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江钻股份: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6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为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企 业、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汉石油管理局”)产 生关联交易,涉及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向关联方销售 产品、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等方面。2011年度累计发生日常关联 交易42,633万元。 2012年2月3日,公司召开五届八次董事会,以5票同意,0票 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张召平董事长、谢永金副董事长、范承林董事、张茂顺董事属于控股 股东江汉石油管理局提名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此项关联 交易须获得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江汉石油管理局需回避 表决。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合同签订金额或预 计金额 (万元) 上年实际发生 发生金额 (万元) 占同类业务比例(%) 向关联人采购 原材料 江汉石油管理局 3,000-6,000 74 0.14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1,000-3,000 781 39.55 小计 4,000-9,000 855 1.50 向关联人采购 燃料和动力 江汉石油管理局 2,400-3,400 2,654 51.22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800-1,800 933 14.93 小计 3,200-5,200 3,587 57.43 向关联人销售 产品、商品 江汉石油管理局 1,000-8,000 1,240 7.54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40,000-70,000 34,830 26.70 小计 41,000-78,000 36,070 25.24 接受关联人提 供的劳务 江汉石油管理局 965-2,100 970 20.18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233-273 262 29.14 小计 1,198-2,373 1,232 24.30 向关联人提供 劳务 江汉石油管理局 400-1,200 889 86.39 小计 400-1,200 889 86.39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金额。 2011年度,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5,827 万元,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36,806万 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 年7 月,住所在北京市 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 号,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 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 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820 亿元。法定代表人傅 成玉。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 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 石油炼制;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 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 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 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江汉石油管理局成立于1972 年,住所在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区, 原属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现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企 业,是国有大型石油勘探开发及石油机械制造等综合型企业,注册资 本:236,417 万元,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召平。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主营业务:石油、天然气的勘探、 开发;原油、天然气及油气副产品的加工、销售;机械设备、配件、 仪器仪表、钻头、钢管、压力容器、建材的设计、制造、销售等。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原为江汉石油管理局的下属企业,后经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 司(1998)中油劳279号文、湖北省体改委鄂体改[1998]142号文批 准,由江汉石油管理局以募集方式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江汉石 油管理局持有公司67.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该企业法定代表 人张召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江汉石油管理 局的上级单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10.1.3条的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江汉石油管理局均 为公司关联法人,与他们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履约能力分析。结合该关联人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按 照关联交易类型对关联方的履约能力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如向关联人 出售商品的,应对关联人的支付能力进行合理判断等。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江汉石油管理局财务状况 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基本上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公司货物购销、提供和接受劳务均按协议价格或市场价格交 易,与非关联方一致。 (2)公司部分水、电由江汉石油管理局提供。交易价格根据国家 计划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 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3号)的精神,由双方协议确定。 2007年1月根据江汉石油管理局文件江汉局[2007]7号《关于调 整供电关联价格的通知》,公司于2007年1月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 《供用水、电合同》,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电费按时段来计算,油 田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执行湖北省峰、平、谷时段划分。 2009年11月根据中国石化集团(中石化财[2009]119号)《关于 调整供电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 水电合同变更协议》。 2011年6月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财务部、股份公司财务部(中 国石化财财 [2011]77号)《关于调整供电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公 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协议》。 2011年12月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财务部(中国石化财财 [2011]153号)《关于调整供电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公司与江汉石 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协议》。 (3)根据潜江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潜价房字[1996]6号文件, 以及参考当地市场价,确定土地租赁费收费标准。参考市场定价,确 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于2005年11月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 更协议》,自2005年1月1日起供水单价为2.12元/吨(含税);用电单价 按时段计价,高峰电价为基础电价的1.8倍,低谷电价为基础电价的 0.48倍。 2008年9月根据中国石化集团财务计划部(中石化财 [2008]81 号)《关于调整供电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公司于2008年9月与江 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协议》,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 基础电价自2008年7月1日起为0.892元/千瓦时(含税)。 公司于2009年11月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 协议》,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基础电价自2009年11月20日起为 0.936元/千瓦时(含税)。 公司于2011年6月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 协议》,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基础电价自2011年6月1日起为0.965 元/千瓦时(含税)。 公司于2011年12月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 协议》,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基础电价自2011年12月1日起为1.031 元/千瓦时(含税)。 (2)根据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 同》,江汉石油管理局将位于湖北省潜江市周矶总机厂生产区1宗土 地使用权出租给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及房屋使用权租金标准 为126万元/年。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 年12月31日止。 (3)根据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江汉石 油管理局将位于湖北省潜江市周矶兴隆路2号房屋41栋,生产设备设 计682项的资产使用权出租给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房屋每年使用 费79万元,设备设施资产每年使用费153万元,租金合计232万元。资 产使用权租赁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4)根据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江汉石 油管理局将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田园路999号房屋及其 它建筑物9栋,生产设备设施431台(套)的资产使用权出租给公司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及其它建筑物使用费22.4万元,机器设备设施 资产使用费47.6万元,其他费用9.16万元,租金合计79.16万元。资产 使用权租赁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5)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兴市隆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与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以下简称“乙方”) 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就甲方10000 吨/年钠法漂粉精生产装臵项目进行生产运行管理的专项技术服务,2011年经双方协商确定技术服务费用金额为1,889,612.42元。 (6)根据湖北江钻天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天祥”) 与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以下简称“盐化工总厂”)签 订协议约定:盐化工总厂将位于湖北省潜江市江汉盐化工总厂内(原 氯化石腊车间)土地、厂房,总面积约30余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 出租给江钻天祥使用。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租金标准为73.14万元/年。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盐化工总厂负责江钻天祥生产所需氯气、氢气及水电的供应。盐 化工总厂按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确定供应氯气价格,一期工程供应量为 1.5吨/小时,二期工程为4.5吨/小时。氢气价格按0.234元/Nm3(含 税)结算,一期工程供应量为500 Nm3/h,二期工程为1500 Nm3/h。 水费按盐化工总厂与江汉石油管理局水电厂的结算价格执行,价 格为2.12元/吨(含税);电费按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结算价格执行, 视江钻天祥的用电规格而定,目前单价为0.959元/千瓦时(含税)。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所有交易,以汇总 的方式披露为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交易,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 司及其下属企业根据该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公司采购产品;公司因 为历史因素,钻头业务制造系统供水供电由江汉石油管理局建设,水、 电一直向该企业采购,控股子公司潜江天祥化工有限公司所需的原材 料由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 和厂房也向该企业租用。 2、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此关联 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方齐云、王震、詹伟哉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 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关联方购销货物、 提供和接受劳务、采购水、电以及关联方给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和收取 土地租赁费时均按协议价格或市场价格交易,与非关联方一致,没有 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五届八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日常关联交易的协议书。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2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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