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南方航空:关联交易公告

时间:2011年12月27日 12:31:48 中财网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1-028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航”、“本公司”)
章程规定,南航董事会以董事签字同意方式,于2011年12月
23日通过以下议案:1、根据市场需求以及本集团的运力规划,
同意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厦航”)向河北航空有限公司(“河
北航空”)出售2架 B737-700飞机(注册号B-5212、B-5215);
2、授权厦航管理层签署该飞机出售合同。


应参与审议董事11人,实际参加审议董事11人。经董事审
议,一致同意上述议案。由于河北航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
北航投”)为河北航空的控股股东,并持有厦航15%的股份,根
据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厦航与河北航空之间的交易构成了关
联交易。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上述交易不需本公司股东大会的
批准。有关议案的审议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厦航于2011年12月23日与河北


航空签订飞机出售合同。根据飞机出售合同,厦航将向河北航空
出售2架旧的B737-700飞机,出售价格约为人民币4.26亿元。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河北航投注册资本为12亿元,法定代表人为王社平,经营
范围主要是向航空运输业、基地建设、商贸物流工程建筑、房地
产开发、旅游业的投资等,现持有本公司重要子公司厦航15%的
股份。


河北航空为河北航投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
经营范围为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其法定代表人为王社平,注
册资本为10亿元,公司住所为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03号世贸广
场酒店。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本次厦航向河北航空出售的两架B737飞机的机龄均超过6
年,分别由厦航于2005年5月和2005年6月从波音公司以购买
方式引进。自引进后一直从事航空客货运输。产权持有单位为厦
航,产权不存在争议。这两架飞机原存在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
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目前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已出具
解除抵押声明,以上两架飞机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和限制转让的
情况。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以2011年7


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以上2架飞机的评估值为人
民币4.05亿元,经厦航与河北航空协商,最终确定2架B737-700
飞机的交易价格约为人民币4.26亿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子公司厦航的运力规划,厦航同意向
河北航空出售2架B737-700型飞机。厦航与河北航空根据市场
规则以及评估报告就交易价格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确定2架
B737-700飞机的交易价格约为4.26亿元人民币,交易价格略高
于评估价格。


根据双方签订的飞机出售合同,厦航应在12月23日向河北
航空交付飞机。厦航已经收到河北航空支付的全部款项。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集团的影响

厦航向河北航空出售的两架B737-700飞机运营已经超过6
年,出售飞机符合厦航的运力规划,并能改善厦航的机队结构。

此外,本公司以及厦航2011年度引进飞机的陆续交付也将为本
集团带来新增运力,出售这两架B737-700飞机不会对厦航以及
本集团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亦不会对本集团的业绩造成重
大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条款是根据一般商业原
则,按照市场规则经公平磋商后订立的,定价合理,符合市场公


平原则,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为保护本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本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交了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
资料进行了认真审议、对相关合同进行了审核,并就有关问题向
本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


基于本公司提供的资料和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本公司独立
董事贡华章、魏锦才、宁向东和刘长乐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条款是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按市场规
则经公平磋商后订立的,定价合理,合同符合市场公允条件,未
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公司董事会有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有关关联交易议案,
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上述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本公司的经营和长远发
展,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监事会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对本公司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议,认为厦航向河北航空出售飞机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公允条


件,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经
营和长远发展。




八、备查文件

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会议决议
(编号:临20111215);
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述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3、 监事会关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6日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出售B737飞机项目

涉及的B-5212、B-5215飞机

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2011)第1281号

(共一册,第一册)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1
摘 要............................................................................................................2
评估报告正文.......................................................................................................3
一、 ....................................3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 ....................................................................................................5 评估目的
三、 ................................................................................5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 ....................................................................................6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 ................................................................................................6 评估基准日
六、 ....................................................................................................6 评估依据
七、 ....................................................................................................8 评估方法
八、 ......................................................................10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 ..................................................................................................11 评估假设
十、 ..................................................................................................12 评估结论
十一、 .......................................................................................12 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 .......................................................................13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 ...........................................................................................13 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附件.....................................................................................................15
评估明细表........................................................................................................15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
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
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
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
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
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
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
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摘 要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委
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采用公认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厦门航空有限
公司拟出售的B‐5212、B‐5215飞机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
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根据南航集团发〔2011〕331号《关于厦航两架B737
飞机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拟出售B‐5212、B‐5215
飞机,为此需对拟出售的B‐5212、B‐5215飞机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
行为提供市场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厦门航空有限公司B‐5212、B‐5215两架B737‐700飞机
的价值。


评估范围: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两架B737‐700飞机,国籍登记号分
别为B‐5212、B‐5215。


评估基准日:2011年7月31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成本法

评估结论:截止评估基准日,厦门航空有限公司B‐5212、B‐5215
飞机账面价值为26,389.77万元,评估值为40,547.87万元,评估增值
14,158.10万元,增值率53.65%。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
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2011年7月31日起一年有效。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
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
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出售B737飞机项目

涉及的B‐5212、B‐5215飞机

评估报告正文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
的评估程序,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拟出售B737飞机项目涉及的
B‐5212、B‐5215飞机在2011年7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
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均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一) 产权持有单位简介




1.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简称:厦门航空/厦航)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埭辽路22号

注册资本:三十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车尚轮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1、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自福建或其他指定地区始
发至邻近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客货运输业务(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2
日);2、航空配餐及餐饮、加工糕点产品、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有
效期至2011年10月14日);3、报刊发行(有效期至2013年4月2
日);4、二类汽车维修(乘用车维修;货车维修;客车维修;有效期
至2011年9月7日);5、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
2011年10月24日);6、航空器维修;7、旅客服务、飞机清洁服务、


行李货物装卸及其他航空延伸服务;8、房地产开发与经营;9、摄影
服务;10、日用品维修;11、批发、零售航空器材、纺织品、服装和
鞋帽、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化工、(化学危险品除外)、工
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首饰)、机械电子设备;12、计算机应用服务、咨
询服务、内部培训;13、发布厦门航空报国内广告业务;14、农副产
品收购(不含粮食);15、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出口(不另附进出口
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
可经营。)

2.公司概况

厦门航空成立于1984年7月25日,是全国第一家按企业化运作
的航空公司,公司原注册资本7亿元,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2008年4月增资,由公司任意盈余
公积按股东股权比例转增资本,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2亿元,
其中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72,000万元,持有60%的股权,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8,000万元,持有40%的股权。


2011年7月,公司完成增资扩股,河北航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
资14.6亿元(其中投资款4.5亿确认为实收资本,其余10.1亿元确认
为资本公积),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原股东用公司留存收益增资。增资
后,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其中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5.3
亿元,持有51%的股权,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2亿元,持有
34%的股权,河北航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5亿元,持有公司15%
的股权。


3.公司主要业务

厦门航空总部设在厦门,在福州、杭州、南昌、天津设有分公司,
在境内外40多个大中城市设有营运基地、办事处和营业部。厦门航空
选择技术先进、安全舒适的现代化飞机构建机队,截至评估基准日拥
有波音系列飞机77架,其中自有47架、融资租赁4架,经营租赁26
架。公司主营国内航空客货运输和福建省及其他经民航局批准的指定
地区始发至邻近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客货运输业务。经营从厦门、福州、


泉州、武夷山、杭州、南昌、天津始发至中国内地及港澳台、东南亚、
东北亚各大中城市航线150多条。


(二) 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
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二、 评估目的




为满足公司“十二五”机队发展规划,有效利用和整合资源,厦门
航空有限公司拟出售B‐5212、B‐5215两架737‐700飞机。根据南航集
团发〔2011〕331号《关于厦航两架B737飞机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
需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拟出售的B‐5212、B‐5215飞机进行评估,为其
资产转让提供市场价值参考。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是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B‐5212、
B‐5215两架B737‐700飞机的价值。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厦门航空有限公司B‐5212、B‐5215飞机,评估基准日,
该两架飞机账面值26,389.77万元。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
范围一致。


纳入评估范围的B‐5212、B‐5215飞机为B737‐700型飞机,所有人
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主要参数及技术状况如下:

注册号

B‐5212

B‐5215

飞机型号

B737‐700

B737‐700

系列号

34024

34025

出厂日期

2005/5/9

2005/6/13

发动机型号

CFM56‐7B22

CFM56‐7B22

最大起飞重量(MTOW)

154,500

154,500




机龄(Years):

6.24

6.13

总飞行 小时

19,511

19,238

总循环

13,909

14,249

发动机序列号

893366

892367

892506

892508

发动机主要参数

Hours

Cycles

Hours

Cycles

Hours

Cycles

Hours

Cycles

发动机总Time/Cycles

19,511

13,909

19,511

13,909

18,553

12,816

17,643

12,626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
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
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11年7月31日。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方、评估师根据此次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共
同讨论后确定的。


六、 评估依据


(一) 经济行为依据


1. 南航集团发〔2011〕331号《关于厦航两架B737飞机资产评
估立项的批复》;


2. 南航股份公司办公室2011年6月16日《总经理办公会议定
事项通知》第11期第2号。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暂行办法》;











3. 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条例》;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3.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号);


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5.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07]189号);


6.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


7.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号);


9.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10. 其他准则。





(四) 权属依据


1. 飞机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及电台执照;


2. 飞机购置发票、入账凭证等。





(五) 取价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3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航
空公司进口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4]35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则;


3. 飞机、发动机价格信息;


4. 飞机、发动机已使用年限、飞行小时、起落次数、热循环等运
行情况统计表;


5. 737飞机主要性能参数;











6. 飞机维修制度及计划;


7. 收集的其他飞机、发动机相关信息资料。





(六) 其他参考资料


1. 厦门航空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2.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库。









七、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方法。


运用市场法对设备进行估值,要求有明确活跃的市场,足够数量
的交易案例、以及能从交易案例中取得可靠的数据。由于国内737‐700
飞机交易案例较少,且交易中涉及的对飞机估值影响较大的维护方面
的数据不公开,不适宜采用市场法评估。


用收益法对设备进行估值,要求机器设备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
获利能力可以量化。航空公司飞机的盈利能力与机队规模、航线资源、
营销网络、飞行员、航油成本等相关,且剥离该类相关收益或成本较
困难,因此对于飞机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
选择成本法进行评估。


首先确定飞机重置全价,其次确定飞机的综合成新率,将重置全
价与其综合成新率相乘,计算飞机的评估值。该评估值没有考虑飞机、
发动机的维修,为飞机的半寿价值,考虑飞机、发动机、起落架等的
维修状况后,确定飞机的评估值,基本公式为:

飞机评估价值=飞机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维修调整

1.飞机重置全价的确定

飞机的重置全价包括了机身(包括机载设备及其他选装设备)以及
随机发动机部分。飞机的重置全价以飞机购置价为基础,考虑相关折
扣、海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资金成本及其他费用综合确定。


①飞机购置价的确定

参照美国波音公司的目录价格及相关折扣确定飞机购置价格。



航空公司购买飞机,波音公司一般会以贷项备忘录的形式给予航
空公司较大的价格优惠,因此购买波音飞机的实际代价低于前述的飞
机目录价格。航空公司可使用贷项备忘录支付波音飞机的最后交付款
项,或者购买波音公司产品及服务。


对于上述折扣主要以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和国内其他航空公司评估
基准日近期购买同类飞机所获得的基本折扣合理确定。


②飞机关税及增值税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
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3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
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4]352号)确定波音
飞机关税税率及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4%。


③资金成本的确定

飞机的交货期一般较长,预付款在2~3年内陆续支付,以目录价
为基数,按其预付款进度,测算的平均资金成本系数约为购置价的
1.66%。其中购买飞机的贷款主要为美元贷款,采用美元贷款利率。


④其他费用的确定

根据民航局[1992]289号“关于调整购、租、送修飞机、发动机手
续费的通知”,结合各航空公司实际费用支付情况,确定银行手续费为
0.4%,考虑了律师费、保险费及其他杂费后,其他费用率合计取为1%。


2.飞机半寿价值的确定

⑴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影响飞机成新率的因素主要包括日历年限、飞行小时、循环次数
等,为确定飞机的半寿价值,将其飞行小时、循环等数据调整为半寿
数据,据根据其经济年限,经济飞行小时,经济循环,机龄,以及调
整后的飞行小时、循环等,分别计算日历成新率(N1)、飞行小时成新率
(N2)、循环次数新率(N3),并给以权重,加权计算综合确定飞机成新率,
公式为:

综合成新率(BN)=N1×30%+N2×50%+N3×20%

⑵飞机半寿价值的确定


将重置全价和上述综合成新率相乘,计算飞机的评估值,为飞机
的半寿价值,实物状况的数据为其同龄同型飞机中的平均值,它的维
修状况一般在其维修间隔的中间时段。


飞机半寿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3. 评估值的确定

同年限的飞机,其维修保养状况、飞行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对飞
机价值影响较大,需要根据被评估飞机机身的维修状况、发动机的维
修状况等,对飞机的半寿价值进行调整,确定被评估飞机的评估值。


飞机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维修调整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于2011年9月12日至2011年9月20日对纳入此次评
估范围内的两架飞机进行了评估。主要评估过程如下:

(一) 评估准备




2011年9月10日,委托方就本次评估工作与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初步沟通,就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
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定出评估工作计划。


(二) 现场核实与评估




项目组于2011年9月12日至9月15日开展现场核实和评估作价
工作。


首先,清查核实基础数据并收集评估所需资料。包括:

(1) 评估范围内的飞机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电台执照;


(2) 民用航空器调查表,包括飞机、发动机的购置日期、实际使用
日期,已使用年限、飞行小时、起落次数、热循环等运行情况统计表,
以及飞机C检后的飞行小时,发动机送修后的循环等运行情况统计表;


(3) 近期飞机、发动机运行记录(月报),近期飞机、发动机发生
的故障及其处理情况;


(4) 飞机、发动机检修统计表,主要包括同型飞机每次大修实际发
生的费用,同型发动机每次大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计等;





(5) 飞机维修制度及计划,主要包括经适航当局批准的飞机、发动
机维修等级间隔规定,如A检、C检或同级别大修的检修间隔等。





其次,实地勘察。包括:

(1) 核实飞机、发动机的产权状况,了解每架飞机的产权变更情
况;


(2) 查阅飞机、发动机履历本,核实由各单位机务工程部门、质
量管理部门提供的飞机、发动机运行数据表;


(3) 就各架飞机、发动机运行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询问和了解,取得必要的信息资料;


(4) 核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电台执照等文件,检
查飞机的持续适航检查单,确认各架飞机是否处于持续适航状态等。





再次,搜集价格资料,包括国际飞机估值咨询机构的价格统计数
据,以及国内近期飞机交易价格资料等。


最后,依据所搜集资料,对评估对象进行分析、评定估算,得出
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初步结果。


(三) 提交报告




完成报告后,按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审核程
序对评估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经公司内部审核后,与
委托方就评估报告进行沟通,根据沟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将正
式评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九、 评估假设


(一)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
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 评估对象具有同型号飞机应当具有的性能和参数。



(三) 通常的维修、保养都依照航空管理当局的适航指令完成。



(四) 厦门航空提供的飞机飞行小时、循环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准确,
能反映飞机的实际技术状况。








(五) 飞机的全部维修、维护记录完整、准确,符合监管要求和行
业标准,限寿件的历史记录清晰,能够追本溯源。



(六) 评估对象没有发生过大事故或者造成重大损坏的事故。



(七) 评估对象将继续保持目前的配置,处于适航状态,依照行业
认可的标准进行维护。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
当未来评估对象或评估对象所处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
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评估结论如下:

截止评估基准日,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
B‐5212、B‐5215飞机的账面价值为26,389.77万元,评估值为40,547.87
万元,评估增值14,158.10万元,增值率53.65%。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
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 本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
原则确定的现行价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
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
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发生变化时,
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二) 本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使
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
报告使用期限;


(三) 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
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





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 由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营业执照、产权证
明文件、统计数据、资产明细及其他有关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以上评估原始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五) 在执行本次评估程序过程中,对资产的法律权属,评估师进行
了必要的、独立的核实工作,但并不表示评估师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进行了确认或发表了意见。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只是对评
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 本评估报告系资产评估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具的专业性结
论,在评估机构盖章,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并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四) 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
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
方另有约定除外;


(五) 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
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十三、 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




法定代表人:孙月焕








注册资产评估师:郭罗生 注册资产评估师:檀增敏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 经济行为文件;


附件二、 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三、 产权持有单位权属证明资料;


附件四、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附件五、 签字注册评估师的承诺函;


附件六、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复印件;


附件七、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业资质证书复
印件;


附件八、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


附件九、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复印件。





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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