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赞宇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时间:2011年11月08日 11:31:56 中财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11)锦律非(证)字第
009号-05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
”)已于
2011年
1月
25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及相应的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11年
3月
18日和
2011年月日分别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和《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二)》。现根据天中国证监会于
2011年
8月
31日出具的《关于发审委对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证发反馈函
[2011]13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锦天城律师特对反馈意见及中发行人
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及其他锦天城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


锦天城及经办律师依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有关规定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


本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锦天
城出具的原《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4-2


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2004年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出资、
以未分配利润受让轻纺集团股权以及
2007年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相关
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存在风险及应对措施;2、黄董良担任发行人
独立董事的合规性及其应对措施,上述事项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
并发表意见。



1、2004年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出资、以未分配利润受让轻纺集团股权
以及
2007年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情
况、存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1)2004年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出资
2004年
4月
16日,赞成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04年增加注册资本的方
案》,同意赞成科技以
1,646,480元资本公积与
2003年度实现未分配利润
1,753,520元增加其注册资本
340万元。增资完成后,赞成科技注册资本增加到
1,220万元。赞成科技此次增资事项已经浙江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2004年
4月
21
日出具的中喜验[2004]第
633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锦天城律师对相关纳税凭证的核查,上述情况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已由
赞成科技当时的相关自然人股东于
2011年
9月
5日缴纳。


(2)2004年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受让轻纺集团股权
根据
2004年
1月
3日赞成科技股东会决议通过的《2002年自然人股东未分
配利润处置方案》,决定以
2002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后的可分配利润中属于
37
位自然人股东的余额部分,共计金额
2,247,958元用于购买轻纺集团持有的赞
成科技的股权。


根据锦天城律师对相关纳税凭证的核查,上述情况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已由
赞成科技当时的相关自然人股东于
2011年
9月
5日缴纳。


(3)2007年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
8月
22日,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决议通过,同意赞成科技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更名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

4-3


计报告》(浙天会审[2007]第
1746号),以赞成科技截至
2007年
7月
31的净资

79,336,379.31元折合为发行人的股本
5,000万股,每股
1元,折股溢价
29,336,379.31元计入资本公积,各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享受折合股本后的股
份。


根据锦天城律师对相关纳税凭证的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就该次整体变更
改制设立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已于
2011年
9月
5日
缴纳。


(4)存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已就赞成科技
2004年以未分配利润转
增股本(880万增资到
1220万)、2004年未分配利润受让轻纺集团国有股权和
2007年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项缴纳了相关个人所得税,且取得主管税
务机关出具的合法纳税凭证,因此该等事项不存在其他合规性风险。


2、黄董良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合规性及其应对措施,上述事项请保荐机
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锦天城律师对黄董良任职独立董事文件和核查、其所在浙江财经学院的
公开信息的查询及向黄董良先生和浙江财经学院进的征询,锦天城律师认为黄董
良先生任职发行人独立董事法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的法定条件,但与《中纪委、教育部、监察
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
不符。


根据锦天城律师的核查,黄董良已因其个人工作原因于
2011年
8月
31日向
发行人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并将于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新的独立董事之日正
式辞去其独立董事的职务。


发行人已于
2011年
9月
6日召开了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根据该次董事会
决议,董事会同意推选潘自强为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召集发行人于
2011年
9月
22日召开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潘志强现任浙江财经学院教授,无境外居留权。锦天城律师已就潘自强任职

4-4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法定条件予以了核查。


锦天城律师认为黄董良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
已就黄董良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事项召开了临时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会候选
人并召集发行人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法定的任职资格,
也不存在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不会构成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二、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具有
持续的控制力。


1、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于
2007年
8月
31日签定的《浙江赞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表决协议》,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约定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以及提案权与临时
股东大会召集权使用保持一致行动,并以持有多数股份的意见为准。



2008年
1月以来,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三人为发行人的前三大股东,
其三人和第四大股东在发行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日期股东持有股份(股)
占注册资本比
例(
%)
2008年
1月
1日至
2009

10月
5日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方银军
6,345,900
合计
1,628.05
12.69
合计
32.56
洪树鹏
5,740,600
11.48
陆伟娟
4,194,000
8.39
浙江嘉化
3,435,100
6.872009年
10月
5日至
2009年
11月
19日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方银军
7,345,900
合计
1,728.05
14.69
合计
34.56
洪树鹏
5,740,600
11.48
陆伟娟
4,194,000
8.39
浙江嘉化
2,435,100
4.872009年
11月
19日方银军
9,258,960合计
15.43合计
35.30至今洪树鹏
6,888,720
2,118.05
11.48


4-5


注册资本
6000万元
陆伟娟
5,032,807
8.39
浙江嘉化
2,922,120
4.87

根据发行人上述前
4大股东持股及其变更情况,锦天城律师认为,自
2008

1月以来,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通过其签署的《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持股表决协议》实现对发行人股权上的共同控制,其共同持有的发行人的
股份总额使其三人成为发行人的最大共同股东,并且在第四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
发行人注册资本
7%及半数以上股东持股比例低于
2%的情况下对发行人在股东大
会上的表决拥有相对控制地位。


同时,自
2008年
1月以来,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始终出任发行人的董
事且洪树鹏为董事长,方银军和陆伟娟分别为发行人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兼财务
总监,在三人的一致行动下,在发行人的董事会和管理层中占有了重要地位。


2010年
12月
26日,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
控制人且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号》第三条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2、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对发行人具有持续的控制力。


2011年
3月
18日,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作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约定,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慧、陈青俊、黄亚茹、邹
欢金、许荣年、任国晓、胡剑品同意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提案权
与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董事的表决、股份的
转让等方面和以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已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准,具体持股数额
和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在发行人任职情况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额(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
高慧监事会主席、营销部经理
1,915,920
3.19


4-6


陈青俊监事、浙江公正副总经理
1,459,200
2.43
黄亚茹
监事(职工代表)、研发
中心主任
1,507,900
2.51
邹欢金副总经理
2,876,418
4.794
许荣年副总经理
2,336,073
3.89
任国晓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
240,489
0.40
胡剑品总工程师
228,960
0.38
总计
——
10,564,960
17.594


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及上述自然人已承诺其在发行人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在发行人上市后
36个月内不转让。


锦天城律师认为,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及上述自然人通过《一致行动协
议》共计持有发行人
31,745,447,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52.894%,且
在发行人上市后
36个月该等股份不会转让,方银军、洪树鹏和陆伟娟对发行人
拥有持续的控制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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