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仁智油服: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1年10月17日 22:27:35 中财网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

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100025


Tel: (86
-
10) 5809
-
1000 Fax: (86
-
10) 5809
-
1100


http://www.jingtian.com





上海:


上海市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3505

200031


Tel: (86
-
21) 54
04
-
9930 Fax: (86
-
21) 5404
-
9931
http://www.jingtian.com





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401
-
2402

518026
Tel: (86
-
755) 2398
-
2200 Fax: (86
-
755) 2398
-
2211
http://www.jingtian.com









…………………………………………..

..

………………………………
3
第一节
律师声明
……………………
…………
..
………………
……………
..


6
第二节


……………………
............................................................................
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
..

..
……
..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
………………
..
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1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
………………
...

16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
21
六、
发起人和股东
(
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
.
……………
.
……
.
21
七、

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
22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
…………………
.
3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4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
4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
…………
4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
……
.
……
4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
..
……
.
4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
4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
……
..

...
……
..
4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
.
…………
4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
…………
.
4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

...

.
……
..

4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
.
………
4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
..
……
.
………
..
49
二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
…………………………………
.....
…………
.
……
.
.
49





在本
法律意见书
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公司
/
发行人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绵
阳仁智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仁智科技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


仁智实业





绵阳市仁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的全资
子公司
)
,曾用名称绵阳市瑞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仁智石化





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的全资子
公司
)

曾用名称绵阳市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




仁智石工





绵阳仁智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
人的控股子公司,持有其
55%
的股权
)
,曾用名称
绵阳仁智压裂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余干天然气





余干县天然气有限公司
(
发行人的参股公司,持有

40%
的股权
)


仁智奇微





绵阳市仁智奇微新材料有限公司


仁智CNG





北川仁智石油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安县
明泉石油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县仁智石油压缩
天然气有限公司

仁智仪器仪表




绵阳仁智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智捷天然气




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三江




四川三江明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为发
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转让其股权后,其更名
为四川和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贝特利




四川贝特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及时雨





深圳市及时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绵阳博业





绵阳博业科技
有限公司


绵阳依洋





绵阳依洋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绵阳智宇





绵阳市智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皓景





绵阳皓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新盛顺泰





德阳新盛顺泰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佛尔斯特





云南佛尔斯特投资有限公司


中石化集团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公司


西南石油局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西南石油局,曾用名称中国
新星石油公司西南石油局、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



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





绵阳市仁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


本次发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A

)
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
申报
稿
)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鹏城会计师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1

16
日出具的“深鹏所股审字
[2011]0003
号”《审计
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1

16
日出具的“深鹏所股专字
[2011]0005
号”《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情况的鉴证报
告》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1

16
日出具的“深鹏所股专字
[2011]0006
号”《四川
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
2009
年度、
2010
年度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发起人协议》





《绵阳仁智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发行人目前适用的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


《公司章程
(
草案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
草案
)



《公司法》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10

27
日修订通
过并自
2006

1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证券法》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10

27
日修订通
过并自
2006

1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首发
管理办法》





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自
2006

5

18
日起施行
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
12
号编报规则》





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自
2001

3

1
日起施行
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
证监发
[2001]37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





由中国证监会及司法部发布,并自
2007

5

1
日起施行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





由中国证监会及司法部发布,并自
2011

1

1
日起施行的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中国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绵阳市工商局





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报告期、

三年





2008
年度

2009

度及
2010
年度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
法律意见书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人民币





注:本
法律意见书
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
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
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首发管理办法》、《第
12
号编报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根据
《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第
12
号编报规则》、《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及本所律
师就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
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及其中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3.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文件资料
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
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
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和
/
或证明材
料;所有材料上的签名和
/
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材料
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
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并无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5.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
照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下述法律意见。




第二节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已按照《首发管理办
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依法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
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
行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已包括《首发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必须明确的事项,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
发行人
《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三) 依据《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所
公开发行的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是由钱忠良等65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新设的股份有
限公司,于2006年9月27日取得绵阳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107002805648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
现时的
基本情况为:


名 称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 所

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116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钱忠良

注册资本

8582万元

实收资本

8582万元

经营范围

钻井液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油气采输技术服务;环保工程设计、




施工及技术服务;防腐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油田化学品开
发、生产、销售(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石油装备设计、制造、
销售;石油管具技术服务;新能源开发、生产、销售;新材料开发、
生产、销售;盐酸、硫酸、高锰酸钾、甲醛溶液、氢氧化钠、氢氧
化钾、三氯化铝溶液、氯化钡、4,6-二硝基邻甲基苯酚钠零售;国
内进出口贸易(国家禁止的除外);投资与管理服务。(以上经营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06年9月27日

营业期限

自2006年9月27日起至2100年12月31日止

登记机关

绵阳市工商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510700000005720

工商年检情况

已通过2009年度工商检验



(二) 发行人
成立

2006

9

27

,其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

)
依据四川正
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6

9

25
日出具的
“川正一验字
(2006)

246
号”《验资报告》、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绵阳分所

2007

2

5
日出具的“川中安会验
[2007]003
号”《验资报告》、四
川金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8

8

27
日出具的“川金来验字
(2008)

254
号”《验资报告》、四川均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9

12

25

出具的“川均会验
(2009)098
号”《验资报告》,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或者
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
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
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
依据《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鹏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
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油田技术服务。发行
人目前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依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所属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
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类别及特征,本所律师对照《公
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过逐项核查,认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如下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七条的规定。


2.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3.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8582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861
万股
,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行人
具备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
独立性


(1)
依据
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
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



(2)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具备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
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
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
商标
、专利、非专利技术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
的原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



(3)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人员独立。发行人
的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财务独立。发行人已经

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
不存在
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符合《
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



(5)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机构独立。发行人已经
建立健全的内部
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不存在
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机构混同的情形,符合《
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八


规定。



(6)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



务独立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
发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



(7)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
严重缺陷,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
规定。



3.
规范运行


(1)
发行人已经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制度。经核查发行人有关机构及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已对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工作。依据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依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依据鹏城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



(5) 依据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①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
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依据鹏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
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 依据鹏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 财务与会计

(1) 依据鹏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资产质
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 依据鹏城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
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 依据鹏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
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


(4) 依据鹏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
人的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
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
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 依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鹏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
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恰
当披露关联交易;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
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6) 依据鹏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①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
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②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 截止2010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20%;

⑤ 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 依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鹏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
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 依据鹏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
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
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
者会计估计;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
凭证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0)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
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 募集资金运用


(1)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
①钻井液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②钻井液材料生产改扩建项目;③省级企业技
术中心升级项目。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具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均用于主营业务,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2) 依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
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4)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
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


(6) 依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发行人的募集资
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关于发行人设立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1.
仁智实业

改制


发行人是由钱忠良等
65
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


65
名自然人均为
仁智实业改制前的职工
(
含西南石油局正式职工
64
人,大集体
职工
1

)
。仁智实业改制前系西南石油局的实际控制的企业,
2006
年被列为中石
化集团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单位,并依据中石化集团签发的“中国石化油
[2006]516
号”文进行改制。仁智实业在改制后成为发行人的全资
子公司。在改
制过程中,仁智实业的
65
名改制职工共同发起设立的发行人作为了仁智实业改制
方案的实施主体,并取得了“中国石化油
[2009]21
号”

《关于西南石油局调整绵
阳市仁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分流实施方案的批复》
的确认,
确认的主要
内容为:

原则同意西南石油局以绵阳仁智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替代原拟改制
分流企业
绵阳市仁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调整;

同意改
制职工以补偿补助置换股份
487.43
万元,占改制后企业资本金总额的
16.2%
;设
置经营者岗位激励股
172.68
万元,占改制后企业资本金总额的
5.8%
;经营者及职
工现金购股
786.25
万元,占改制后企业资本金总额的
26.2%

改制企业非国有资

股份
1553.64
万元,占改制后企业资本金总额的
51.8%


要求西南石油局上报
仁智实业改制核销国有权益的材料,并清收改制后企业应付西南石油局的债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替代
原拟
改制分流企业绵阳市仁智实业发
展有限责任
公司实施改制分流
方案已经
中石化集团
的确认,
绵阳仁智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享受中石化、西南石油局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辅分离”改制企
业相关优惠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不存在障碍。



2.
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的成立及解散


仁智实业成立之初的股东为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
(
持有仁智
实业
40%
的股权
)
、钱忠良
(
持有仁智实业
15%
的股权
)
、王一
(
持有仁智实业
15%

股权
)
、曹雷
(
持有仁智实业
15%
的股权
)
和方文川
(
持有仁智实业
15%
的股权
)
,公
司名称为绵阳市瑞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200

元,经营范围为油田化
学药剂、化工产品、包装材料、机电设备、家用电器、油田机械设备销售,勘探
技术咨询服务,于
1998

12

17
日取得绵阳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20542777
-
X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核查,仁智实业在成立时通过吸收西南石油局内部职工个人出资



筹集了部分资本金,由于入股人数较多,为方便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将内部职工
个人所持股权全部登记在钱忠良、王一、曹雷、方文川名下。



依据
1998

12

14
日绵阳建华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仁智实业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200
万元已由各股东足额缴
纳。其中,钱忠良、王一、曹雷、
方文川代西南石油局内部职工持有的
120
万元出资额先行由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
勘探开发总公司缴纳。其后,西南石油局内部职工逐步根据个人筹集资金的情形
逐步认购股权、缴纳出资款。



为了统一规范西南石油局内部职工出资行为,维护职工股东利益,
2000

4

18
日,西南石油局签发《关于同意成立绵阳市仁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持股会的批复》,同意成立绵阳市仁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由钱
忠良任代表,将原
4
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仁智实业增资后的注册资本总额
500
万元
全额转归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
持有。



依据
2000

5

16
日绵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绵同人会验
(2000)

112
号”《验资报告》,仁智实业
800
万元增资款已由各股东足额缴纳。其中,仁智实
业职工持股会应缴的
380
万元增资款以及其他新增法人股东应缴的
330
万元出资
款均由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先行缴纳。其后,西南石油局内部职
工根据个人筹集资金的情形逐步认购股权、缴纳出资款。



为了仁智实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企业运作及法人治理结构,
2006

9

6
日,中石化西南石油局签发“西南油
[2006]183
号”《关于同意解散仁智公

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批复:①同意解散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并对仁智实业
职工持股会的非改制单位职工所有出资进行清退;②依据仁智实业改制分流资产
评估结果,按增值比例,由改制企业职工以现金方式购买清退的非改制单位职工
出资。



截止本次清退时,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持有仁智实业
500
万元的出资额,该
等出资额是在仁智实业成立之后由西南石油局内部职工出资形成,持股职工共计
459
名。

2006

9

28
日,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与发行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将其持有的仁智实业
50%
的股权
(

500
万元出资额
)

144
6.3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

2007

2
月至
3
月期间,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
的全体成员全额收到股权转让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成立时未办理社团法人登记,仁智实
业职工持股会成员也未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在职工持股会设
立、存续、解散过程中从未召开过任何职工持股会会议。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的
成立与解散,均是依据西南石油局下发的文件。虽然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在成立、
存续、解散过程中程序上存在法律瑕疵,但均是依据西南石油局下发的文件执行,
且截止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原职工持股会成员之间均未发生
法律纠纷。



2010

7
月至
2011

1
月期间,本所律师对原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成员逐
一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访谈,接受访谈人员共
457
人,占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
总人数的
99.56%
,前述受访人员均分别作出了确认:“①对钱忠良在仁智实业职
工持股会存续期间,代表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
(
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会、
行使表决权、作出决定等
)
不存在异议,并确认其未损害本人的任何利益;②对
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将其持有的全部仁智实业出资额转让与绵阳仁智发展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异议;本人已足额收到通过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间接持

的仁智实业出资额的转让款;此次出资额转让是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自愿
作出,本次出资额转让未损害本人的任何利益;③对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内部股
权的历次演变、收益分配等情形不存在任何异议,未损害本人的任何利益;④对
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的成立、存续与解散不存在任何异议;本人利益在仁智实业
职工持股会存续及解散过程中未受到任何损害,不存在任何争议与潜在纠纷;⑤
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解散至今,本人与仁智实业及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代表钱忠
良等有关各方之间未就仁智实业职工持股会代本人间接持有仁智实业股权,及钱
忠良代表仁智实业职工持股
会行使相关权利等有关事实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本
人确认此后也不会基于前述事实提出任何争议、补偿、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


3
发行人设立时的
委托持股


仁智实业改制方案的实际实施系由
65
名改制职工先行现金出资成立股份公
司后,由新设的股份公司收购仁智实业
100%
股权。发行人即为
65
名改制职工出
资成立的股份公司,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分两期出资,第一期注
册资本为
2000
万元。大部分改制职工为普通工薪阶层,家庭总体收入有限,出
资较为困难,改制职工虽因改制分流会获得补助补偿金,但该补助补偿金尚需在
发行人成立
并支付完毕收购仁智实业股权后才能取得,因此,改制职工设立发行



人时,需自筹资金。发行人设立时,由钱忠良、雷斌、卜文海、汪建军、王海滨、
尹显庸以自筹资金缴纳了第一期出资。其后,改制职工在改制补助补偿金到位后
并根据自筹资金的情况于
2007

2
月缴纳了发行人第二期注册资本。



在上述两次出资的过程中,部分改制职工因资金不足,其名下股份暂由雷斌、
卜文海代为持有,等后续资金筹集到位后予以解除;部分改制职工自筹资金为从
尹显庸处借款构成,之后并未足额缴纳应出资款,实际出资款项为尹显庸所缴纳,
因而在改制职工之间形成了委托持股关
系。



依据相关当事人的确认,发行人设立时,股权存在如下代持关系:


序号

代持方

委托方

代持股份数(股)

序号

代持方

委托方

代持股份数(股)

1

杜金阳

尹显庸

27,600

19

雷 斌

王海滨

491,600

2

宋自家

36,000

20

卢盛杰

216,300

3

彭 波

54,600

21

田 琳

81,400

4

杨光和

55,675

22

戴俊洪

147,100

5

郑 锟

56,400

23

李成静

109,990

6

贺 明

60,000

24

罗健生

100,100

7

周正明

120,000

25

肖盛菊

76,800

8

李 艳

216,000

26

谢永斌

70,015

小 计

626,275

27

龚崇明

41,400

9

卜文海

李远恩

420,600

28

安明强

9,960

10

张 军

333,900

29

蓝 灵

5,203

11

杨 燎

315,440

30

彭商平

44

12

张 曹

90,000

31

姚新喜

41

13

王 浩

304,000

32

刘 敬

40

14

盛 科

300,000

33

蒋会珍

25

15

姬莉敏

215,000

34

曾昌华

25

小 计

1,978,940

35

王方国

13

16

雷 斌

张 曹

215,000

36

王小安

6

17

姬莉敏

70,500

小 计

1,915,562

18

姚 兵

280,000

代持合计

4,520,777






上述委托持股关系于
2008

10
月因委托持股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解除,具体情况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

七、发行人
的股本及演



所述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程序,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独立性条件。






六、发起人和股东
(
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

)
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是由钱忠良等
65
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
设立时的
65
名自然人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
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等自然人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符合发
行人设立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发起
人认购了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并履行了出
资义务,所有发起人的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
住所、出资比

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




3
.
经本所律师核查,钱忠良等
65
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方式认购
了发行人的
全部股份,并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据此,
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
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
,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4.

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
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
的情形。



5.
经本所律
师核查,
发起人是以货币出资方式设立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
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的情形,不存
在依据前述转移行为而引起的法律障碍或风险。



(

)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8582
万元,现有股东
123
名,其中法人股东
6
名,自
然人股东
117
名。依据发行人发起人、股东提供的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
人现有各法人股东均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现有
各自然人
股东均
具有完全民事
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现有股东均为
中国境内法人或具有中国国籍的自
然人,
自然人股东均无
境外居留权

其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

)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止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钱忠良通过直接持股或协议安排的形式控制着
发行人
39.02%
的股份,其中,钱忠良直接持有发行人
18.10%
的股份,通过与其

23
名自然人股东的协议安排控制发行人
20.92%
的股份。发行人设立至今,钱忠
良一直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钱忠
良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且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
构如下表所示







发起人
姓名


持股数额
(
万股
)


持股


比例









姓名


持股数额
(
万股
)


持股


比例


1


钱忠良

891.24

29.71%

34


蒋会珍

14.99

0.50%

2


雷 斌

476.15

15.87%

35


姬莉敏

14.45

0.48%

3


卜文海

470.87

15.70%

36


钟利萍

14.33

0.48%




4


汪建军

86.15

2.87%

37


姚新喜

14.12

0.47%

5


王海滨

51.26

1.71%

38


高 举

14.08

0.47%

6


尹显庸

49.68

1.66%

39


刘惠琴

13.99

0.47%

7


刘 军

36.38

1.21%

40


李 龙

13.99

0.47%

8


龚崇明

35.86

1.20%

41


罗健生

13.76

0.46%

9


姚 兵

32.16

1.07%

42


蓝 灵

12.48

0.42%

10


王 浩

30.05

1.00%

43


肖盛菊

12.32

0.41%

11


杨 燎

28.46

0.95%

44


陈 斌

11.90

0.40%

12


卢盛杰

28.37

0.95%

45


王方国

11.74

0.39%

13


李远恩

27.94

0.93%

46


王小安

11.40

0.38%

14


张 曹

27.94

0.93%

47


宋自家

11.28

0.38%

15


向 强

27.84

0.93%

48


李智斌

10.75

0.36%

16


张 军

27.41

0.91%

49


张 强

10.38

0.35%

17


杨 勇

27.31

0.91%

50


刘 敬

10.31

0.34%

18


周正明

27.31

0.91%

5
1


邓存芳

10.00

0.33%

19


安明强

27.13

0.90%

52


李盛辉

8.90

0.30%

20


李成静

24.00

0.80%

53


温银武

7.25

0.24%

21


李 艳

23.18

0.77%

54


高 燕

7.25

0.24%

22


谢永斌

22.92

0.76%

55


彭商平

6.95

0.23%

23


戴俊洪

21.50

0.72%

56


彭 波

6.79

0.23%

24


贺 明

20.45

0.68%

57


陈 凤

6.79

0.23%

25


杨光和

19.33

0.64%

58


林科君

6.79

0.23%

26


田 琳

18.86

0.63%

59


王利娟

6.79

0.23%

27


林子荣

18.50

0.62%

60


王光平

6.79

0.23%

28


罗悟唐

16.99

0.57%

61


梁 燕

6.79

0.23%

29


黄文勇

16.72

0.56%

62


万 俊

6.79

0.23%

30


樊文泽

16.66

0.56%

63


胡艺凡

6.53

0.22%

31


曾昌华

16.32

0.54%

64


郑 锟

6.53

0.22%

32


邵琼玉

15.66

0.52%

65


杜金阳

6.53

0.22%

33


郝希良

15.66

0.52%





3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存在实际出资人委托持股的情形,详见本章

(

)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所述。该等委托持股的情形已于
2008
年清理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
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

)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1. 2007年2月,缴纳第二期出资


(1) 依据2006年9月21日通过的《绵阳仁智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由股东分两期缴纳,第一期出资2000万元在发起设立时由钱忠
良、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尹显庸6位股东缴纳,第二期出资1000万
元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由除钱忠良、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5位股东
之外的其他60位股东缴纳。


2007年1月16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第二期出资1000万元由股
东于2007年2月6日前缴纳,本次出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收
资本为3000万元。


本次缴纳第二期出资的事宜不涉及股权变化。


(2) 2007年2月5日,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绵阳分所出具“川
中安会验[2007]00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2月5日止,发行人已
收到除钱忠良、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5位股东之外的其他60位股东缴
纳的第二期出资合计10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3) 2007年2月6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实收资本变化后的《公司
章程》。


(4) 2007年2月13日,发行人就本次缴纳第二期出资的事宜在绵阳市工商局
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注册号为5107002805648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本演变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
有效。


2. 2008年9月,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至6610万元)

(1) 2008年8月15日,发行人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
司的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加至6610万元,新增法人股东6名,新增自然人股东
37名,新增注册资本由6名法人和86名自然人按照1:1.15的比例认缴,即4151.5万
元的出资中,361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溢价部分541.5万元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
同时同意修改后公司的章程。



认购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股东与发行人原股东共同签署了《绵阳仁智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合同》,约定,各增资方按1:1.15的比例以现金方式认购本
次新增注册资本。


(2) 2008年8月27日,四川金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川金来验
字(2008)第25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8年8月26日止,发行人已收到
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3610万元,缴纳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股东按照
1:1.15的比例以货币溢价出资4151.5万元,溢价额541.5万元记入发行人的资本公
积。


(3) 2008年9月3日,发行人就本次增资扩股的事宜在绵阳市工商局办理了
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注册号为51070000000572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4) 此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
姓名


持股数额
(
万股
)


持股


比例






股东名称
/
姓名


持股数额
(
万股
)


持股


比例


1


钱忠良


933.24
00


14.11%


56


张文英


20
.0000


0.30%


2


深圳及时雨


502.2
000


7.59%


57


黄文勇


18.72
00


0.28%


3






502.0975


7.59%


58


樊文泽


18.66
00


0.28%


4


卜文海


483.5525


7.31%


59


林子荣


18.5
000


0.28%


5


绵阳博业


480
.0000


7.25%


60


曾昌华


18.32
00


0.28%


6


绵阳依洋


433.26
00


6.55%


61


邵琼玉


17.66
00


0.27%


7


绵阳智宇


432
.0000


6.53%


62


郝希良


17.66
00


0.27%


8


绵阳皓景


362
.0000


5.48%


6
3






17.48
0
0


0.26%


9






150
.0000


2.27%


64


蒋会珍


16.99
00


0.26%


10


德阳新盛顺泰


100
.0000


1.51%


65






16.58
00


0.25%


11


汪建军


86.9875


1.32%


66


钟利萍


16.33
00


0.25%


12






69.5652


1.05%


67


姚新喜


16.12
00


0.24%


13






69.5652


1.05%


68


罗健生


15.76
00


0.24%


14


尹显庸


65.3367


0.99%


69


李智斌


15.75
00


0.24%


15


王海滨


61.84
00


0.94%


70


王小安


15.4
000


0.23%


16






60
.0000


0.91%


71






15
.0000


0.23%


17


李盛辉


50
.0000


0.76%


72


姬莉敏


14.45
00


0.22%


18


王旭波


50
.0000


0.76%


73


肖盛菊


14.32
00


0.22%


19


罗研波


50
.0000


0.76%


74


宋自家


13.28
00


0.20%


20


余惠莉


50
.0000


0.76%


75


万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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