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江钻股份: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时间:2012年02月07日 21:24:13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6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为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企
业、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汉石油管理局”)产
生关联交易,涉及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向关联方销售
产品、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等方面。2011年度累计发生日常关联
交易42,633万元。


2012年2月3日,公司召开五届八次董事会,以5票同意,0票
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张召平董事长、谢永金副董事长、范承林董事、张茂顺董事属于控股
股东江汉石油管理局提名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此项关联
交易须获得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江汉石油管理局需回避
表决。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合同签订金额或预
计金额

(万元)

上年实际发生

发生金额

(万元)

占同类业务比例(%)

向关联人采购
原材料

江汉石油管理局

3,000-6,000

74

0.14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1,000-3,000

781

39.55

小计

4,000-9,000

855

1.50

向关联人采购
燃料和动力

江汉石油管理局

2,400-3,400

2,654

51.22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800-1,800

933

14.93




小计

3,200-5,200

3,587

57.43

向关联人销售
产品、商品

江汉石油管理局

1,000-8,000

1,240

7.54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40,000-70,000

34,830

26.70

小计

41,000-78,000

36,070

25.24

接受关联人提
供的劳务

江汉石油管理局

965-2,100

970

20.18

中国石化集团及
下属企业

233-273

262

29.14

小计

1,198-2,373

1,232

24.30

向关联人提供
劳务

江汉石油管理局

400-1,200

889

86.39

小计

400-1,200

889

86.39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金额。


2011年度,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5,827
万元,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36,806万
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 年7 月,住所在北京市
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 号,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
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
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820 亿元。法定代表人傅
成玉。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
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
石油炼制;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
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
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
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江汉石油管理局成立于1972 年,住所在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区,
原属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现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企


业,是国有大型石油勘探开发及石油机械制造等综合型企业,注册资
本:236,417 万元,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召平。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主营业务:石油、天然气的勘探、
开发;原油、天然气及油气副产品的加工、销售;机械设备、配件、
仪器仪表、钻头、钢管、压力容器、建材的设计、制造、销售等。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原为江汉石油管理局的下属企业,后经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
司(1998)中油劳279号文、湖北省体改委鄂体改[1998]142号文批
准,由江汉石油管理局以募集方式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江汉石
油管理局持有公司67.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该企业法定代表
人张召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江汉石油管理
局的上级单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10.1.3条的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江汉石油管理局均
为公司关联法人,与他们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履约能力分析。结合该关联人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按
照关联交易类型对关联方的履约能力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如向关联人
出售商品的,应对关联人的支付能力进行合理判断等。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江汉石油管理局财务状况
良好,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基本上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公司货物购销、提供和接受劳务均按协议价格或市场价格交
易,与非关联方一致。


(2)公司部分水、电由江汉石油管理局提供。交易价格根据国家
计划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


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3号)的精神,由双方协议确定。


2007年1月根据江汉石油管理局文件江汉局[2007]7号《关于调
整供电关联价格的通知》,公司于2007年1月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
《供用水、电合同》,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电费按时段来计算,油
田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执行湖北省峰、平、谷时段划分。


2009年11月根据中国石化集团(中石化财[2009]119号)《关于
调整供电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
水电合同变更协议》。


2011年6月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财务部、股份公司财务部(中
国石化财财 [2011]77号)《关于调整供电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公
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协议》。


2011年12月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财务部(中国石化财财
[2011]153号)《关于调整供电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公司与江汉石
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协议》。


(3)根据潜江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潜价房字[1996]6号文件,
以及参考当地市场价,确定土地租赁费收费标准。参考市场定价,确
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于2005年11月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
更协议》,自2005年1月1日起供水单价为2.12元/吨(含税);用电单价
按时段计价,高峰电价为基础电价的1.8倍,低谷电价为基础电价的
0.48倍。


2008年9月根据中国石化集团财务计划部(中石化财 [2008]81
号)《关于调整供电关联交易价格的通知》,公司于2008年9月与江
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协议》,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


基础电价自2008年7月1日起为0.892元/千瓦时(含税)。


公司于2009年11月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
协议》,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基础电价自2009年11月20日起为
0.936元/千瓦时(含税)。


公司于2011年6月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
协议》,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基础电价自2011年6月1日起为0.965
元/千瓦时(含税)。


公司于2011年12月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变更
协议》,电费结算价调整如下:基础电价自2011年12月1日起为1.031
元/千瓦时(含税)。


(2)根据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
同》,江汉石油管理局将位于湖北省潜江市周矶总机厂生产区1宗土
地使用权出租给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及房屋使用权租金标准
为126万元/年。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
年12月31日止。


(3)根据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江汉石
油管理局将位于湖北省潜江市周矶兴隆路2号房屋41栋,生产设备设
计682项的资产使用权出租给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房屋每年使用
费79万元,设备设施资产每年使用费153万元,租金合计232万元。资
产使用权租赁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4)根据公司与江汉石油管理局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江汉石
油管理局将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田园路999号房屋及其
它建筑物9栋,生产设备设施431台(套)的资产使用权出租给公司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及其它建筑物使用费22.4万元,机器设备设施
资产使用费47.6万元,其他费用9.16万元,租金合计79.16万元。资产


使用权租赁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5)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兴市隆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与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以下简称“乙方”)
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就甲方10000
吨/年钠法漂粉精生产装臵项目进行生产运行管理的专项技术服务,2011年经双方协商确定技术服务费用金额为1,889,612.42元。


(6)根据湖北江钻天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天祥”)
与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以下简称“盐化工总厂”)签
订协议约定:盐化工总厂将位于湖北省潜江市江汉盐化工总厂内(原
氯化石腊车间)土地、厂房,总面积约30余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
出租给江钻天祥使用。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租金标准为73.14万元/年。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盐化工总厂负责江钻天祥生产所需氯气、氢气及水电的供应。盐
化工总厂按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确定供应氯气价格,一期工程供应量为
1.5吨/小时,二期工程为4.5吨/小时。氢气价格按0.234元/Nm3(含
税)结算,一期工程供应量为500 Nm3/h,二期工程为1500 Nm3/h。


水费按盐化工总厂与江汉石油管理局水电厂的结算价格执行,价
格为2.12元/吨(含税);电费按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结算价格执行,
视江钻天祥的用电规格而定,目前单价为0.959元/千瓦时(含税)。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所有交易,以汇总
的方式披露为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交易,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
司及其下属企业根据该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公司采购产品;公司因
为历史因素,钻头业务制造系统供水供电由江汉石油管理局建设,水、
电一直向该企业采购,控股子公司潜江天祥化工有限公司所需的原材


料由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
和厂房也向该企业租用。


2、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此关联
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方齐云、王震、詹伟哉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
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关联方购销货物、
提供和接受劳务、采购水、电以及关联方给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和收取
土地租赁费时均按协议价格或市场价格交易,与非关联方一致,没有
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五届八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日常关联交易的协议书。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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