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ST 金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一二年四月 目 录 引 言 .................................................................................... 3 释 义 ..................................................................................... 5 正 文 ..................................................................................... 7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7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8 三、 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 14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18 五、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 ................................................... 19 六、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6 七、 信息披露 ..................................................................... 28 八、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28 九、 证券服务机构 .............................................................. 30 十、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 30 十一、 结论 .................................................................... 32 引 言 致: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湖南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发展”)的委托,就其发行股份购买 湖南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发展集团九华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100%股权所涉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实和 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 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有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 各方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完整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或证明,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有关副本材料 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金杜披露; 2. 所有文件上的签名、盖章均是真实的,签署的人员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 力及适当授权,并且所有文件的作出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 所有文件中的事实陈述及各方向金杜披露的一切事实均完整并且准确无 误; 4. 所有文件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并在截止该等文件提供给金杜之日 和其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化、变更、删除或失效的 情况。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 一起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湖南发展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 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湖南发展/ 上市公司 指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更名前的主体,即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722 发展集团/发股对 象 指 湖南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九华城投 指 湖南发展集团九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九华臵业 指 湖南发展九华臵业有限公司 土储公司 指 湖南发展集团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 九华管委会 指 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九华经建投 指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金果投资 指 衡阳金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湘江风光带项目 指 .湘潭九华示范区湘江风光带区域城市运营项目合作协议 书.所述项目 BT项目 指 .湘潭九华示范区湘江流域防洪、道路、景观工程建设项 目BT 合同.所述项目 拟注入资产/标的 股权 指 发展集团持有的九华城投100%股权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发行/本次交 易 指 上市公司向发展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九华城投100% 的股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第53号)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 指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 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本所/金杜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东海证券 指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健兴业 指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正 文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的决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 内容如下: 1. 方案概述 湖南发展向发展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发展集团持有的九华城投100% 股权。 2.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a)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 元。 (b)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c)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2年1月10日)。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中,公司向发展集团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 交易均价,即8.23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由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确 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 (d)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为75,237,983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为准。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内,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导致本次发行价格调整的,将相应调整本次发行 的股票数量。 (e)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发展集团,发展集团以其持有的标的股权认购公司本次 发行的全部股票。 (f) 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发展集团承诺,对于本次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g) 上市地点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在限售期届满后,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在深交所交易。 (h)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 成后的新老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1. 湖南发展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中,湖南发展为新增股份的发行方及标的股权的购买方。 (a) 基本情况 根据湖南发展经2010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湖南发展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000722 股票简称 *ST金果 成立日期 1993年8月12日 上市日期 1997年5月22日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 464,158,282元 法定代表人 杨国平 注册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0组团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06号中国石油大厦九楼 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000000056738 经营范围 水利发电项目综合经营;房地产项目投资;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的储备及综合经营;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 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务、环保、旅游等项目的建设和管 理(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审批的 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b) 主要历史沿革 (i) 1993年成立 1993年,经湖南省股份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同意成立衡阳市金果农 工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湘股改字[1993]12号)和湖南省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衡阳市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湘体改字 .1993.131号)批准,衡阳市食杂果品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信托投 资公司、湖南耒阳耒能实业总公司共同发起,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衡阳市金 果农工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3年8月12日经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登记,注册号:18503468-7,注册资本5,400万元,注册地址:湖南省衡 阳市大码头横街(后更名为金果路)15号。 1993年9月8日,衡阳市城南区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衡南审 验字(93)第15号),验证上述注册资金5,400万元已全部到位。 (ii) 1997年减少注册资本 1997年2月24日, 公司199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 公司将股本自5,400万股缩为2,700万股。 1997年3月5日,湖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衡阳市金果 农工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缩股方案的批复.(湘证监字[1997]16号),同意公 司按2:1比例将5,400万股本总额缩为2,700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2,700万 元。 1997年3月4日,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湘会师 (1997)内验字第014号),验证截至1997年2月25日,公司注册资本和 实收资本均为2,700万元。 1997年3月5日,上述注册资本减少事宜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 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8380306-7)。 (iii) 1997年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996年11月8日,公司第五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公开发行社 会公众股。 1997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衡阳市金果农工商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字[1997]182号),同意公司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发行结束后,公司 可以向深交所提出上市申请。 1997年5月13日,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湘会师 (1997)内验字第042号),验证截至1997年5月13日,公司的注册资 本、实收资本均为52,000,000元。 1997年5月20日,深交所出具.上市通知书.(深证发[1997]182 号),同意公司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份总额5,200万股,全部为A股, 其中本次可流通股为2,500万股,开始挂牌时间为1997年5月22日。 (iv) 1997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997年8月4日,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注册资本变更为10,400万元。 1997年8月5日,湖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衡阳市金果 农工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批复. (湘证监字[1997]110号),同意公司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1997年8月21日,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湘会师 .1997.内验字第069号),验证截至1997年8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和 实收资本均为10,400万元。 (v) 1999年配股 1999年3月15日,公司1998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以1998年末 公司总股本10,4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6股。 1999年9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衡阳市金果农工商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1999.102号),批准公司向全体股 东配售58,333,320股普通股。 1999年11月24日,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开元所 (1999)内验字第065号),验证截至1999年11月21日,公司注册资本和 实收资本均为162,333,320元。 (vi) 2000年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0年5月12日, 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以公司1999 年末总股本162,333,320股为基数,公司以10:1的比例送红股16,233,332 股,以10:1的比例用资本公积转增16,233,332股。公司总股本增至 194,799,984股。 2000年6月25日,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开元所 .2000.内验字第026号),验证截至2000年5月23日,公司注册资本和 实收资本均为194,799,984元。 (vii) 2002年配股 2001年6月30日,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以公司2000 年12月31日总股本194,799,984股为基数,以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 体股东配售股票。 2002年9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衡阳市金果农工商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配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04号),核准公司配售 31,974,528股。 2002年10月21日,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开元所(2002)内验字第051号),验证截至2002年10月21日,公司注 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26,774,512元。 (viii) 2003年名称变更 2003年6月30日,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名称 变更为“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ix) 2006年为实施股权分臵改革而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6年3月27日,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 司以当时的流通股总股本137,854,080股为基数,根据2005年9月30日的审 计结果,以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臵改革方案所确定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向全体流通股东定向转增股数为 41,356,224股,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不变。 2006年4月13日,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开元所内验字(2006)第005号),验证截至2006年4月13日,公司注 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68,130,736元。 (x) 2010年暂停上市 根据公司2010年5月6日发布的.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暂停上市 的公告.,2010 年5月4日公司接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湖南金果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0.141号),根据该决定,因 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自2010年5月10 日起暂停上市。 (xi) 201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重大资产出售 2010年1月4日,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 与发展集团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0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湖南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698号),核准公司进行的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发展 集团发行196,027,54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2010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湖南发展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公告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0.1699号),核准豁免发展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 份而需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2010年12月23日,天健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0.2- 25号),验证截至2010年12月23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464,158,282元。 2011年1月10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 司名称变更为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保持不 变。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64,158,282元。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水力 发电项目综合经营;房地产项目投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储备及综合经 营;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务、环保、旅游等项目的建 设和管理。(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 方可经营);湖南发展于2011年1月25日办理完毕上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 续。 综上,金杜认为,湖南发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湖南发展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需予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 发展集团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中,发展集团为新增股份的认购方及标的股权的出售方。 发展集团原名“湖南省土地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湖南省土地资本经营公司的批复.(湘政 办函[2002]18号)批准,于2002年4月26日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中共 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6月10日出具.关于湖南 省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更名为湖南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办 [2009]32号),湖南省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更名为湖南发展投资集团公司。 根据发展集团经2010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发展集团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湖南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亿元 实收资本 52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杨国平 住所 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综合楼17楼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000000055608 经营范围 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能源工 业、信息工业等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融资;土地资源储备及 综合开发;矿产资源储备及综合开发;股权投资及并购; 金融业投资;经授权持有和经营中央在湘单位、省属改制 企业所形成的国有土地和矿业权的国家股权;资本经营及 提供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不得经 营,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凭批准文件方 可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展集团有效存 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予以终止的情形,具有进行本次 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为达成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与发展集团分别签署了下述协议: 1. 2012年1月9日,上市公司与发展集团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a) 湖南发展通过向发展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发展集团所持标的股 权。 (b) 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将不低于湖南发展董事会首次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 决议公告日(2012年1月10日,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即每股8.23元。 (c) 经双方初步预估,标的股权预估值为64,175.69万元,上述标的股权的最 终作价将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 确定。 (d) 发展集团承诺,对于本次认购湖南发展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 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e) 对于评估基准日(2011年10月31日)起至交割日止期间(即过渡期) 九华城投的损益事宜,湖南发展与发展集团同意自交割日起五日内,共同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九华城投在过渡期内的损益进行审计。若九华城投在 过渡期内净资产增加(包括但不限于因经营实现盈利导致净资产增加) 的,则增加部分归湖南发展所有;若九华城投在过渡期内净资产减少(包 括但不限于因经营造成亏损导致净资产减少)的,则在净资产减少数额经 审计确定后的三十日内,由发展集团以现金方式向湖南发展全额补足。 2. 2012年1月9日,上市公司与发展集团签署.盈利补偿协议.。该.盈 利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a) 双方同意,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盈利预测数作为本协 议项下的利润预测数。 (b) 上市公司应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拟注入资 产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利润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 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c) 本次盈利预测补偿期限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三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 “补偿期限”),若标的股权在补偿期限内每个年度截止该年度的实际净 利润累积数(以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该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出具的专 项审核意见中的数字为准)未能达到当年净利润预测累积数,发展集团应 进行补偿。发展集团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依据 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发展集团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 股份”),并将该应补偿股份划转至湖南发展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 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在湖南发展需补偿当年盈利的 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该应补偿股份由湖南发展以一元的总价格进行 回购并予以注销。补偿期限内每个会计年度内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 下: 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 偿股份数量 注释: 净利润数为:拟注入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预测净利润为:拟注入资产在补偿年限内截至该补偿年 度期末利润预测数的累积值;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为:拟注入资产在补偿年限内截至该补偿 年度期末实际实现的利润数的累积值; 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为:拟注入资产补偿期限内利润预测 数的合计值; 已补偿股份为:发股对象在补偿期限内已经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并已实施了 补偿的股份总数; 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股对象取得的新股总 数,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 补偿年限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三个会计年度。 (d) 在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注 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如:拟注入资产 期末减值额÷拟注入资产作价 >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 数,则发股对象将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 拟注入资产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注释:减值额为拟注入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 期限内拟注入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的数 额。 (e) 发股对象同意若上市公司在补偿年限内有现金分红的,其按上述公式计算 的应补偿股份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 送给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补偿年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上述公式中本次发行股份数应包括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时的发股对 象获得的股份数。 (f) 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 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发股对象承诺在上述情形发 生后的2个月内,将等同于上述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其他股东”指在上市公司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除发股对象及与发股对象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之外的其 他股份持有者),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发股对象 及与发股对象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持有的股份数后上市公司的股份数 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3. 2012年4月18日,上市公司与发展集团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 补充协议.。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a) 上市公司与发展集团一致确认,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2年1月10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的交易均价为基础,确定为8.23元/股。 (b)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并经湖南省财政厅备案的.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非公开定向发行股份购买湖南发展集团九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2)第145号),截 至2011年10月31日,标的股权的评估值为61,920.86万元,参照上述 评估结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为61,920.86万元。 (c)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 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 8.23元/股(如按照该公式 计算后所能换取的公司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四 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处理),据此计算,发展集团本次取得的股份数为 75,237,983股。最终发行数量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数字为准。 (d)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双方一致同意,不再将中国证 监会同意豁免发展集团要约收购义务作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 的先决条件。 4. 2012年4月18日,上市公司与发展集团签署.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该.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a)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并经湖南省财政厅备案的.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拟非公开定向发行股份购买湖南发展集团九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2)第145号),九 华城投未来三年的盈利预测数据(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16107.58万元 19212.59万元 22253.14万元 (b)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毕后,若九华城投在2012年、 2013年、2014年任一会计年度的截至该年度的实际净利润累积数(以会 计师事务所对九华城投的实际盈利数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中的数字为准) 未能达到上述盈利预测的累积数,则发展集团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约 定进行补偿。 5. 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 根据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上述协议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下述 先决条件得以全部满足之日,上述协议将同时生效,本次交易方可实施: (a) 本次交易事宜己经按照.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湖南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 (b)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c) 与标的股权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 案; (d) 湖南发展本次发行方案获得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核查,金杜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 形,上述协议将自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1. 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a) 湖南发展的批准和授权 2012年1月9日,湖南发展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11个议案,同意上市 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12年4月18日,湖南发展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11个议 案。同意以每股8.23元的价格发行股份购买发展集团持有的标的股权,标的股 权价值以经省财政厅备案的评估值为准。 (b) 发展集团的批准和授权 2012年1月5日,发展集团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集团公司对湖南发展进行资产二次重组的议案.,同意进行本次交 易。 2012年4月17日,发展集团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明确集团公司对湖南发展进行资产二次重组相关交易对价等事宜的议 案.,同意以经省财政厅备案的标的股权评估值为准,向湖南发展转让其持有 的标的股权,转让对价为湖南发展按照每股8.23元的价格向其发行股票。 2012年4月18日,发展集团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明 确集团公司对湖南发展进行资产二次重组相关交易对价等事宜的议案.,同意 以经省财政厅备案的标的股权评估值为准,向湖南发展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股 权,转让对价为湖南发展按照每股8.23元的价格向其发行股票。 (c) 2012年4月13日,天健兴业就标的股权出具的.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拟非公开定向发行股份购买湖南发展集团九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2)第145号)在湖 南省财政厅完成备案手续,经备案的标的股权评估值为61,920.86万元。 2.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a)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并批准发展集团免于以 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b) 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本次交易; (c)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综上,金杜认为,除上述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 履行完毕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五、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股权为发展集团持有的九华城投 100%股权。 1. 基本情况 九华城投成立于2011年4月2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 资)。根据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9月29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43030000005086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九华城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实收资本 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费敏华 住所 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服务大楼7层704号 营业期限 2011年4月26日至2031年4月25日 经营范围 城市综合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 与运营;产业招商服务;园区投资开发和综合运营服务;物 业管理;企业和资产托管及相关产业投资。(以上经营范围 中涉及资质的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组织机构代码 证 57430475-9 公司登记机关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股权结构 九华城投目前的股权结构为:发展集团出资20,000万元,持有其100%的 股权。 3. 主要历史沿革 (a) 2011年4月成立 2011年4月18日,土储公司作出.湖南发展九华臵业有限公司股东决 议.,就组建九华臵业通过如下决议:公司名称为湖南发展九华臵业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400万元,实收资本400万元,由土储备公司全额出资;公司经 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及相关产业投资、咨询;房 地产投资、开发、咨询;资产收购和处臵;物业管理;企业和资产托管。 2011年4月22日,湖南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湘明会验字(2011)第0012号),验明截至2011年4月22日止,九华臵 业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400万元整,股东以货币出资 400万元。 2011年4月26日,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九华臵业核发.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b) 2011年9月公司变更 2011年9月20日,土储公司作出股东决议,将所持有的九华臵业100% 股权全部转让给发展集团并由发展集团将九华臵业的注册资本由400万元增至 2亿元;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发展集团九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经营 范围变更为“城市综合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 营;产业招商服务;园区投资开发和综合运营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和资产托 管及相关产业投资”;任命执行董事费敏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修改公司 章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011年9月22日,天健兴业出具.湖南发展集团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 拟转让其持有的湖南发展九华臵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天兴评报字(2011)第553号),截至2011年8月31日,九华臵业总资 产的评估价值为396.42万元,总负债评估价值为0.34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 为396.08万元。 2011年9月27日,湖南省财政厅同意对土储公司提交的.国有资产评估 项目备案表.备案,确认九华臵业100%股权的评估资产总额为396.42万元, 评估负债为0.34万元,评估净资产为396.08万元。 2011年9月29日,湖南省财政厅下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湖南发展 集团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将所持湖南发展九华臵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协议 转让给湖南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湘财建[2011]104号),同意土 储公司将其所持九华臵业100%股权直接协议转让给发展集团,转让价格确定 为400万元。 2011年9月,土储公司与发展集团签订.关于湖南发展九华臵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发展集团收购土储公司持有九华臵业100%的 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400万元,同时约定发展集团将九华臵业注册资本由 400万元增至2亿元。 2011年9月29日,天职国际出具.验资报告.(天职湘QJ[2011]725 号),验明截至2011年9月29日止,九华臵业已收到发展集团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1.96亿元整,全部以货币出资。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 本2亿元,实收资本2亿元。 综上,本所认为,九华城投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发展 集团合法持有其100%股权。根据发展集团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该等股权未被设臵任何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益,也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司 法强制执行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九华城投章程及其说明,九华城投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为费 敏华;监事一人为张平丽;常务副总经理一人为易向辉(代行总经理职责)。 5. 主要资产 根据九华城投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 华城投未持有任何土地使用权和房产。 6. 承租物业 九华城投注册地址所涉房产为九华经建投拥有的房产,该房产原由土储公 司承租并交由九华城投使用,租赁期限为2011年3月20日至2012年3月20 日,目前租赁期限已届满;根据九华城投与九华经建投新签署的.房屋租赁合 同.,该等房产现直接由九华城投承租,面积共计43平方米,月租金为25元/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2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 7. 税务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湘ZH[2012]460-2号.湖南发展集团九华城市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九华城投主要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营业税 应纳税营业额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根据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及九华城投的说明,并 经金杜核查,九华城投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所纳税种及税率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自设立至今,没有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根据九华城投的说明并经金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华城 投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 主营业务 九华城投的主营业务为参与九华示范区的城市综合开发运营,根据本所律 师核查,九华城投目前正在从事九华示范区内湘江风光带项目以及BT项目的 投资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a) 湘江风光带项目 (i) 项目已履行程序 2011年9月8日,湘潭市人民政府下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湘潭 九华示范区湘江风光带区域城市运营项目用地纳入市级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 (潭政函[2011]142号),同意将湘潭九华示范区湘江风光带区域城市运营项 目约3270亩土地纳入市级土地储备计划,并授权九华管委会依法依规具体实 施。 2011年9月30日,九华管委会就选择湘江风光带项目合作方事宜进行公 开招标。2011年10月25日,九华管委会发出.湘潭九华示范区湘江风光带 区域城市运营项目中标通知书.,九华城投被确定为该项目中标人。 2011年10月26日,九华管委会根据中标通知书出具书面授权文书,授 权九华城投作为湘潭九华示范区湘江风光带区域城市运营项目区域范围内的唯 一城市运营商,在该项目范围内按照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约定开展规划设计、 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商等土地整理开发工作。 2011年10月26日,九华管委会与九华城投签订.湘潭九华示范区湘江 风光带区域城市运营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对双方合作项目的范围、具体的 合作模式、开发资金的投入、土地出让的时限、土地开发成本的计算、土地出 让收益的分配以及相应的担保措施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2011年10月26日,九华管委会、九华城投以及九华经建投签署.湘潭 九华示范区湘江风光带区域城市运营项目投资担保合同.,根据该合同,九华 经建投自愿担保九华管委会按.湘潭九华示范区湘江风光带区域城市运营项目 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协议,当九华管委会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正确履 行该等义务时,由九华经建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保九华城投投入的土地开 发成本和土地溢价分配收入。 2011年10月28日,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湖南发展集团 九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湘潭九华示范区湘江风光带区域城市运营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潭发改九华发[2011]137号),同意九华城投建设九华 示范区湘江风光带区域城市运营项目,同时对项目建设地址、项目建设内容及 规模、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建设期限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2011年10月31日,九华管委会与九华城投签署.湘潭九华示范区湘江 风光带区域城市运营项目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双方主要就土地出让收入 的分配以及法律变动的处理做出补充约定。 2012年3月20日,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具.关于批准<湘 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与湖南发展集团九华城市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土地收入分配和BT合同回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出 的议案>的决定.,同意将本项目的土地出让溢价分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 出。 (ii) 项目目前的实施情况 2011年12月15日,湘江风光带项目首批拟出让用地(面积为26.2898 公顷)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事宜,取得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2012年2月28日,本项目首批出让土地分为两宗地,同时在湘潭市国土 资源交易网公开挂牌交易。2012年3月29日,湘潭九华建设臵业有限公司与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签署.成交确认书.,以22381万元的价格摘得宗地号为 2011GTJH047号、面积为13564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日,湘潭市国土资 源局与湘潭九华建设臵业有限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 号:XC(1)GTJH2011047);2012年3月30日,湘潭九华建设臵业有限公司 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签署.成交确认书.,以20997万元的价格摘得宗地号为 2011GTJH048号、面积为1272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日,湘潭市国土资 源局与湘潭九华建设臵业有限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 号:XC(1)GTJH2011048)。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九华城投通过合法的公开招标方式取得该项目,双 方就该项目的合作事宜签署的相关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目前已经履 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b) BT项目 (i) 项目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1年4月8日,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九华示范区防洪工 程加固及江堤道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潭发改农[2011]128 号),批复同意九华示范区防洪工程加固及江堤道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设业主为 九华经建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7.4公里长的防洪工程加固及18.4公里长 的江堤道路新建,同时对该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资金、建设期限 等内容予以明确。 2011年4月9日,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向九华经建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确定建设项目名称为九华示范区防洪工程加固及江堤 道路工程;土地位臵位于湘潭九华示范区内响水乡内,湘江以西;土地面积为 109933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只限于作水利设施用地用途。 2011年4月10日,湘潭市规划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编号:地字第九华2011014214号),核定用地单位为九华经建投, 用地项目名称为九华示范区防洪工程加固及江堤道路新建,用地位臵为九华示 范区响水乡范围内,用地性质为道路用地,用地面积为1649亩。 2011年4月14日,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九华示范区防洪工程 加固及江堤道路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潭环函[2011]43 号),同意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内容建设。 2011年4月16日,湘潭市规划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编号:建字第九华2011007191号),核定建设单位为九华经建投, 建设项目名称为九华示范区防洪工程加固及江堤道路建设项目,建设位臵为九 华示范区响水乡内,建设规模为防洪工程17.4KM×12.4M、江堤大道18.4KM×48M。 2011年9月5日,九华管委会及九华经建投就BT项目的投资建设事宜发 布招标公告。根据2011年10月14日.湘潭九华示范区湘江流域防洪、道 路、景观工程BT项目投资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LYZC- 110902),九华城投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 2011年9月15日,湘潭市水务局出具.关于湘潭九华示范区防洪工程建 设初步设计的批复.(潭市水字[2011]115号),基本同意.湖南省湘潭九华 示范区防洪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报告.修改稿。 2011年11月23日,湘潭市建设局出具.关于湘潭九华滨江路工程初步 设计的批复.,原则同意湘潭市建筑设计院编制的.湘潭九华滨江路工程初步 设计.。 2011年10月16日,九华城投与九华管委会、九华经建投签署.湘潭九 华示范区湘江流域防洪、道路、景观工程建设项目BT合同.,九华城投负责 湘潭九华示范区湘江流域内的防洪堤工程、道路工程及风光景观工程的投资建 设并组织工程施工,该合同对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投资内容及范围、项目投资 建设期限、项目回购款的确认及支付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 定。 2011年10月31日,九华管委会、九华经建投与九华城投签署.湘潭九 华示范区湘江流域防洪、道路、景观工程建设项目BT合同之补充协议.,主 要就BT合同提前终止情形、提前终止后的处理以及责任与保障做出补充约 定,进一步明确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该方需对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 任。 2012年3月20日,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具.关于批准<湘 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与湖南发展集团九华城市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土地收入分配和BT合同回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出 的议案>的决定.,同意将BT项目回购款支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 (ii) 项目目前的实施情况 2012年3月5日,就BT项目的工程招标事宜,九华城投委托招标代理机 构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九华城投通过合法的公开招标方式取得该项目,双 方就该项目的合作事宜签署的相关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目前已经履 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 关联交易 (a)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对方发展集团为湖南发展控股股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 .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次会议已经批准本次交易方案,因本 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就本次交易所涉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独立 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金杜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项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以及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b)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湘 ZH[2012]585号.湖南发展集团九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并经核 查,为保证九华城投按照BT项目的合同约定支付征地拆迁资金,发展集团分 别于2011年11月7日、2011年12月8日和2012年1月18日向九华城投 提供委托贷款共计3.045亿元,该等委托贷款九华城投尚未归还,因此,在本 次交易完成后,湖南发展将因该等委托贷款事宜与发展集团产生关联交易。 (c)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了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发展集团于2011年12月26 日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i) 本次交易完成后,发展集团在控股上市公司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尽 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ii) 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发展集团保证按市场化 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法 律文件,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上市公司的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发展集团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业务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 回避制度。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为避免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或承诺合法、有效, 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 2. 同业竞争 (a) 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水力发电综合开发。根据 发展集团的说明,发展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 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b) 为避免同业竞争所采取的有效措施或承诺 为了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发展集团于2011年12月26日 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i) 发展集团作为湖南发展的控股股东,保证发展集团及发展集团控制 的公司/企业现在和将来不从事与本次交易后的湖南发展相竞争或可 能竞争的业务;亦不通过间接经营、参与投资等方式参与任何与本 次交易后的湖南发展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及其他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 竞争之业务活动,以避免发展集团及发展集团控制的公司/企业与本 次交易完成后的湖南发展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 (ii) 发展集团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上市 公司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 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 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iii) 如因发展集团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本次交易后的湖南发展受到损失 的,发展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就发展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土储公司与九华城投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争的问题,发展集团及土储公司均专门出具相应说明及承诺文件,说明土储公 司与九华城投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同时承诺土储公司在将来任何时间,均不 会从事与九华城投及重组后的湖南发展相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亦不会通过 间接经营、参与投资等方式参与任何与九华城投及重组后的湖南发展相同或者 类似业务及其他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之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说明及承诺文件并经本所核查,土储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通过收 回、收购土地承担湖南省政府赋予发展集团的“省级土地储备库”职能以及进 行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土地综合整治业务,与九华城投的在一定城市新区 域内进行相关规划设计、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招商等的综合运营业 务存在实质性区别。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发展 集团及发展集团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展集团出具的将采取适当 措施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及承诺文件合法有效。 七、 信息披露 1. 2010年5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关于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0]141 号),上市公司股票自 2010年5月10日起暂停上市。之后,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 重大资产出售的方式引入发展集团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该次重 组于2011年1月完成资产交割及股份登记事宜,但上市公司股票至本次 交易所涉预案发布之日尚未恢复上市。 2. 2012年1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关联交易预案> 的议案.等11个议案,2012年1月10日,上市公司公告了第七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关 联交易预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 文件。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履行法定的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 八、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金杜逐条核查了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并形 成意见如下: 1.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发展集团、湖南发展的说 明并经核查,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形。 2.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环保部门出具的说明并经 核查,九华城投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 罚的情形。 3.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湖南发 展的股本总额为539,396,265股,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湖南发展届时 股份总数的10%,湖南发展仍然具备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股权的价值已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评 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 理,评估定价公允,因此,本次交易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湖南 发展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 规定。 5.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并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 标的股权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 该等资产转移将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四)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6. 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存在资产臵换的情形,据 此,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 经营业务的情形。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交 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之规定。 7.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并经核查,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与发展集团及其关 联人保持独立,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8.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并经核查,本次交易不会对 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七)项之规定。 9.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 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如本法律意 见书第六部分所述,在相关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书面承诺得以严 格履行,及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的实施 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 条第(一)项之规定。 10.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就上市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2】2-1号),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11. 根据湖南发展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湖南发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即每股价格为 8.23元,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12.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发股对象的承诺,本次以标的股权认购的股份,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五条之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 性条件。 九、 证券服务机构 经核查,湖南发展就本次交易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为东海证券,法律顾问 为金杜,审计机构为天职国际,评估机构为天健兴业。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具有 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适当资格。 十、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公司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和 买卖股票的情况说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相关查询文件,湖南发展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当事方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相关人员买卖 湖南发展股票的情形如下表所述。 上述自查期间为湖南发展本次交易停牌之日前6个月起至.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公布之日止,鉴于湖南发展在进行本次交易前已于 2010年4月28日停牌,截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公布之 日尚未复牌,因此,该等自查期间为2009年10月27日至2010年4月28 日。 所属公司 姓名 关联关系 买卖湖南发展股票情况 湖南发展 杨国平 公司董事长 2009年12月3日卖出湖南发展股票3,000股 湖南发展 周先亮 公司监事 2009年12月8日买入湖南发展股票4,900股 2009年12月22日买入湖南发展股票100股 2010年1月6日卖出湖南发展股票3,000股 2010年1月25日卖出湖南发展股票2,000股 2010年3月31日买入湖南发展股票4,100股 2010年4月12日卖出湖南发展股票4,100股 2010年4月26日买入湖南发展股票4,000股 湖南发展 欧阳芳 荣 公司监事 2010年4月7日卖出湖南发展股票1,388股 九华城投 费敏华 控股股东下 属子公司执 行董事 2009年12月9日买入湖南发展股票600股 2009年12月11日买入湖南发展股票300股 2009年12月14日买入湖南发展股票200股 2009年12月14日买入湖南发展股票500股 2010年1月5日买入湖南发展股票300股 2010年1月5日卖出湖南发展股票600股 关于上述买卖情况,相关人员特做如下声明: 湖南发展董事长杨国平于2011年11月11日出具说明如下:“上述股票 买卖行为发生在湖南发展股票停牌前六个月期间内,系本人根据深交所的要 求,于2009年12月3日抛售之前持有的3,000股上市公司股票,抛售股票共 获利2,740元,本人已将该盈利部分上交上市公司所有。股票买卖行为发生 时,湖南发展尚未筹划本次资产重组事项,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交易情况。” 湖南发展监事周先亮于2011年11月11日出具说明如下:“上述股票买 卖行为发生在湖南发展股票停牌前六个月期间内,湖南发展尚未筹划本次资产 重组事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均为本人根据公开市场信息和个人判断进行,本 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况。” 湖南发展监事欧阳芳荣于2011年11月11日出具说明如下:“上述股票 买卖行为发生在湖南发展股票停牌前六个月期间内,湖南发展尚未筹划本次资 产重组事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均为本人根据公开市场信息和个人判断进行, 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况。” 九华城投执行董事费敏华于2011年11月11日出具说明如下:“上述股 票买卖行为发生在湖南发展股票停牌前六个月期间内,湖南发展尚未筹划本次 资产重组事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均为本人根据公开市场信息和个人判断进 行,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况。” 综上,金杜认为,如上述相关公司及人员确认的情况属实,则该等人员买 卖湖南发展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 结论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 本法律意见书第四章“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所述的全部批准或核准 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八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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