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中国石化:关于境外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外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与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新奥 能源”)签署了《财团协议》,拟联合新奥能源通过自愿全面收购要约的方式,收购在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燃气”)的控股权(简称“本次 收购”)。根据境外监管要求,本公司与新奥能源于2011年12月12日在境外就本次收 购共同发布了《要约公告》。 本次收购不构成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及时披露的交 易,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的规定,将《要约公告》于2011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登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SH-SINO1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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