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江钻股份:关联交易公告(二)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11-034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拟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汉局”) 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租赁江汉局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田园 路999号的9栋房屋及其他建筑物、431台(套)生产设备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租赁期限为两个月,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江汉局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7,027万股份,占总股 本的67.5%。此次公司租赁江汉局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3、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情况 2011年11月18日,公司以传真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七次董事会, 应参加董事9名,实参加董事9名,公司4名关联董事张召平董事长、 谢永金副董事长、范承林董事、张茂顺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5名非 关联董事参与表决,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租赁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资产的议案》。 该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独立董事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 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是协议定 价,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没有发现该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 4、本次关联交易不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关联交易没有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 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 2、住 所: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区 3、经济性质:国有企业 4、法定代表人:张召平 5、注册资金:人民币23.6417亿元 6、成立时间:1993年4月24日 7、税务登记证号:鄂潜税登字429005177564194号 8、主营业务: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原油、天然气及油 气副产品的加工、销售;机械设备、配件、仪器仪表、钻头、钢管、 压力容器、建材的设计、制造、销售;化工产品开采与销售;农副产 品的生产、销售;与油气共生或伴生的矿产品的勘察、设计、施工; 供水、供电;车船运输、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 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 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承包境 外石油天然气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承包境外化工石 油、石油天然气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 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物业管理; 房屋租赁;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9、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1、江汉局主营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正常,2010年度经审计 后的营业收入1,160,725万元、净利润-34,559万元、净资产335,421 万元。 12、江汉局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7,027万股份,占总股 本的67.5%。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定价依据 1.标的资产概况。 公司租赁的江汉局资产包括9栋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以及431台 (套)生产设备设施。上述租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 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 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定价政策:参照当前市价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两个月。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止。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可以终止本合同。租赁期满,在同等条 件下,承租人有优先租赁权。 2、租金和租金的支付方式、时间 (1)两个月租金合计79.16万元,金额大写:人民币柒拾玖万 壹仟陆佰元。 (2)支付方式和时间:租金分月交纳,每月交纳39.58万元, 余额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结清。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未来几年我国天然气开发与应用的发展前景,公司拟扩大天 然气业务,并以此为契机进入与天然气压缩机相关的领域,经董事会 审议,公司租赁江汉局资产开展天然气压缩机业务。 公司与江汉局此项关联交易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述 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 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第五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 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 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是协议定 价,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没有发现该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租赁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资产 的独立意见》。 3.资产租赁合同。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1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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