方《发票》;
2010年2月24日,股份公司收到沂源县财政局转入的银行存款317.44万元;
2010年6月11日,上述票据到期,山东省国际信托公司出具了相关《收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前述以高分子有限名义的贷款已偿还完毕,贷款处理
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隐患。



六、根据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7条 “2003年8月,经各级国资管


理部门文件批复,瑞丰化工将高分子有限全部股份转让按每股一元的价格转让给
34名管理人员及职工(名义受让为周仕斌等13人)。公明评报字(2003)第5
号评估报告显示,高分子有限2003年5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51.47万元。

发行人多名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均曾在瑞丰化工任职。请发行人说明并
披露瑞丰化工将高分子有限股权转让给其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原因及作价依
据,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34名受让人采取由13人委托持股方式的原因,、
补充提供前述国有股权设置及处理过程中各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并说明相应审
批权限的依据,说明并披露瑞丰化工具体从事的业务及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前
述股权转让前后瑞丰化工与发行人在业务及其他方面的具体关系,瑞丰化工报告
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瑞丰化工股权转让原因及作价依据

2002年7月1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的意见》。2003年,沂源县根据淄博市当时“公退民进、股权流转”,加快公
司制改造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已改制企业在其内部进行二次改制。


按照县政府部署,瑞丰化工将所持高分子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其高级管理人
员及职工。其作价依据参照高分子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最终确定为每股(1
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1元。实际转让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不到10%。

2、前述国有股权设置及处理过程中取得的各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2003年7月6日,沂源县人民政府作出《沂源县人民
政府关于沂源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源政字
[2003]16号),原则同意公司股权转让方案,按一元一股的价格,将瑞丰化工所
持法人股全部转让给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有特殊贡献的职工,股权转
让收入归瑞丰化工。

2003年7月20日,沂源县公资委以《关于对沂源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源公资字[2003]13号),对沂源公明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沂源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公明评报字[2003]第5号)予以确认。


2003年8月6日,沂源县体改办以《关于沂源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的批复》(源体改字[2003]12号),原则同意公司的股权转让方案(一元


一股转让),法人股全部退出,转让给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职工。

2003年8月29日,沂源县公资委以《关于沂源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的批复》(源公资字[2003]16号)同意公司的股权转让方案(一元一股转
让),瑞丰化工法人股全部退出,转让给相关管理人员及职工,股权转让收入归
瑞丰化工。

此外,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2010年7月5日山东省政府作出《关于对原山
东沂源高分子材料厂改制予以确认的批复》(鲁政字[2010]161号),确认2003
年“原沂源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退出,履行了企业内部批准、
资产评估及结果确认等必要的程序,并已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当时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股权清晰,未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和股权争
议纠纷。”
3、瑞丰化工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前述国有股权设置及处
理过程中各级管理部门相应审批权限的依据
根据1995年5月《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
资产发[1995]54号),“四、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
如果浮动价低于评估价的90%,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2002年1月1日实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
第14号令)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
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
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
明。”
根据2003年5月27日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
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
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

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认为,作为沂源县属国有企业,瑞丰化工所持国有法人
股转让的实际价格与经国资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相差不到10%,且转让行为得到
了沂源县人民政府及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此外,瑞丰化工将所持高分子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高


分子有限的职工,当时已依法取得沂源县有权部门及县政府批准,而且最终取得
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确认,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34名受让人采取由13人委托持股方式的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03年8月31日,瑞丰化工与周仕斌等13名自然人
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还约定,由13名受让人送给赵东日50万元的
股权,如果赵东日因个人原因提前离开高分子有限,由该13名股东收回所送50
万元股权,并另行分配。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前述13人当时为瑞丰化工或高分子有限的董事或高管
人员,为了支持发展,决定附条件赠送赵东日股权。鉴于此,高分子有限在进行
工商变更登记时,将这13名股东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除持有本人实际出资外,
还代为持有其他实际出资人(含34名受让人)的出资。

5、瑞丰化工的具体情况及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2003年瑞丰化工将其持有的高分子有限全部股份转
让给相关员工后,瑞丰化工与高分子有限自此不存在任何权属关系和授权经营关
系,也不存在业务和其他联系。

2005年11月10日,瑞丰化工因未参加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七、根据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8条 “2001年高分子厂设立改制时,
实际出资人中有409名自然人,为符合工商登记的需要,周仕斌等4人作为工商
登记的名义股东代持其他405人的出资,其后,部分实际出资人以高分子有限出
具的交款收据为凭证,私下进行股权转让。2006年高分子有限组织了股权确认
工作并予以登记造册,当时确认的实际出资人为周仕斌等151名自然人。2009
年7月高分子有限又对实际出资人情况重新确认登记,实际出资人仍然为原151
人。2009年9月,高分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前述151名实际
出资人进行了工商登记,最终消除了委托持股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自高分子
有限设立到2006年确权期间,实际出资人历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
关证明文件,说明并披露前述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发
行人的股权是否清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请保荐
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根据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自2001年高分子有限设立到2006年确权期间,
部分实际出资人以高分子有限出具的交款收据为凭证,私下进行出资转让,在转
让出资时,也未签署书面转让协议。发行人缺乏实际出资人在此期间进行转让的
相应转让协议等完备记录。

2、为规范公司股权管理,2006年高分子有限组织了股权清理工作,以严格、
有效地控制上述不规范转让情形。高分子有限核对了实际持有人的身份证,并对
其持有的收据进行了认真审核,经确认后予以登记造册。此次经确认的高分子有
限实际出资人(含工商登记股东)共计151名,持有公司100%股权。


序号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

1

周仕斌

1,522,850

30.46

37282819620323XXXX

2

桑培洲

750,000

15.00

37098119570705XXXX

3

王功军

374,700

7.49

37032319710721XXXX

4

蔡成玉

280,500

5.61

37282819600615XXXX

5

张 琳

221,250

4.43

37282819680712XXXX

6

张荣兴

202,500

4.05

37282819631221XXXX

7

齐登堂

180,000

3.60

37032319560920XXXX

8

蔡志兴

149,000

2.98

37032319550729XXXX

9

苗祥利

131,900

2.64

37032319770227XXXX

10

孙志芳

111,800

2.24

37282819650223XXXX

11

刘维兰

100,000

2.00

37282819620823XXXX

12

宋志刚

70,250

1.41

37032319670603XXXX

13

刘春信

57,500

1.15

37032319760210XXXX

14

葛荣欣

40,650

0.81

37032319690213XXXX

15

周国英

39,700

0.79

37032319670120XXXX

16

唐守余

35,000

0.70

37282819680514XXXX

17

曾宪军

25,000

0.50

37032319720216XXXX

18

刘海霞

24,750

0.50

37282819701021XXXX

19

吴树霞

24,000

0.48

37032319780904XXXX

20

任春峰

22,500

0.45

37282819730728XXXX

21

丁 锋

18,150

0.36

37030619790814XXXX

22

单建国

16,200

0.32

37282819620912XXXX

23

李 慧

15,300

0.31

37282819700323XXXX

24

徐信莲

15,000

0.30

37282819440924XXXX

25

宗先国

14,000

0.28

37282819740119XXXX

26

张光荣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